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路上逐“法”而行
2015-02-06王海光
●王海光
成长路上逐“法”而行
●王海光
寒来暑往,春去秋来,不知不觉间《山东审判》已经走过了三十个年头。倏忽之间,它稚嫩的脸庞好像变成了中年的轮廓;它所附载的三十年笔墨清香,透出了字里行间的温情;它在不断地锤炼筋骨、健壮体肤中如鹰击长空般为法院的改革而振臂高呼,亦如鱼翔浅底为法院的发展而低吟浅唱。对这三十年,我没有详细的解说权,但在法院工作近二十年的我,却触摸得到《山东审判》的成长足迹。二十年来,正是在《山东审判》的一路陪伴下,我从一个青春热血又带着些许轻狂锐气的学生成长为一名淡泊宁静又充满理性严谨的中年法官。
二十年前,迈出大学的象牙塔,到环翠区法院第一天报到上班,心里憧憬着作为一名法官的神圣与荣耀——身着法袍,坐在审判台前,庄严的敲响法槌,一声“现在开庭”将法律的权威演绎到极致……就在我一遍遍想像这种场景时,我被告知到法院研究室从事文字材料的写作……和大多数人一样,我认为在法院工作只有坐在审判台前敲响法槌、依法惩恶扬善才是正义的化身;只有身着法官服奔走于乡间地头、巡回办案化解矛盾才彰显职业的神圣。而坐在办公室,年复一年、日复一日从事平凡且枯燥的文字工作,不会有什么前途。才过去十几天的时间,我对周围的一切开始迷茫起来。直到有一天,我在办公桌上发现了一本外表算不上精美但却墨香四溢的《山东审判》——充满精深哲思和法律光芒的开篇语、生动描绘审判要案的纪实故事、司法前沿的法理分析、法官办案中凝集智慧与爱心的切身感悟……让我深深地陶醉其中。从此,我与《山东审判》结下了不解之缘。杂志一到,我总是第一个阅读。走进“院长论坛”,倾听资深法官高屋建瓴的谈吐;在“改革与探索”中,把握司法改革的脉搏;联系“审判实践”,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同事们一道“探讨与争鸣”,在唇枪舌战中扩展自己的视野;在鲜花烂漫的“法院文化”里,放松自己的身心。
《山东审判》指引我走进了“法律之门”。我开始试着将自己写的文章给《山东审判》投稿,期望着自己的文字也能变成铅字,等到最新一期的《山东审判》出来,我从头翻到尾,也没发现自己的名字。失望之余,有点不服气地阅读那些被采用的文章。读着读着,感觉到了自己的差距,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文字写作水平,我报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欠缺的知识进行“恶补”。四年之后,我先后通过了二十七个科目的考试,顺利完成了文秘专业的所有学科。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对《山东审判》的长期阅读中,我也慢慢学会了撰写理论调研文章,蛰伏已久的写作激情重新迸发出来。受《山东审判》的不断熏陶和濡染,我开始在工作中发现、挖掘各类素材,积极采写各类理论文章。当第一篇理论文章《从商事审判实践看威海市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在《山东审判》发表,内心的喜悦无法言表……接下来,我利用到业务庭采集素材的机会,尽可能了解关于审判实践中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利用研究室掌握司法统计数据的便利条件,先后撰写并发表了《关于下岗职工子女抚育费问题的调研》、《关于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等文章,进一步激发了我的写作动力。在此基础上,我开始深入挖掘并思考法院某一领域的工作,在实证的基础上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撰写的《做实人民陪审制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正相关》、《“扁平化管理”应对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庭审网络直播缘何“遇冷”》等论文,分别在法院系统组织的论文研讨中获奖,并全部被《山东审判》采用刊发。这期间,虽然《山东审判》几经改版,但我始终追随。现在回想起来,这段与《山东审判》一路同行的日子,真是忙碌而快乐。
时间久了,我发现我写的文章似乎只能在“调查研究”栏目发表,对于“司法论坛”、“实务求真”、“文书点评”等涉及审判业务的领域,我则根本无力涉足。彼时的我,只是一名法官培训中心事业编制的书记员,审判对于我来说尚遥不可及。于是我再次为自己制订了一个目标——通过司法考试。我抛开了浮躁和杂念,认真对待工作与考试的关系,一次性通过了这次考试。2010年9月份,山东省高院首次面向全国招考160名初任法官,只要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具有两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者都可以报名。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最终我以威海地区第一名的成绩顺利过关,并在不久之后,拥有了法官资格,坐在审判台前运用我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依法裁判。前段时间,我接到《山东审判》编辑部的电话,称我的一篇文章要在最新一期《山东审判》的《实务求真》栏目发表,让我再压缩一下字数。放下电话,我在心中默念:“是《山东审判》给了我学习的动力源泉,圆了我的法官梦想,‘军功章’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山东审判》就是我汲取法律营养的源泉,是帮助呵护我成长的挚友,同时也是净化我心灵沃土的甘露,二十多年的成长路上,我逐“法”而行。
缘起,我与《山东审判》相识;缘续,我与《山东审判》相知;缘起缘续,我与《山东审判》就是永远的挚友,我们将一起偕手同行……
(作者单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