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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幸福

2015-02-07韩东屏

伦理学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幸福观终极主义

韩东屏

追问幸福

韩东屏

幸福是什么?古往今来计有十种不同说法。可其中没有哪一个能自证唯有自己正确,其他皆非。鉴于所有幸福观都认为幸福是至善,故可用至善的四个特点为指标来检视各种幸福观的是非曲直。经检视,这些幸福观都难称正确,因它们各自所主张的幸福都不属于最综合的善,也就不配称至善。完全具备至善四特点的善,并非无处可寻,当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于是,幸福就是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追求活动。而与幸福相关的其他问题,也均可以此幸福定义为前提而逐一给出回答。

幸福幸福观至善方法论发展主义幸福观

幸福是个迷人而玄奥的话题。

其迷人之处在于,人人都喜爱幸福、追求幸福和渴望得到幸福,并因之而经常谈论幸福。

其玄奥之处在于,若以古希腊先贤梭伦与吕底亚国王克洛苏斯关于幸福的对话为起点算起,人类关于幸福的探讨已经有两千六百年之久的历史,可到如今,不仅幸福是什么的问题还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且又从中生出了许多新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包括幸福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虚幻的还是真实的?是过程还是结果?是活动还是定在?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是单一的还是多元的?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是一时的还是一世的?等等。

幸福尽管玄奥难解,无法说清,但每个时代的每个人都总是会按照自己对幸福的理解来追求幸福。有鉴于此,纵然问题艰难,我们也还是要继续追问幸福,以求能够确认真正的幸福而不误追那些非真正的幸福。何况迄今为止,谁也没有向我们确证,幸福是永远无解的。

笔者在此就将尝试破解幸福之谜。我的破谜之旅,是从探讨幸福是什么开始,因为其他有关幸福的各种问题的解,均可以以已澄明的幸福为前提而逐一推出。

一、各种幸福观

要想探明幸福是什么,应先对各种已有的幸福观进行分析比较,因为其中如果有可让我们信服的幸福观,就把它筛选出来供我们所用;如果一个也没有,我们亦可从中反思以往幸福探讨无果的症结所在,从而找到新的探讨方法,从而确证幸福是什么。

纵观古今中外,无论是在雅文化层面还是俗文化层面,人们对幸福的确认都存在的众多不同的主张,若将它们统一归并一下,计有以下十种。

其一为来世主义幸福观,宣扬真正的幸福不在尘世今生,而在天国来生,今生只有追随神、照神的旨意行事,死后才能进入只有快乐而没有任何苦难的天堂。世界上的各种宗教,如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等,虽信奉的神及教义互不相同,但在对幸福的指认上,大多都采用的是这一套路。

其二为生命主义幸福观,认为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东西,丧失生命就丧失了一切,所以应该想方设法保护好自己的发肤肌体,尽享天年。如中国先秦的杨朱就持这种观点,他“轻物重生”,“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也”,并提出了如何实现“全生尽年”的“全生之道”及“贵生之术”。美国当代学者安·兰德也属这种观点,她说:“生命体的存在和功能使得价值和终极价值的存在成为必然,对任何特定的活的实体来说,这种价值和终极价值就是它的生命”。[1](P7)还有一种非来世主义的特殊宗教,即中国的道教,对在现世养生修炼而成不死之仙的追求亦属此类幸福观。

其三为快乐主义幸福观,它从人的趋乐避苦本性出发,认为感受并保持快乐就是幸福。只不过其中又有肉体快乐主义和心灵快乐主义之分,前者将快乐解释为肉体欲望的满足,后者将快乐解释为心灵的宁静。前者的代表是古希腊的昔勒尼学派,认为为了追求幸福,人人都要竭尽全力去寻求快乐。并着重申明,追求眼前的快乐才是最实惠、最明智的;为了得到快乐,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不为过;肉体的快乐远远胜于灵魂的快乐,肉体的痛苦远远比灵魂的痛苦难受。后者的代表是伊壁鸠鲁学派,提出“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2](P103),而“当我们说快乐是最终的目的时,我们并不是指放荡者的快乐或肉体享受的快乐,而是指身体上无痛苦和灵魂上无纷扰”[2](P109)。快乐主义的幸福观在俗文化中也有表现,存在于当下世俗社会和以往世俗社会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属于肉体快乐主义,而同样也存在于这些社会中的那种知足于过平谈而安详生活的,则可归于心灵快乐主义。

其四为功利主义幸福观,认为幸福就是对最大多数人的功利的增进。如边沁认为,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应该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也就是以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即让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的幸福。青年马克思也属于这一幸福观,他说:“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3](P460)。墨子可谓中国最早的功利主义者,他把“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为人生最值得追求的至善。

其五为道德主义幸福观,认为道德决定个人是否拥有幸福。但对这种决定作用又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为个人拥有德性或美德就是幸福,另一种解释是个人自觉履行道德义务才有幸福。前者如古希腊时期斯多亚学派,视德性为生活的目的和最高的善,因为德性既是灵魂的健康状态,又能使情感和理性相和谐。后者则如康德,他认为人不能“谋求”幸福,只能通过对道德义务的履行而“配享”幸福。孔孟之道也属于道德主义的幸福观,它把拥有仁爱之心和信守仁义之道视为人生最值得追求的价值,故有“朝闻道,夕死可也”和“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之说。还有民间那些把帮助他人视为自己终生追求的利他主义者,也属于道德主义幸福观。这一意义的道德主义幸福观,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功利的功利主义幸福观相通。

其六为知智主义幸福观,认为对人而言,知识、智慧、理念之类是最值得追求的,拥有这些就是幸福。苏格拉底认为,幸福就是智慧,智慧以“有知”为基础,所以“美德即知识”。柏拉图认为,“理念”是世界真实而客观的本体,所有具体存在者都要以理念为目的,追求理念。“善的理念”是最高等级的理念,所以“善是知识”。西塞罗直接提出至善是理智的生活。近代西方唯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是理性,因而掌握知识、追求真理就是幸福或最有价值的事情。斯宾诺莎说:“生活中对我们最有利益之事莫过于尽量使我们的知行或理性完善。”[4](P228)

其七为自由主义幸福观。这种幸福观都隐含有将自由视为人的本质属性或类特征的观点,故都认为,不自由是最痛苦的事情,拥有自由才能幸福。中国的庄子和古希腊的犬儒学派是这种幸福观的早期代表,二者都主张冲决一切世俗桎梏,按人的自然本性无拘无束地生活。西方启蒙时代以来的自由主义者也多是这种幸福观的持有者,将追求个人自由作为自己的人生目的,“不自由,毋宁死”。

其八为多齐主义幸福观,认为人生多个方面都齐顺而令人满意才是幸福,但对“多个方面”的概括却有所不同。古希腊七贤之一的梭伦是把健康、安宁、顺利、一定的财富、有好儿孙和善终等视为构成幸福的诸要素;中国古典《尚书·洪范》是把幸福的多个方面概括为“五福,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俗文化则是用“福(此‘福’仅指有好运气)、禄、财、喜、寿”来概括幸福的多个方面。

其九为社进主义幸福观,即以社会进化为最高价值的幸福观。这种幸福观一方面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个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不断进化的必然过程,另一方面通常总要预设一种理想社会模式作为最高级的社会形态。而个人幸福就在于顺应这种历史必然,投身于对这个进程的加速推进之中。该幸福观的持有者,基本上都是各种形态的社会进化论者。

其十为潜能主义幸福观,认为发掘运用人的潜能天赋是最值得追求的事情和幸福所在。潜能主义幸福观的早期代表是亚里士多德,他明确指出“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5](P32)。他说的“德性”是广义德性,既包括由公正、节制、自制、勇敢、慷慨、大度、自尊、友爱等体现的伦理德性即狭义德性,也包括由聪明、睿智、明智、智慧、努斯、洞察、思辨等体现的理智德性。潜能主义幸福观的当代代表首推美国人本心理学家马斯洛,他明言:“音乐家必须作曲,画家必须绘画,诗人必须写诗,人人都要尽其所能”;“一个人能够成为什么,他就必须成为什么,他必忠实于他自己的本性。”而“自己的本性”就是使其潜力得以实现的倾向,这种倾向可使他越来越独特,成为他所能够成为的那种人。[6](P53)另一位当代美国心理学家来福,更是明确提出应从整个人生周期里的人性繁荣来理解幸福,幸福就是“使得个人真实潜能所得以实现的不懈努力”[7]。

二、对各种幸福观的评析

以上十种幸福观,哪个可信、可取?

首先可以肯定,上述十种幸福观所说的每种幸福所指,虽各不相同,但都是一个值得人们欲求的善或善对象。因为没有人会否认,生命、快乐、功利、道德、知智、自由、社会进化、潜能发挥和多齐主义幸福观所说的“福禄财喜寿”之类幸福诸要素不是值得欲求的好东西,而如果人真的有来生来世,那么来世主义幸福观的来世幸福显然也是值得欲求的善。

接着可以发现,所有这些值得欲求的善,相互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相互包含的关系。虽然多齐主义幸福观包含了生命、快乐、功利和道德这四种善,但还是没有包含知智、自由、社会进化和潜能发挥这些善。既然如此,当每种幸福观把自己所主张的善视为最值得追求的东西即至善来追求时,它们相互之间就势必还会发生相互排斥的关系。这是指当一个人一旦认定了其中的一种善为至善和自己的幸福所在并加以追求,就等于是宣布放弃了对其他善的追求。因为他认定的那个至善并未包含其他那些善。

最后可以察觉,其中每种幸福观在宣扬自己的主张时,都未能证明,只有自己主张的善或善事物才配称幸福,而其他幸福观所主张的善或善事物都不配称幸福。正因存在这样的缺陷,所以长期以来它们中的每一个都不能从各种幸福观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世人的普遍青睐。

那么,它们为什么都未能证明“只有自己正确,其他皆非”?

我认为,这是由于每种幸福观在确证自己主张的善是最值得追求的善的方法上都经不起推敲。从方法论上说,十种幸福观论证幸福的方法有这样四种,分别是神秘主义的方法、自然主义的方法、人性主义的方法和必然主义的方法。

采用神秘主义方法的是来世主义幸福观,其方法论特征是用一套超验的神话虚构一个令人向往的快乐来世作为幸福所在或最值得追求的善。但既然是神话的建构,就没有任何道理可讲,充其量是“信则灵,不信则不灵”。但我认为,因各宗教所必讲的神其实都是可以证伪的,所以依托于神的来世幸福观也就没有了任何可信性。对神的证伪可以很简单,一句“万能的神能不能造出一个自己也搬不动的石头”的诘问,就会让所有有神论的神话现出原形。稍微复杂点的证伪则是:每个宗教所信的神都不一样,并且都否定除自己所信之神之外的其他所有的神也是真神,可迄今没有任何一个神能涤除那其他神而独存的事实就充分说明,被有史以来每个宗教所信奉的神统统都是自己心中的神,于是由神主宰的人的来世幸福也是靠不住的。

采用自然主义方法的有生命主义、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幸福观,其方法论特征是将人的某种自然倾向或满足这种倾向的感受直接当作毕生追求的至善。功利主义之所以被归入此列,是因为它所说的“功利”,实际上仍是快乐,只不过它强调的不是单纯的个人快乐,而是尽可能多的人的共同快乐。多齐主义幸福观基本上也属于此列,仅有中国典籍所说“五福”中的“攸好德”即有好的品德,不属于人的自然倾向。自然主义方法的问题是它无法解释,为何人的某种自然倾向或其满足感受就值得作为至善来追求?尤其是当人的自然倾向有保命和快乐等不止一种时,我们又该将其中的哪一种自然倾向定为至善?

采用人性主义方法的是道德主义、知智主义、自由主义和潜能主义的幸福观,其方法论特征是根据人性引出最值得追求的善,如把德性或道德视为人性所在的,就把道德作为幸福所在;把理性视为人性所在的,就把知智作为幸福所在;把自由视为人的本质的,就把自由作为幸福所在,把实现潜能视为人性所在的,就把潜能发挥作为幸福所在。但是,由于这几种幸福观所说的道德、理性、自由和潜能发挥都属于人性,并且实际的人性也并不止这几种属性,还有主体性、实践性等,所以这几种幸福观之间就不能相互否证,也没有哪一个有资格声称唯独自己正确。

采用必然主义方法的是社进主义幸福观,其方法论特征是从历史必然性推出最值得追求的善。但其对为什么顺应历史必然性就是幸福所在缺乏有效说明。因为这实质上是一个能否从“实然”推出“应然”的休谟问题,而社进主义幸福观并没有告诉我们从社会进化必然性这个“实然”过渡到幸福这个“应然”是如何在逻辑上完成的。何况,社会进化若是一个必然过程,那它就总是会进化,人们是否顺应这个必然性都关系不大。社进主义幸福观不仅在方法论上有缺陷,而且属于将社会视为终极目的,将人当作了实现社会进化之工具的社会本位主义。但实际上,社会就像自然一样,它只是人的家园、生存环境而非人的终极目的。而人们也是为了自己活得更好,才组成社会和维系社会的。尽管个人早已离不开社会,仍不等于每个人必须把社会作为终极目的或至善来追求。因照此逻辑推论,大自然也是社会离不开的前提,它才更值得被人作为终极目的或至善来追求。

正因为上述幸福观在论证方法上均存在弊端,所以它们中的每一个都不能证明只有自己正确,其他皆非。不过,这个问题本身的确也有难度,是故长期以来中外学界对各种幸福观只有客观介绍,而没有好坏优劣的评说。甚至有人宣称,学问在这个问题上,最多也只能做到这一步。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想弄清其中的是非曲直,孰是孰非,最终得知这些幸福观中有没有真正值得我们追求的幸福,就只有一个方法,就是设法找到一个可超越各种幸福观之差异,并被各种幸福观所一致认同的统一评价标准。

问题是到哪儿去寻找?会有这样的标准吗?

答案是到各种幸福观中寻找,它就是至善。因为除了康德,所有的幸福论者均在这一点上没有差异,就是都视幸福为最值得追求的价值,亦即都认为幸福就是至善或对至善的享有、追求。适如奥古斯丁所言:“幸福在于享有无以更好的善,即我们所爱的至善。”[8](P2)而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如果幸福不是最值得追求的价值或至善,幸福就不会那般迷人。

只有康德认为幸福不是至善,道德才是至善,并且道德不包含幸福,所以他不说有德的人就有幸福,只说有德的人配享幸福。可其观点实不可取。幸福在康德那里,是指感官快乐或物质需求的满足,其价值远没有对道德义务的履行高。但是,如果人活着就是为了遵守自己用善良意志和自由理性设立的普遍道德法则,也就等于把道德法则当作了人的目的,而把人却当成了实现道德法则的手段。这不仅是“为了道德而道德”的倒本为末,并且也与他自己提出的“人是目的”这一划时代命题相左。

既然绝大多数的幸福论者都认为幸福就是至善,而否认幸福就是至善的康德并不正确,我们就可以以至善为镜来检视各种幸福观的真伪。因为至善作为最高的善,只能是一个而不可能是两个或多个。所以一旦可以确定其中某个幸福观主张的幸福堪称至善,那其余幸福观都会因其主张的善不是至善而被证伪。

不过,在做此检视之前,还需为至善确立一些具体的识别指标,否则对各种幸福观的检视仍无法操作和进行,因每种幸福观都会声称它所主张的幸福就是那唯一的至善。至善的识别指标不可从外赋予,只能由至善自身具有的特点呈现。

以我之见,至善应具有四个特点,即终极性、综合性、目的性和永恒性。其中,终极性是指至善作为最高的善,也就是最后的善、最终的善,在它之后再无善。综合性是指至善作为最高的善,是高于其他所有善的善,而其他所有的善则都要服从于它,被它统摄,所以它能蕴含其他所有善。目的性是指至善作为最高的善,是纯粹的目的而不是任何其他目的的手段。永恒性是指至善作为最高的善、最终的善和纯粹目的,只能被不断趋近而不能彻底实现,值得人用毕生去追求,也永远值得每一时代的人用毕生去追求。如是,任何一种幸福观所指认的至善,都需同时具有这四个特点才配称至善。反之,如果缺少其中任意一个特点,都统统不配称至善。

一旦我们将至善的这四个特点作为识别各幸福观的指标,立刻就可以发现,在排除了本身就存在谬误的来世主义幸福观和社进主义幸福观之后,所余的八种幸福观也没有一个可以经过检视得到确认。这是在于,它们每一个所主张的幸福,不论是快乐、功利也好,还是道德、知智、自由、潜能也罢,都只是一种单一的善而非综合的善,所以也就不可能是可以统摄其他所有善的至善。多齐主义幸福观所说的诸善,由于各个地位相同而不相互统摄,加之未包括知智、自由和实现潜能等其他善,也不可能是至善的体现。

至此可知,以往的幸福观都不能成立,我们还得另寻幸福,另立幸福观。

三、至善明则幸福明

既然不符合至善特征的善均不是真正的幸福所在,那符合至善特征的善就必定是幸福所在。所以只要找到这样的善,幸福即明。

问题是有这样的善吗?有,它就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属于以人为目的的善,是出自马克思的命题。马克思虽从未说过它是至善,但明确指出它是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新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个新的社会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9](P649)。而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作为能统摄社会中的其他所有价值规定的最根本的价值规定,其实就是该社会的至善。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新社会之所以能将“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种有利于每个人的善确立为整个社会的至善,是因为它要消除阶级和阶级压迫、实现人人平等,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社会,所以这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自然均要体现和服务于个人的最高价值或说至善,这就是推进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何以见得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不仅是个人的善,而且是个人的至善?这可以从该命题的内涵得到确证。

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和我的理解与提炼,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0](P120-123)。具体说来,就是人的生理机能、心理机能和精神机能均得到不断增强;人的体力、智慧和德性均得到不断提升;合乎人性即人的自然本性、社会本质和类特征的感官需求、交往需求和自由自觉活动的需求之满足程度均得到不断提高。其二是个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发展计划,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具体的发展方式和发展道路,使蕴藏于自己的体质、感官、心智和脑力中的天赋、潜能和以其为基础的创造性得到充分开发与自由运用,从而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人的创造性的充分开发与自由运用,不仅最能展示人的价值,而且唯此才能确证自己是一个真正的人。因为人类就是因为不断创造,才由动物变成人并与动物的差异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

由于世上所有的善事物,从根本上说,均是能满足人需求的存在者,所以意味人的各层需求都得到不断满足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就是那个能将所有具体善事物都统一纳入自身的最综合的善。因此,上述有效幸福观所看重的生命、福利、知智、自由、道德和潜能实现等等具体之善也均在它之内,而快乐不过是需求得到满足的心理感受,仍被它蕴含。既然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最综合的善,那它必然也是居于最高层次或最后位置的终极善,在它之上、之后再没有任何其他更终极的善,因而它同时还是没有任何手段性质的纯粹目的。鉴于个人对这个纯粹目的即自己的全面自由发展,永远只能不断推进而不能推进到顶,所以它还是一个永恒的目的性善。这就说明,对个人来说,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既是综合性的善,也是终极性的善、目的性的善和永恒性的善,因此,它已经完全具备了至善的所有特征,它就是个人的至善。

既然至善是永恒之善,只能不断趋近而不能彻底达到,那么我们就不宜将幸福直接等同于至善,而只宜将幸福定义为追求至善的活动。在至善已经得到澄明之际,确切说,幸福就是人追求全面自由发展的活动。这种幸福观,可谓发展主义幸福观。它表明,至善与幸福尽管密不可分,但二者之间仍存在一定差异,即至善是最好的状况,而幸福是对这一状况的追求。

为何这里要将幸福视为活动而非状况,或某种定在?这是在于,如果幸福就是不断地追求自己的全面自由发展,那人就经常会有幸福感,总在幸福之中;如果把幸福视为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终极状况,则人一生都不会有幸福感,一生都不在幸福之中。

在已经可以确认幸福就是个人追求全面自由发展的活动之后,我们还能以它为前提,继而知道与幸福有关的其他知识:

其一,幸福是单一的而非多元的,它是指只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堪称至善和幸福的目的,而其他的善事物都不配称至善和幸福的目的。

其二,幸福是真实的而非虚幻的,因为它是在现实社会中进行的追求活动,而不是永远也不能达到的某种终极状况,并且这个追求活动的目的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是可欲可求而不是不可欲不可求的,虽然它并不能在某一天彻底达到。

其三,正因如此,幸福就是一世的追求而不是一时的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永远没有止境和极限的。

其四,幸福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它是指,追求活动的目的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主观设定的,而这一追求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构成的则是可感的客观事实。

其五,幸福是过程和结果的统一,它是指,追求全面自由发展的活动是在时空中展开的过程,但这一过程中也会有一系列的阶段性成果。

其六,幸福是相对和绝对的统一,即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幸福的目的是绝对不变的,但追求这一目的的活动方式和具体过程没有固定的模式。

其七,幸福是偶然和必然的统一,它是指,个人只要愿意追求自己的全面自由发展,就必然会有一定程度的全面自由发展,但其发展程度的高低大小,则取决于他偶然诞生于其中的社会是否也把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确立为该社会的至善或根本目的或基本原则。如果是,其发展程度就高就大;如果不是,其发展程度就低就小。换言之,追求全面自由发展的活动必然要靠自己的自主决定和努力来实现,影响其实现程度的外部社会条件则具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偶然性。因此,幸福是不会自动降临的,也不是可以轻易得到的。

[1][美]安·兰德等.自私的德性[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7]龙运杰.当代国外幸福理论研究进展[M].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4,(2).

[8][英]弗格森.幸福的终结[M].徐志跃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B82-052

A

1671-9115(2015)05-0034-06

2015-07-2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制度性后发优势研究”(14YJA72002)

韩东屏,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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