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当事人的种类怎样划分?
2015-02-06
共同当事人的种类怎样划分?
共同当事人可分为以下两种:
(一)必要共同当事人,即当事人为2人以上,其争议标的是共同的,并向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必须合并处理的,称为必要共同当事人。如某公司多名女工因用人单位未执行国家生育保险规定,集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由于这种集体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共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将其视为一个整体,为保护她们的共同权益,必须合并处理。这些女工,就称为必要共同当事人。
(二)普通共同当事人,即当事人为2人以上,其争议标的是同一种类,仲裁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处理但不一定合并裁决的,称为普通共同当事人。如甲乙丙丁四人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对他们提起仲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甲乙丙丁四人的情况不同。赔偿金的数额也不同,但都属于经济赔偿这类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合并处理有利于简化程序,加速案件的审结,且又不影响办案质量,可以合并处理,也可以分别处理。即使合并处理,由于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标的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应分别作出确认各自劳动权利、义务的仲裁裁决。上述案例中甲乙丙丁四位被申请人即为普通共同当事人。
共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共同当事人的分类不同,其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一)关于必要共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必要共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统一的,从他们在同一标的上的争议来看,每个共同当事人都是独立的主体。但他们为了维护共同的权利而集体向仲裁机构申诉时,就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处理这类集体争议,共同当事人不能每个人都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参加仲裁活动的代表人应具有保护共同当事人所有人利益的能力。共同当事人的代表人的行为或接受对方所为的行为,经得全体共同当事人承认后,其效力及于全体;否则,对于其他共同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必要共同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二)关于普通共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普通共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的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共同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内部法律关系。他们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中任何人的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其他共同当事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当事人均无发生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能够成为共同当事人?
可以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在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下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形态。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进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能否与用人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可以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的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什么是主体适格?
主体适格。又称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的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可以自己的名义充当当事人的资格。具有仲裁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有针对适格的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适格的当事人才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申请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作出有效裁决的前提。
如何判断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适格?
判断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适格应从以下几方面着眼:一是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即能不能作原告;二是被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即申请人是不是告错了对象;三是第三人是否适格,即是不是应将某一方作为第三人处理,实质还是属于是否告错了对象。具体来说,判断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适格:一是要看当事人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是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三是要看第三人是否同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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