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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原则的现实中国境遇

2015-02-07易小明

伦理学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正义分配原则

易小明

分配正义原则的现实中国境遇

易小明

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是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这两个正义原则既有不同领域的相对适用与分工,也有相互依赖与协同。分配正义原则在现实中国的“异位”导致两个重大问题:政治领域的特权腐败与经济领域的两极分化。针对问题原因采用的根本办法是,政治领域加强、加快民主制度建设,经济领域则采用剥夺与二次分配相结合的方法——其目的在于使国人内心深植合法致富理念。

分配正义原则特权腐败两极分化合法致富

如何按照分配正义原则合理处理好当下中国政治领域的权力腐败和经济领域的两极分化问题,是一项十分重大而又非常急迫的任务。我们认为,针对权力腐败,中央实施的反腐倡廉、群众路线教育、依法治国等策略都是非常必要的、成效也是显著的。但是,权力腐败要得到根本性的扼制,最终还得依靠深化改革、通过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来加以解决。而针对贫富两极分化问题,依法剥夺与二次分配相并用的策略——即针对非法的首次分配所得使用依法剥回原则、针对合法的首次分配则正通过二次分配予以调节也非常合理到位1○。其实,剥夺非法财富的目的不在于剥夺本身,而是政府向国人宣示一个基本定论:非法致富必得不偿失,合法致富才是光明之路。由于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是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因此,剥夺原则与二次分配原则应当在这两个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加以运用。

一、两种分配正义原则及其协同关系

我们认为,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体,故此,因人而生的正义也就有两个基本原则,即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所谓差异性正义原则,就是人们因某些被认可的差异而得到差等对待,而同一性正义原则则是人们因某些被认可的同一而得到同等对待。正是这两个正义原则的矛盾运动,不断推动着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

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之间存在着一种差异协同关系,这种差异协同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有相对分工。两原则作为两个有重大区别的正义原则,它们当有各自相对不同的适用领域——即它们有其相对分工。具体来讲,在一些相对抽象的需要彰显某些统一性的范围内,更适用同一性正义原则;在一些相对具体的需要彰显某些区别性的范围内,更适用差异性正义原则。比如当今的人权分配原则、法律规范原则,都主要基于同一性正义原则,所有的人——无论其差异多么丰富和巨大,在人权分配面前、在法律面前他们都一律平等,不应有任何区别对待。而收入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各种赛事的公平竞争原则等,则是主要彰显人之差异的正义原则,即只要人们按照规则合法行事,就允许他们所得结果有所差异——甚至是差异巨大。

本人曾经提出过,差异性正义原则主要适用于经济领域,同一性正义主要应用于政治领域,今天看来,似乎过于粗放。但从历史发展来看,虽然人类历史上任何国家都出现过不仅经济领域主要适用差异性正义原则而且政治领域也主要适用差异性正义原则的阶段,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同一性正义的地位是不断提升着的。当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民主意识、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已经成为各色政治人物表现其政治才干的基本前提,任何人——无论其家族如何显赫、其才华如何出众,如果他缺乏必要的民主意识、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他就不可能在政治领域有所作为,更不可能超拔凡群。这也就是说,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同一性正义原则在政治生活领域的作用越来越突显了,它虽然不可能在此领域完全淹没差异性正义原则,但它着实已经在某些领域取得了支配性地位,从而成为人们差异能力表现的基本前提。

在经济领域,自然经济条件下,种豆得豆、种瓜得瓜,劳动付出与收入所得之间是一种直接的对等关系,差异付出与差异收入之间的对应,不仅是应然的而且是实然和必然的。社会分工形成之后,人们要通过社会合作、通过劳动交换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劳动产品和其他利益,这就需要必要的原则来规范人们的经济活动、规定人们的利益所得,于是就逐渐生成了市场经济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所有工作者都一视同仁。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收入差异其实是主体差异合法表现的结果,它通过平等交换原则而实现,这种合法表现与平等交换原则,不仅促使主体的差异表现淋漓尽致,也促使其表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于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具体的差异,这些差异必然对象化到劳动过程、劳动产品之中,从而形成劳动效益的差异,若按劳动效益分配,则必然形成收入差异。可见,若鼓励人们在经济领域各尽所能,那么其收入差异也就不可避免。

第二,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相互渗透。人与人之间既有差异也有同一,因此,人际对待既可能要求差等,也可能要求同等——所以,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是相互渗透的。粗放地讲,由于差异性正义原则更多地适用于经济领域,同一性正义原则更多地适用于政治领域,因此同一性正义原则向经济领域的渗透,就要求着经济的平等——不仅是基本生活需要的平等,而且还可能要求整个经济状况的平等,而差异性正义原则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则又要求着政治对待的差等——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级别的对待差异,而且也现实地在一些方面“规导”着人权、人格的差等。两种原则向对方的尽力渗透,其实是其背后差异性与同一性之“任其自性”表现的结果,它们当然都会遭遇对方的阻击,但正是对方的反抗,才在这反抗之处生成出各自的合理性边界,规划着各自的正义范围。

第三,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相互制约。由于差异性正义原则必然维护人及其活动的差异,而同一性正义原则则必然维护人及其活动的同一,由于差异与同一具有某种对立性,因此,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就必然形成某种相互规范、相互制约的关系。显然,这种相互规范、相互制约是通过人这个中介实现的,因为人既是差异与同一的统一体也是正义原则的实践体。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的差异与同一的表现有一定“度”的规定,在度内表现是正义的,超出度了就可能是不正义的。所以,当人的差异性表现过分而侵蚀到同一性的核心领域时,它就可能失去其正义性,同时也会遭到同一性的反击,反之亦然。差异性正义表现与同一性正义表现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常常是主体不得不并用两种正义原则生成的,因此,两种表现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也就必然体现为两种正义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第四,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相互推进。正义原则是用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生产生活实践中的行为表现的,人的差异性表现与同一性表现之间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导致某方甚至双方受到伤害,而如果处理得当,则可能促进某方甚至双方的繁荣发展。因此,寻求二者的协同是理性人的上上选择。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在人际表现中的协同作用,常常体现为平等与卓越间的协同,即人的卓越与平等都因考虑到对方的合理存在而自觉表现于自身的规定范围之内,于是平等成为充分认同他人合理卓越的平等,卓越则成为具有必要平等基础的卓越。从整体社会发展而言,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协同表现,也可体现为平等与效率的协同关系,即平等是有效率的平等,效率是有平等的效率,平等与效率都圄于自身的合理范围之内,从而推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在分配领域中的协同,主要表现为首次分配与二次分配之间的协同。差异性正义原则在经济活动的体现,就是人们按照公平的市场规则进行活动,合理表现自身的“独有”能力,它允许产生且必然导致差异性收入,这就是相对合理的首次分配。对这一差异若不进行调节,其差值就必然越拉越大——最后大到人的基本权利受到威胁,所以就有必要进行二次分配,以对过大差异进行调节,将其限定在相对合理范围之内,从而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两种分配正义原则的现实中国表现

当今中国社会,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表现都存在一些问题,其实的协同表现也不太到位,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正义原则的分工不甚明确甚至相互错位。按讲,差异性正义原则主要应用于有利于合理体现人之差异性的领域,而同一性正义原则则主要应用于有利于合理体现人之同一性的领域,它们之间的这种相对分工,是人们在不同生活领域追求不同存在价值的结果。但在当今中国,人们既没有关于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相对分工的清晰认识,更没有基于这种认识的“明白”实践。检阅中国过往的社会发展历史,从两正义原则自发的客观表现来看,二者的应用场域恰恰发生了错位:人们总是把同一性正义原则错位地应用到了经济领域,而将差异性正义原则错位地应用到了政治领域,于是就有了经济上的平均主义与政治上的差等人格。我们知道,同一性正义原则相对抽象,差异性正义原则相对具体,按其内在规定,同一性正义原则应当主要适用于相对抽象的领域,而差异性正义原则则主要适用于相对具体的领域才对。因为相对来讲,政治领域体认人之同一性的情境较多,经济领域则体认人之差异性的情境较多,因此,若要从政治与经济的分异来“对应”正义原则,应当说政治领域更多地适用同一性正义原则,经济领域则更多地适用差异性正义原则。于是,在现代“理性”社会,经济领域便有基于人之差异表现的收入差等,而政治领域则有被普遍认同的人权平等、人格平等原则。

第二,两正义原则向对方适用领域的渗透或过度或不及。我们认为,针对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人们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产生侧重选择和表现某一原则,是正义原则的存在常态;同时,两正义原则向对方适用领域作适度渗透,也是其存在常态。但在现实中国,在人们的观念、意识层面,同一性正义原则向经济生活的渗透就过度了——它不仅要求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平等,而且还要求人们总体生活状况平等,这种平均主义主张这就过分了,从而也就失去了其正当性,它必须受到阻止。而在生活实践层面,同一性正义原则向经济生活的渗透又还没有到位,也就是说许多下层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没有得到合理满足,更谈不上定有保障。同时,差异性正义原则在政治生活中也有“类似”过头情况,即它在要求不同层级的行政主体应当上下有别、区别对待的同时,还向行政人员的基本人权、人格进行渗透,以致导致人权差异、人格差等:在上者往往专横拔扈,在下者则是卑躬屈膝,并且二者紧密依偎在一起。于是,平等人格基础上正常的工作合作,就变成了人身依附基础上不问对错的听话。究其原因,正义原则的“误用”只是其表象,根本还在于:从主体心理来讲——根深蒂固的封建特权意识在作祟,从社会制度来讲——存在民主制度的滞后与乏力之病根。因为权力只会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因此只要存在专权、或权力不受制约,这种政治生活中的奴化与被奴化、这种“非法”的差序格局、这种差异向同一、差等向平等的过度渗透就必将延续。

第三,同一性正义原则表现中,人们基本平等要求的实现缺乏普遍公共共识的支持。人的同一性在正义的生成过程中主要产生两个作用:一是生成同一性正义原则,以从总体上调节人们的差异生存状况,二是生成平等的活动规则,以按规则行事从而激励人们的差异表现。无论在政治生活还是在经济生活中,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都是同时并存着的。但在现实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基本的同一性正义原则——比如人权、人格平等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足够的认同与运用,也许正因为如此,其“敌人”——差异性正义原则才获得“占其领土”、疯狂表现的机会。所以,从认识的角度来讲,人们对人权平等、人格平等的自觉认识认同不够是人权差等、人格差等的内因,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各自自发的人权、人格平等诉求也就往往难以普遍化为牢不可破的公共性的基本共识。也就是说,在当今中国,平等的要求从个体来讲还是存在的,但这种平等要求往往是出于“自我不平”的自发申诉,而不是普遍化的针对所有个体的平等要求,即不是一种自觉的公共性“集体意识”,这就会出问题。自我当然是特殊的自我、个体也当然是特殊的个体,但是当个体之间只是以个体的差异性、独特性显现于对方和社会时,自我就并不关注他者的“不平”,更有甚者,他往往在反对他人特权的同时还希冀自身拥有特权呢。于是,这种据于自我中心而外推的平等就成了仅基于个体私利的单向要求,它当然很难推将出去——因为以邻为壑的平等没有普遍性,没有普遍性就没有通达于他者的道路,也就不会得到他者的“返身”支持,就难以走出封闭的自我中心。

第四、差异性正义原则表现中,条件平等原则没有得到合理彰显。

差异性正义是不同于差异性表现的,差异性表现缺乏平等规则制约的主体行为表现,而差异性正义则是有平等规则制约的主体行为表现。当今中国社会的两极分化,既有差异性正义表现的方面,也有差异性表现的方面,甚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差异性表现方面还相当严重。具体来讲,所谓差异性表现,就是首次分配的财富不是通过公平竞争、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生成,而是非法所得。

一般来讲,无平等规则制约的差异性表现往往容易引起公愤甚至动乱,但这种情况在当下中国尚未大规模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国仍然是一个缺乏必要平等意识的差序社会,不平等只会激起平等者的反抗,因此在这样的社会,虽然贫富差异很大,却不一定产生挺而走险“暴动”。二是生产力纵向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遮蔽了横向比较的差异,虽然横向比较差异很大,但由于纵向发展带来了总体利益增加,因此纵向的自我比较促使人们对现状有所满足。三是长期的差等文化使中国生成了一种“不平等的平等观”:既然大家都不守规矩,你有本事你同样可以不守规矩地去干!别人是搞关系成功的,你有本事你去搞关系呀!别人是行贿成功的,你有本事你去行贿呀!这种“不平等的平等”已然成为中国当下文化的一个特色!四是传销式奴化意识的影响。所谓传销式奴化意识,就是指通过传销方式而得以延展的奴化意识。就某人而言,对于比他强大的人来说,其意志愿受他者支配,他便表现出逆来顺受的特征;而对于比他弱小的人来说,他又支配别人的意志,表现出专横拔扈的特征。其机理是:我可以忍辱为奴,但目的是为了让他者忍辱为奴;当下忍气吞声为奴是为了今后颐指气使为主。别让我“小人得志”,否则我会把我所有屈辱全加在你身上,这就是典型的以屈解屈、以怨报怨的报复式(或传销式)差等人格生成方式!

总的来讲,分配正义原则在当今中国社会的现实表现,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归结起来主要是两个:一个是政治领域的特权化,一个是经济领域的两极化。而且,这两者是深度地纠缠在一起的:政治特权者向经济领域渗透便大捞财富,大财大富拥有者向政治领域进军则是勇捞政权,权钱交易、各得其所,如此严重的两个问题深度地影响着中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

三、如何解决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进步有目共睹。但正如上文所说,政治特权滥化、经济两极分化问题也非常突出,如何化解这两个问题,是我们必须直面和跨越的现实困境。

政治特权滥化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本政治权利的平等分配没有充分实现,基本的人权平等、人格平等没有根本性的制度保障;二是政治行为规则不平等,人们的起点不平等、机会不平等、竞争不平等,寒门子弟和草根阶层很难获得向上发展的机会。这两个方面不平等的最突出结果,就是政治腐败的漫延、民生问题突显。

针对以上问题,新一届党中央果敢采取了依法反腐、群众路线、法治建设等有力措施,效用非常显著,也深受广大人民群众赞扬,应当给予充分肯定。但是,我们知道,腐败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特权泛滥,就是权力不受制约,因此我们还得在已有的基础上继续前进才行,即要通过深化改革,通过相应的现代化的政治制度建设来正本清源,来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动力。

依法反腐,是对已经形成的腐败现象进行追查,这是党中央的一个基本态度;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这也是党中央的一个基本态度。如果说反腐是弃恶、是堵恶,那么群众路线则是扬善、是引善,二者都是需要的。但是,权力腐败、脱离群众现象并不是今天才有的,可为什么今天才有如此刚劲的反腐行为和群众路线教育呢?这虽然说明对于同样的问题人们的不同认识、不同选择在发挥重要作用,但从另一方面也说明:若基本治国方略只是出于不同领导者不同选择,那么它就往往缺乏政治实践的内在一致性,它往往不太稳定,这届领导坚决反腐、坚决走群众路线、坚决依法治国,那下一届呢?再下一届呢?他们态度是否一样坚决?或不那么坚决?或更加坚决?可见,若没有现代基本政治制度的规范,没有对权力从上到下的约束,人们对国家行为就毫有“基本预见”、无法胸有成竹,这样的状况,人们普遍产生且行且看、无所作为的短期行为就不足为怪了。

历史证明法治比人治更好。但在中国这个传统人治社会,要实施好法治却并不那么简单,因为人治社会中,人们唯上是从、上传下达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并且这种习惯还被提升为行政官员的基本经验,为什么?因为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我唯下,老百姓能给我权力?我唯实,事实能给我权力?正因为存在这种机理,当唯上与唯下、唯实之间发生矛盾时,绝大多数官员总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唯上。那么,在今天人治气息仍然十足的情境下,当唯上与唯法之间发生冲突时,你凭什么相信官员们会选择唯法?由此可见,法治的有效实施在根本方式上还不是上推下效,而是以民主为基本动力,因此为缺乏民主的法治,必然仍然要在人治的圈圈中打转,它必然演化为对自己讲情义、对他人讲法理,对上级讲情义,对下级讲法理,对领导讲情义,对群众讲法理。这样的状况能真正约束权力?其结果往往是强调把别人的权力关进笼子,把自己的权力放出笼外,最后必然是不了了之。所以,如果说反腐败、群众路线教育、法治建设是针对现实的政治建设的必要方式——它因此也形成了对一些特权的有力打击,那么民主制度则是政治建设的根本方式——它的出场必对特权形成致命的毁灭性打击。而如果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突破性发展,那么整个中国的发展就一片光明,于是中国的分配正义——特别是政治资源的分配正义当然也就曙光灿烂:不仅普遍的人权平等、人格平等容易实现,而且人们的行政规则平等、发展条件平等、职位机会平等也更加容易实现。由此,能力本位社会就可能形成——任何人——不管其出生如何卑微,只要他有足够的能力,他就有可能在政治领域大显身手。同时,民主政治的形成,不只是带来政治生活的有序发展,它还将对市场经济产生更好的协同促进作用,从而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

总之,在当下中国,民主是前进的方向、是改革的关键、是不得不过的桥梁。民主是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因此背离民主就必然是反人类的,不仅会遭受国内人民的反对,也会遭受世界人民的反对。今天我们的市场经济不断自由了,因此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成就,但我们的民主政治虽不能说是裹足不前但也只是碎步前进,它与市场经济要求越来越远了。市场经济与民主制度、与法治社会是内恰的,而与专制特权、与人治社会是忤逆的,因此,市场经济内在地呼唤着政治的民主化改革,以使二者相适应。否则,我们的经济可能滞步于此,我们的社会也难以稳定。因此,民主这个桥,想过也得过,不想过也得过。其实,从中国社会发展的长远视角来看,如果说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共产党人的主要贡献是实现了中国的独立,那么以邓小平同志为首的共产党人则实现了中国的富裕,而如何实现中国的政治民主则是天降大任于后人,因为它是一项十分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事关中国民族的伟大复兴、事关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事关中国人民的永久福祉。

就两极分化问题而言,“合法的”或符合正义原则的贫富差异,是成熟的市场条件下主体通过自身努力、通过公平竞争、通过合法方式而形成的必然结果,这样的差异即使相对较大,也往往因其内具合理性而可以承受。第一,人的先天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被主观地完全消除,这些差异必然渗透在各种生产要素之中,如果实行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就必然产生收入差异;第二,人的各种先天差异在生产和分配中被主观任意消除的内在依据不足。在生产中消除差异就必然否定各尽所能,在分配中消除差异,就必然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也许有人认为它基于平等,不错,平等是对人的某些差异有否定、排斥、压抑,但平等也有其“规定”的合理表现域,其对差异的否定、排斥、压抑也有一定的限度,超越这一领域、这种限度,它就可能是不合理的。当代平等主义正义论的典型代表——罗尔斯的平等也只是对基本善之分配的平等,而不是所有方面分配的平等;第三,允许人的各种差异通过平等市场竞争表现出来,有利于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人的潜能潜力的实现,它是激励人的一种方式,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第四,充分地合理地表现人的差异可以在发展人、成就人的同时也通过人的积极活动而增加社会财富总量,而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又为人类文明的进步提供了物质基础,并进而为个人财富的增加提供可能;第五,现代文明条件下,巨大的财富差异总要通过二次分配有所调整,二次分配的客观存在,为首次分配财富的差异性表现提供了某种可以尽兴的“保障”,因为有这种保障,所以首次分配的差异表现便可以充分发挥,甚至可以“不计后果”。

但是,中国当今贫富差异的两极分化,在一定层面只是表现为“形式化”的差异性正义实现,而其实质却是差异性任性表现的结果。在形式上,我们也强调起点平等、条件平等,强调公平竞争、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即强调人之差异表现的正义性,但实质上在许多方面则存在着不公平、不完善、不遵从市场规则的差异性表现——即人的差异表现是非法的、非正义的,这样的差异表现,既不体现优胜劣汰,也不体现遵纪守法,成功者往往或依恃特权,或胆大妄为,总之是非法牟利。

面对中国如此的两极分化,一些人主张首次分配也遵循平等的原则,还有一些人则主张二次分配进行调节的原则,但我们认为它们都不是最佳选择。要合理解决中国的两极分化,首先要搞清中国的两极分化的基本成因是什么。如上所述,它在许多层面不是因差异性正义表现而起,而是因为差异性直白表现而成——即它不是通过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方式而形成的,对此,我们认为应当这样思考:

第一,针对造成财富分化的非法所得应当采用剥夺的方式。既然它是通过非法剥夺他人的方式夺过去的,就应当通过合法剥夺的方式夺回来,这才是正义的。当今通过反腐、反黑而产生的对腐败分子、黑社会分子的财富剥夺就是合理合法的。我们反对一般的二次分配调节的原因也在于此。在一次“分配”中,别人是通过非法手段将你的财富无理夺走的,之后你却仅要求别人在二次分配给点“回扣”,这不是岂有此理吗?因此,二次分配是需要的,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它根本不适用于对非法财富的处理。因此,一个笼统的二次分配,就不只是照抄照搬西方分配理论的瞎想,不只是可能导致分配的更加不公,它更是掩盖正义分配之关键的巧妙“杀手”。

第二,如果说笼统的二次分配还披着迷人的形式,那么首次平等分配就只能是从内容到形式的赤裸丑陋了。因为平等原则不是首次分配中应当使用的原则,而是二次分配中应当使用的原则。当今中国首次分配所形成的财富差异中,也有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生成的,是劳动者的血汗钱,对于这部分财富,无论是贫穷者还是富有者、勤奋者还是懒惰者、为官者还是为民者,若要去平等分配之则都是不正义的。更为本质的是,平等主义因为是懒人的原则、低效的原则,因而只能导致普遍贫穷,大锅饭的沉痛教训还历历在目呢!而事实上,首次平等分配在西方社会早已消声匿迹,但在我国,人们对平均主义带来的灾难虽还记忆犹新,但其余孽却又总想死灰复燃、并时有叫嚣,但蚍蜉撼树,他们除了引起人们的鄙视之外还会有什么好的结果!

总之,面对中国的两极分化,必然通过平等的方法去处理,这平等的方法大致分为两种,一是规则平等,二是结果平等(当然只是一种相对平等),这两种平等原则都得应用,其关系应当是这样的:规则平等主要应用于首次分配过程之中,结果平等主要体现在二次分配过程之中;规则平等主要体现效率,结果平等主要体现平等;规则平等有利于人的潜能、能力的进一步发挥,结果平等则为人的基本能力发挥提供前提。总体来讲,两个平等原则是相互依赖、相互协同的,但若硬要在当今中国分出它们的“轻重”,我们认为目前应当首先强调规则平等,规则平等方法优先于结果平等方法,因为财富差异只有在规则平等的条件下生成,结果平等才有出场的机会。

其实,市场经济中规则平等的本质就是合法致富,它有两个基本规定:一是要致富、不能致贫;二是致富要合法、不能特权致富和强占致富。当下中国,强调合法致富非常重要而又十分关键,国家应当在对此用大智、下大力去宣传推介,要让“合法致富”不仅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而且要透入中国人的骨髓。而要达到这样的效果,我们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一是要有合法致富的坚强的社会制度保证。要认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要认定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要鼓励人们千方百计去致富,同时要做到在致富过程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是要有对合法致富的坚强的法律行为保证。既要通过现实具体的法律行为对合法致富者给予非常有力的保护,并依法保护其合法财产;同时更要对非法致富者——特别是腐败致富、强夺致富者给予严厉的打击,依法没收其非法财产。这些行为要坚决、完全、彻底,以使人深信:合法致富前程似锦,非法致富死路一条。

三是要努力培养人们的合法致富意识,要以合法致富为荣、违法致富为耻。致富之心人皆有之,但必须基于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致富当以勤以能为本。同时要认定,合法致富就是道德的行为,只要你的致富是合法的,那么你在为自己积累财富的同时,也在为祖国和人民增添荣耀。

[注释]

1○也许有人认为,将依法剥夺原则与二次分配原则相提并论是抬高了依法剥夺原则的地位,但我们认为当下还得必须如此来提。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来讲,当下的依法剥夺原则就是斯大林革勒保卫战,是生死之战。依法剥夺其实是一个常态的手段,但是,当非法致富是一个重大的根本的关键的问题时,依法剥夺也就成了根本与关键,因为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利剑。能否发现关键问题、能否发现解决关键问题的有效手段、能否勇敢地运用这一手段来果断地处理现实问题,不仅是一个把握现实本质的认识水平问题,更是一个考验主政者有无大无畏气概深化改革之胆量问题。

B82-051

A

1671-9115(2015)05-0076-06

2015-06-3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协同机制研究”(12YJA720031)

易小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及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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