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中译者的解释
2015-02-07殷艳,黄德先
法律翻译中译者的解释
殷艳黄德先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外国语学院,四川广汉618307
摘要:法律翻译是法律机制内的一种交际行为,其目标是使译文文本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表达预期的法律意图。为此,法律翻译者不仅应该充分了解法律解释学,而且在在翻译决策过程中应运用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方法指导翻译实践。
关键词:法律翻译;法律解释学;译者
中图分类号:H315.9
作者简介:殷艳(1977-),女,四川自贡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航法研究、法律翻译、口译理论与实践;黄德先(1971-),男,四川成都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翻译学。
一、解释:法律翻译者面临的难题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有约束力的文本,它不是自由的,不同于文学文本理解(郑永流,2002:31),运用解释学是律师、法官、法学家等法律人从事专业活动的基本要素,然而译者的解释却并非如此,因为译者很有可能逾越其专业资格的限制。这便引出了法律翻译中最为敏感的问题:译者成为解释者。
有的学者(Marshall,1995;Garzone,2000;Radegundis Stolze,2013)认为法律翻译要求译者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解释,远远超出了一般解码和解释的范畴。Gemar甚至鼓励法律翻译者运用法官通常使用的解释方法解释法律文本。arcevic(1997)一方面明确指出法律翻译者不是“解释者”,但同时又强调,为使目标语文本所表达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源文文本旨在达到的法律效力,译者不仅应熟谙法律解释学、还应有能力预见法官如何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而宋雷(2007)认为“主体适格”的法律翻译者必须是合格的法律解释者。
要理解法律解释在法律翻译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首先探究法律翻译者所处的敏感地位,因为在法律翻译这个特殊的过程中,译者的任何决定(语言的、法律的)都有可能影响或有损法律功能的实现。由于法律文本类型是法律文化规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翻译的标准和翻译策略的选择与确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张新红,2001:194),因此本文主要以规范性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即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并颁布的宪法、各种法律、法令、决定、命令以及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等具有规范性与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孙懿华,1997:190)。
二、法律翻译:法律机制中的一种交际行为
法律翻译的交际功能由其地位决定,即该翻译是权威翻译还是非权威翻译。一般而言,只有宪法,成文法,法典,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权威性翻译才有可能作为法庭解释的依据。从法律角度讲,权威性翻译不仅是法律的译文,其本身就是法律(arcevic,1997:20)。法律文件的各权威性翻译被推定为具有同等的真确性(equally authentic)。尽管权威性翻译主要针对平行法律文本,但权威性较高的非平行法律文本同样适用,对翻译的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即经过语符的转换,译本应能保持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效用不变(杜金榜,2004:74)。
规范性法律翻译的主要交际因素有:制定法律的人(政策制定者、法律起草者,立法人员),法律翻译者以及运用、适用、解释法律的人(律师、行政官员、法官)(arcevic,1997:60)。法律翻译者和法律翻译的直接接受者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关系要求译者不仅要了解法律解释学,而且要尽可能熟悉法官运用法律解释学解释文本的各种方法。
三、法律翻译者在翻译决策过程中对文本的解释
(一)解释:跨法系语际翻译的内在要求
法律翻译是涉及法律语言学、法学和翻译学的特殊法律活动,除了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本质特征外,法律语言还是法律思想与法律文化的载体(孙懿华,1997:3)。法律翻译从本质上讲是翻译法律制度的过程。译者若不能充分理解某一概念所属的制度体系,便不能精确地译出这一概念。在法律翻译领域,最主要的实际问题是决定某一概念是否在两种语言中具有同一性,是否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语篇以文化为中介的本质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不同法律体系中的范畴和概念存在巨大的差异,尤其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差异。这意味着分别以普通法和大陆法生成的文本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调和性(Garzone,2000:3)。因此,法律翻译和比较法极为相似:最大、最困难的问题就是充分理解原文。译者应对不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因缺乏对等表达方式而会引发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Schroth,1986:53)。在选择翻译策略时,法律意义上的考虑必须优先(arcevic,2000:4)。因此,要界定法律应当涵盖适用的范围需经由解释的途径,这对法律信息和立法意图的传达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翻译成为一种“跨法系”(cross-legal-system)的语际翻译,有着“双操作性”(double operation)的显著特点,即跨法系交际活动中的法律转换(legal transfer)和语言转换(language transfer)(arcevic,1997:147)。为了避免误释,促进统一适用,译者应力求弥补任何可能的概念上的分歧,最大程度地保障法律和司法裁判的确定性或客观性。
(二)解释是理解法律文本的科学方法
法律解释学是一种科学的方法论,不同于法律诠释学(李可,2012:38)。法律翻译者解释的对象虽然是法律文本,但不是存在于历史上的一切法律文本,一般都是现行的法律(arcevic,1997:95)。法律翻译者不能像法官一样根据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去探究法律在今日所应有的合理意思,而只能是立法者或准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应有之意。
法律翻译者在翻译决策过程中对文本的解释、尤其是从法律意义上对文本的解释,是为了忠实地传达原文预期的立法意图,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因语言、文化、法律制度、法系的差异而产生的意义上的分歧,降低翻译错误发生的几率。译者不能像法官一样以适用法律为目的去解释法律,更不能逾越专业资格的限制成为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是否有权解释和能否解释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
(三)解释是法律翻译决策的思维过程
学界在论述法律解释学与法律翻译的关系问题上之所以出现分歧(Cornelius,2011),主要是更多过地关注到法律解释的结果。然而,解释不仅是实践的过程也是思维的过程,是译者在决策过程中进行的一种思维活动。实际上,法律翻译者的任何决策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律适用的怡当性和有效性、影响译文文本的规定性与约束力,甚至更改法律本身。法律翻译的本质特征非但没有排除译者解释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反而强烈地要求译者具备解释的自觉性,这种自觉性应贯穿于翻译决策始终。arcevic把这种思维活动称之为“法律翻译的直觉”:它不是天生的能力,而是可以通过法律培训和翻译培训而习得的能力。
(四)解释是法律翻译者应具备的法律职业能力
法律文本受法律制度规约的本质要求译者除了应具备语言能力,运用翻译技巧的能力以外,还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法律程序、法律术语以及适用于某一专业领域的语言惯例。因此,法律翻译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包括心理能力、主题知识能力、文本能力和语言能力四个子能力,而“理解”和“解释”是法律翻译能力各子能力项下最为核心的能力(Piecychna,2013)。从法律意义上解释文本的能力是法律翻译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翻译者应具备的一种法律职业能力(legal competence)(arcevic,1997:113)。
当法律译者具备了法律解释的直觉,不但不会造成恣意解释,反而会更加谨慎。在法律上,解释是一道真实存在并必然带来法律后果的程序设置,是一道有着严格启动、运行和终止条件的法律程序(李可,2012:38)。虽然学界对法律翻译者到底应备多少诸如法律解释这样法律职业能力还存在争议,一些学者(如Schwarz,1977;Schroth,1986;Beaupré,1987;Rayar,1990;Gémar,1995)指出要提升法律翻译的能力,应对法律翻译者进行法律职业能力的专门培训,然而这是法律翻译者培训过程中往往被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解释是评估翻译质量的方法
法律翻译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翻译如何被解释和适用,因此法律翻译者应具备“预见法庭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Sarcevic,1997:113)。“香港英女皇诉谭玉霞案”(The Queen v Tam Yuk-ha)及同一条文同一被告人的另一宗案件“香港特区政府诉谭玉霞案”(The HKSAR v Tam Yuk Ha)告诉我们:法律解释是法律翻译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的保障(Matthew Leung,2004),是法律翻译者对翻译质量进行自我评估的技巧,能增加法律翻译者对法律的敏感度,从而提高翻译的质量。然而,这种自我评估的能力正是当今大部分法律翻译者所缺乏的,也是许多法律翻译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实际上,在特定的情况下,译者只有使用了法律解释规则和方法才能评估译文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是否与原语文本在法律功能上对等,即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对等。因此,解释是评估法律翻译质量的一种方法。
四、结语
法律翻译是一种跨法系的语际翻译,其“双操作性”的本质特征并不是完全排除了法律翻译者在翻译决策过程中解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法律翻译这个特殊的交际活动中,法律解释是译者应具备的法律职业能力,是贯穿于规范性法律文本翻译决策过的一种思维过程,有助于对翻译质量进行自我评估。不过,法律翻译者的解释受法律翻译交际各因素的制约,也必然对译者的个人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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