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羁押人员权利保障及投诉处理机制探析
2015-02-02王爱华
●王爱华/文
刑事羁押人员权利保障及投诉处理机制探析
●王爱华**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30065]/文
摘要:内容刑事羁押人员人权保障情况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现状和法治文明程度。在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一原则,并赋予了刑事羁押人员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及权利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渠道。本文通过实证分析,解读了当前刑事羁押人员权利保障现状,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建立和完善刑事羁押人员维权投诉及处理机制。
关键词:刑事羁押人员权利保障投诉处理机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首次将“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写入刑事法律,而且贯彻落实在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体现了我国保护人权意识的增强,更是国家法治的进步。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且绝大数处于被羁押状态,他们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也容易被人忽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法定职责。本文以武汉市第二看守所羁押人员为研究对象,探讨如何建立和完善刑事羁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以更好维护刑事羁押人员合法权利。
一、刑事羁押人员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可以分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救济权利三个方面。
人身权利首先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就意味着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使用都规定了具体明确的程序条件和实体要件。如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达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人身权利其次是任何人不得受到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第116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羁押后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等,都将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侵害刑事羁押人员人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刑事羁押人员来说,诉讼权利的核心就是辩护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36条至第40条、第267条等明确了刑事羁押人员自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规定了辩护人享有与刑事羁押人员会见和通信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等。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实质就是对刑
事羁押人员权利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还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增设专章特别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体现了对刑事羁押人员诉讼权利的保护。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在明确了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加大了对刑事羁押人员人权保护的同时,规定了权利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渠道。如第95条规定,刑事羁押人员及其辩护人等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二、刑事羁押人员权利保障现状的实证分析
以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为例。2011年至2014年7月,派驻市第二看守所检察室收到刑事羁押人员反映各类问题的信件等309件次。具体如下:
年份及次数问题分类羁押时间过长违规办案、刑讯逼供对案件事实不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要求变更强制措施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羁押期间体罚虐待生活卫生、所务管理会见通信法律援助法律咨询2011年62人次18 9 9 6 1 4 5 14 5 2012年77人次15 15 9 8 6 7 7 1 1 6 2013年120人次33 29 18 7 6 2 2 2 1 2014年(1-7)50人次7 2 3 1 2 281 3 5合计309人次73 55 39 22 15 13 14 182 6 7诉讼权利保障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一方面“躲猫猫”事件发生后,通过近几年对看守所监管执法的持续整治、强化监督,监管执法规范化日渐增强,监管条件日渐改善,投诉反映体罚虐待、牢头狱霸、监舍条件的极少。另一方面刑事羁押人员投诉增多,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同时该数据还反映出当前刑事羁押人员权利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羁押时间较长,久押不决、超期羁押依然存在
刑事羁押人员反映此类问题的占23.6%。经过多次全国性的专项清理整治,严重超期羁押已很少,但是因换押不及时、办案单位以退查、延期审理等方法相互借用诉讼时间等带来的隐形超期羁押比较普遍,从而导致诉讼时间过长。特别是复杂的刑事案件,或发回重审,或在二审期间迟迟不能判决。
(二)侦查人员违规办案、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
此类控告占17.7%。虽然其中有反映不实被查否的,但也有查实办案人员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或以案件需要为由将嫌疑人提押出所审讯或在看守所内连续提审等现象。
(三)不必要羁押较多
刑事诉讼法虽然新增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执行有待加强。2013年,武汉市侦监、公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办案单位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098人,占批捕总量的10%,依法变更仅854人。而同期我市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超过30%。说明当前在办案人员(单位)观念中,羁押仍是主要的办案手段。
(四)诉讼权利难以充分保障
从统计数据看,刑事羁押人员向驻所检察官咨询法律问题的有67件,但申请法律援助的仅2件,反映会见律师难等问题的也较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时常接到律师的申诉,反映不能及时会见当事人。由此说明,刑事羁押人员对于自身诉讼权利的保护意识还不强、对权利救济途径还不知晓,因而也影响其权利的实现。
(五)因刑事诉讼带来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反映此类问题占4.2%。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刑事羁押人员的一些正常的民事权利难以得到很好保障,尤其在一些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往往一个企业或公司的法人受到刑事追诉,整个企业或公司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甚至濒临倒闭。此外,对于扣押的刑事羁押人员的财物,经查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办案单位也极少主动予以发还。
(六)羁押条件带来的身体健康权利的保护较弱
因多种原因,看守所普遍存在医疗设施较差、医疗水平不高、生活条件不佳等情况,尤其对于患有慢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的在押人员,看守所既无医疗条件也无
力承担相应医疗费用,只能进行简单治疗,难以完全保障在押人员的医疗需求和相应的生活需求。
三、刑事羁押人员维权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分析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执法人员“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执法观念陈旧、执法办案的难度增大等原因外,刑事羁押人员维权投诉处理机制的欠缺或不完善也是重要的原因。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羁押人员权利受到损害后的多种救济路径,但目前,驻看守所检察制度仍是刑事羁押人员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投诉和救济渠道。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该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驻看守所检察室的职能作用,不断建立和完善刑事羁押人员维权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切实担负起维护刑事羁押人员合法权利的职责。
(一)畅通维权渠道,完善投诉受理机制
1.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推行检务公开。根据对看守所内475名被羁押人员问卷调查,绝大部分知道自己享有的部分刑事权利,如聘请律师、自行辩护等权利,占65.3%,但对其所享有的申请取保候审等诉讼权利则知之甚少,占6.3%,还有8.4%的被羁押人员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而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向谁投诉、如何投诉,40.1%的被羁押人员不清楚。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不了解,更无从谈救济维权。因此,使刑事羁押人员明了自己享有的权利、满足刑事羁押人员的知情权,是维护其合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检务公开是保障刑事羁押人员知情权的重要方式。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通过发放《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利用看守所电教设备播放宣传片、在监室张贴宣传资料等方式告知刑事羁押人员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举报和申诉的范围、约见驻所检察官的方式等。还可设置“检务公开宣传栏”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办案期限、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和看守所检察工作范围等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公开,充分利用网络媒体、举报宣传周等加大宣传力度,让刑事羁押人员及其家属充分享有知情权。
2.坚持检察官接见制度和约见检察官制度。实践证明,适时谈话教育不仅有利于稳定被羁押人员的思想情绪,维护其合法权利,而且对预防被羁押人员重新犯罪和“牢头狱霸”的滋生蔓延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做好“约见检察官”工作相关,首先,要创建有利约见谈话的环境,在看守所内设立独立的检察官约谈室,以保证约见谈话的效果;其次,要做好与监管民警的沟通工作,将被羁押人反映的问题及时与他们沟通、协调,以消除看守所民警对谈话的“戒备”心理;再次,要落实“驻所检察官接待日”和“检察长接访日”制度,每月公开接待、解答和处理被羁押人员及其家属的咨询、申诉和投诉等。
3.设立检察官信箱。对不愿或不便当面向驻所检察官反映问题的,鼓励其以信函的方式反映。每个监室都应设立一个信箱,不仅方便所有的被羁押人能够接触到举报箱,而且信箱的设置尽可能合理,使投递信件行为可以避开监管民警视线,以消除其投诉顾虑,减轻投诉人的心理负担。
4.积极推动法律援助进看守所。《法律援助条例》已颁布实施十周年,但刑事羁押人员对法律援助却知之甚少,申请法律援助的更少,占羁押量的0.6%。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主动将法律援助引入看守所,定期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刑事羁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形成驻所检察官和法律援助律师联动并行机制。
(二)突出维权重点,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在对刑事羁押人员问卷调查中,53.8%的被羁押人员认为投诉没有用。由此,受理刑事羁押人员投诉后,调查处理是关键,必须认真对待并及时反馈,从而使维权落到实处。
1.投诉的分流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先由驻所检察室按照投诉内容进行分类登记,研究评判,进行初步调查后,经处长或分管领导审批予以分流处理。对反映违规办案、刑讯逼供等问题,经调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转交、移送反渎部门并跟踪处理结果,并将该情况通报给侦查监督或公诉部门,以排除非法证据。对反映监管民警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等问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认真查处。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调查核实,并跟踪处理结果。对反映羁押时限过长、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驻所
检察官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对相关单位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监管漏洞等问题,派驻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及时发出纠正违法或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其整改纠正。
2.投诉的快速办理。围绕刑事羁押人员投诉的重点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快速处理投诉问题。一是建立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不被羁押是最大的保障人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一方面要整合监所检察人员力量,指定专人或者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对一些轻缓刑事案件、被羁押人员及其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案件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以及法院、公安以及安全等单位的沟通配合。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与本院案管、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建立了法律文书移送制度、案件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制度等,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审查促进办案、办案体现维权的良好局面;要争取法院、公安及安全机关的主动配合,对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要说明理由,以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完善纠防超期羁押机制。落实案件催办制度,要通过与看守所监管信息联网,逐一核对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及其羁押期限变更情况;通过深入监室了解在押人员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即将超期或已经超期羁押人员情况,根据检察结果向办案单位发出催办和纠正意见。严格实行换押制度。按照“两高一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办案执法工作进行认真检查,进一步规范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工作,凡是与“通知”精神不符的,坚决予以整改。三是切实加强入所身体检查和提押提审的监督检察。通过对刑事羁押人员入所时身体检查,及时发现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通过深入看守所审讯室巡查,查看提审还押登记表,查看监控录像、与被羁押人员谈话等,防止和纠正超时提审、变相刑讯逼供、体罚等侵害刑事羁押人员权利的情况发生。四是加强日常监管活动检察。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检察,如使用警械具、适用禁闭等情况。配合、督促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重点监督落实在押人员伙食、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制度,保证无克扣伙食现象发生,无传染病流行,无虐待被羁押人员等违法问题。通过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检察,防止“牢头狱霸”、虐待被羁押人员等违法现象,保护刑事羁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3.投诉的及时反馈。对于刑事羁押人员的投诉,无论处理结果怎样,都必须及时反馈给投诉人,进而增强刑事羁押人员维权信心,愿意反映、敢于反映维权中存在的问题。
(三)明确维权责任,完善处理投诉的规章制度
设立投诉机制的宗旨是,为遭受不合理对待的被羁押人提供一套有效的救济路径,使其传达的诉求得以妥善解决。同时,完善的投诉机制本身是对实施违法违规者的一种威慑。因此,只有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的规章制度,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抑制侵犯被羁押人权益的行为发生。
1.明确驻所检察官是处理投诉问题的主体,同时还应设立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组成的处理投诉问题联合机构,对提出复核的问题进行审查处理。
2.明确处理投诉问题的时间及调查方法。处理投诉问题应有一定期限(15天),投诉委员会处理复议应在规定的时间(1个月)内作出决定。受理投诉主体可采取询问、取证、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查明事实真相,必要时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可协调分安监察、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可协调本院渎职侵权部门展开联合检查。
3.规定投诉的反馈及救济途径。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处理理由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于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投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核,投诉处理委员会复核时可以采取听证、调查、阅览案卷材料等方式作最后裁决。
4.定期分析研判、改进完善工作。对于刑事羁押人员的投诉,驻所检察室要定期进行分析,研究解决监管执法及监督中共性问题加以改进和完善,包括对投诉处理机制的完善,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刑事羁押人员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