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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历史法思想的德意志民族基础

2015-02-06何自荣

关键词:自然法民族复兴批判

何自荣

摘要:萨维尼历史法思想是德意志内部统一的现实要求和民族独立思想的理论支撑,肩负着德意志民族复兴的政治使命,由于不赞成法国大革命以及对法国占领和掠夺德意志不满的民族情绪的本能反映,反对作为法国大革命理论依据的自然法理论和法的人类理性说,也反对效仿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的《法国民法典》,进行仓促和抄袭式的法典编纂,在全面批判和反思传统自然法思想的同时提出系统的历史法思想。

关键词:统一;民族复兴;思想理论;自然法;批判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21101(2014)06002505

Abstract: Savignys historical law thought is the realistic requirement of internal unification in Deutsche and the theoretical support of national independent thoughts, shouldering the political mission of Germany national rejuvenation. Due to the disapproval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and the instinctual reaction of nationalistic dissatisfaction with Frenchs occupation and plundering of Deutsche, it opposes the natural law theory a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French revolution and the human reason of law. Moreover, it opposes the hasty and plagiaristic compilation of code modeling of The French Civil Code on the theoretic basis of natural law, and while comprehensively criticizing and reflecting on the traditional thought of natural law, also proposes a systematic historical law thought.

Key words:unification; national rejuvenation; thought theory; natural law; criticism

任何思想和理论的产生都不是凭空和无缘无故的,都和当时的社会历史和现实密不可分,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创立的历史法学,曾在19世纪的西方社会占据统治地位。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被称为历史法学的旗手,1803年出版的论著《论占有》奠定了萨维尼在学术界的地位,在1814年出版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提出历史法思想,此后萨维尼全身心投入对罗马法的系统研究,先后于1815——1831年出版著作《中世纪罗马法史》,1840——1849年出版八卷本《当代罗马法体系》。萨维尼既否定法律的实现依靠的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一种正义和理性的自然法观点,也反对法律的实现依靠的是以主权者的制裁为基本形式的一种强制力的分析实证法观点,独辟蹊径地提出了著名的“法律民族精神说”,特别是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指出:“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古老的时代,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的特性,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的特征一样,为一个民族所特有”[1]125,由此萨维尼被认为是崇尚习惯法,反对立法和法典编纂的人物,其历史法思想与守旧和保守联系在一起,甚至具有复古倾向备受诟病和责难,萨维尼领导和倡导的的历史法思想强烈主张“德国法律应不假求外国,可在本国民族精神中得之”[2],这种强烈的具有德意志民族倾向的历史法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历史以及国际和国内环境等多方面综合因素决定的,是当时现实社会状况在思想领域中的突出反映,本文试图从德意志民族的视角,探究历史法思想产生的真正原因和历史影响。

一、德国复兴历史背景下坚守民族精神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欧洲主要大国并非服从于同一个国王而成为一个国王统治下的地域概念上的国家,往往是以语言、文化和历史一致性或相同性为纽带的民族认同为基础而产生的民族政治国家,当时处于欧洲心脏地带的德国也不例外,德意志民族思潮迅速兴起,试图以德意志民族认同为基础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以坚守德意志民族精神以实现民族复兴为目的的萨维尼历史法思想应时而生。

1.德意志民族的形成及内部统一的现实要求

德意志民族的产生是一个延续了许多个世纪的漫长过程,德意志人是日耳曼人的一个分支,“德意志”一词最早史见于大约公元8世纪,开始时仅表示在法兰克帝国东部地区使用的一种地方语言概念,法兰克帝国在卡尔大帝统治下达到鼎盛时期,这个帝国包括许多部族,各部族使用的语言有日耳曼语也有罗马语,公元814年卡尔大帝死后法兰克帝国很快分裂为东法兰克帝国和西法兰克帝国两部分,二者之间的界限大致与后来的德语和法语之间的语言界限相一致,也就是现代的德国和法国,这两个帝国从此分道扬镳,开始了不同的民族发展历程。

在西方的中世纪由于卡罗琳王朝绝嗣,法兰克公爵康拉德一世被选为东法兰克国王,从此真正开始了东法兰克向德意志帝国的过渡,因此康拉德一世被认为是第一位德意志国王。

从公元962年到1806年将近一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德意志部分领土曾经被罗马帝国占领而成为罗马帝国版图的一部分,总体上德意志帝国一直伴随着战乱和民族分裂,帝国各诸侯国之间、帝国与西欧各民族国家之间以及新教和天主教之间的争夺不断,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将德国部分领土割让给法国和瑞典,从此德意志民族分裂状态被用国际条约形式固定下来。由于德意志的分裂,到了19世纪初德国在文化和经济上呈现出异常的参差错杂,德国东部的东普鲁士还残存着许多农奴制的生产形式而显得十分落后,而西德意志一部分领土曾属于罗马帝国的版图,在17世纪一直处于法国的势力控制之下,被法国革命军占领过,被迫实行了同法国同样的自由主义制度,具有自由资本主义的部分社会特征。

因此,德意志民族从产生一直到19世纪初,仍然是一个以宗法式农业为主体的封建国家,政治上分崩离析,封建割据依然持续,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民族的现实状况成为民众内心永远的伤痛,如何整合处于四分五裂状况的德意志民族,促使其走向统一并最终走向复兴,一直是民众的希求和一些有识之士不断努力和孜孜以求的目标。政治的分裂和经济的落后导致理论的贫乏,一些注重实际的思想家,力图从德意志民族自身的民族实际出发去理解和消化外来的理论学说,在强调理论的本民族特性的基础上实现理论突破和发展。

2.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兰西国家的强大给德意志以民族复兴的榜样

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使法国的封建势力迅速土崩瓦解,法国从此走上了自由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的道路,国力日益增强,成为当时欧洲大陆实力最强的国家。“法国大革命为德意志提供了民族团结的范例,宣告了各民族的自由和平等”[4],法国大革命不仅对法国本国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而且对其邻国德国也产生了巨大的示范影响力,拿破仑以军事手段占领德国初期,通过武力摧毁了德意志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制度,实行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为德意志民族迅速发展创造了一定的社会有利条件。

法国大革命的巨大冲击力和随之而来的拿破仑入侵和对德国领土的部分占领,促进了德意志固有封建制度的快速瓦解和新兴资本主义的发展,拿破仑占领期间在德国西部和西南部的资本主义改革,使得作为法国大革命重要成果的《拿破仑法典》在该地区被强制实施,法国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思想使德意志进步人士大开眼界,而此时的德国尚未实现民族统一,两个具有共同渊源的相邻民族的状况形成鲜明的对照,一方面是法兰西民族日益强大,影响力波及整个欧洲和世界,另一方面是德意志民族积贫积弱和内忧外患,以法国为榜样实现民族复兴,这在当时德国民众和知识界几乎成为普遍共识。

在外界和内部社会环境的综合影响下,当时的很多改革家、爱国者和学者从不同角度和视角阐述了德意志统一和强大的设想,于是研究已有的法律和民族法律制度的特定历史,法律的民族起源、影响因素以及不同时代的法律坏境成为学术界和思想界主流,这为历史法思想的核心“民族精神”的提出提供了社会文化土壤。

3.德意志民族独立急需思想理论的支撑

拿破仑对德意志占领的中后期,实行民族扩张和掠夺政策,特别是在耶拿战役和《提尔希特和约》签订之后,拿破仑的对外战争逐渐走向它的反面,即由反对封建国家的武装干涉,保卫法国大革命胜利果实的正义战争转变为法国大资产阶级对外进行民族掠夺的侵略战争,从而激起了被占领国家和地区人民的强烈反抗,“拿破仑在德意志以‘革命者身份出现的同时,又充当了贪得无厌的掠夺狂”[5],在德国的法国占领区的人们不仅受到异族的政治统治,在经济上也受到征服者的盘剥和掠夺,而且拿破仑在占领区推行法语,排斥德意志传统文化,这些都严重伤害了德意志民众的自尊心,拿破仑的掠夺和强力压迫政策,导致了德国反对拿破仑民族运动的兴起。

在反对拿破仑占领期间,这些民族主义者把从理性禁锢中释放出来的强烈热情完全倾注于民族身上,迅速站在狂热的德意志民族立场上,把过去单纯文化意义上的民族认同转变为一种反对异族统治和谋求民族独立的思想潮流,这种思潮一度成为拿破仑战争期间德意志民族的主流,这对于德国民族自豪感的培养和民族自信心的增强,以及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形成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从1800年起德意志掀起了猛烈的反法民族运动,在不断抵制拿破仑占领和掠夺的民族解放运动中,在德意志民众和知识分子中逐渐形成了对自己本民族、人民和种族的认同和感兴趣的民族倾向,后来这种民族情绪发展成为整个德意志人反对法国占领和拿破仑统治,甚至反对法国大革命的思想武器,它一度控制了德意志民族的整个精神生活,这些民族主义者坚持保守的和非理性的观点,反对社会契约论,认为在一个国家中人民是由血统、遗传和历史有机地连接在一起的,一个国家或民族有其独特的历史、个性和精神,历史法思想初现端倪。

1812年拿破仑进攻俄国惨遭失败,兵败的拿破仑惨遭流放,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受到严重挫折而暂时处于低潮,这给德意志民族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会,当时被民族思潮所笼罩的德国的普鲁士邦作为反法同盟的主要成员,试图建立一个以自己为主导的民族独立国家,并且急需确立一种自己独有的思想理论体系,与作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的古典自然法学的普遍理性主义相抗衡,建立具有民族精神的法律制度以适合自己国家的思想观点逐渐成为法学家们的普遍共识,法律民族主义为历史法思想赢得了人心,一些注重实际的思想家,力图从德意志自身的民族实际出发去理解外来的理论学说,强调法学的民族性特征,历史法理论和以萨维尼为代表人物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应时而生。

二、在批判自然法传统中明确提出历史法思想的内核

德国历史法思想是在自然法思想和自然法学派成熟阶段而产生的, 19世纪初自然法思想是一种普世和流行的世界主义学说,这种学说以整个人类社会为自身唯一的适用对象,完全没有顾及各个国家的不同国情和不同民族的现实发展水平,历史法思想批判自然法思想过于强调世界主义而忽视民族特色,过于理想主义而忽略不同民族的现实基础,认为世界整体化无论从经验还是现状来说都是不可及的幻想,在法国大革命的激情过后,人们开始对作为普遍性和共通性的理性主义展开了深刻的反思,“与启蒙学者的华美约言比起来,由理性的胜利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竟然是一副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6],于是一场现实主义思潮伴随着民族精神席卷整个欧洲大陆,从历史的视角用历史分析方法来构建了自己的理论和学说体系,也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诞生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以萨维尼为领军人物的历史法学派应运而生,历史法思想的主要内核趋于明朗化,他们从否定以“理性”为基本特征的古典自然法理论为突破口,提倡法是“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主张对法的历史性研究和强调习惯法的重要意义,反对在充分理论准备之前的仓促的法典编纂。

1.批判古典自然法理论,提出历史法思想的基本观点

盛行于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宣扬“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的观念,过于强调理性,把是否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别现实法律是否为真正法律的唯一标准,并作为完善实在法律形式的理想向导,侧重探讨所谓的自然的法和永恒的法,并杜撰某种“自然状态”作为自己理论预设的前提,用主观的逻辑演绎来取代历史的真实,这在方法论上违背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自然法思想在冲破中世纪蒙昧神学思想的束缚,推动启蒙运动的发展,帮助资产阶级夺取政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理论指导作用,但法国大革命采取的疾风暴雨式的暴力革命形式和一些过火行为,引起邻国一些贵族阶级的恐慌和不安,他们从内心本能地抵制这场革命,“这次革命达到了一些目标,但对许多实际问题确实不能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说明,这种状况促使整个欧洲形成了反对理性主义的倾向”[7]。

这种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思想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在欧洲占据统治地位,之后自然法思想开始走向没落,人们在反思法国大革命过激行为和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之后,认为即便是改革也应该限定在法律秩序范围之内,同时德国和英国抵制法国大革命在某种程度上阻扰了法国革命思想在整个欧洲大陆的扩散和传播,并使基于保守和传统的民族思想得到了加强和宣传,“这种法律思想反映在法律思想领域,就表现为人们在经历法国大革命的冲动之后的失落,反思现实和怀念过去,法律变革的热情受到阻碍,转而强调法律的历史和传统”[8]。

萨维尼基于对法国占领的反感和对德意志民族的特殊感情,从德意志民族统一的立场上提出了自己的历史法思想和主张,他否定自然法的普世观念,反对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立法观点,他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认为,自然法是一个不足为据的超经验的先天假设,它根本不能作为法的渊源,而人定法的形成也不是由于立法的结果,而是在立法者的活动范围以外形成的,所以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即通过人类的普遍理性制定出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典的观点是幻想和荒诞无稽的,即使改革也应接受英国“光荣革命”的渐进形式,反对流血和暴力式的法国大革命,因此,他们希望把改革限定在法律范围内,在尊重历史和传统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实现德意志统一以建立法律秩序。

2.反对自然法的“法是人类理性”,提倡“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1814年德国自然法学者蒂堡发表《论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的文章,主张以人类理性为基础制定一部全面反映自然法理念的德国民法典,蒂堡的建议遭到萨维尼强烈反对,萨维尼在撰文批驳其观点的同时提出了一整套全面的法的“民族精神”理论学说。

就法的产生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的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造”[9],“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就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发展中,“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1]128。

就法的本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造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萨维尼指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的早期阶段,法就已经有了固定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的民族精神,是产生实定法的土壤。因此对每个人的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一的法”[10],这种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民族精神”,帮助发现“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

就法的基础萨维尼认为,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最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法律。

3.反对照抄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的《法国民法典》仓卒进行法典编纂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不仅国家四分五裂而且法律也不统一,当时不仅存在着古老的蛮民法和由各种族的习惯组成的种族法等多种法律形态,而且属人法和属地法严重冲突,法律的适用面临许多困难,而作为法国大革命重要成果的《拿破仑法典》对德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以自然法学家蒂堡为代表的一些德国思想家们产生了一种要求以《拿破仑法典》为蓝本,复制一部《德国民法典》以促进民族统一的强大呼声,萨维尼当即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文中对此提出批评,尖锐地指出:在当时德国法学界还没有对德国已有法律制度进行广泛研究的情况下,绝对不适宜编纂统一的法典,他认为德国法学界当时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德国法发展的历史,研究罗马私法、旧德国法和现存德国法及它们各自的历史发展,只有具备了这些方面的现实和历史知识,才能编纂出一部充分反映德意志本民族特点的成功的全德统一法典,否则在没有充分的历史研究和理论准备的前提条件下仓促编纂法典,只能是盲目照抄《拿破仑法典》,不可能制定出具有德意志本民族特色的民法典。

由于《拿破仑法典》是以自然法为其理论根据的法国大革命的重大成果之一,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坚决反对照抄该法典,这一方面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不赞成法国大革命,另一方面也是他们对拿破仑长期占领和掠夺德意志民族所表示出反感的民族情绪的表现,从表面上看似乎历史法学反对编撰法典,代表落后的和反动的地主阶级利益,事实上从当时的现实社会背景来看,历史法学反对法典编纂,恰恰是当时整个德意志民族对法国占领不满情绪的正常反映。

三、 结论

萨维尼历史法思想深深根植于德意志民族的社会土壤之中,不仅受到德意志民族根深蒂固的影响,而且更是德意志民族复兴在思想领域中的正常反映,这其中一方面当时四分五裂的德意志民族急需整合和统一,以此作为社会基础和前提条件实现民族全面复兴,萨维尼历史法思想是德意志民族实现内部统一和实现民族复兴的思想理论支撑,所以历史法思想强调民族自豪感,非常重视在民族精神中发掘法的素材,呼唤意志自由、民族精神和民族法律,提出了法律乃民族精神,法必须源自于民族的内在本质的观点,是提升德意志民族凝聚力的具有德国特色的法学思想,另一方面萨维尼历史法思想与传统自然法思想严重对立,反对法国大革命以及作为法国大革命思想武器的自然法思想,批判强调过于理想化的古典自然法以及以此为理论根据而爆发的“激进的法国大革命”,反对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制定出适用于整个人类的普世性法律,法是人类理性的

体现的学说,提倡法是具有不同民族个性和特点的,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历史法思想反对急功近利进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认为在没有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准备情况下盲目的法典编纂,只能是照抄照搬《法国民法典》,事实上这是对法兰西民族占领和压迫德意志民族不满的民族情绪的正常流露。

萨维尼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法学家,在人们的观念中萨维尼及其历史法思想几乎成了保守和倒退甚至反动的代名词而备受抨击和诟病,甚至有不少人认为他的“民族精神说”促使后来德国纳粹的形成,从而把萨维尼批的一无是处,这是对萨维尼思想断章取义的认识,站在历史的角度客观地评价,萨维尼作为一代法学大师以其对当时德国社会现状和需求的深刻了解为基础,引领当时的德意志民族的社会思想潮流,建立起了历史法学理论体系,历史法学鼎盛于19世纪中叶,主导世界法学舞台近一个世纪,掌控德意志民族法律心灵几乎百年,影响到许多国家和知名学者,历史法思想不仅成为世界法律思想宝库中的璀璨明珠,而且在其指导下经过70多年充分的理论准备,在借鉴《法国民法典》的相关理念,并同时秉承日耳曼法历史传统制度的基础上,于1900年颁行的《德国民法典》成为世界上最严谨、最完善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典,而成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经典,萨维尼历史法思想尽管有缺陷但总体上是一种理论创新,不仅成为德国思想家对世界法学的开创性贡献,而且是德意志民族对于世界思想文化影响力的巅峰之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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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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