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小额诉讼程序
2015-02-07田楠楠
田楠楠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随着各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普遍存在着民事案件数量与类型激增的现象,最一开始,设置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之一,我国也不例外。[2]但是后来,简易程序越来越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全面需求,更多案子涉案金额较小,运用简易程序仍显麻烦与拖沓,这样一来简易程序的优势就不太明显了。在此背景下,我国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在新民事诉讼法中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自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但规定十分简单,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解决办法。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从广义上看,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3 章第162条有所规定,这一条文从金钱额度上规定了小额诉讼的概括含义,即案件标的额符合法律所规定的30%的要求就满足小额诉讼的条件。同样的,这种定义标准是从法院的角度出发。
从狭义上看,小额诉讼专指与通常诉讼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然而现行立法却没有正视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并且在立法表述上作为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3]
总的来说,小额诉讼程序的理想状态就是在效率和公正这一对矛盾关系中找到一个相对平衡点,既能高效解决纠纷,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又能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通过定义小额诉讼程序,我们可以看出它所具备的一些特点:
(1)它是一种专门解决案件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2)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快捷、灵活;(3)快速审结案件,能够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能够“接近正义”,获得法律救济。另外,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法理、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然而为了达到简易灵活处理的目的,法院对案件审理时可以部分适用非讼法理,如强化法官职权,实行不公开审理,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甚至可以不开庭而书面审理等等。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没有明确适用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的具体类型;2、没有明确诉讼当事人是否具有程序选择权;3、没有明确设置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4、没有明确民事小额诉讼制度是否存在救济以及缺乏规范化的法律文书样式等。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诉讼当事人对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拒绝适用;2、适用民事小额诉讼制度过程中对调解的过分依赖;3、民事小额诉讼制度与其他民事审判机制的衔接尚存问题;4、缺乏能够完善实施的法律环境;5、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与滥诉的情况等。
三、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个人建议
(一)通过消极列举、抽象概括加个别排除的方式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具体类型,这一问题可以参考、借鉴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案件类型的相关规定。
(二)摒弃新民事诉讼法对标的额一刀切的绝对标准,以后根据各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由最高院每年发布各省审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或者授权各高院公布适用于本辖区的标的额。
(三)在确定本辖区小额诉讼标的额后,一定程度上允许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若涉案金额低于本辖区规定的标的额,除法官认为不适当者外,其他应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若涉案金额高于本辖区规定的标的额,在法院向当事人双方说明三种程序之间的区别与相应的选择后果以后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四)由最高院确立民事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的规范化的法律文书样式。
(五)提供适当的救济途径。我们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和途径,这里提出两个建议。第一,考虑允许当事人以某些特定事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第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限的两审终审制的做法。
小额诉讼设立的初衷就在于方便民众接近司法,减少普通程序中的一些障碍,在解决较小利益时提供更有利的帮助。所以,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建立我们应当持支持的态度,只不过目前具体规定较少、较宽泛,无法在实践中完美操作,达到最佳状态。我相信,在未来的时间里法律人会持续关注该程序,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以促进该程序的前进与成长,不得否认的是,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呈现一片光明景象。
[1]赵金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制度构建之探[D].厦门大学,2014.
[2]柯阳友,梁月.民事简易程序之诉讼法理与制度设计[J].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01).
[3]刘效涛.论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EB/OL].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10/31/1411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