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自导自演”抢劫案是否构成抢劫罪
2015-01-30万路遇相恒林
文◎万路遇 相恒林
公共场所“自导自演”抢劫案是否构成抢劫罪
文◎万路遇 相恒林
[案情]2013年9月26日,秦某在家中被其丈夫殴打,遂产生采取持刀恐吓他人使自己坐牢的方式报复其丈夫的念头。当日19时许,秦某从家中携带水果刀和菜刀各一把窜至赣榆县沙河镇某服饰广场二楼(现场有其他顾客),将刀架在该楼售货员陈某的脖子上,并恐吓陈某“把钱拿来”,后秦某所持刀具被他人抢下,秦某一直在现场催促他人报警,直至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带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第一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秦某虽然持刀威胁他人假意要钱,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在持械能够抢劫成功的前提下并未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只是意图通过该方式报复其丈夫,秦某行为并未产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秦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秦某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秦某的动机虽然是想通过抢劫的方式使自己坐牢报复其丈夫,但是秦某主观上仍然存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意图通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实现报复丈夫的最终目的,客观上其采取持刀威胁他人的方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秦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速解]本文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秦某在公共场合持刀胁迫他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构成犯罪无疑。而使用暴力胁迫他人交出一定财物的客观行为符合寻衅滋事、抢劫两种罪名的表现方式,就本案来讲,秦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秦某的作案动机较特殊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心理需要。本案中,秦某经常被其丈夫殴打,当天秦某正是因为被其丈夫殴打后才产生通过坐牢的方式报复其丈夫的念头。由此,从主观因素看,秦某的犯罪动机在于让自己坐牢报复其丈夫,可以说,秦某是为了发泄私人情绪,在客观上实施了持刀胁迫他人的行为,但其真正意图并不是要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财物。
二、秦某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唯一犯罪目的,而本案中,秦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秦某在供述及提审复核中均表示自己家中不缺钱花,此点也得到秦某丈夫的证实。二是秦某在刀具被抢下来后并没有马上逃跑,而是催促他人报警且继续待在现场等待警察。秦某虽然在客观上有持刀劫持人质索要钱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为了实现坐牢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不明确,在主观方面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三、秦某的暴力强度不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一般表现为不以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的手段取得财物,而后者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暴力、胁迫等行为与非法占有财物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本案中,秦某“自编自导”演绎了一起持刀挟持售货员抢钱的事件,抢钱是手段,让自己坐牢是目的,其暴力强度不大,但是客观上却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这与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客体是一致的。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秦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