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与儒家传统
2015-02-05
一位重生的汉朝儒家将肯定会批评“国进民退”。他会把普遍存在的腐败追溯到由于国家过度开展经济活动,一些手握管理权的人有太多机会,通过干预经济过程而捞取个人利益。他会说,国家通过税收和其他管制对经济施加了过多的负担。
何梦笔
(Carsten Herrmann-Pillath)
法兰克福财经与管理学院教授
德国学者、中国法专家卡尔·宾格尔(Karl Bünger)曾经写道,中国没有发展出独立的自由传统,因为中国国家的性质与欧洲不同。
中国式的自由传统
事实上,中华帝国的皇权就远不如欧洲国家的国家权力那样深入到地方社会。而且,与此相关的是,欧洲国家曾陷入长达数百年之久的持续不断的军事角逐。英国作为诞生了独立的自由传统的国家,其人均税负高于清代中国十倍。中国的国家机器,特别是在其地方一级,很薄弱,尤其是在知县的所在城池之外。在19世纪,像汉口这样有经济实力的都市主要是由社会精英,尤其是由商业精英自主治理的。
中国人对皇权的自我理解也不同。治理被儒家学说既视为一种权利,也被视为一个义务。而在欧洲,有关个人面对统治者有其自主权利的思想,是从正在上升的新社会精英阶层对皇室提出其拥有绝对权利的争斗中发展而来。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来比较欧洲和中国的历史,很明显,中国古代绝对存在自由传统,它只是在不同于欧洲的历史条件下以独立发展的方式得以凸显:这就是儒家传统,尤其是这一传统中的某些流派。
这一“中国式的自由传统”,首度在汉朝有关“盐铁论”之争中得到体现。在这场辩论中,儒家摆明自己的立场,反对法家,包括反对其有关建立国家垄断的要求。
很多人常说,儒家对追求利润的行为持批评态度。这些人忽视了事情的真实脉络。从孟子以降,普通百姓追求利润的行为绝对不受儒家谴责。相反,儒家认为,国家必须确保经济蓬勃发展。
然而,追求利润的动机不应引导政治和道德精英的行为。儒家一贯如此理解。正因如此,国家垄断也成问题,因为它们必然导致国家的代理人去追求经济利益,与民争利。这样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儒家在经济活力强劲的江南地区还设立了众多书院,这些书院非常强烈地支持民间的自由经济活动。
如果从这样一种得到重新阐释的儒家传统角度出发去观察中国的现状,可以得出一些有明显自由传统的结论。
例如,一位重生的汉朝儒家将肯定会批评“国进民退”。他会把普遍存在的腐败追溯到由于国家过度开展经济活动,一些手握管理权的人有太多机会,通过干预经济过程而捞取个人利益。他会说,国家通过税收和其他管制对经济施加了过多的负担。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自发秩序、精英治理 与社会自治
之所以扼要谈及这些内容,是因为在我看来,目前的一个中心任务在于,发展出一种跨越全世界的智识文化,这种文化不再是作为某个特定地区所取得的“成就”——由于西方中心论的影响,这一特定地区通常是指欧洲(美国在这里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其一个分支)。
当然,欧洲人确实尤为明显地发展了某些思想,如有关个人和公民权利的思想。但一直以来,甚至在进入20世纪以后,他们在自己的殖民地,甚至也往往在自己的国家践踏了这些权利。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普适主义意义上的天下主义的思想史,在当代打造一个天下主义的智识舞台。为此,回头审察欧洲传统的多样性是重要的。
哈耶克是一位特别令人感兴趣的大思想者。因为他在欧洲和美国毫无疑问地被视为一种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肯定会同意这一说法。在英美国家20世纪80年代转向所谓的“新自由主义”过程(也就是里根和撒切尔夫人领导下的保守主义革命)中,他作为其精神领袖之一而发挥着一种中心作用。
但是,如果具体分析哈耶克的思想,将他与这里所概述的儒学传统加以比较,并在此过程中尽可能摈弃偏见,那么我们就能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些惊人的相似之处。
首先引人注目的是,哈耶克虽然非常强调法律对经济秩序的作用,但也对由政治决定来积极型塑法律的可能性心存怀疑,甚至包括通过民主机构,如议会作出的决定也心怀疑虑。他终其一生都在谴责这种“建构主义”。
与此相反,他认为法律是嵌入于一个制度和规范系统之中的。这一系统的发展,恰恰契合他那闻名遐迩的惯常看法,即它是“人的行动而非人为设计”的产物,亦即自发秩序。
在我看来,这一思想与儒家对法和礼的区别正好相契。儒家对法家的设计师式法律实证主义的批评,在时间上要先于哈耶克的这些思想。就这点而言,哈耶克惯用的这样一个中心思想,两千多年来实际上在影响中国国家特性的发展。
哈耶克对西方福利国家的民主制度持非常批评的态度。对他而言,首要任务是如何限制国家的权力:民主很容易导致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行为的泛滥,这主要是因为民主程序会导致政策的短期取向。
因此,他提出的宪法改革建议中,包括带有强烈的精英治理成分的两院制构想。该构想剥夺了通过民主选举直接干预重要立法职能的可能性。这在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中绝非不同寻常:因为中心的经济职能,即货币政策职能,一般有意排除了借助民主选举对之加以干预的可能性。
如果遵循哈耶克的建议,这个原则应大大扩大其适用范围。这与儒家传统也有明显相似之处:政治精英的选任应建立在其业绩与能力的基础上,道德上的声誉应是筛选精英的核心标准之一。
儒家思想始终代表了一种严格的辅助性原则,以家庭和社区为基本单位,政府发挥辅助性作用。清朝政府通过有意推行低税政策,限制了自己的干预潜能,直到进入19世纪,一个长期历史趋势就是在地方层面市民社会的强化。上面汉口的例子就涉及这一点。随着20世纪强行推进工业化政策,这一原则才被打破,即便这不是在创设福利国家的意义上。在这一角度看,这里也体现出与哈耶克思想宝库的亲和力。
所以我觉得,在今天用逆向思维的方式来阅读中国和欧洲思想史的经典著作是很重要的,这样有利于我们推行一种天下主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哲学。
哈耶克的思想往往富有启迪。需要更多地把其思想应用到分析中国的现实当中。这种应用涉及实证和规范分析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改革现象,包括政府竞争发挥了作为好政策的“发现程序”的核心作用,均可以用哈耶克的思想来解释。另一方面,也有哈耶克会对之持批评态度的方面,比如国有企业在经济领域持续发挥过于强大的作用。中国的实践要复杂得多,哈耶克的思想也广博精微,两者之间丰富多彩的细微差别,远非那些简单构想的两极化想法所能阐明。
【本文为何梦笔教授为《哈耶克与中国》一书(冯兴元著,即出)写的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