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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完全赔偿原则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违约方信赖损害赔偿

孙 浩 慕 楠

1.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00;2.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法得以充分的发展,合同作为私法领域的核心内容,在日常民事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合意,合同是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的,并从对方获得利益的根据;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当事人将承担不利负担,即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一、完全赔偿原则概述

(一)完全赔偿原则概念及特征

完全赔偿原则指违约方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其违反双方合意而遭受的全部不利益的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必然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其一,完全赔偿原则充分涵盖了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和法律的公平原则。违约方应当用自己的财产来担保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得到合理的赔偿。其二,完全赔偿原则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非违约方的一项基本权利,所有的权利都是有界限的,因此损害赔偿也应存在界限,故作为违约损害赔偿基本原则的完全损害赔偿中的“完全”并不是实际意义的“完全”,其实质是法律范围内的完全。其三,完全赔偿原则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由于损害赔偿的宗旨是完全弥补受害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害,使受害人恢复到遭受到损害之前的状态,因此,违约损害赔偿的主要范围主要取决于财产损害的后果,而不是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程度。其四,完全赔偿原则充分体现了可得利益与现实利益的结合。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指导思想便是完全赔偿原则,为体现弥补全部不利益的最高指导思想,其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及其可得利益的损害。实际损害与可得利益的赔偿作为完全赔偿原则的内容应在完全赔偿原则的指导下,相互结合,相互区别以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权益。

(二)完全赔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完全赔偿为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确定了一项重要原则,也为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一个标准。完全赔偿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实际损失的赔偿、可得利益的赔偿、期待利益的赔偿以及信赖利益的赔偿。实际损失的赔偿,是指受害人现存的财产的减少、灭失及信赖合同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这是一种现实的、实际的财产损失,是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害,通常包括订立合同时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后为获得实际对价的损失,合同标的物交付瑕疵所承担的实际损失,合同的迟延履行造成的利息及其他财产损害等。由于实际损失都是看见的,比较明晰确定,法律适用一般较为明确,故本文不再赘述。

二、可得利益的赔偿

(一)可得利益的概念

可得利益指当事人于合同完全履行后能够实现的利益。《合同法》第113条所说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是可得利益。

(二)可得利益的特点

1.将来可获得利益。可得利益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现时实际占有的利益,而是合同完全履行后其能够得到的好处。合同的订立只是为可得利益的实现具备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后,可得利益才会真正实现。

2.可预见性。可得利益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能够预见的,否则就不能得到赔偿。合同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是当事人可以并能够预见的其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因为合同当事人只能对其自己能够预见的结果享有如何行为的自由,对于不能预见的结果,就没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所以也不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确定性。在合同法领域,任何可以弥补的损害必须存在一定的确定性,否则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可得利益作为合同完全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其虽然不是现时的利益,但当事人为将来合同的履行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可得利益已经具备了转化为现时利益的可能,由此来说,其又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此外,确定性也要求可得利益的损害能够通过金钱来计算,否则则不能视作可得利益。

(三)可得利益赔偿的适用条件

可得利益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因此可预见性应是其必须强调并加以注意的条件。其实质是对权利的限制,即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应当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这个合理范围体现为可得利益不能够超过违约方在订约时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换言之,可得利益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至少应当预见的,受害人才可以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可得利益损害就不能得到赔偿,或不能得到完全赔偿。

三、期待利益的赔偿

(一)期待利益的内容及赔偿效果

期待利益指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能够预期的,在合同完全履行后所能够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通常包括获得履行利益、利益损失、附带损失三个方面,如卖方拒绝交付标的物或标的物时,买方在检验,保管、运输货物等方面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保护期待利益消除了现时占有的财产和未来将履行的价值之间的差别,使有效地允诺形成的期望将形成为某种财产权益,而违反允诺将承担对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由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可以使合同在违约的情形下达到宛如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可替代合同的履行,所以,只有保护期待利益才能实现当事人基于合同应当获得的利益,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四、信赖利益的赔偿

(一)信赖利益的概念及特征

信赖利益则指当事人充分相信合同能够完全履行而支付一定的代价所遭受的不利益。通常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使受害人处于合同未曾订立的状态,因此,有学者认为信赖利益不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内。笔者认为,信赖利益的赔偿情形中包括因违约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所以,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仍应当成为完全赔偿原则的组成部分。

信赖利益的特点如下:第一,利益损失是因合同的不履行,产生于合同关系确立后,此时合同已经成立。信赖利益的赔偿是发生在效力阶段的基于信赖民事行为有效所受不利益的赔偿。第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能够完全履行产生了合理信赖。当事人完全信任合同能够完全履行,因而支付各种合理费用所遭受的不利后果。即使其支付一定的代价,但并不是基于对合同的信赖的,则不能算是信赖利益。第三,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信赖合同所遭受的不利益,是为了使其支付的费用得到合理的赔偿,最终是为了使其恢复到合同未曾签订时的状态。受害人在订立合同前的状态与现在状态的差额,应当是信赖利益损害的范围。

(二)信赖利益的计算和意义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包括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能够完全履行而支付费用,如果赔偿的范围不能够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害,笔者认为可以以信赖利益不超过实际履行利益为限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使其遭受的损失获得相当的补救。由于对期待利益的保护并非都对受害人有利,因而需要通过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此外,信赖利益是由于善意的合同当事人即无过错的当事人基于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将履行合同的信赖所产生,所以,保护信赖利益对于维护社会市场经济必须的信用关系,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切实实现,继而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是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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