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大数据背景下法院宣传工作探析*
2015-02-0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
大数据背景下法院宣传工作探析*一、大数据时代新媒体形成的必然性及其舆论优势
“新媒体”一词第一次出现在1967年的美国,是指在20世纪后期在信息传播领域出现的、建立在数字技术基础上的、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相对于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大众传播媒体的新型媒体形式。随着人们对新媒体使用的日渐频繁与广泛,新媒体在满足用户基本信息获取需求的同时,已日渐成长为一个集信息、观点、民意于一身的舆论平台。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不断表明,新媒体对于舆论的影响力正在迅速增强。总体上看,新媒体具有以下舆论优势:
(一)传媒主体的大众性。新媒体时代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传播信息的渠道,都可能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新闻传播不再只是政府机构、新闻单位的事情,除党报、国家电视台和官方网站等“官方”媒体外,博客、论坛等“民间”媒体迅速发展,人人都可以是“读者”,也可以是“记者”,有个形象的比喻就是每个人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互联网成为不同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维护基本权益的发声平台。
(二)信息内容的多样性。新媒体不仅支持用户传播文字、图片,还支持音频、视频等多媒体信息,涉及生活、学习、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中,以报道重大事件、反映政府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表达群众利益和赢取公众支持成为了信息传播的主要内容。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传播信息的渠道,都可能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言语的表达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权力。在网络中,人人都拥有平等的发表言论的权力,人人都是引领媒体传播的主体。互联网成为不同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维护基本权益的发声平台,微博的盛行更加奠定了传播全民化的局面,这也决定了传播信息内容的多样性。大麦克风时代的来临无疑是最为明显的特征。
(三)信息传播的互动性。通过新媒体平台,社会各阶层包括公共知识分子、中等收入阶层、成功人士、草根阶层、政府和官员、媒体记者、辟谣者、境外媒体和互联网上各色人等均可以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互相交流、对话。这种畅通的言论通道与开放型的舆论环境给人们交流思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一些蔓延于网络的“情绪型舆论”,有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很大,从而加剧了受众的盲从与冲动。
(四)观点意见的多样性。博客、播客等新的传播方式,使得社会成员能个性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传播自己关注的信息,传播内容和传播形式均是“自己说了算”,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容易通过一些偏激的观点和无中生有的信息引起他人“共鸣”、“跟帖”,制造社会混乱。“媒体审判”影响舆论导向与司法公正。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公众通过新媒体平台行使政治和公共事务监督权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各种新媒体舆论监督“越位”的现象越来越多。通过新媒体平台产生的“媒体审判”,给社会公平、公正、平等的司法进程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影响。网络审判会在网民中自发进行,甚至演化为现实中的侵扰,从而影响事件的进程和司法判断,导致不公正的处罚。
(五)信息传播的时效性。新媒体信息传播打破了传统媒体定时传播的规律,表现出即时、实时和全时的特征。普通社会成员随时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短信等终端发布、接受各类信息。许多信息在很短的时间成为社会“热点”,互联网的触角已经伸到了世界的几乎每一个角落,信息在网上的流通已经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网络传播的分众化使受众的反馈行为更加及时,新媒体的传播具有“靶向性”的特点,能够达到“精准传播”的效果,不但增加了受众对信息的反馈动力,而且提升了用户参与行为的频率,使得受众接受信息的反馈行为更加及时,显著提升了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的互动性,但另一方面,也容易很快被新的“热点”所代替。
二、新媒体优势对传统媒体的冲击与博弈
随着人们对新媒体使用的日渐频繁与广泛,新媒体在满足用户基本信息获取需求的同时,已日渐成长为一个集信息、观点、民意为一身的舆论平台。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不断表明,新媒体的舆论影响力正迅速提升,从多个层面对传统媒体带来了冲击与挑战。
(一)在传播平台层面,主动性与被动型的博弈。体制内舆论场包括党报、国家电视台和网站新闻;民间舆论场包括口头舆论场、网络和“自媒体”。传统媒体受众只能被动地阅读或者观看毫无差别的信息内容,每个新媒体受众手中最终接受到的信息内容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舆论场重叠的部分越大,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越强;两个舆论场重叠的部分越小,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就越弱。如果两个舆论场根本不能重叠,主流媒体就有丧失舆论影响力的危险。所以,如果传统媒体失语,互联网、手机和无线电足以撼动社会。
(二)在传播主体层面,大众性与特定性的博弈。新媒体时代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传播信息的渠道,都可能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言语的表达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权力。互联网成为不同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维护基本权益的发声平台,微博的盛行更加奠定了传播全民化的局面。据统计,当前有2/3的信息来自互联网,仅1/3的信息来自传统媒体。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数据显示,由微博曝光的危机事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占比33.3%,2011年占比66.8%。
(三)在传播途径层面,主导型与受众型的博弈。传统媒体是媒体主导受众接收信息内容,新媒体则是受众主导自己需要接收的信息内容。博客、微博等新的传播方式,使得社会成员能个性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传播自己关注的信息,传播内容和传播形式均是“自己说了算”。也正因为如此,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发布的一些偏激的观点和无中生有的信息很容易引起他人“共鸣”、“跟帖”,制造社会混乱。如2014年11月18日宣判的“立二拆四”案,网络推手“立二拆四”真名杨秀宇就是通过炮制消息造成了多起网络新闻事件,其中包括网络上流传甚广的“干爹888万带我包机伦敦看奥运”、“僧人后海船震门”等事件,其中最为网友所熟知的是推红郭美美事件。
(四)在传播效果层面,时效性与滞后性的博弈。新媒体信息传播打破了传统媒体定时传播的规律,表现出即时、实时和全时的特征。普通社会成员随时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短信等终端发布、接受各类信息。许多信息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社会“热点”,互联网的触角已经伸到了世界的几乎每一个角落,信息在网上的流通已经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网络传播的分众化使受众的反馈行为更加及时,新媒体的传播具有“靶向性”的特点,能够达到“精准传播”的效果,不但增加了受众对信息的反馈动力,而且提升了用户参与行为的频率,使得受众接受信息的反馈行为更加及时,显著提升了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的互动性。
三、新媒体形势下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价值需求
现代社会是典型的传媒社会,媒体正在全方位地影响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媒体格局日新月异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宣传工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油鼓劲,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一)新闻宣传是助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环境需求。司法宣传是推动工作发展的思想保障,是法院的软实力。司法决策是否符合民意,法院工作能否获得支持,工作成效能否赢得社会各方面的认同,都需要通过司法宣传及时地反映和反馈。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高,化解矛盾的难度和压力也越来越大,如何充分展现法院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各方面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是法院宣传工作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新闻宣传是推进司法公开民主的制度需求。司法宣传是人民法院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沟通联络民意的重要平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权观念日益增强,对严格公正司法、民主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各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对人们思想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公众了解司法的重要渠道。如果缺乏对社会关注问题的及时报道、对媒体和舆论的正确引导、对审判工作的依法公开,就容易导致一些片面的、失实的言论掩盖客观事实,影响人们对司法工作的认知和评判。只有充分借助媒体的力量,客观、公正、及时地报道司法工作,实现“阳光司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能让社会公众更多地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理解司法,进而信任司法。事实证明,越是害怕公开、捂着藏着,越容易造成误解、引起怀疑,越是主动公开、主动曝光,越能够赢得公众的理解和信任。
(三)新闻宣传是提升司法公信权威的路径选择。随着媒体传播的多元化、网络化、大众化,司法工作随时会处在舆论的中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舆论评判。特别是一些西方媒体基于意识形态或政治策略,把司法和新闻作为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两大战略突破口,利用司法个案、通过舆论炒作攻击我国司法制度、扰乱社会秩序;一些利益群体为博取诉讼效益最大化,借助媒体恶意炒作司法个案,向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如果缺乏正确的宣传和引导,媒体一边倒的声音就会压制司法理性、损害司法权威。这迫切需要司法宣传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恐媒”、“拒媒”、“防媒”等错误观念,提高与新兴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打交道的能力,真正使法院宣传工作成为提升司法权威的助推器、化解社会矛盾的缓冲器,进而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司法。
四、新媒体形势下法院宣传面临的问题及困惑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虽然经常讲做好宣传工作是为大局搞好服务的前提,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是深化法院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做好领导工作的基本手段,但大部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仍然没有把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上重要议事议程,纳入法院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推进,没有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造成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完善。
(二)管理机制不规范。一是缺乏统一管理机制。缺乏涵盖发布内容、发布流程、审批程序以及如何与网友互动交流、进行舆论引导等方面统一的制度性规范,造成新媒体运行及管理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未设立专门宣传部门甚至没有专职的宣传工作人员的基层法院,容易造成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的情况。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新媒体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无法得到充分调动。二是重前期建设、轻后期维护的现象明显。部分法院在新媒体建成后疏于后期管理维护,致使新媒体发布信息数量少、内容更新缓慢且缺乏原创性。个别基层法院主要依赖转发上级法院微博内容,转发率高达90%以上。此外,部分法院新媒体也存在“空壳化”现象。三是新媒体资源管理体系有待优化。法院间新媒体力量分散,资源未充分整合,除宣传内容转发外,缺乏实质性交流互动,未能实现多平台发布、多账号协作、一体化管理。法院干警尤其是法院领导、优秀法官使用实名认证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积极性未得到充分调动,开通比例较低,发表意见少,活跃度低,造成缺乏代表法院系统的意见领袖,缺失联接法院官方媒体与新媒体受众间的桥梁纽带。
(三)新媒体运用不平衡。一是纵向发展不平衡。当前,微博直播庭审已成为法院系统推进司法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但由于受资金、技术等因素影响,法院新媒体建设水平呈现出由高级法院到低级法院递减的趋势。二是横向发展不平衡。同是基层法院,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在新媒体建设上由于无法得到充足的资金投入以及更加专门、精细的后期维护,造成新媒体开通率低,内容更新慢,功能设置不齐备,粉丝活跃度低,发展动力明显不足。三是微信等新兴新媒体利用程度明显不足。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传统新媒体的发达程度要远远高于微信等新兴新媒体,从开通情况看,法院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的开通率达到了100%,但对于交互式功能更强的微信,法院开通率偏低,对微信的运用程度不高。
(四)功能发挥不充分。一是“自说自话”,缺乏交流互动。部分法院新媒体在栏目设置、宣传题材等方面直接复制法院内部网站内容,未考虑到新媒体受众的专业能力、关注重点,使得新媒体又回到了“填鸭式”宣传的传统媒体套路,无法充分吸引网民参与互动交流,致使新媒体活跃粉丝少。个别法院对网友留言不闻不问、不理不睬,与网友较少交流互动,极个别法院甚至采取“关闭私评”、“拉黑网民”等极端方式拒绝与网民互动。二是诉讼服务功能有待深一步挖掘。新媒体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其互动交流功能,如果这个功能得不到运用,那么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就没有实质区别可言。实践中,法院新媒体普遍以司法公开为主, 多数未设立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部分法院虽开通了便民服务平台,但其内容多为诉讼须知、风险提示等,未能充分运用新媒体的互动交流功能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三是“各自为战”,新媒体服务司法决策功能有待加强。法院新媒体可以积累大量网民对法院司法行为的评论、私信等资料,对此类资料的统计分析不仅可以帮助法院对当事人行为进行预判,而且能够全面掌握人民群众对个案裁判结果、法院工作乃至司法政策的意见建议,从而促进统一裁判尺度,增强法院工作科学性。司法宣传工作的宗旨不应仅满足于提升司法形象、维护公信权威,还要通过宣传吸收社会对司法工作的反馈来推动司法工作更好地发展,但当前法院新媒体工作中,基本上是为宣传而宣传,还没有上升到通过新媒体进行大数据分析以服务司法决策层面。
(五)队伍能力不适应。一是对新媒体认识存在偏差。从事新闻宣传的同志对新媒体认识不深甚至存在偏差,有畏难情绪,担心进行宣传会引发不必要的负面舆论炒作,因此始终对新媒体应用保持警惕,甚至拒绝运用。二是管理人员综合能力亟需提升。部分新媒体管理人员的文字表达和公众互动交流能力欠佳,且对新媒体传播规律知识匮乏,造成稿件内容不符合新媒体用户阅读习惯,发布时间错过网友阅览高峰时间,致使许多稿件难以收到预期宣传效果。三是专职管理人员难以保证。尤其是基层法院新媒体管理人员流动性强且多为兼职,个别法院甚至由临时聘任人员对新媒体进行管理,造成管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新媒体运行质量无法保障,甚至引发突发舆论事件。四是管理人员培训效果不佳。当前对于新媒体管理人员的培训多以课堂讲授和知识信息灌输为主,缺少实战性的授课内容,对新媒体管理人员综合技能的提升效果并不明显。
五、新媒体形势下法院新闻宣传的应对与选择
(一)把握新闻宣传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切入点。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指出,执法办案和新闻宣传是法院工作的两驾马车,两者之间不应背道而驰,而应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关系。法院的新闻宣传必须紧紧抓住执法办案这一前提和基础做文章,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讲好中国法治好故事,才能使其有血有肉,具有生命力和影响力。一是法官应当会做新闻传播者。法官不仅通过法律文书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还可以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来释法明理,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传播出去,将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生动实践传播出去。我们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都要落实判后答疑责任,适时开展上门回访活动,努力培养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其解释裁判理由的技巧和水平,让公众对法官的素质、形象有直观感性的认识。二是公开庭审应当成为宣传的新途径。公开庭审不仅是当事人双方公开的对话和博弈,更是展示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坚持公平正义的最好途径和平台。我们着力避免陷入法官在庭审中除了主持秩序以外无所作为的误区,尽可能地在庭审过程中完成证据采信、法律事实认定等工作,力争提高当庭裁判率,以打消公众对幕后操纵、暗箱操作的疑虑。三是裁判文书应当成为宣传的重要素材。周强院长指出,要让每一个判决书成为生动的法治教材。一份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不仅是向公众传达对法律正确理解的重要渠道,也是培育全社会法治意识、提升法院公信力的优秀素材。我们要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对举证责任、事实认定、争议归纳、利益衡量等等充分说明理由,做到理据充分、令人信服。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充分发挥裁判文书作为法院与公众沟通的桥梁作用。
(二)提高新媒体形势下新闻宣传工作传播影响力。要深刻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统筹运用,客观、及时、全面地公开法院工作信息。没有开通官方网站的要尽快开通,已经开通的要加快升级。各级法院要把加快建设全省法院微博、微信群作为“一把手”工程,全面落实人员、设备、经费等保障措施。要进一步发挥微博等新媒体在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平台。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其传播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过了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如果不加以有效利用,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在新媒体环境下失去声音、丢掉阵地。但微博也是把双刃剑,利用不当,很可能带来网络舆论炒作。要高度重视微博维护和管理,制定完善的信息收集、报送、审核、发布流程,统筹好新闻宣传部门和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微博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获取重要信息。要积极增进与网民的交流互动,切实发挥微博在开展新闻宣传、信息公开、便民服务和舆论引导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注意慎重发布信息、慎重选择关注对象、慎重进行回复。要注意保持官方微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粉丝量、传播力和影响度盲目跟风,坚决杜绝发布或转发与官方身份不符的言论。要为官方微博的开通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加大对微博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微博发布和网民交流能力。要运用全媒体手段开展宣传。既重视发挥权威性强、公信力高的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又注意发挥都市类媒体在传播主流声音、服务百姓生活、通达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还要继续发挥自有报纸、刊物和官方网站等自有媒体的作用。坚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不断健全新闻发布会、媒体座谈会、媒体策划会等工作机制,把法院依法公开的信息与媒体关注的问题、公众感兴趣的话题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以公开的姿态、公正的裁判和适度的宣传来引导人民群众客观、平和、理性、正确地评价法院工作。
(三)妥善做好新媒体形势下涉法舆情应对工作。新媒体时代,涉法舆情更加错综复杂,呈现出传播快,互动性、参与性强等特点,一个小的新闻点经过网络扩散可能迅速成为全国炒作的热点。必须增强危机意识,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尽可能地防患于未然。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四个同步”:一是坚持舆情应对与审判工作同步。舆情背后是案情,案情决定舆情。负面舆情出现时,应由涉事部门与新闻宣传部门共同应对,不能简单地认为舆情应对只是新闻宣传部门的事。要坚持实情第一、舆情第二的原则,做到案件处理工作与舆论引导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二是坚持案件审理与风险评估同步。按照“先评估、后启动”的原则,重大敏感案件一进入法院,办案部门要及时与新闻宣传部门通气,在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重要节点都要做好风险评估,制定舆论引导预案,统一宣传口径,确保有备无患,应对得当。三是坚持归口管理与上下联动同步。要严格落实归口管理机制,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受理媒体采访请求,统一新闻发布,统一组织策划宣传活动,其他部门和干警不得擅自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在媒体上发表评论。四是坚持舆情应对与舆论引导同步。在处理舆论炒作的案件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回应关切,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抢占舆论引导先机,最大限度地挤压谣言传播空间。对舆情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对不实言论要及时澄清,避免升级发酵;对属实的要立即整改、尽快回复;对于舆情中的合理成分要虚心采纳、诚恳接受,争取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各级法院应牢固树立宣传“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完善新闻宣传整体联动机制,形成“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整体联动、一呼百应”的新闻宣传工作新格局。一是成立独立建制的新闻中心,与最高法院的新闻局形成呼应,摆脱宣传的功利性,发挥新闻的中立性,把新闻宣传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形势任务,认真研究规律特点,及时解决重大问题。二是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按照政治素质好、审判业务通、新闻意识强、新媒体运用熟的要求,选好配强新闻宣传工作人员。三是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培训,着力提升政策领悟能力、新闻策划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媒体沟通能力,增强基层一线干警的舆情敏感意识,使其知道在司法工作中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四是建立新闻宣传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应专门安排宣传经费预算,加强新闻宣传装备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提高工作信息化和科技化水平,满足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宣传工作即时、数字、兼容的需要。
责任编校:姜燕
*本文系2014年省法院院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关升英;课题组成员:郑红军、闫继勇、邵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