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理性与政治理性的有机统一
2015-02-06郑家泰
●郑家泰
坚持法治理性与政治理性的有机统一
●郑家泰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与社会,是政治开明、进步、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能够更有效率、更为有序、更为可靠地实现政治目标和政治理想。推进国家与社会的法律治理,就需要改变政法不分、政法一体的传统执政模式,将政治手段与法治方式作适当的功能分立,尊重法律治理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职业方法。依靠法律的职业方法进行的国家与社会治理,使得全体公民都遵守公认的行为底线、共同规则,谁违反底线和规则,就得平等接受法律的规制。由此,通过一体遵循的法律共识,实现了不同种族、信仰、性别、贫富公民的社会“大联合”,较之于通过政治方法的社会组织,更有公约力、更具稳定性。在公民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都能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纷争,都能在法律的规制下获得公平、正义的结果,而不必煞费苦心寻求随机性、或然性的其他力量干预,从而达到有效规范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关系的目的,实现政治效能最大化;同时,通过法治的方式进行国家与社会治理,还在于改变了公权力任性行使的无序状态,一切权力的获得都是法律赋予,一切权力的运行都要于法有据,一切滥用权力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由此使执政行为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政治目标和理想的实现也获得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在政治领导下完成立法之后,各级执政者的主要责任就是组织和动员全民奉法而行,权力拥有者要带头将言行约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不能直接干预司法,不能凭个人好恶左右司法,尊重司法活动结果,创造一个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当前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中央连续作出决定、出台制度,对干预司法的行为明示警戒与惩处;将基层法院的人、财、物提到省一级统管以摆脱地方主义干扰;落实法官职业保障和司法责任制,促使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等等,就是为实现法治创造一个制度化的政治环境,就是要保障法治在不受干扰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规律运行。在这种改革的新形势下,司法工作讲政治,就是要将上述改革要求落到实处,坚持法律至上、人人平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保护公民权利,制约公权,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规范到程序上,推动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达致良法善治状态。
在推动法治价值、原则、制度落实,加快法治自治性建设的同时,还要自始至终注意避免“去政治化”的言行倾向,换言之,“讲法治”的同时还要“讲政治”。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是实现国家治理这一政治功能的重要方式。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样式不同,决定了治国理政模式的不同。实行“三权分立”的近、现代西方国家,在宪政国家体制建立之初,就对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作出了制度性界分,法治担负的政治功能隐退到法治背后,这使得法治看起来与政治“无涉”,政治的归政党,法治的归法院。政治与法治的分立使得法律至上、司法独立价值观深入人心,也确实实现了法律一统天下、社会政治长期稳定的局面。但是,由于法治天然存在蹈规守矩的保守性,更着眼于“向后看”而不是“向前看”,在序化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稳定方面有余而在推动社会创新发展方面不足;又由于法治的自成体系,有着排斥政治、疏离社会的自我封闭、自我固化倾向,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难以满足社会越来越复杂多样的司法需求。这也是在当今一些发达国家司法改革呼声同样高涨的重要原因;政治与法治的分离,还使得政治价值、政治理想、政治方法不能及时获得法治的同步呼应与支持,以“社会契约论”、“票决制”为指导建立起来的政党和政府,历经百年风雨,已将民主原则发展到极致,不可避免走向“民粹主义”的穷途末路。政党缺乏理想、政客迎合选民,政治前景愁云黯淡,政治危机引发的社会运动层出不穷。“契约论”、“分权论”等资本主义制度的理论基石日渐松动。
而纵观我国当代政治(司法)体制改革的宏大图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样式呈现一派生机活力。在当前,亟需改革的是政、法一体的旧习惯、旧体制,促进政、法功能分立,给法治松绑,着力增强法治的自治性,使法治按照自己的规律运行;另一方面,法治发展还离不开政治的方向引领和功能支持。从发展方向来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走群众路线等理念既是科学正确的政治价值观,也是实现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方法论。一个政党,只要坚持这样的政治思想和政治路线,就能够及时发现和集中来自人民的智慧,就能使治国理政工作与时俱进,政治发展就能动力充沛、后劲充足、欣欣向荣;从功能支持来看,法治发展的动力不是来自内部,而是来自社会。法治维系的公平正义观念也是首先从社会产生,而后通过政党领导立法,将其变为法律的原则和规则。因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社会突出问题,是政治之责、政党之责。特别是在社会生活一日千里,新型社会关系层出不穷的改革发展年代,需要政党科学领导立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也只有立法及时,才能给整个法治工作注入新的能量,产生治理社会的效率和效果。这些工作都是法治本身无法自行完成的,需要政治的功能支持。与西方国家相较,我国政治与法治的这种关系样式,更符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更有效率、更有动力、更有前途,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于那种执迷于“三权分立”理论,一心要将法治与政治对立起来的思想和言论,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
法治工作讲政治,就是要确保法治发展与政治理想和目标保持高度一致,不脱离人民、不脱离社会、不背离治国理政“大政方针”。具体到司法实践,一是要确保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是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高度关注案件性质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在规则允许的幅度空间和时间内,把握好司法政策和处理案件的方式方法,当快则快,宜慢则慢;当严则严,宜轻则轻,使得规则落实不打折扣,法律与社会效果相得益彰、洋溢于外,对解决类似社会矛盾、序化社会关系发挥有效的指引和评价作用。比如,在暴恐、贪腐活动严峻之时,就要增强相应刑事司法的打击力度;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时,处理涉及金融、企业的商事案件,就要采取相对宽松的司法措施,防止因司法方法不当加剧企业生存困难;二是要运用好审判结果,对政治提供功能性支持。本来,司法工作只要严格进行,将法律规则落实到位,解决好矛盾纷争,就是履行了法治职责、参与了国家与社会治理。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法治提供专业性的功能支持,进一步提高治国理政的质量和效率。司法领域每年担负着数千万起案件的审理任务,如此庞大的审判资源,是从中总结治国教训、提炼理政经验的“宝库”。司法者从中敏锐发现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将其反馈给党委政府,就能使党委政府检视疏漏,弥补不足,提升政府管理质效、社会治理品质。这是司法应当担负的政治责任;三是要坚持和发展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实行民主司法、开放司法。政治实践因走群众路线而昌明,司法工作也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走群众路线的方式方法。在信息化时代,司法工作已失去神秘性魅力,刻意进行神秘司法、封闭司法与时相违。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源泉不在于其本身的强制力,而来自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理念和裁判活动的真心理解与公认。司法者的任务就是时刻关注社会舆论的发展变化,从中把握和辨别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观念的新认知、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顺应正确的,引导不当的,廓清模糊的,反对错误的,把法律认知和评价清晰地传达于公众。要坚持开放性司法,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互动,在沟通、协商和广泛讨论中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达成关于司法裁判的共识;要坚持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有机统一,广泛接触与案件有关的人和事,最大限度求得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给当事人一个实质正义的裁判结果;当实质正义不可得,必须以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导出裁判结果后,要劝导当事人服从形式正义结论。如无相反证据,各审级都应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如果当事人转而信访,也不应改变裁判结果,可以由相应部门给予其他救济,解决其现实困难;要不断发展壮大人民陪审员队伍,让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接近司法、理解司法、尊重司法,让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外化于行为习惯。
(作者单位: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范岱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