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信息权
2015-02-03相丽玲牛丽慧
相丽玲 牛丽慧
[摘要]公民信息权是信息社会形态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文章探讨了信息社会公民信息权的定义与性质,认为“公民信息权”的概念是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与信息社会化而产生的新概念,具有高级形态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性质。信息权的内容主要有信息自由权、个人数据权及信息财产权,分别构成公民在信息社会中的生存权、发展权、安全权及财产权。公民信息权利指向的客体是特定的信息资源,而非所有的信息资源。同时指出,公民信息权的行使与权利救济方式,提出公民在获得信息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关键词]公民;信息权;信息行为;救济
[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4)11-0003-03
1、公民信息权的界定与性质
1.1 公民信息权的界定
“公民信息权”的概念是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与信息社会化而产生的新概念,虽然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与公民信息权相关的权利如知识产权、信息传播权、隐私权等已经存在,但作为信息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信息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有它的特殊意义,即信息社会的主要财富是信息资源,公民基于纳税人的地位,自然应享有信息权利。信息社会人类的基本生存与发展条件不再是温饱问题,而是对信息资源的寻求与获取,传播与共享,创造、处分与收益权利等问题。公民信息权具有高级形态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性质。
笔者认为,公民信息权是指公民依法因创造、寻求、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控制信息资源的信息行为产生的一切权利。
1.2 公民信息权的性质
公民信息权是信息社会形态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国际社会中对于公民信息权利的确定,源于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这是国际社会对于信息权利最早的规定。197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法律人格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参政权。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些条款在信息社会中可以被解释并演化为信息自由权、个人数据权、信息财产权。
2、公民信息权的内容
信息自由权、个人数据权及信息财产权在不同程度上实现公民在信息社会的生存、发展,保障公民的信息和人身安全,实现社会秩序,激励信息创造和生产,促进信息便捷流通,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2.1 信息自由权
基于公民权利与人权理念的发展,信息自由权是信息社会中公民各种信息权利中占第一位的权利。具体包括表达自由权(思想、言论、新闻、出版、通信自由权)和知情权(信息寻求、信息获取权)。
表达自由权是公民向外界传递思想情感和主观意志的信息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是信息社会中公民的生存权,体现为发布和传播信息的权利。信息社会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每个人都成了信息的发布者与接受者。人们的思想、言论、新闻、出版、通信得到了空前的自由。仅以微博为例,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较2011年底增长了5873万,增幅达到23.5%。过去4年,新浪微博大学生用户突破3000万,高校日使用用户超过1000万,微博已经改变了每一个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国大学生微博发展报告》显示:“微博”不仅成为大学生获取信息、表达自我的平台,其周边应用也为大学生提供了各方面的生活服务。可见,有效充分的信息表达和流通是实现公民自我价值及保障社会进步的有效手段。
知情权,即获取信息的权利,是信息社会中公民的发展权。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知政权、社会信息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知政权是指公民了解、知晓国家活动和国家事务的基本权利;社会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他所感兴趣的社会情况(如企业、公共机构和公益组织等的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从他人、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等方面了解有关本人的信息记录的权利。自2007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以来,公民的知政权得到法律确认,使公民的参政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以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为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煤矿安全检查局(以下统称总局)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主要有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3种途径,同时通过主流媒体等其他方式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2013年,总局通过政府网站共发布安全生产信息21211条,发布公文公告信息337条,共举办2场新闻发布会,共编辑出版《公告》12期,收录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179篇。
2.2 个人数据权
个人数据权或称个人信息权,是基于人权理念中的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在信息社会形态中的发展而来,是信息社会中公民的安全权。个人信息通常指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包含一个自然人的生理、心理、智力、个体、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家庭等各方面的信息。其中隐私权便是个人信息权的一种,包括对隐私信息具有的人身权,即关于私人信息不被窥探、散布等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以及对信息化了的私人活动(如各种个人活动的信息记录)和私人空间(如个人计算机或者个人的电子邮箱、网络私人聊天密室、私人电讯空间等都是私人信息空间的具体形式)的权利。在信息社会中,公民的个人隐私时刻受到威胁,亚马逊监视着我们的购物习惯,谷歌记录着我们的网页浏览行为,社交软件掌握着我们的社交关系网,而在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件时有发生,如谷歌泄露个人隐私事件、盛大云数据丢失事件、2011年韩国三大门户网站之一Nate和社交网络“赛我网”遭到黑客攻击,致使3 500YY用户信息泄露等事件,这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信息社会中对公民个人数据权的保护刻不容缓。endprint
2.3 信息财产权
信息财产权是基于信息财产而产生的各种权利的总和,指公民直接支配特定信息财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信息自由权的延伸,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
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之上,是信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对其创造的知识或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财产专有或独占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信息产权主要建立在信息经济或知识经济基础之上,是知识产权的扩展,指公民就相关信息的合法使用、利用而获取利益的权利。包含了广泛的财产性权利,不仅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还包括其他非知识性的信息权利。这里的信息产权特指非知识性信息财产的权利。信息产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政府公务信息、会计信息、地理环境信息、计算机信息等。
公民通过对信息财产的有效支配产生信息增值服务。
信息增值服务通过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业务,主要提供有智慧财产权的数位内容产品与娱乐。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网民中的微博用户比例较上年底提升了6个百分点,达到54.7%。其中,我国用手机上微博的网民数为2.02亿,在手机网民中的使用率为48.2%。逐渐成为手机端的主流应用。微博用户规模的快速增长,使其商业价值迅速攀升,越来越多的机构开设了微博账号。新浪企业微博用户超过26万,政务微博用户超过6万。根据新浪发布的数据,2012年,新浪微博总收入达到6 600万美元,其中在2012年第四季度为720万美元,较上一季度增长65%,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此外,微博的商业模式也趋于多样化。以新浪微博为例,其广告收入占77%,增值服务收入达到1500万美元。
3、公民信息权的客体
公民信息权利的客体是指公民依法可以寻求、获取、传播与共享、处分及收益的特定的信息资源及其信息行为。由于信息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共享性、时效性等特点,因此,公民信息权利指向的客体也是特定的信息资源,而非所有的信息资源。
3.1 特定的信息资源
特定的信息资源主要包括:合法的信息资源;公共信息资源;个人数据、知识产权产品。
合法的信息是指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即公民获取、传播、共享、使用的信息在内容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反之如涉政、扰乱公共秩序、翻墙软件、上级部门要求处置的非法信息,涉枪、涉毒、涉爆、安防器材、管制刀具、弓弩等违禁品类信息,涉黄、涉赌、涉及侵犯个人权益的信息、代考替考,私服外挂网站等都属于非法信息,以上信息不属于公民信息权利的客体。
公共信息资源:包括一切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资源。其中包括公民行使知情权时需要的政府信息资源及进行科学研究需要的科学开放数据。
政府信息资源,即那些利用公民所缴纳的税金而取得的国家各行政机关所收集到的信息,以及公民为行使其民主权利而有行动判断时(如选举投票)必须等到的必要信息。
个人数据,公民行使其信息自决权时需要保护与控制的信息。
知识产权产品,指公民因创造性劳动而获得并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3.2 特定的信息行为
3.2.1 信息获取行为
作为信息需求的个人主体,为满足信息需求而对特定信息资源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式获得所需信息的行为和过程。大体包括:确定信息需求,选择信息来源,采集和鉴别信息,保存和积累信息。信息获取是各个步骤循环往复和不断调整的过程。信息获取行为的保障使得公民能够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监督政府活动。
3.2.2 信息传播行为
信息传播行为是指公民基于一定的目标,通过一定的途径、方式(如口头交谈、书信往来、刊物、报纸、书籍、广播、电视、录音、录像、网络等)将其观点、意见、经验、数据、态度及思想等向公众等信息接受者传递并接受反馈的过程。如宣传法律、传授知识、推广法律等。
3.2.3 信息处分与收益行为
信息处分行为是指信息财产主体决定信息是否公开,保留,传播或转让的行为。例如:信息所有权的放弃、转让及信息使用权的授予等行为。
信息收益行为是指公民对其所持有的合法信息进行许可使用与转让的行为。例如作者将其作品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使用而获取物质利益的行为。
3.2.4 信息共享行为
信息共享行为是指公民对其所持有的合法信息进行传播和交流的行为,以达到共同利用及分享的目的。例如,消费者在虚拟社区中关于一个品牌、产品或服务彼此之间进行沟通、交流、分享信息。
4、公民信息权的行使、救济及责任义务
公民信息权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信息权利需依据不同的法律来行使。行使的渠道与方式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依法授权许可合同方式。
4.1 公民信息权的行使
4.1.1 信息表达自由权的行使
信息表达权的行使涉及宪法、信息公开法、传播法、行政许可法等。如我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公民所享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表明态度、发表意见和看法的自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
4.1.2 隐私权的行使
隐私权的行使应遵守《隐私权法》,但我国目前尚无《隐私权法》,现行法规涉及《宪法》、《民法》、《信息公开法》等。美国《隐私权法》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隐私法》的立法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个人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记录;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4.1.3 知识产权的行使
知识产权的行使各国大多依据《知识产权法》,通过授权许可使用、转让及法定使用等合同授权的方式行使。
公民信息权的行使须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范围内行使,且时效性不同。
4.2 公民信息权的救济
救济是权利的保障,无救济即无权利,目前公民信息权的救济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两种方式。
在政府信息公开法救济手段中,行政复议和独立信息委员会是行政的和准行政的救济手段,赋予申请人在获得信息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救济的渠道,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根本保障,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除个别如《荷兰政府信息法》外,大多规定了救济的内容,当公民认为其信息权受到威胁或损害时,可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获得救济。只有行政诉讼是司法性的救济。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以行政诉讼作为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
4.3 公民信息权的责任与义务
纳税义务是公民获得信息权的基本义务;遵守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义务,尊重与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是公民获得信息权利的社会责任。
5、结论
公民信息权是信息社会形态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权利内容信息自由权、个人数据权及信息财产权分别构成公民在信息社会高级形态的生存权、发展权、安全权及财产权,其权利的实现决定着公民参与信息社会政治、经济等社会活动的机会是否平等、公正及效率;公民信息权利意识的觉醒与诉求,代表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水平;公民对信息义务及责任的明了与自觉遵守,决定着信息社会的秩序与安定。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