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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学共建”模式重构探索

2015-02-07文春霞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检学共建”模式重构探索

文春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35

摘要:共建是基于资源共享的合作。根植于检察机关实践优势和高等院校理论优势的检学共建制度,作为法学实务和理论联结的桥梁和纽带,意义重大。但近年来检学共建模式探索越来越陷入盲目建设、贪多求大的境地,形式主义问题突出,检学共建模式的重塑,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检学共建;检察机关;高校;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6.3

作者简介:文春霞(1985-),女,山东青州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一、检学共建的内涵解读

共建,是不同领域的两家及以上的单位,通过彼此之间优势资源的共享,推动双方互利双赢的合作。简言之,共建是基于资源共享的合作。共建在诸多领域均存在,如校企共建、校地共建、企地共建。校企共建指学校和企业共同建设生产性实训实习基地,“教学做”为一体,打造集“教学、培训、科研、生产”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基地①。校地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是指依托高校的各级重点学科、博硕士点、科研平台等,将高校学术、技术方面的优势与相应产业对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②。企地共建是企业与地方共同开展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③,参建企业为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赢得地方政府和群众对相关工程建设的支持。

检察机关和学校的联系交往涉及多方面多层次,检学共建的范围一直未有统一定论。当前,检学共建的概念在以下情形被使用:一是指检察机关与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主要体现为高等院校师资资源、理论优势与检察机关案例资源、实践优势结合,所产生的一系列合作。二是检察机关与学校尤其是中学、技校等,以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为主要内容的合作;三是检察机关与学校就预防学校职务犯罪而进行的合作。

广义而言,以上三种意见均可纳入检学共建的范畴。但笔者认为,回归检学共建的最本质,第一种观点最为契合。本文所探讨的检学共建,也是以第一种观点为前提进行的。究其原因,是基于以下考量:

(一)形式方面:第二种形式多是以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教育等为内容,属于检察机关对外法制宣传的内容。第三种形式虽有合作的内容,但更多属于检察机关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建设,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内容,属于检察机关社会责任的内涵所在。从形式上看,是检察机关单向的对外活动。

(二)实质方面:共建的实质在于资源的交流共享。第二、三种形式并非建立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只有检察机关单方的资源输出,故不属于共建。

二、当前检学共建的运行现状

近年来,伴随对检学共建的认识日益深入,各级检察机关对检学共建探索的热情不断高涨。北京地区著名高等学府集中,知名法学专家云集,为检学共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同时,北京检察机关在队伍建设、机制创新等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检学共建工作探索也不例外,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所以,本文就检学共建的探讨,主要依据北京市检察系统展开。

(一)当前检学共建开展情况

北京市多家区县检察机关已同高校建立紧密的共建工作机制。当前已确立的共建形式涵盖以下内容:

1.实习基地方面

中国积极顺应全球产业分工不断深化的大趋势,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实施出口拉动外向型经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和积极促进双向投资,开放型经济实现迅猛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汽车产业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下实现快速发展,成为中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高校称之为“实践教学”,即校方推荐学生实习,由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目前,法学领域的高校实践教学运行较为规范,检察机关对实习学生的鉴定,即实践教学考核,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内容。

2.学术交流互动方面

指针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交流、探讨。现阶段已成型的共建形式包括:一是学校选派专家参加检察机关疑难案例的研讨。二是由检学双方联合申报、调研相关司法教学科研课题。

3.教学咨询指导方面

当前存在的形式有:挂职副检察长制度、检察官讲堂、兼职教授等。挂职副检察长是指从高校选聘优秀法学专家挂职担任副检察长,该制度于1994年为北京市检察机关首创,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注和推广④。挂职副检察长以职责范围划分,分为主管型、协管型、主管型+协管型、不确定型⑤,主管部门多为研究室、二审监督处。检察官讲堂指的是检察官走进校园开设检察实务课程。如石景山院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开设“检察官讲堂”。

4.人才培养方面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的产学研基地即是代表。基地为朝阳区检察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2007年9月11日正式挂牌成立,朝阳院选任7名优秀干警担任产学研合作导师,与高校教授一起共同培养研究生。

以上形式中,运行较为常规的是挂职副检察长、实习基地建设、调研课题指导等形式。其他省市区检察机关情况亦大致如此⑥。

(二)当前检学共建问题剖析

1.形式主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加强与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合作,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工作计划⑦,各级检察机关检学共建探索也屡掀热潮,一些检察机关追崇检学共建之风,盲目跟进,追求形式多于实质,共建协议签署之后少有具体落实,以至检学共建很大程度上沦为检察机关机制创新的噱头。如挂职副检察长选聘过分偏重职称、知名度,极大限制了挂职副检察长功能的发挥。

2.可操作性不强。许多检察机关对检学共建的认识不准确,甚至有失偏颇,就检察机关的需求没有深入研究,对共建形式没有系统论证,只是签订一份大而全的共建协议,协议内容过于概括化,可操作性差。

3.外向型偏重。当前运行最为顺畅的实习生制度,属于检察机关资源“输出”,是“外向型”偏重的模式,检察机关的受益程度比较有限。

三、检学共建模式重构探索

对检察机关来说,“内向型”的检学共建模式无疑是研究的重点。笔者认为,当前检学共建工作的两大方向为:一,就共建形式的可行性具体细化,提升可操作性;二,推陈出新,打造更富创造力的新形式。

(一)博士生挂职制度探索

如前所述,学者挂职副检察长制度受时间、精力投入的限制,影响了制度功能的发挥。笔者认为,检学共建本质不是单位的“互动”,而是“人”的互动。双方之间桥梁的搭建并非只有知名学者才可以达成。博士研究生一般具备相应领域的学术造诣,有结合法律实务问题进行调研的强大兴趣,且相较知名教授来说,挂职时间上更容易保证。

博士生挂职是我院目前创新性引入的一项共建模式。挂职博士生在我院工作期间,参与院级课题的辅导及答辩,效果反应良好。博士生挂职,搭建起检察机关和学校之间信息交换的桥梁,有效贡献了检察机关调研质量,也无形拉近了检察院与高校法学专家之间的距离。

(二)检察官讲堂制度化探索

检察官走进高校宣讲或授课,一般是通过推荐等方式实现。近年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直致力于推行检察教官制度,拟选择一批业务经验丰富、授课水平较高的检察官,担任“检察官教检察官”的兼职教师。以此为契机,检察官讲堂具备了全面铺开的天时地利。从检察人才培养的角度来说,高校授课在锻炼、培养检察教官的授课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无疑是不可或缺的好机会。从高校的角度来讲,法律实务课程的开设在法学高校中一直呼声很高,推动高校检察实务课程的开设,检察机关和高校具有共同的需求。

高检院对于在高校开设课程的设计是,重点宣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先期讲授中国检察制度概论(含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等基础性内容)⑧,以及侦查监督制度、公诉制度、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等,考虑到区县检察院的定位和高校学生的期待,笔者认为,检察官讲堂一定要体现实务课堂的本质,从业务工作中提取素材,运用案例式教学、模拟实战的形式,让学生更好地把握检察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性质。

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检察官讲堂制度的规范化具有人才吸引的意义,对检察工作的了解,会提升法学毕业生就业选择的倾向性。

(三)检学共建工作论坛制度探索

检学共建工作要想全面展开,仅仅依靠创新几项制度机制是远远不够的。共建,不仅包括共建形式的探索和具体工作的落实,还应当包括共建双方对探索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共同研究探讨。检学共建工作论坛制度,是一个互动论坛,可于每年年底或者下年年初举行,邀请所有共建单位参加。论坛是研究探讨的平台,同时是交流沟通的机会,一方面,可以有效拉近检察机关和高校之间的距离,增强亲近感,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总结检学共建工作的开展,对共建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以及时积累优秀的经验做法,改正不足,并对下一年的工作提出计划和展望。

[注释]

①杨佳婷,刘一兵.校企共建生产实训实习基地的研究[J].价值工程,2013(1).

②王强,周凡.高校与地方政府共建新型产学研合作平台的探索与实践[J].西昌学院学报,2012,24(4).

③陈希斌,王霞,余学农.以大党建带企地共建保大岗山工程和谐建设[J].人民长江,2012,43(22).

④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提到“有计划选调高层次法律人才到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检察官”.此后,上海、黑龙江等地的检察院纷纷聘请学者挂职副检察长.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召开省级院干部(人事)处长座谈会,对专家、学者到检察机关挂职进行全面部署,鼓励各地学习、借鉴北京等地的成功做法.

⑤张朝霞,谢财能.学者挂职副检察长制度调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18(2):52.

⑥兴业县检察院与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共建检察理论研究与实务培训基地[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11).曾霞.玉州区检察院与广西师范学院共建合作研究基地[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11).

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高等院校联系合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8月28日)提出了加强与重点政法院校的定点联系和合作、加快推动在有关高校开设检察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制度专题课程、推动在高校本科生、研究生层次开设有关检察的专业或研究方向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的人才培养和检察课程的开发工作、加大选拔专家学者到检察系统任职、挂职的工作力度、吸引法学博士、硕士到检察机关进行调研和锻炼、推动检察机关与高校合作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等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

⑧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与高等院校的联系与合作的意见.200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