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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疆恐怖主义犯罪问题解决路径的思考

2015-02-07李奕萱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势力恐怖主义犯罪

有关新疆恐怖主义犯罪问题解决路径的思考

李奕萱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要: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是以分裂国家为政治目标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刑事犯罪。我国新疆地区的恐怖主义犯罪是以由民族主义为原因以“疆独”为突出表现的具有地域性的刑事犯罪活动。本文结合新疆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特征分析该问题的形成原因进而探讨解决之道,希望对该问题的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疆独;恐怖主义犯罪

中图分类号:D8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35-02

作者简介:李奕萱(1988-),女,汉族,北京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新疆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新疆的恐怖主义犯罪是打着民族主义旗号,有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的,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客观上造成社会恐怖,已达到特定政治目的的犯罪行为。

恐怖主义犯罪所的思想基础一般可以分为民族主义为思想基础、以极端宗教为思想基础类型以及极左或极右类型。而民族型恐怖主义犯罪,就是以民族主义为思想基础,采用暴力等手段打击无辜者以制造社会恐慌,以为实现民族独立、民族自治或取得政治优势目标服务的犯罪。[1]

该种恐怖主义犯罪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通常都围绕着明确的目标开展进行,例如试图实现本民族的完全独立或自治。(2)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组织成员以民族主义理论与情感作为共同价值观和思想情感纽带,对成员具有广泛号召力和紧密的凝聚力。(3)从事恐怖活动的民族主义组织基本上和宗教有密切联系,民族主义恐怖活动兼有明显的宗教色彩。(4)从事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组织自身一般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获得国际上的经济支持能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5)犯罪的模式基本都经历了斗争策略上的变迁。例如对重点打击目标的选择上,经历从以打击政治目标直接对抗政府转变为以经济目标乃至民众为打击对象间接对政府施加压力。(6)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对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2]

二、新疆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

(一)思想基础:“双泛”主义

“双泛”主义,即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主张“天下穆斯林是一家”,强调伊斯兰教对人民和社会生活的核心领导地位。泛突厥主义主张世界所有讲突厥语的不同民族应该归属于同一个民族,有着强烈的政治诉求,要求建立一个从波斯浦路斯海峡到阿尔泰山的疆域广泛的突厥大帝国。”共同的思想基础和宗教信仰也是这一地区的恐怖主义实施一贯打着民族宗教主义的旗号,以民族受压迫为借口煽动实施“圣战”,来达到特殊的政治目的。

(二)组织基础

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主体一般为恐怖主义组织,目前被确认为恐怖主义组织的有:“东突厥伊斯兰运动组织”、“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东土耳其斯坦信息中心”。这些恐怖组织都以将新疆分裂出中国为目的,以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恐怖袭击为行为手段。

(三)境外恐怖势力支持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和中亚“三股势力”(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有密切联系。三股势力给予我国“疆独”势力极大支持,“疆独”势力逐渐成为三股势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策划,境内实施”成为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形式,具有反国家、反民族、反人类的性质。

(四)国际化发展趋势

“疆独”势力为代表的民族分裂主义与西方国家反华势力分裂中国、颠覆中国的图谋不谋而合。西方反华势力以少数民族的自由、平等权受迫害为由支持“疆独”势力,为其提供大量的物质支持。以“疆独”为代表的恐怖主义组织也以“民主”、“自由”、“民族自决”为旗号,实施恐怖主义活动。[3]

三、对于新疆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刑事立法

刑法为国家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科学的法律依据,提供了国家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采取规范的、理性的打击手段,可以起到避免情绪化打击报复的作用。

我国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是多元分散式立法模式,关于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分散规定在不同类型和不同门类的法律中。

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三)》中,增加了与处罚恐怖主义犯罪的有关罪名,并规定了相对较为完善的刑罚幅度。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定义了“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概念。但是由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定义得不够明确科学,导致了上述法律的司法可操作性较低。

1.为了突出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可以采取颁布刑法修正案,将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专章规定。

2.将恐怖主义犯罪和恐怖主义组织的概念在总则部分予以明确规定,并进一步明确解释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在刑法的分则部分设立恐怖主义犯罪的新罪名,例如,恐怖主义行为罪。将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行为和普通刑事犯罪相区别。

(1)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做适当扩张。首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主体范围。鉴于我国恐怖主义带有民族主义、民族宗教主义的特点,恐怖主义的实施者,在相对年幼时就已经被灌输了极端民族宗教主义的思想进而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情况,又由于恐怖主义犯罪手段的直接暴力性和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其危害性是与其他刑事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所不能比拟。因此对主体的年龄要求做适当的扩大,对于恐怖分子的惩治和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是有必要的。

其次,增加单位为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主体。鉴于我国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是由法人单位、社会团体来组织、领导与参加的,因此对主体做适当的扩张更加适合,将法人单位、社会团体纳入犯罪主体。另外,这也是和相关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2)扩大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种,增加适用财产刑。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离不开雄厚的资金支持,例如如购置武器,训练人员的活动都需要极多的经费。[4]对恐怖主义犯罪增设判处财产刑可以有效地削弱恐怖主义活动的经济基础、切断资金支持,进而有效地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进一步实施起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作用。

尽管刑法在防范恐怖主义犯罪中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其存在以下局限性:

首先,刑事处罚的威慑力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比对一般犯罪分子较低。由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思想基础为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道德合法性的论据,导致了恐怖主义犯罪分子不畏刑罚。

其次,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侦查困难。恐怖分子狂热信奉某一理念,团体成员受团体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而紧密的凝聚在一起。使得恐怖主义犯罪集团不同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犯罪集团容易被侦查人员渗透造成侦破恐怖主义犯罪案件极为困难,难以查获犯罪追究刑责。

再次,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识存在巨大的分歧,导致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由于国际政治原因难以进行。[5]

(二)社会预防机制

1.建立恐怖主义犯罪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预防暴力恐怖活动的能力,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公共场所、出入境、危险物品的系统管理;设立处置恐怖事件预案,定期进行查处、处置恐怖事件预演。

2.建立对恐怖事件的处理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危机处理预演,健全现场控制指挥、交通管制、人员配置、物资调配、交通通讯保障等应对恐怖事件机制,增强处置暴力恐怖活动的能力。

3.增强对反恐工作的思想教育。以未成年人为重点教育目标,注重在学校教育的引导作用,防止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对学校的渗诱。

另外,鉴于恐怖主义犯罪犯罪人具有报复社会的顽固性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还应健全对新疆暴力恐怖犯罪人员刑释解教后的帮教制度。

[参考文献]

[1]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45-48.

[2]赵秉志.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极其防范对策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0.

[3]喻义东.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地域性特点及其治理[J].求索,2013(11):211-212.

[4]莫洪宪.论中国的金融反恐[C].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论文集(北京会区分册1).

[5]罗开卷,李伟华.民族型恐怖主义犯罪防范浅议——中国语境下的探讨[J].犯罪研究,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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