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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 难逃法网

2015-02-06

四川党的建设 2015年1期
关键词:陆某秦某责令

恶意欠薪 难逃法网

(图/CFP)

欠薪“跑路”跑不脱

2013年4月,包工头陆某承包了某小区的维修工程后,组织20余名农民工施工,并和他们约定按照每天200元的工资结算。该工程完工,陆某却拒绝支付工人们工资总计6万元。大家多次催要无果后,便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013年6月,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主持下,陆某给工人们打了欠条,签了还款计划书,并承诺当年9月10日之前付清拖欠工资。

但陆某并没有兑现承诺,2014年春节前,工人们发现陆某不见了,打电话也不接,只能再次求助劳动监察大队。

2014年1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对陆某下发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其在7天内支付工人工资。其间,监察大队队长通过电话联系上了陆某,告诉他如果再不露面,将会对他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但陆某还是不出现。最终,劳动监察大队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4月,陆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提出。本案中,陆某拖欠了20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6万元,从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上来说,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标准,即“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同时,陆某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下发责令书后仍没支付,应当认定为故意。所以,陆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成立。

恶意欠薪及时偿 可免受刑事处罚

2013年5月,钢筋工老周和另9名农民工一起跟着包工头秦某,来到一工业园区工地工作。工作了两个月,老周等10名农民工一分钱也没拿到。经结算,秦某拖欠老周等10人共6.2万元。于是,老周等人找到当地农民工维权中心。2013年8月,维权中心向秦某下达了责令书,责令其5日内给付工资,可秦某在限定时间内仍没支付老周等人工资。2013年8月,警方以秦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其刑拘。被拘留后,秦某着了急,急忙让家属筹集钱款,将工资如数发放给工人。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秦某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遂依法予以免除处罚。

说法:

本案中,包工头秦某拖欠工人工资,无论是从金额上还是从是否故意的认定中,都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因此,人民法院对秦某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老板换了,被欠工资该向谁讨?

张丽和另外16名工友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员工。近段时间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拖欠了员工们4个月的工资,共计16万余元。一个月前,公司突然宣布全体员工放假7天,所拖欠的工资会在返回上班时全部结清。员工回来后,老板王某不见了,公司也已转让给他人经营。面对员工索要被拖欠工资的请求,公司现在的负责人称,在受让时,已将全部拖欠工资交给了王某,“所以你们应该向王某去讨要”。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专家解答:

本案中张丽与其工友与独资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张丽等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而公司亦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公司违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6万余元。

公司转让给其他人经营导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公司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可以向公司当前负责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故公司认为劳动者应当向前任老板王某追讨劳动报酬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在支付后,公司与前经营者之间又形成另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员工想辞职回家过年,老板却故意拖欠工资怎么办?

小吴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几年来,公司都以过年期间需要加强安保为名,安排小吴值班。今年,小吴再次提出休假请求还是被拒,于是只能向老板递交了辞职申请。但是老板却说过年期间人手紧张,不批准辞职申请,还故意拖欠了小吴工资。

小吴虽然想走,但工资没拿到手,他该怎么办呢?

专家解答: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本案中小吴连续几年都未休春节,因此提出辞职,事实上就是主张解除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另外,由于老板拖欠小吴劳动报酬,小吴也可以据此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小吴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因此,小吴还可以就老板故意拖欠其劳动报酬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本期说法专家:贺玲)

责任编辑:舒小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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