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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顿的人承负环境义务根据论的不足

2015-02-07郭展义

伦理学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罗尔斯自然界义务

郭展义

论罗尔斯顿的人承负环境义务根据论的不足

郭展义

罗尔斯顿在持“大自然不是文化”的观点下,构建了他的客观自然价值论,目的是要确证人类承负环境义务的坚实根据。他的理论有不少的创新,然而他的人类承负环境义务根据论并不充分。因为其中存在如下问题:(1)仅从自然价值论中难以成功推导出人类的环境义务;因为(2)不能避开文化概念直接从自然界本身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据;尽管(3)他提出了自然价值论,但没有区分和说明人的内在价值与自然的内在价值之间关系的性质;(4)从“资源性”工具价值角度批判人对自然的不合理利用,但没揭示人与自然的这种资源性关系的本质;最终(5)人们并不因为他所提出的人类承负环境义务的根据论而深爱自然。

人与自然环境伦理自然价值环境义务

罗尔斯顿这位走向荒野的哲学家,凭借他自然科学方面的博学,引用大量的生态学和进化论方面的资源构建出他的环境伦理学。他要解决的主题是,环境保护运动的伦理根据是什么。他意图从自然生态中找到客观价值,然后从客观自然价值中找出人承负环境义务的根据,最终建立人与自然的新型的伦理情谊关系;并认为从深处尊重和热爱大自然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因而,罗尔斯顿以自然的创造性和整体性为前提构建出了独特的自然价值论。这一理论的出现让价值这个哲学范畴有了坚实的客观的基础,这是它的独到之处。然而,环境问题本质上是人的问题在环境领域中的反映,纯粹地从自然系统本身中寻找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据似有本末倒置之嫌,恐怕难以见效。本质上环境保护是维护人与自然的合理关系,保护的是人;对大自然而言,大自然是不需要保护的,保护与大自然的存在和进化无关。大自然是自在的运动系统,它会自己“保护”自己。大自然的“自我保护”力量是如此强大,使得人类不得不畏惧它!

那么,环境保护的伦理根据到底是什么;保护环境的运动与大自然是什么性质的关系;等等。考虑这些问题是必要的,下面立足于马克思唯物的实践价值论立场,来分析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从自然价值中难以推导出人类所负的环境义务

罗尔斯顿的努力目标是欲图从自然价值中找出人负保护环境的义务的根据,他说:“我们应该拥有某种与环境有关的伦理,只有那些压根就不相信伦理学的人才会怀疑这一点。因为人们明显地得到或遭受到他们的环境的帮助或伤害。对人们的生活质量来说,环境质量是个必要条件……但是,人的生活(尽管充斥着人工制品)仍然依赖于自然生态系统;这个系统中的资源——土壤、空气、水、光合作用、气候——对人来说生死攸关。……文化的命运与自然的命运密不可分,恰如(且与此有关)心灵与身体密不可分。因此,有必要把伦理学应用于环境。”[1](P1)他这里隐含着将“是”与“应该”统一起来的整体主义路径的解决方式。最终罗尔斯顿能不能将两者统一起来呢?

然而,自然内在价值理论的提出并未实现自然价值的真正提升。按照罗尔斯顿的观点,虽然自然价值是客观的,但是它必须依靠人的兴奋和体验。他说:“价值是一种强烈的兴奋体验,自然风景,无论多么奇特和壮观,都不拥有任何现实价值,除非人类的趣味对其中的潜在价值作出某种补充和加工,价值是不可能产生的,除非它作为某种事件发生在人的意识中。”[1](P286)如此说来体验到的客观价值,才算是被我们认知到的价值,显然这是从认识论意义上言说的。并且他说“凡不存在体验中枢的地方,就不存在价值评价活动,价值亦将消失。”[1](P287)似乎罗尔斯顿企图通过贯通本体论与认识论之间的关系,来解决的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的矛盾,他说:“对大自然的所有评价也是建立在体验之上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的描述、它所揭示的价值仅仅是这些体验。”[1](P28)“如果没有对自然界的感受,我们人类就不可能知道自然界的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就仅仅是我们所感觉的东西。”[1](P28)然而,我们发现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客观论仍然不彻底,即自然价值在价值体验的广度和深度受到时代局限的条件下如何保证其“客观”呢。因为只有体验到的价值对人类来说才是真实的价值,每个时代的人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体验到他能体验到的价值。接下来问题更严重,罗尔斯顿的目的是想从自然价值的客观性中推导出我们的环境义务,他说:“对我们最有帮助且具有导向作用的基本词汇是价值。我们将从价值中推导出我们的(环境)义务”[1](P2)。既然价值依靠我们的体验,而体验是受时代局限的状态,那么如何能从不全面的价值体验中推出充足的环境义务呢?这种局限的价值体验有点类似于舍勒的客观价值论观点,“正是人所拥有的这种爱的力量涵盖了人与世界的联结面,在这个维度内,爱的力量被引导进人认识事物的价值结构。”“人们运用这种价值结构就如同住在一间房间里透过窗户看外部世界,他通过窗户所了解的一切只能是窗户所允许他看到的。”[2](P48)所不同的是,舍勒的价值结构的客观性是先验的,爱是价值的发现者;而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客观性是经验的。

我们认为,环境问题本质上是属人的问题,仅仅从自然本身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据这样的路径恐怕难以奏效。所以科利考特说:“他(罗尔斯顿)目前的论题要求我们尊重自然是因为自然存在着价值;他的论点并没有激起我们对自然的爱。”[3]马克思认为价值在本质上是一个实践的关系性范畴,它只能存在于人对物的实践关系中。进一步说,价值是一种依赖于主客体之间的实践的统一关系中的功能性存在;它虽不是实存,却是在“关系”中能刺激我们对它获得感知的一种存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是实践造成了人与自然的矛盾,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不断克服人与自然的矛盾。并且马克思提出这种矛盾的彻底解决途径是:“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4](P122)然而,罗尔斯顿却是以自然进化过程为条件,认为自然在进化中“创造”出来各种自然价值,人对自然价值评价是偶然“碰上”的。这样看来,实践关系在罗尔斯顿那里是缺席的,他没有认识到实践关系也是一种创造、一种运动。没有运动就没有关系,没有关系就没有价值。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实践的”运动关系,竟如黄楠森先生所说的“有了实践观念,主体和客体、自我意识和外在的现实就找到了相互联系从而彼此制约的中介”[5](P112)。

二、寻求环境义务的根据离不开人类文化

既然环境问题是实践中造成的人与自然的矛盾,那么就不能回避文化概念。罗尔斯顿却忽略了这个前提。他认为,“权利这类东西只有在文化习俗的范围内,在主体性的和社会学的意义上才是真实存在在,它们是用来保护那些与人格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价值的。我们可能想力图扩展这种文化意义上的权利,使之超出文化的范围进入荒野自然。……权利概念在大自然中是不起作用的,因为大自然不是文化”[1](P68)。“不过,试图用权利的概念来保护这种价值的作法似乎仍然有些勉为其难。”[1](P66)罗尔斯顿一方面以权利是文化概念而拒绝将它用于环境伦理之中,因为不管是积极权利还是消极权利,它总是主体能享受到的某种“实惠”;大自然不会从“享受”“实惠”方面主张权利的。然而另一方面,令人费解的是,他却提出环境义务论,难道义务不是一个文化概念?如果说人对环境负有保护的义务,那么环境就应该享有权利,因为此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

罗尔斯顿的“因为大自然不是文化”这一观点看似成立。可是,我们所能讨论的自然就是人的自然、人化的自然。人化的自然就是文化的成果;我们能保护和需要保护的也只能是人化的自然,而且一定是用文化的形式去保护它。难道我们需要或能够保护人之外(文化之外)的自然?我们需要或能够保护太阳吗?马克思认为,“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4](P122)“自然界的人的本质”与“人的自然的存在”这样的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是我们思考环境问题的本质和出路的根据。这告诉我们,自然不在人之外而内在于人(社会)之中;环境问题就是文化问题。并且“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一一尽管以异化的形式一一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4](P128)异化的生产导致异化的文化观念、行为,从而造成异化的自然环境;所以从根本上说,保护环境在于扬弃异化的生产、克服异化的人类文化观念和行为。

我们还发现,罗尔斯顿所提出的一系列环境义务并没有植根于自然价值,如他在《环境伦理学》中的第八章提出了几条商业性的人本主义环境伦理规范原则[1](P402-410):应估算那些与你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人所遭受的损失;勿以为对公司有利就等于对国家有利;切勿对受害者保守公司秘密;不要推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实现非消费性的善;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一种不可替代的资源越重要,就越要物尽其用;接受经济的非增长部门。但是他却没有论证这些环境义务规范与自然价值有什么样的直接关系,也看不出这些环境义务与文化概念是无关的。所以,毋宁说环境伦理学是反思、批判人类文化、人类“改造自然”的有意识活动之后的一种觉醒。然而,罗尔斯顿回避人类文化匆忙地走进自然中心主义,导致他的理论有失偏颇。Gutha曾经指出,“当今环境恶化的重要根源在于工业化世界和城市精英对于资源的大量和不合理占用,这些都与人类中心——生态中心的二元论相去甚远。对于第三世界来说,实施以激进环境主义思想为基础的环境政策是不公平的。”[6](P71-83)工业,曾经“文明”一时,是人类历史进步的巨大推动力量;现在看来对于环境的破坏而言,它的野蛮性也一样巨大。如果说仅仅从自然价值来确立人类的环境义务,这如何能达到有力地批判人类的所谓的工业文明和进一步发展工业的权利呢。

三、内在的自然价值与内在的人的价值的关系

既然人要对自然要承担环境义务,那么内在的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是什么关系呢。而这两者的关系如何决定着人对自然所负环境义务的性质如何。罗尔斯顿提出的“自然价值模型”[1](P295),认为自然拥有工具性价值、内在价值和系统价值。“在生态系统层面,我们面对的不再是工具价值,……我们面对的也不是内在价值,……我们巳接触到了某种需要用第三个术语——系统价值(systemic value)——来描述的事物。”[1](P188)罗尔斯顿认为,基于自然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人类对动植物个体负有保护义务,基于系统价值人类对生态系统负有保护义务。“就内在价值而言,人的内在价值最高,往下依次是高等动物、低等动物、植物、微生物;就对生物共同体的工具价值而言,非生物的工具价值最大,往后依次是植物、无感觉的动物、有感觉的动物、人。”[1](P13)很显然,罗尔斯顿在这里隐含性地涉及到内在的自然价值与内在的人的价值的关系问题,因为在他的自然价值模型中包含了内在的人的价值,并认为内在的人的价值是最高的。这里的包含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试分析他的内在的自然价值。在罗尔斯顿看来,“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某些自然情景中所固有的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参照。潜鸟不管有没有人听它,都应继续啼叫下去。潜鸟虽然不是人,但它自己也是自然的一种主体。”[7](P189)在这里,罗尔斯顿假定自然是具有主体性和目的性的。他认为,在大自然中,并非只有人才具有主体性:所有的生物都从自身的角度评价、选择并利用其周围环境,把自己理解为一个目的。[7](P202)“在一个整体主义的环境网络中,‘自在自为’的个体的价值,即内在价值。……内在价值只是整体价值的部分,不能把它割裂出来孤立地加以评价。”[1](P296)问题是内在的人的价值与内在的自然价值是什么性质的关系?首先要问,自然价值是“应当”之善还是“能够”之善?价值即善,善意味着“应当”或“能够”。传统伦理学认为“应当”包含“能够”或“应当”也可以不包含“能够”,而否定“能够”可以“不应当”;但是在现代环境伦理学中,尤其是自然价值论中“能够”也可以“不应当”。一方面罗尔斯顿所发现的内在的自然价值对自然客体本身而言都是“能够”之善;另一方面内在的自然价值对人而言也不是“应当”之善,我们不可认为自然对人应当有什么样的善,只能说自然能够对人有什么样的善。这应该是内在的自然价值与内在的人的价值之间的关系之一。

其次,这两种内在价值的另一层关系是,比较内在的自然价值而言,虽然内在的人的价值是最高的,然而我们认为内在的人的价值应该是从属于内在的自然价值的。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是人身体之外的“无机的身体”,是供养人生存资料的而必须是人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是不能离开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自然界的,人类必须像对待自己的身体一样与自然和谐相处,否则,失去价值客体就失去人类生存发展的现实基础。

没有内在的自然价值就不会有内在的人的价值。因为,从人与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实现方式看,内在的人的价值是自觉的并以自觉的方式获得实现,而内在的自然价值是自然的并以自然的(必然的)方式获得实现;从人的生命本质的自然性来看,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可以说大自然“创造”出人类就是内在的自然价值的实现;同样,要是自然毁灭了人类,实质地说那也是自然的一种内在的“创造性”价值的实现。内在的人价值不是固定的,它可以被实现也可以被损毁;内在的自然价值的实现形式也不是固定的,它可以以有利于人的形式实现也可以以危害人的形式实现。内在的自然价值可以是内在的人的价值的基础和支撑,但是内在的自然价值并不总是趋向着内在的人的价值。内在的自然价值有它自己的独立性,但绝不是为了人的目标,有些时候却是与人的目标是相反的。如果我们视自然为不能被人内化的他者性力量来说,大自然的一切力量,包括那些危害人的力量也是内在的自然价值。正是因为火山爆发、地震、海啸等地壳运动以及太阳赋予的能量“创造”了自然价值,也为地球生命的起源创造了条件,然后有了其他的生物和人。

四、人与自然之间资源性关系的本质

在作出确立人对自然负环境义务的根据的努力之时,必须思考人对自然所享有的资源性权利是什么性质的权利。罗尔斯顿从“资源性”工具价值角度批判人对自然的不合理利用,却没有揭示出人与自然之间这种资源性关系的本质。就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来说,资源意味着人的适应能力大小、生存空间扩张的可能性大小。表面上是,哪里有资源,哪里才有人生存、发展的可能;哪里有怎样的资源,哪里才有人的怎样的生存和发展方式;而本质上是,在进化中人有怎样的适应能力才有可能获得怎样的资源。“为了产生现在居住于地球上的生命已用去了千百万年,在这个时间里,不断发展、进化和演变着的生命与其周围环境达到了一个协调和平衡的状态。”“生命要调整它原有的平衡所需要的时间不是以年计而是以千年计。时间是根本的因素,但是现今的世界变化之速已来不及调整。”[8](P5)人的适应能力是进化的结果,然而生命进化的过程是如此缓慢,因此人的适应能力是现实的、有限的。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在资源适度匮乏条件下,资源关系是一种掠夺关系;而且这种掠夺行为无法靠国家之间、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协商方式或因人出于自觉的保护自然的智慧而停止。所以,环境问题是在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中自然力量的巨大、迅速变化与人的适应能力的缓慢进化的矛盾条件下,人与人之间掠夺有限资源而酿成的。因此,人与自然的资源性关系首先是适应与被适应的关系。

自然界的资源形式可能是无尽的,而人利益资源的能力却是相对有限的。如果人能进化到对一切物质来说都是人的资源的“开放”状态、人利用资源的能力能赶上自然的“创造”能力和速度,如连沙漠等都可以成为人的资源(比如沙漠里面也有动植物,对这些动植物而言沙漠就是它的资源)。可是,即使有这样的理论,也不可能有这样的现实。对人来说资源是有限的意味着人的适应能力是有限的,否则就无所谓资源,从而保护资源便失去了意义。自然凭其自身的“创造力”,即使自然可以不断地产生各种新物质,但是人无法及时利用它们。也就是说人不可能把自然的“创造”力直接转化为人的价值。从可能性方面说,自然可以“创造”无限的资源满足各种不同的生命,但是在现实性方面人只能利用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即使资源对自然意味着无限“创造”,对人却意味着有限生存!遗憾的是,人类却对自然以“无情的”、“战胜的”姿态发掘各种有限的资源。恩格斯曾经说过:“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9](P304-305)。因此,人与自然的资源性关系不是战胜与被战胜的关系,是相互“尊重”、相互保护的关系。

我们竟然以各种貌似真实的需要滥用有限的自然资源的。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利用自然资源,又是在多大程度上滥用资源呢。我们对自然资源的需要有多少部分是真实需要?我们首先要反思的是所谓的市场需要。什么是市场需要,即市场需要在多大程度上是人的真实需要呢?有利于人的合理、健康的发展同时又有利于自然稳定、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样的需要才是真实需要。仅仅从市场来考虑,很多需要是工业“制造”出来的。工业首先制作出“缺陷”,从而推动市场需要;因为我们缺什么,往往就需要什么。工业、市场尽力去发现和发掘人缺什么。如,工业造成了水污染,然后很多地方的人开始缺水,缺水就有水的市场需要,果然就有了生产水、销售水的市场了。所以,人与自然的资源性关系,应该以人的真实的、合理的需要为基础。

五、结语:保护自然的义务与畏惧自然的情感

畏惧是人热爱自然的情感基础。在自然面前人不懂得自己约束自己,就得遭受大自然的惩罚。卢梭曾经认为地震是对人类忘记自然的一种制裁。

个人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相互争夺、防备,却忘记了一个更需要防备的力量——大自然。我们随意践踏、利用它,以为可以主宰它,其实恰好相反是大自然“主宰”着我们,我们的一切都时时刻刻地依赖着自然。自然就是创造着的过程;自然界中的一切存在物都只是自然创造过程中的暂时成果,不是它的目标。

所谓保护自然,还不如说是保护人类。自然是自在自为的,自然不需要保护,保护与自然的存在和进化无关。人类保护生态的一切行动实际上都是在保护人本身,因为自然有其自身独立的、无法被人破坏的运动系统;我们可以让江河改道、高山低头,但是我们无法改变自然重造河谷山川的巨大力量;我们可以灭绝某些物种,但是我们无法阻止自然再造出令人类一时难以适应的新物种,如病毒。内在的自然价值和其巨大的创造性“功能”无法被人彻底破坏。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不影响自然的存在,自然依旧是自然,但是人可能就不再是人。与其说是破坏自然,还不如说就是破坏人类本身;与其说是为了保护自然,还不如说首先要懂得畏惧大自然!自然会以人类不愿意接受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人类可以制造沙漠,灭绝许多物种,殊不知大自然可以不需要绿洲和任何物种,然而它仍然是大自然。绿洲和物种的稳定是对人的价值,不是自然所需的价值;如果说绿洲和物种是自然的价值,那么沙漠和地震、海啸也是自然的价值。

人的活动所破坏的是自然生态系统独立的、自在自为的价值形式和载体而已,即使是这样也必然给人招致灾祸,因为自然的“创造”力量会以“强制人”的方式来矫正被破坏的价值形式和再现新载体。人不得不服从内在的自然价值。若人盲目地违反自然价值,终有一日自然会以毁灭人的方式来实现它的内在价值。自然价值是自然界无穷的潜在功能,若人破坏了自然的和谐、稳定、平衡,自然总是趋向于实现它自身的和谐、稳定、平衡,甚至以强大的功能来实现之。

[1][美]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美]弗林斯.舍勒思想评述[M].王芃译.刘小枫主编.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3]J.Baird Callicott.Rolston on Intrinsic value:A Deconstruction,Environmental Ethics 14,1992:P129-143.雷毅译.哲学译丛,1999,(2).

[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2003.

[5]黄楠森等.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第1卷).北京:北京出版社1991.

[6]Guha,R.(1989)-Radical American environmentalism and wilderness preservation:a third world critique.Environmental ethics,vol.11.

[7][美]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8][美]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M].吕瑞兰,李云生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9][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1981.

B82-058

A

1671-9115(2015)05-0112-05

2015-07-1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A00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马克思文化批判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GD13CMKO1)

郭展义,广东海洋大学思政部讲师,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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