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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5-02-07吴莉丽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市场经济

论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吴莉丽

张家港开放大学,江苏张家港215600

摘要: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发展,随之而来的也产生了很多新问题,目前国内颁布实行的《反不正当经营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竞争的现实需要,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所以说,及时完善我国对于市场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市场经济;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

作者简介:吴莉丽(1981-),女,江苏盐城人,本科,张家港开放大学讲师。

市场竞争是伴随着我国国家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出现的,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逐渐深入和激烈。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进步发展的同时,合理的市场竞争不仅促进了生产力的提升,有效的配置了市场资源,提升了我国企业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但是从另一方面看,部分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企业受益,开展了各种类型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这些行为极大的破坏了市场公平,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对竞争双方的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必须从法律制定方面对目前的市场竞争乱象加以规制。

一、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与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法律上对于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了界定,它从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行为的违法属性、实施主体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等角度对不正当经营进行了阐述。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属于“经营者”的行为,同时,经营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经营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对竞争对手或者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经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定了两重标准标准,第一重是行为实施主体是否违法,第二重是行为实施主体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或者扰乱着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如下:

(一)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有悖于商业道德是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基本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质就是违反了约定俗成的商业道德。这些竞争模式直接打破了原有的市场到的模式,抛弃了在各个领域内已经形成共识的行为准则,打乱了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使得受害方的企业发展陷入困境,造成了急坏的社会影响和极大的负面效应。

(二)行为由由经营者实施

从《反不正当经营法》中可以看出,法律规制的对象就是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实施主体,也就是违法的经营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但同时又不局限于此,还包括了参与不正当竞争的社会团体的法人以及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个人。

(三)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一般违反行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此,它是以赢得市场竞争为目的,而《反不正当经营法》也不是对所有经营者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都适用,它仅对违法经营者和受害经营者之间存在因不正当经营而造成的纠纷时适用,也就是说,违法方于受害方处于同行业或者相近的领域。

(四)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受侵犯

该特征是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后果而产生的。从法理上讲,不正当竞争施用主体通过非法手段使的正常竞争变成不对称行为,是竞争对手产生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这种行为在市场竞争中来说是不公平的。比如利用黑客技术入侵竞争对手网络,窃取机密材料、冒用竞争对手商标对其品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等,都属于对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侵害。

(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不正当竞争的实施主体采用种种非法手段为自身牟取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规则和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导致市场大环境的逐渐恶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轨道背道而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违反市场规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对于市场秩序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国家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来对这种严重的破坏行为进行规制。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

目前来说,我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受利益驱动的短视行为

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收到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驱动,选择短期内的竞争行为,为了短期利益而抛弃了长久的受益,这是一种短视行为。所以说,逐利的趋向是导致部分企业为追求利益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最大原因和真正的根源。

(二)市场机制不完善、自我调整能力不足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太过迅速,相关的市场运行规则尚未成熟形成,这在客观上成为了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客观条件。目前初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缺乏完善的自我调整能力,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市场运作不够畅通。

(三)竞争“红海”导致的非理性厮杀

新的市场领域往往带来较高的受益,导致了大量企业进入参与市场竞争,当市场容量过大,经营者利润降低时,为了争取更多的利润,就容易产生非理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

(四)法律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相关领域的法律条文还处于原则制定的阶段,缺乏明确细化的执行标准,甚至很多条文中的定义和概念都不一致,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这给经营者理解上带来了一定的偏差,也给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者创造了空间;同时,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也在一定时期内造成法律监管和规制的“空窗期”。

(五)存在执法不公的现象

目前,部分地区存在执法不公的现象,使得法律执行主体的社会公信力严重降低,守法主体逐渐变为违法主体;同时,在一些区域,执法部门为了本区域或者部分企业的利益人为的制造一些制度、法律屏障,这对于其他竞争者来说,为了进入市场就需要采取非正当的竞争方式来打开市场,造成市场秩序的进一步混乱。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加强立法

1.提升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政府“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如果市场需要用法律来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那么就需要通过提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地位来实现立法宗旨。而就当前相关法律的法律地位来说,其代表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一般性法律,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地位更加低微,这对于运用该法律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是违背的。所以说,需要从立法地位上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地位做相应的提升,作为基本法律以体现其立法宗旨。

2.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

在未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立法机构要在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采用多种方式,并且设定普遍性条款,同时有针对性的制定惩戒措施,从而保证相关法律的颁布出台能够在一定时期内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一般法修改基本法的潜在风险。在修正案和补充法案出台的同时,又要制定相应的能够赢得等级认定来进行相应的约束,从而增强对于市场竞争中不正当行为的控制能力,方便更好的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排除不正常的行政干预

国家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很多就是来源于政府部门。所以说,为了更好的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工商部门的独立执法权。如果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收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导致干扰办案,就需要将相关的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在实际的查办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干扰办案的情况,可以申请上级部门派遣工作组进行督办,或者采取转移工作地点,异地办案的方式。鉴于相关现象在一些地区的一再发生,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正和完善时要明确上级主管部门禁止地方保护主义的职权,确定具体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同时追究不作为下级政府的惩戒措施,让地方保护主义无所遁形,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声势。

4.健全法律体系

单部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游离于其他法律而单独存在。所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经济领域的法律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法律体系目前还比较混乱,很多相同领域内的法律由于制定时间的早晚不同、适用领域差异,存在着很多矛盾和交叉,形成了法律空白区域和交叉区域。所以说,在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和完善时,要注意与其他经济领域的法律向配套和协调,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内,形成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龙头,《金融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配套实现法律的整体效应。

(二)加大执法力度

1.恶性犯罪敢用重典规制

针对一些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对受害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敢于使用重典进行规制在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施加者加以震慑。

2.监督检查常态化

要改变以往执法过程中的抽查、突击检查的工作规律,形成常态化、长期化的检查制度,以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施加者的违法可能性,降低违法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3.加大对于直接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要有效的降低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加大对于直接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将经济方面、政治方面乃至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落实到责任人身上,使得责任人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进而有效的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4.强化侦查、执法手段

要不断的提升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确保相关主管部门能够有效的落实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法律赋予工商行政部门对涉嫌不正当经营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问和要求其提供相观资料的权利;涉嫌不正当经营企业与外部签署的合同、协议、备忘录、凭证等相关的经营证明性文件,工商执法机关有权利对其进行查看和复制,对于涉嫌违法的个人或者企业财务,执法机关有权进行查封和暂时扣押。在执法机关进行不正当竞争调查的过程中,明确对于阻碍执法部门工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结论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出台更多相应法律制度,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力执法,综合治理,引导市场参与者自觉遵守市场规格,严格在法律赋予的权责内进行经营,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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