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处罚——量刑公正的“潜在杀手”
2015-02-07朱慧楠
间接处罚
——量刑公正的“潜在杀手”
朱慧楠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司法实践中,量刑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间接处罚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它大大阻碍了量刑公正的实现。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如何规避间接处罚以更好得实现量刑公正。
关键词:量刑公正;间接处罚
中图分类号:D925.2
作者简介:朱慧楠(1989-),女,河南驻马店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发向:刑法学。
一、案例及相关思考
(一)案例的提出
2009年4月27日10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家货运部,正在干活的冯某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要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便大喊求助,同事马某骑摩托车带着曹某追赶,喊话要求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曹某着急便抽出身上的皮带打过去。男青年为躲避,身体失衡翻车倒地,头部着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虽经其家人花费近23万元尽力抢救,但男青年终因伤势过重几天后不治而亡。
(二)结合案例谈间接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曹某的行为还造成了范某家人近23万元的财产损害,法官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案例反思:1、曹某过失致范某死亡应属情节较轻的情形,依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范某家人23万元的财产损失成为法院量刑时从重处罚的根据,意味着曹某过失毁坏财产的行为受到了至少2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以上行为属于间接处罚,并没有法律依据。
二、量刑公正
有学者说:间接处罚的表现形式是“将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比如行为、结果等以及犯罪人没有责任的违法事实)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1]也有学者说:“间接处罚是指某种行为及结果原本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但由于该行为及其结果存在于某一犯罪中,导致对该行为及结果实施刑罚处罚。”[2]笔者认为,间接处罚就是违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对超出构成要件的不当罚行为予以判处的刑罚。
量刑公正是刑事正义的集中表现。量刑公正包括:量刑形式公正与量刑实质公正。量刑形式公正是指不同案件的量刑活动适用统一标准,实现“同罪同罚”;量刑实质公正是指量刑结果能够反映出案件的犯罪行为该当性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要素,具有实质合理性,符合个案正义的要求,即:必须根据刑法分则和总则的规定,判决最能适应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刑罚。[3]
三、从案例得出的量刑公正的矫正建议
(一)量刑程序规范化。案例中,应该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赋予被告人在量刑程序中的抗辩,对自己的行为目的加以阐明,明确其见义勇为的行为性质,以及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而案件结果应该是意外事件,这一抗辩将对法官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和纠正,使案件判决更加公正。
(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确定罪名,即做到罪行均衡。[4]案例中,法官将范某家人23万元的财产损失作为量刑时从重处罚的根据,意味着曹某过失毁坏财产的行为受到了至少2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这一行为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不存在责任,如果对这一无责的行为施以罪责,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能做到司法公正。
(三)必须根据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和责任主义确定量刑基准。案例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应该用刑罚来予以弥补,该损失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有责性、期待可能性,被告人本身更不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该行为的量刑基准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的行为,不能认为扩大,造成不应有的刑罚处罚。
(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的规制。[5]案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是巨大的,他根据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来判断被告人的刑罚,这是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的必然结果,更是司法公平公正的最大障碍。
(五)加强监督。监督是法律运行的活力所在。案例中,法官判决一经做出,便引起很多法律工作者的不同意见。舆论开始关注该案件,并且反对的声音不断高涨,这些无疑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官的不当判决,才能使案件结果不断地接近量刑公正。
四、结语
量刑公正是量刑的必然追求,量刑中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尽量规避不恰当的自由裁量行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为。间接处罚是量刑中经常出现的“潜在杀手”,它是在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下,法官对犯罪分子的不应罚行为做出的错误评价和刑罚。公正量刑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这给法官施加了更大的压力,促使他们提高自己的量刑水平,提高法律意识和修养,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尽量在“阳光”下执法,接受监督,以实现量刑公正,法制进步。
[参考文献]
[1]沈德咏.论量刑公正[A].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
[2]冯军.量刑概说[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3).
[3]李茨隆.间接处罚之否定论[J].法制博览,2013,12(中):283.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10.
[5]赵廷光.论量刑公正的一般标准[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总第1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