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女性的犯罪问题研究
2015-02-07张敏
●张敏
辽代女性的犯罪问题研究
●张敏
目前,学界对辽代女性的研究多集中在婚姻家庭、社会地位以及教育等方面,很少涉及女性犯罪问题。究其原因,大抵是辽代的刑法记载较为疏陋,有关女性犯罪的记载更是稀少且零散。本文通过梳理文献,拟对辽代女性的犯罪问题做一初步探讨。按照犯罪行为来分,辽代女性的犯罪可分为谋反、巫蛊、杀伤、诬告、无子、受牵连等几个方面。
一、谋反
由于威胁到了皇权和统治者的利益,谋反在历朝历代都属于重罪。辽代女性参与的谋反,大多涉及到宫廷政治斗争,且与夫家密切相关。如太祖之女质古参与的诸弟之乱。质古下嫁淳钦皇后弟萧室鲁(也写作“萧实鲁”),太祖七年(913年),剌葛、涅里衮阿钵等叛乱,萧室鲁与质古都有参与。史载“甲寅,奏擒剌葛、涅里衮阿钵于榆河,前北宰相萧实鲁、寅底石自刭不殊”[1]。平定叛乱后太祖曾说:“北宰相实鲁妻馀卢睹姑于国至亲,一旦负朕,从于叛逆,未置之法而病死。此天诛也。”[2]再如世宗之妹阿不里公主谋反。阿不里下嫁宰相萧敌鲁之子萧翰,“三年春正月,萧翰及公主阿不里谋反,翰伏诛,阿不里瘐死狱中”[3]。这里的两位公主均是参与了谋反,由于身份特殊,虽然没有被直接处以死刑,但是一个病死,一个死于狱中,也都属因犯罪而亡。
在辽太祖初年的诸弟之乱中,这些“诸弟”的妻室也都有参与。《辽史》载太祖五年(911年)八年春正月甲辰,“以曷鲁为迭剌部夷离堇,忽烈为惕隐。于骨里部人特离敏执逆党怖胡、亚里只等十七人来献,上亲鞫之。辞多连宗室及有胁从者,乃杖杀首恶怖胡,馀并原释。于越率懒之子化哥屡蓄奸谋,上每优容之,而反覆不悛,召父老群臣正其罪,并其子戮之,分其财以给卫士。有司所鞫逆党三百馀人,狱既具,上以人命至重,死不复生,赐宴一日,随其平生之好,使为之。酒酣,或歌、或舞、或戏射、角,各极其意。明日,乃以轻重论刑。首恶剌葛,其次迭剌哥,上犹弟之,不忍置法,杖而释之。以寅底石、安端性本庸弱,为剌葛所使,皆释其罪。前于越赫底里子解里、剌葛妻辖剌已实预逆谋,命皆绞杀之”[4]。在这次诸弟之乱中,剌葛妻辖剌因“实预逆谋”而被绞杀。
谋反历来被定为重罪,对其的处罚也是相当严厉。《唐律疏议》卷第十七《贼盗律》第1条(总第248条)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妇人六十以及废疾者并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5]辽律因循唐律,即便有所不同,但从上述辽代女性参与谋反的史料中也可以窥见其处罚之重。公主参与谋反,因其身份特殊,没有被诛或绞,而是下狱。对于宗室女性,则直接绞杀或诛。如前所述的剌葛妻辖剌,再如耶律牒蜡之妻。《辽史·耶律牒蜡传》中记载:“天禄五年(951年),察割弑逆,牒蜡方醉,其妻扶入察割之幕,因从之。明旦,寿安王讨乱,凡胁从者皆弃兵降;牒蜡不降,陵迟而死。妻子皆诛。”[6]耶律牒蜡妻因参与谋乱,即被诛杀。
二、巫蛊
巫蛊是古代的一种巫术,《唐律释文》:“事邪鬼惑,用人为牲。又将人姓名,告此邪魔。令人病死癫狂,皆能害人性命,是阴行不轨之道。”[7]巫蛊被纳入犯罪,是由于迷信和宗教信仰的存在,人们认为巫蛊可以使人致死,所以对于巫蛊这种行为极为厌憎,辽代刑法对此虽没有具体的条文,但史料中却有具体的事例。《辽史·萧酬斡传》载:“萧酬斡,貌雄伟,性和易。年十四,尚越国公主,拜驸马都尉,为祗候郎君班详稳。年十八,封兰陵郡王。时帝欲立皇孙为嗣,恐无以解天下疑,出酬斡为国舅详稳,降皇后为惠妃,迁于乾州。初酬斡母入朝,擅取驿马,至是觉,夺其封号;复与妹鲁姐为巫蛊,伏诛。诏酬斡与公主离婚,籍兴圣宫,流马古敌烈部。”[8]萧酬斡之母与鲁姐为巫蛊,究竟为何事,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最后的“伏诛”和之前“夺其封号”来看,其做巫蛊应是针对当时的统治者而为,加之巫蛊这种行为历来为人们所厌恶,故对其的惩罚也较重。
三、杀伤
囿于史料,目前辽代女性的杀伤犯罪,大多为家庭内部犯罪,家庭之外的杀伤犯罪并未有明确史料。家庭内部的杀伤犯罪是指女性尊长杀伤地位较低的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奴仆的行为。《辽史》中记载了公主赛哥杀害家中奴婢之事:“(开泰六年)二月甲戌,以公主赛哥杀无罪婢。”[9]奴婢地位虽然低下,但统治者也深知“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10],故太平六年(1026年)下诏曰:“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具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11]赛哥虽贵为公主,在触犯刑法之后,依然受到了惩处,被降为县主,最后“薨于贬所”[12]。不仅如此,驸马也因此受到牵连,“驸马图玉不能齐家,……削图玉同平章事”[13]。对于女性尊长杀害家中奴婢,虽无更多资料,但是《辽史》记载:“二十四年,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14]“(重熙二年诏)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者听。”[15]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当时奴婢的地位低下,其主对其“擅杀”或者“擅黥其面”等应是常见之事,不然不会有专门的规定来约束这些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的发生,不能排除女性作为实施者的可能。
四、诬告
诬告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史料中记载了一例辽代女性诬告其夫的事件。《辽史》载耶律庶成“方进用,为妻胡笃所诬,以罪夺官,绌为‘庶耶律’。使吐蕃凡十二年,清宁间始归。帝知其诬,诏复本族,仍迁所夺官,卒。庶成尝为林牙,梦善卜者胡吕古卜曰:‘官止林牙,因妻得罪。’及置于理,法当离婚”[16]。这里虽没有具体记载对耶律庶成之妻“诬告其夫”的惩罚措施,但是最后的“法当离婚”已经点明了其妻应所受的惩罚,即被逐出家门。
五、七出
“七出”是古代法律规定的七项出妻理由,汉代《大戴礼记》卷十三《本命》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17]辽代刑法对七出并无记载,但《辽史》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挞不也少谨愿,后为族嫠妇所惑,出其妻。终以无子。”[18]挞不也休妻的行为为世人不耻,说明其妻应无过错,那挞不也是以何原因休妻?史料中并无明确记载。因辽律很大部分因循唐律,故可以依据唐律对这一问题做一推测。《唐律疏议》中载:“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19]上述关于挞不也的记载中,“终以无子”一句耐人寻味。无子是“七出”之一,是指妻子没有为夫家生育子嗣,即可被夫家休弃。古代看重传宗接代,无子被休无可厚非,这也说明挞不也正是以“无子”之名出妻,故才有最后的“终以无子”,表明对挞不也的不满和嘲讽。此外,《辽史》还记载:“淫乱不轨者,五车杀之;逆父母者视此。”[20]其中的淫乱、不孝皆在“七出”之内。虽然现在还没有确切的史料,但是刑法既有规定,倘若女性触犯,应也会依照刑法处罚。
六、被牵连犯罪
辽代女性的被牵连犯罪最为突出的即为籍没之法。《辽史》记载:“籍没之法,始自太祖为挞马狘沙里时,奉痕德堇可汗命,按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著帐郎君,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余人则没为著帐户;其没入宫分、分赐臣下者亦有之。”[21]由于女性出嫁之前从属于本家,出嫁之后从属于夫家,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当家族中其他成员犯下重大罪行时,作为家族中的一员,女性亦受到牵连。诸如此类,史料中记载颇多。一般来说,对于受牵连女性的惩罚不外乎三种:一是发配为婢妾。如《辽史》记载太祖时“秋幸龙眉宫,轘逆党二十九人,以其妻女赐有功将校”[22]。太宗时“十二月辛亥,以叛人泥里衮家口分赐群臣”[23]。道宗时因宣懿皇后案,“杀伶人赵惟一、高长命,并籍其家属”[24],又“杀挞不也、撒剌等三十五人,又杀速撒等诸子;其幼稚及妇女、奴婢、家产,皆籍没之,或分赐群臣”[25]。天祚时“凡大康三年预乙辛所害者悉复官爵,籍没者出之,流放者还乡里。至二年,始发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诛其子孙,馀党子孙减死,徙边,其家属奴婢皆分赐被害之家”[26]。天祚帝时耶律章奴叛乱,后“顺国女直阿鹘产率兵追败之,杀其将耶律弥里直,擒贵族二百余人,其妻子配役绣院,或散诸近侍为婢”[27]。二是流放边远之地。《辽史·刑法志》记载:“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会同四年,皇族舍利郎君谋毒通事解里等,已中者二人,命重杖之,及其妻流于厥拔离弭河,族造药者。”[28]《辽史·列女传》记载:“(耶律奴)被诬夺爵,没入兴圣宫,流乌古部。”[29]其妻萧意辛为胡独公主之女,因其身份本可免于流放。萧意辛辞曰:“陛下以妾葭莩之亲,使免流窜,实天地之恩。然夫归之义,生死以之。妾自笄年从奴,一旦临难,顿尔乖离,背纲常之道,于禽兽何异?幸陛下哀怜,与奴俱行,妾即死无恨!”[30]萧意辛最终还是与其夫一起被流放:“意辛久在贬所,亲执役事,虽劳无难色。”[31]三是充当官妓。《辽史·刑法志上》云:“首恶家属没入瓦里。”[32]瓦里,即前朝官奴婢官妓之变相。对于瓦里,史料中记载不多,《百官志一》云:“其后内族、外戚及世官之家犯罪者,皆没入瓦里。”[33]宋代《武林旧事》、《梦梁录》、《都城纪胜》诸书中有“瓦子”之称,即为娼寮,当是沿用辽之“瓦里”名称。凡是家族中有犯“首恶”罪行之人,其家中女性自然会被发配充当官妓[34]。
综上所述,辽代女性的犯罪行为,有些是由于自身原因所致,如巫蛊、杀伤、诬告;有些是由于家族利益所驱使,如谋反;有些则是被家族成员所牵连,如籍没;有的则是夫权社会的产物,如七出。除却一些女性的主动犯罪外,从其他犯罪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辽代社会的女性终究还是夫权社会的附属,其法律地位也是与夫权紧密相关。
〔1〕〔2〕〔3〕〔4〕〔6〕〔8〕〔9〕〔10〕〔11〕〔12〕〔13〕〔14〕〔15〕〔16〕〔18〕〔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脱脱.辽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7,9,65,9,1506,1429,179,940,940,1007,17 9,939,944,1350,1398,936,936,8,3 4,277,946,946,1431,937,1473,1473,1 473,936,702.
〔5〕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552~553.
〔7〕此山贳治子.唐律释文[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33.
〔17〕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M].北京:中华书局,1983.255.
〔19〕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267.
〔34〕王书奴.中国娼妓史[M].北京:团结出版社,2004.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