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事理论浅析
2015-02-04杨兰娥
摘 要:对于指事的研究,历来众说纷纭。我们在此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指事,认识指事,对有关指事的理论稍作梳理探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六书 指事 意义 形体结构
引言
关于“六书”中的“指事”,许慎最早给出了定义,他在《说文解字·序》中说:“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义,上下是也。”对于这个定义,清代王筠有比较中肯的评价,他在《说文释例·六书总论》中说道:“六书之中,指事最少,而又最难辩,以许君所举上、下二字推之,知其为例甚严。所谓视而可识,则近于象形;察而见义,则近于会意。”正是许慎对“指事”定义的不明晰性,才为后世的仁智之见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一、从意义层面来界定“指事”
从意义层面来界定指事,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指事“虚无”说
“指事”虚无观最早应大体来源于南唐徐锴,他在《说文解字·系传》说:“指事者,谓物事之虚无,不可图画,谓之指事。”又说“象形指事相类,象形实而指事虚。”持此种观点的还有北宋郑樵,他在《通志·六书略·指事第二》谈判:“指事类乎象形,指事,事也;象形,形也。指事类乎会意,指事,文也;会意,字也,独体为文,合体为字。形可象者曰象形,非形不可象者曰指事,此指事之义也。”后有宋末明初戴侗《六书故·六书故目》:“何谓指事?指事之实以立文,一二上下之类是也;何谓象形?象物之行以立文,日月山水之类是也。”再之后的王筠也提出了类似观点,其作《说文释例·六书总论》:“指事而云象形者,避不成词也。事必有意,意中有形,此象人意中之形,非象人目中之形也。”以所指内容的虚实来判别是否为指事,并不能抓住指事的要领,而且“指事”之定义“视而可识,察而见义”也被不自觉地忽略掉了。这种情况是只从事物的表象出发,而忽略掉了本质的东西。
(二)指事“赅众物”说
持这种观点的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清代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对指事的注解中,他说:“指事之别于象形者,形谓一物,事赅众物,专博斯分,故一举日月,一举上下。上下所赅之物多,日月只一物。学者知此,可以得指事、象形之分矣。”可以说段玉裁在对指事的把握上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方法,义例本是和定义互相注解、互相补充的,他这里却仅仅抓住义例去阐释,显然会有失偏颇。而且注解本身也欠推敲,日月固然是只有一个,可是同为象形字的其他字,如“鸟”,鸟本身就是种概念,所包含的鸟可就是不计其数了,再如“山”,亦是如此。所以说以所赅物的多寡并不能准确区分指事和象形。
二、从形体结构层面来探寻指事字
从形体结构层面来界定指事,大都从指事的八字定义出发来探寻指事字,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指事兼书说
对指事较早进行多种分类的应是宋郑樵,他在《六书序》中说到:“二曰指事。指事之别,有兼谐声者,则曰事兼声;有兼象形者,则曰事兼形;有兼会意者,则曰事兼意。”他将指事字分为“纯指事”“事兼形”“事兼声”“事兼意”等四类。元杨桓承袭其说,将指事分为了九类。兼书说到了清代达到了鼎盛,王筠《文字蒙求》分指事为正例一,变例八,共为九类:(1)纯体指事(即正例,以下八类为变例);(2)以会意定指事;(3)即意即事;(4)兼意、兼声、兼形。(5)即所从之意而少增之以指事者;(6)省象形以指事者;(7)形不可象变而为指事者;(8)借象形为指事者;(9)亦借象形为指事而兼意者。朱骏声《说文六书爻列》分指事为四类:(1)指事;(2)象形兼指事;(3)会意兼指事;(4)形声兼指事。张度《说文解字索隐》分指事为七类:(1)纯体指事;(2)指事兼象形;(3)象形兼指事;(4)指事兼形声;(5)形声兼指事;(6)指事兼会意;(7)会意兼指事。
指事兼类说导致了指事与象形、形声和会意的混淆,并不可取。
(二)附体说
宋张有在《复古编》中说:“事犹物也。指事者,加物于象形之上,直著其事,指而可识也。”张有把指事字看成以象形字为基础,“加物于象形之上”,即后人所说的附体指事或加标指事。张有的观点在后世得到了发展,其中一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在张有观点的基础上将指事符号看作一种抽象的记号,而不在是具体的事物,但这也并不改变对指事的分类。在指事多类说中,大家都把张有所说这种指事作为指事中很重要的一类,此外,为了更加全面地反映指事字,还分出了其他的类。如明吴元满按照指事字正生、变生、兼生的产生方式不同,将指事分为转体指事、加体指事、省体指事、事兼会意。近人杨树达《中国文字学概要文字形义学》:“指事者,符号也,为主观、创造的、抽象的。先有字而后有形,是为形生于字。”他将指事分为七类:(1)独体指事;(2)复体指事;(3)对称指事;(4)合体指事;(5)变体指事;(6)加形旁指事;(7)指事变为形声。首先,杨树达在指事分类的名称上就不甚明了,复体和合体容易让人心生疑惑。其次,他在收字方面很不合理,例如在独体指事里面,他既收了“一、丨、厶”等字,还收了“及”字;在复体指事中收录“二、三、亖、幵”;在对称指事中收录了“五、十、入、四、予”等字,不明了所谓“对称”是什么意思;在合体指事收录的是“旦、韭、天、寸、兄”等字,在此类指事字中他还明确地将指事符号看作是事物。在指事变为形声中他所收录的是“乚 、隐”“畺、疆”“颠、天”“挟、亦”等组字,笔者认为,这些字本就是不同的字,是依照不同造字理据造出的字,不存在转变之说。
明赵宦光将指事分为了独体指事和附体指事两类,“一独体指事,为一二三十之类,附体指事,上下本末之类。”他的这种二分法对后世的影响很大,后世多有沿袭此说者。如吴尚夫分指事为独体指事和合体指事,“一是单用抽象的记号以示字义,如一、二、上、下等字取简笔一法而成的独体指事;二是兼用抽象的记号和具体图画以示字义,如刃、亦、甘、本、末、朱、中、面等字取繁比一法而成的合体指事。”后刘志成、刘建元、韩伟等学者也都认为指事字应分为独体和附体指事两类。笔者是支持指事字两分的观点的,即独体和附体两类。
(三)质疑指事造字法的存在资格
文字学家唐兰首先对指事造字法的存在资格提出了质疑,他把古“六书”重新整合为“三书”,即象形、象意、形声。他将指事归为了象形中的一类。在他的“三书”说中,象形共有四类,一象身,二象物,三象工,四象事。在象事这一类中,他解释到:“这一类就是班固的象事,也就是许慎的指事。因为这一类文所画的都是抽象的形态、数目等,没有实物,所以前人要在象形外另列一类。许氏举‘上下二字为例,郑樵已把他们归入象位了。郑樵虽把指事字解释错了,但把象貌、象数、象位诸类都认为是象形字却是很对的。我们认为玄名实名同是象形,其间界限不容易分析。方形的囗,是虚象,井字跟田字是实象,如但就图画的技术来说,方形和井形。田形有什么不同呢?”此类说法似乎更像是“指事虚无说”和王筠“臆中之形”的整合。若将指事归为象形,那么象形的定义的要求也应是适用于指事字的,若说记号字画成其物,也还合理,只是“臆中之形”,本来就无“物”,何来“画成”。
学者陈梦家也是将指事归为了象形,他的象形涵盖的更广泛,“(象形指事会意)此三者就是我们所谓的象物象事象意,都可以总之为象形的”。不同的是他依然依照附体说将指事分为了四类,《中国文字学》:“象事分四类:一、加重或显著‘文的某一部分以示意者,二、省略或隐没‘文的某一部分以示意者,三、变易转换‘文的方位以示意者,四、从具体的‘文抽象以示意者。”将会意字用象形的定义去套,似乎更不合理了。
再有裘锡圭的新“三书”为表意、假借、形声。将指事归到了象意一书中。将象形、指事、会意同列为表意文字,只是说这三种造字法最终造出来的字达到了表意的效果,所以说表意并不是造字法,而是对所造出字的一个总结。
现代的一些学者许多都依据他们的观点和看法对六书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当然,也都各有优缺点,我们这里不再一一罗列。
三、小结
指事定义的不明晰性,带来了后世的争鸣。笔者认为,指事作为一种造字法自有它存在的价值。基于众学者的深入研究,笔者认为以前大家认为的纯符号指事字应归为象形,例如一、二、三、十等。而指事字应包括这样的两类,一是王筠所说“臆中之形”,即如“厶、上、下”之类的独体指事,二是在象形基础上加标形成的附体指事,如“刃、末,亦、本”。至于义例中只举“上下”二字,笔者认为许慎是想和其他五书配合起来,在其他五书中,许慎所举义例皆为同一语义范畴,为了六书的整齐性,许慎在选取义例时有所取舍也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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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兰娥 广西南宁 广西民族大学 57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