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实协议的适用
2015-02-07张春莲
张春莲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0
一、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及适用
夫妻忠实协议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签订的,以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协议。①法学界学者们对其效力各持一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做出的判决各不相同。但是,本文笔者的观点是承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对协议的效力实行有效推定规则,有效的忠实协议应符合以下条件:(1)它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2)协议是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一方受到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所作出的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无效的。(3)忠实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强行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一般来说,夫妻忠实协议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让义务主体承担法定赔偿义务之外的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但违背忠实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夫妻双方离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夫妻间之因不忠而产生的赔偿,在法理上与离婚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现行法律对此类特殊形式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条件。
二、夫妻忠实协议与夫妻财产分割原则的关系
夫妻离婚时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说明婚姻法对共同财产分割比较倾向于对妇女和子女的权益方进行照顾,没有考虑过错因素。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只有过错方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才能请求过错赔偿。离婚过错赔偿原则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原则。②同样的夫妻忠实协议适用约定过错赔偿,其与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是分别适用的,只有在无过错方不能获得违约赔偿时,可以请求法院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夫妻不忠赔偿的协议造成过错一方生活困难,无过方是否有提供帮助的法定义务?虽然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但笔者认为在审判中不应以生活困难方是否有过错作为是否对其实施帮助的依据。因为这种经济帮助本质是对弱者的救助,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符合规定情形的困难方,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就应当适用生活困难救济条款。
三、夫妻忠实协议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因其过错行为,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配偶他方得请求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失和非财产上的损失的民事法律制度。但为了防止离婚损害赔偿的泛滥使用,《婚姻法》在其适用范围上作了相应的限制,只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四种过错行为中,除了第(3)(4)项外,第(1)重婚和第(2)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典型的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互相忠实的原则,婚姻当事人一旦违反忠实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因其高度抽象性而没有直接的适用性。我国婚姻法规定违反忠实义务的情节只有在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无过错方可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过错方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一方实施了通奸、卖淫等行为,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忠实原则”确认其行为属于《婚姻法》第32条第3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③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忠实协议,在配偶一方实施了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婚外情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忠实协议判决过错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这符合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原则的要求。
[ 注 释 ]
①谷召亮.夫妻忠实协议法律效力研究[D].中南大学,2013.
②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63.
③范李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及适用[A].三元湖法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