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形式与内容刍议
2015-02-02吴建伟赵小虎杨静
吴建伟 赵小虎 杨静
摘 要: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规定了高校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各省(市、自治区)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略不同的制度安排。各高校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也各有不同。考察这些异同,可以为不断完善这项制度提供重要的参考。
关键词:高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决策
2010年,党中央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高校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对院(系)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及运行机制进行规定,正式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写进《条例》,这是党中央对高校党建特别是院(系)党建工作的制度创新。根据这一问题,项目组选取部分中医药院校和首都高校进行了调研,通过对调研结果的分析,提出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一些建议。
《条例》中院(系)级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制度创新
《条例》对高校院(系)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规定表述为“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首次明确提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以往不少学者和党务工作者认为,尽管有民主集中制作为总的原则,尽管强调班子集体决策,尽管书记是“班长”,但由于院(系)更接近教学、科研一线,事务性工作更多,因此行政的影响力较党组织大;更由于行政一把手在资金管理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中担任主要职务,使院长(系主任)在资源配置上有更大的话语权,相对而言也比较“强势”。
《条例》关于院(系)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新表述,体现了对院(系)级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继承和发展,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则意在强化院(系)级党组织在院(系)整体工作中的地位,加强党对院(系)工作的领导。“党政联席会议”作为“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制度,明确把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纳入决策主体范围,使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能够真正在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实现并加强党在院(系)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部分省市对院(系)级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制度设计
中央颁布的《条例》并未死板地规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而是把空间留给了各省、市、自治区。梳理各省市的《条例》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具体的规定各有不同。例如,上海市、江苏省、云南省规定了院(系)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的考评;湖北省、广东省未明确规定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内容;福建省只规定了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内容,其他未作明确规定;四川省的实施细则简要地规定了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议事规则和参加人;江西省重在规定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对议事规则和参加人没有细致规定,但提出院(系)级党组织要“把保证监督作用贯穿到行政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定期召开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北京市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提出了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的最低要求,即“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院(系)级单位党政正、副职干部,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在议事规则方面,北京市的规定较为笼统,但有一个地方值得注意,那就是明确提出:党政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其他省市的实施办法一般都是根据议题分别由党政一把手主持。此外,上海市、四川省等的实施办法保留了对院(系)级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表述。
从这些情况看,不同省市在党政联席会议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迈出的步子不甚相同,其中北京市把会议主持人明确规定为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无疑大大加强了党组织在院(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部分高校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
各高校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实践方面作了更为细致的安排。当前,各高校正在构建以大学《章程》为“母法”的规章制度体系,不少高校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党政联席会的议事内容、出席(及列席)人、议事规则等具体细节,探索党政联席会与同级党委(总支)会、行政办公会、教(工)代会、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组织的关系。
1.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与同级其他会议(组织)的关系
与同级教(工)代会的关系:绝大多数单位均召开同级教(工)代会或召开教职工大会,仅1个单位不召开。82.22%的党政联席会议向同级教(工)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个别单位不向同级教(工)代会报告工作。与同级党委(总支)会的关系:若班子成员均为党委(总支)委员,53.33%的单位由党政联席会就所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党委(总支)会负责党务工作部分的传达贯彻执行;个别单位的党务工作由党委(总支)会决策。46.67%的单位党务工作由党委(总支)会决策,原因是班子中有非中共人士。与院(系)务会的关系:68.89%的院(系)务会有一定决策功能,可对非重大事项决策,28.89%的单位院(系)务会只负责传达贯彻执行,无决策功能。与同级学术组织的关系:48.89%的单位,由党政联席会决策重大学术项目、重要人事变动或重要学术称号推荐,学术组织提供咨询;但学位授予、职称初评等纯学术事项由学术组织决策。31.11%的单位,党政联席会只决策重要的党务和行政工作,学术活动决策由学术组织完成。13.33%单位,党政联席会负责决策,学术组织只发挥咨询作用。
由此看出,《条例》的有关规定促使各院(系)形成以“党的领导→重大决策→决策执行”为主线,教代会、教授会为两翼的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2.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事宜
出席人:院(系)班子成员均出席党政联席会,另有2/3的单位出席人还包括党委(总支)委员。26.67%的单位出席人中增加教授代表、教(工)代会主席、副主席等,4.44%的单位把共青团(学生)组织代表纳入,2.22%的单位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列为出席人。个别临床医院(附属医院)把主要科室负责人、院长助理纳入出席人范围。
列席人:绝大多数单位把办公室主任列为列席人员,44.44%的单位把非班子成员的院(系)党委(总支)委员列为列席人员,33.33%的单位把议题涉及的人员作为列席人,24.44%的单位把教授代表作为列席人员。个别临床医院(附属医院)把主要科室主任、院长助理作为列席人员。
会议有效性:80%的单位要求“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出席人员的2/3,且党政正职至少有一人参会”时,会议有效。11.11%的单位只要求“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出席人员的2/3”,而不强调党政一把手是否必须参会。强调“党政正职必须参会”或“若两名以上领导不能出席则不能开会”或“全体人员必须全部出席方可开会”的共有3个。
主持人:57.78%的院(系)不固定会议主持人,若议题侧重党务,则由书记主持;若议题侧重行政,则由院长(主任)主持。28.89%的单位固定由书记主持会议,13.33%的单位固定由院长(主任)主持会议。
会议频率:62.22%的院(系)每周一次会议,7个隔周一次,9个每月一次,3个不固定召开频率,遇有重大事项时才召开。
议题:80.49%的单位“由院(系)分管领导向党政正职提出,由党政正职事先会商后确定上会议题”;4个“由出席会议的人员提出议题,由党政办公室汇总,直接上会”,3个采用“只能由党政正职会商提出议题”的方式。
表决方式:在票决、举手表决、讨论形成共识三种方式中,86.67%的院(系)采取单一方式,其中79.49%选择“讨论形成共识”,4个单位票决,4个选择“举手表决”。3个单位视情况选择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3个从“举手表决”和“讨论形成共识”中择一进行表决。
议决条件:77.27%的院(系)“上会议题中相对一般的,简单多数通过,重要议题需到会者中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18.18%的单位“所有议题简单多数即可通过”,2个完全采用“讨论形成共识”的方式进行决策。
未出席者的意见:53.33%的单位不强制要求未出席者表态。9个要求必须出具书面意见,但不计入会议现场表决票数。10个要求必须出具书面意见,且计入现场表决票数。3个单位不要求出具书面意见,采取电话方式征求意见或参加表决。
议事分歧:对严重分歧,76.19%的单位“暂缓表决,待参会人员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另行开会表决”。8个单位“暂缓表决,向学校党委汇报分歧情况,由学校安排统一思想”。1个单位表示,尚未出现议事出现严重分歧的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党政联席会议在实践中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程度已经比较高了,确保了党组织作用发挥与代表性的均衡。议事程序有助于统一思想和提高会议效率,避免决策会成为务虚会、论证会。议决方式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有助于院(系)领导集体形成共识,形成合力推动工作。
3.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
建设与发展方面包括:落实上级和学校政策和决定的传达、贯彻、落实,院(系)总体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学科(专业)、学术机构、实验室等设置与调整,内部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阶段性重点工作、中心任务。人事方面包括:内部岗位设置、人员编制、招聘与评聘,内部奖惩事宜及向上报送的推荐人选,内部民生建设。项目与资金方面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入与处置、大额资金使用、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等。关于大额资金的标准,不同规模的单位界定不同,设定额度最低的只有0.5万元,最高的达到5万元。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体现‘重要二字,不宜所有问题均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这是共识。界定“重要”的原则,依据之一是“三重一大”方面的规定,依据之二是与本院(系)发展和师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宜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决策。
加强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政策建议
从上述三个层面的考察来看,党政联席会经过多年的试点,现在已经从政策层面予以肯定,以制度创新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在省市一级,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相对具体化的设计。同时,省市层面的制度设计更多地规定了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在议事规则方面的规定则相对笼统,为基层因地制宜进行制度安排留下了空间。在基层实践层面,为了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各单位均把会议召开的条件、议决的条件设置得比较高,因此大部分单位都要求党政正职在会前就议题进行会商,以免会议变成务虚会、论证会,也有利于党政相互理解配合、统一思想,提升决策效率。
但也应该看到,现有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尚未完全解决党政联席会议应谁负责的问题,虽然不少被调研单位表示,在实践中有班子或党政联席会向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的做法,可真正对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的较少,这涉及到师生员工权利的问题。另外,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目前仍然没有比较一致的做法。这两个问题,恐怕需要有上位法作出明确规定或上级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引导后,高校以及院(系)才可能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实践。
在现有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提高决策的效率、增强决策的科学性?笔者认为,应在如下七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每年院(系)党政联席会向同级教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同级教代会(或职工大会)对班子工作进行投票测评的做法应制度化。二是院(系)行政办公会、党委(总支)会除发挥执行功能外,还应加入论证功能。重大决策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之前,根据调研情况,行政办公会、党委(总支)会进行论证,备选方案和论证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这样可以提高党政联席会的决策效率。三是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发挥咨询作用,组织学术事务的调研、备选方案的拟定及论证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四是议题必须经过党政一把手协商、认可方能上会。五是出席人员齐全方可开会,若人员不齐但确需开会决策的,应采取书面、短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征求未到会者意见,若电话征求意见,应有旁证,建议会议由院(系)党委(总支)书记主持。六是必须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议决,若分歧过大可重新开展调研论证再次上会,若分歧仍无法解决,可提请学校党委、行政协调解决。七是重要事项中,资金事项尤其受到群众关注,建议在以教学科研为主要功能的院(系)层面,单笔支出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就应该纳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附属医院、经营性质的院(系)级单位,上会决策的资金额度可适当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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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吴建伟系该校党委书记)
[责任编辑:卜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