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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报道正能量传递方略探析

2015-02-02郭克宏

采写编 2014年4期
关键词:冤案正义司法

郭克宏

按照传统观念,冤案报道属于不折不扣的负面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不当办案信息的曝光会给政府形象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害。然而,冤案事件新闻性极强,事件的反常性、过程的曲折性、数量的稀少性、行业的神秘性等特点决定了冤案新闻是媒体追逐的热点;借助新媒体的力量,冤案信息一经披露便会在短时间内形成舆论热点,成为百姓街谈巷议的话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屏蔽负面新闻的做法已经过时,对冤案事件而言,我们要用辩证的眼光去对待,除了看到事件背后的负面成分,也要看到其中包含的积极因素,比如舆论监督力量的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政府部门知错即改的工作作风等。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力度进一步加大。国新办发布的《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显示,仅2013年一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这些人都是在司法过程不同阶段的受冤者。如何让冤案报道趋利避害,成为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载体是新闻工作者值得重视、也值得研究的课题。这里我从实务操作方面提三个建议。

一、赋予新闻一个积极主题

一个积极的新闻主题必须要符合国家意识,即政府提出的精神价值目标。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新时期国家意识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新闻媒体价值弘扬的主导方向。中央要求“新闻媒体要发挥传播社会主流价值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日常形势宣传、成就宣传、主题宣传、典型宣传、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中,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断巩固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思想舆论。”[1]

一般来说,在成就宣传、典型宣传中,提炼积极的新闻主题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冤案事件这样的报道题材要弘扬正能量就要求记者有较高的引导艺术。因为冤案都是司法机关失职甚至违法办案造成的,负面特性比较明显,报道不当不仅会给整个司法行业脸上抹黑,损害政府形象,甚至可能会引发受众的悲观情绪,让他们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失去信心。这就与中央“团结稳定鼓劲”的宣传要求相背离。

冤案新闻的“主旋律”和“正能量”在于让公众明白这样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我国法制在经历着由不完善走向完善的过程,司法环境的“人治”色彩逐步淡化,“法治”意识正深入人心;不断引入的高科技使司法手段不断完善;政法行业有一大批人在为守护公平正义呕心沥血、兢兢业业地工作。正是这些因素的综合,才使冤案最终昭雪。建立在这些因素之上的新闻主题才是积极健康的、主流的。

记者要认清社会的主流,即新闻重点表现的之所在,避免被支流遮目,把局部的制度缺陷和个别人极端不良表现当成社会主流表现;要让“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思想舆论”占领舆论阵地,提高社会信心,激发公众创造热情,积极投身到美好明天的建设洪流中去。

二、选择积极的报道角度

一个新闻事件常常有多个报道角度,记者要从已经获得的新闻素材中通过比较,确定一个最有积极意义的新闻角度去切入,撰写正能量最强的新闻作品。冤假错案也同样存在多个报道角度:记者可以从执法者的违法办案的角度,向社会曝光少数司法者令人震惊的办案手段,揭露当下一些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的社会现实,彰显媒体的批判力量;也可以从受害人蒙冤所遭受的痛苦角度去写,彰显媒体对受害人的同情和关怀;也可以从社会正义力量入手,介绍冤案昭雪过程中正义力量与邪恶势力的较量,向社会昭示邪不压正的天理。

很显然,在这三个角度的比较中,第三个角度的新闻主题最积极。因为第一个角度虽然突出揭黑和批评,但容易把公众引向司法机关的对立面,损害政府形象;第二个角度虽然对受害者显示人文关怀,但容易引发公众对社会的悲观失望情绪。

表现积极的报道角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选材要求。在冤案所涉及的众多事件里,要重点选取维护公平正义的新闻元素——围绕冤案拦截或者昭雪做出努力的人和事;这些人不仅是司法人员及其职务行为,也包括其他行业善良的人及其言行。让受众感受到每时每刻,在社会各个角落,都有正义力量的存在。同时,新闻要特别注意背景资料的合理运用。每一桩冤案的昭雪背后,往往会有司法制度的完善或者司法理念的转变。突出强调这些社会背景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有效方法,也是冤案报道在戾气中给人力量和希望的重要所在。

新京报的《安徽蚌埠男子坐17年冤狱 无罪释放后嫌疑人落网》(2014年5月29日)就是一篇传播正能量的冤案报道。从选材上看,新闻着力体现司法进步对冤案昭雪的作用。文中有两处背景引用很是振奋人心:一是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于英生无罪,“这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安徽首次执行‘疑罪从无”。另一处背景是国新办发布《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白皮书称,2013年,全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并对在申诉中发现的冤假错案,依法予以再审改判。”

2.繁简要求。繁简要求是突出新闻报道角度的另一个主要方法。具体地说,就是对能突出主题的新闻素材详细叙述,以期给受众留下深刻印象;对那些不利于主题表达的素材就不写或者略写。

以南方都市报《河北隆尧一农民卷进凶杀案,被羁押8年后恢复自由身》(2006年3月1日)为例,新闻报道了一个普通农民8年间在看守所蒙冤被羁押,先后四次被判处死刑(含死缓)的经历。故事离奇惊险、悬念丛生。新闻分四部分,小标题分别是“麦地惊现女尸村民被拘”、“邢台中院四审四判死罪”、“再次上诉获得法律援助”、“羁押八年终获自由之身”。在第一部分叙述警方刑讯逼供、第二部分一审法院草率办案方面,都采用略写策略;而在第三和第四部分叙述来自律师和上级法院尽心尽责,最终避免冤案发生的情节,则用了详细叙述的策略。整篇新闻弱化了司法机关不良的职业行为,强化了正义的力量,在关键时刻总能看到正义的身影,听到正义的声音。新闻读来惊心动魄,结果令人欣慰。

3.突出报道对象的群体性。一个冤案的昭雪,是许许多多不同岗位善良正直的人们共同努力的结果,报道要突出这个群体的“正义合力”,才能使受众避免好人“身单力薄”、“邪不压正”印象,最终起到伸张正义、弘扬正气的效果。大河报的《丈夫蒙冤入狱 夫妻接力告状13年》(2008年12月30日)里就有一个正义的洗冤群体:在受害人申诉无门时,管教人员帮助指路;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面对明显的误判发出再审的指令;当相关法院对自身错误采取拖延方式不肯纠正时,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积极介入进行督办。面对处处存在的正义力量,受众内心会产生一种安全感。

现在一些记者习惯于“水落石出”的报道方式,即“突出个体,不顾其余”。这种写法不利于冤案报道对正义的声援。

三、注意新闻的深度开掘

新闻深度表现在除了社会现象的反映,还有现象背后本质的挖掘。对一般新闻而言,没有揭示本质的必然要求。但对于问题新闻,揭示本质就成为媒体责任的重要反映。冤案报道作为突出的“问题新闻”,媒体有必要告诉受众事件背后的潜在原因。这些原因不能单从个别司法人员身上寻找,而是从司法体制、社会文化等深层次反思各方存在的问题。这不仅能帮助受众开阔视野,增长知识,也对推动法制建设、提高司法质量起积极作用。如果新闻只关注事件本身,热衷对违法办案细节“揭秘”,热衷对蒙冤者遭受痛苦的生动再现,就会有煽情的嫌疑,不仅不利于受众客观冷静地看待冤案事件,而且会引发对抗政府的情绪,不利于社会稳定。

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过一篇题为《消息称除涉外等特殊领域 政法委将不再介入个案》(2013年11月22日)的深度报道,新闻结合案例从不同维度介绍了国家机关预防冤案发生,确保司法公正的措施。比如,新闻介绍了2013年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的要求及具体审理意见;在审判证据方面,新闻透露了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两个规定”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措施;特别强调“政法委今后将不会介入个案”的历史意义等等。新闻还透露,这些措施的深层背景是不久前十八届三中全会对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视: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篇报道全面深刻,知识性强,读后发人深省。

四、确保报道的合法性

当下新闻媒体的行为往往不能令人满意,有偿新闻、新闻侵权、新闻泄密等违法行为司空见惯。

在法制报道中,“媒介审判”是一种常见违法现象。对于司法机关尚未定性的“疑似冤案”,“媒介审判”更容易发生。在司法机关作出定性之前,媒体常常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对案件自行作出定性结论。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历经2012年的再次修订,都在第十二条保留这样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是法定的案件审判唯一合法机关,“媒介审判”属违法行为。

其实早在1996年,在中宣部、司法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搞好法制新闻宣传的意见》就有规定:“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2005年中宣部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报道的通知》也作出要求:“不得超逾司法程序,不得违反事实和法律,不得擅自对案件定性。”但“媒介审判”屡禁不止。

为了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规范二者的行为,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也对新闻媒体行为作出若干具体限制,比如,“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2]

总之,只要新闻工作者脚踏实地提高自身素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待新闻事业,冤案报道也能做到教育人、引导人、弘扬正能量的目的。

注释:

[1]《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新华网,2013年12月23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国法院网,2009年12月23日

(作者系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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