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多部门出台税种优惠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2015-02-02
河南教育·职成教 2014年1期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等联合出台税收政策,明确通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9个税种以免税等方式支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山东明确规定,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院长尹桂瓒表示,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会降低学校的办学成本,还将促进更多的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有利于深化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
山东明确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山东商务职业学院院长耿建敏表示,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支持学校开展培训活动,还通过免征营业税增加了学校办学收入,使学校有更多的资金投入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山东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处长王光表示,这一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企业捐资助学的积极性,对于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及借助社会力量办学提供了良好条件。山东还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