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历史、现状与趋势
2015-02-01盛子强
□曹 晔 盛子强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历史、现状与趋势
□曹晔盛子强
职业资格证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配置和评价劳动力资源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必须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制度实行统招统配,不存在职业资格问题,实行的是由部门行业管理的技术工人等级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形成了由劳动部门管理的技能型人才的职业资格制度和人事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随着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体作用的进一步发挥,职业资格将缩小准入类职业资格,加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价主体也由以往政府职能部门评价逐步转移到依托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来评价,即我国将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学会开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制度;历史沿革;现状与趋势
近期国务院取消了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项目,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许多人对这一举措不理解,认为这可能降低职业准入门槛,是一种倒退;有的甚至产生一些错误认识,认为国家要取消职业资格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系统地分析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演变的历史、作用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度
新中国刚成立,国民经济百废待兴,尤其是工业化水平低,加快建立现代工业体系迫在眉睫,因此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照搬苏联的经验制订了新中国第一批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苏联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实行《各工种专业统一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手册》所规定的标准。统一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主要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工资等级表的制定,工人技术等级的评定,以及工人培训与进修教学大纲的编写。[1]因此,此次标准是按工资与技术等级相结合的标准而制订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确定了“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作物等级三者一致”的原则。由于制订标准的出发点是确定工人的工资水平,三个等级一致实际上变成工资等级和技术等级一致,致使在实施过程中技术等级逐渐失去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变成工资等级的附属物。(2)形成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多等级结构,有四级制、五级制、六级制、七级制、八级制,还有倒数的十级制,其中七、八级制中还有以一、二、三级分别作为起始级的。(3)确立了我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由各主管部门颁布的格局。标准是由各部门根据自己管辖权限内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制订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部门所属单位。(4)标准技术要求繁杂。[2]由于技术进步和照搬苏联标准的局限性,1963年我国第一次开始全国性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
粉碎 “四人帮”后,各行各业开始拨乱反正。1978年我国又开始了第二次全国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1979年8月1日国家劳动总局印发了 《关于试行新修订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79]劳总培字36号),到1980年颁布实施了8千多个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这次修标的突出特点是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与培训、考核连在一起,明确提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考核工人技术水平和对工人进行技术培训的科学依据”。为了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水平,调动工人学习文化技术的积极性,加强工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我国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3年4月25日劳动人事部发布了 《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劳人培[1983]46号),对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开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实行技术考核制度。第三次全国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工作于1988年下半年组织国务院45个行业主管部门开始修订,它是在1985年以后国务院一些行业部门在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中所做的探索性努力的基础上进行的。1989年2月11日劳动部下发了《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劳办培字[1989]5号),1989年劳动部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文件明确指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衡量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尺度,是对工人技术培训、考核、使用的基本依据,也是工人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国务院各主要部门积极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如,1989年3月25日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发布部标准<城市勘察、测量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等八个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89]建标字第135号),文件规定:“原国家城建总局1979年颁发的《城市煤气、热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房屋修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城市供水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自1989年10月1日起停止实行。并在《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中指出:本标准将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1979年颁布的《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中的八级制改为初、中、高三级制。在技术内容上除作了部分充实和调整外,大体上初级工包括了原二至三级的技术内容,中级工包括了原四至六级的技术内容,高级工包括了原七至八级的技术内容。1991年4月30日劳动部印发了 《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提出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写程序和规范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编制的标准,须经劳动部组织的专家小组审定后,由劳动部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颁发。如1992年12月12日能源部《关于发布<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1994年10月11日文化部、劳动部颁布实施了文化行业中舞台灯光照明工、化妆工等17个工种。此次新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增加了工种定义、适用范围和典型工作实例等项内容。
可见,第三次全国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简化了等级结构,将八级等多级制变为初、中、高三级制。与八级制相比,其突出的优点是:等级结构简单,等级技术要求明确,便于考核,有利于处理工资关系,有利于劳动力管理。二是由工资标准的附属物变为独立的衡量工人技术能力的标尺,确立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独立标准地位,使其与工资等级标准脱钩,从根本上解决了实际工作中一些工人技术能力较高,但工龄不足,工资水平较低;而另一些工人工资等级较高而实际技术能力相对偏低,即所谓的“两个倒挂”现象。三是确立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即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确立各部门的行业归属,再确定行业龙头部门,由其综合行业内各部门技术要求,制订行业工种技术等级标准。[3]这个标准实际上接近了国家标准,可视为准国家标准,提高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职业资格制度
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失业,因此,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人事制度是统招统配,没有职业资格的说法,只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1980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全国劳动就业会议议定的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文件指出:要逐步推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的办法,要使企业有可能根据生产的需要增加或减少劳动力,劳动者也有可能把国家需要和个人的专长、志向结合起来,选择工作岗位。并提出就业“三结合”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三结合”方针是计划经济体制尚未进行根本变革前市场化扩大就业措施,这也是就业制度改革走市场化路径的先声。[4]1982年修订的新《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即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在改革教育体制的同时改革有关的劳动人事制度,实现“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198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同年7 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四个文件。同时,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改革国营企业招工制度的暂行规定,也将由国务院审定后发布施行。国家在逐步建立与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制度。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1993年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规定》中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1996年9月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国家《职业教育法》中有关施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1993年原劳动部颁发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对技能型人才开始开展社会化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1994年2月22日原国家劳动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规定》指出: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并明确指出: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1995年1月17日原国家人事部印发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指出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规定执业资格须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在全国范围有效;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并组织考前培训和对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这一文件对执业资格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1995年1 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使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一方面,我国逐步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提高新生劳动力的入职门槛。1999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国办发〔1999〕60号),《意见》指出: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技术工种建立了职业准入门槛。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1996年,我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中也明文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安全、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要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1995年6月11日原国家劳动部制定了 《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并确定了首批五十个技术工种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在此基础上,2000年3月16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令第6号形式发布了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7月1日实施),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90个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同年7月,国家开始在95个职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这可以看作技能型人才的执业资格。并指出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文件对技能人才的从业资格分为五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至此,我国职业资格分为两类四种,即原人事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制度就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执业资格就是准入资格,即开业或从事某一职业必须取得的职业资格。原劳动部门管理的技能型人才的职业资格,也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就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业资格就是国家对95个技术工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就业。从人才评价的角度来看,从业资格是一种水平性评价,执业资格是一种准入资格标准评价。相比较而言,人事部门的执业资格社会影响力和影响面更大,因为不取得从业资格就难以开业或从事某一职业;而劳动部门从业资格社会影响面、影响力更大,涉及到每个技能型人才。
三、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体作用下的职业资格制度
(一)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我国进一步加大了依法治国的力度。国家于2003年8月27日颁布、2004年7 月1日实施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许可权,提供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依据,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旨在解决过去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许可太多太滥,政府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干预过度,影响经济发展活力等的弊端。同时,通过依法限制行政许可的权限,旨在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对行政许可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指出: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第十三条规定了不设行政许可的条件,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等。
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为此,政府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提供公共服务和优化政策环境上来,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激发社会活力,要放开该放的,管好该管的,让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更加有效,充分释放制度红利,增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更好地发挥市场和政府的正向叠加效应。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制度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产物,也是我国人才短缺的一种表现,通过政府制定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旨在通过必要的培训和自学,引导一些行业急需的人才快速成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20多年的建设已日趋成熟,各级各类人才也不断增多,同时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政府对职业资格的许可和认定的条件和基础发生了变化,它的存在会人为地提高就业创业门槛,不利于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不利于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
(二)我国逐步规范从业资格和缩小执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尤其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行列,从2002年开始国务院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原则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清理。目前的执业资格主要指原人事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2004年7月1日起国务院印发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保留了涉及职业资格的项目42项。2007年12 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明确规定了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即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和发放、职业资格培训和收费等,并提出了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落实国务院的文件精神,2008年4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联合下发了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办73号文件的精神,各地区和各部门在6月3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职业资格制度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国家在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基础上,为更好地落实《行政许可法》,充分发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2014年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开始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认证和许可项目,同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在保持资质资格水平不降的前提下,减少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7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同时,国务院决定取消地方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重点减少的职业资格主要有三类:一是没有法律、法规设置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二是有法律、法规设置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三是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8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的11个项目的后续工作做出了安排,其中,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在6月和8月份分两批取消了58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同时要求地方取消自行设置的570多项职业资格。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又决定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按照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任务分工安排,还将进一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国家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缩小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正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中指出: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据不完全统计,到2013年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达到了1100多项,其中国务院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有560多项,地方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有570项。由于许多职业资格许可证书是一种职业准入资格,是就业的敲门砖,使社会成员为了就业需要参加名目繁多的职业资格考试,而且高等学校学生为了在就业竞争中增加砝码,也积极参与各种执业资格证书考试,相互攀比,以拥有多个证书为荣,不仅增加了学生的学业和经济负担,而且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学历教育,更重要的取得了大量证书也不一定能有效就业,一些准入资格已失去了现实意义,扰乱了市场秩序。
同时,随着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与职业资格制度也进行并轨改革探索,一些部门正在取消工人技术等级标准。2010年3月5日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废止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公告》(2010年第7号),公告指出:“根据国家对建立和实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现行的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已不适用,下列160项标准自2010年4月5日起废止。”
四、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展望
(一)国家对部分职业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目前和今后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项目,主要是有的缺乏法律依据,如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设置,它的依据只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这样的部门规章;有的毫无准入必要,如房地产经纪人;有的不仅在现实的就业环境中缺乏说服力,还催生出寻租空间。如在文化行业引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后,社会各界批评、质疑之声不绝。有人认为是“造成事实上的自我设置障碍,人为形成不公平竞争”;有人认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只是针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技术工种 (岗位)的劳动者,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还有人认为是“滥用了国家信用,增加就业者社会成本,而行业部门则大捞好处”。[5]总的来说“把由市场决定的事,还给市场”,政府不要人为设定门槛,阻碍市场对人力资源的配置。政府逐步缩小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项目但并不是说要完全取消职业准入资格,而是将减少职业资格与严格就业准入二者并重并举,该减少的一定要减少,该准入的必须实行准入。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和现实中确实需要的职业仍将实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如锅炉设备操作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食品检测工等职业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设置为准入类职业资格,但现实中又非常需要制定资格准入标准。针对这种情况,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需加快制定出台《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实现对职业资格的依法管理。将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确实有必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设置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国家将建立清单式、目录式的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纳入目录的职业资格可以开展相关认证活动。
(二)从重视准入类职业资格转为加强水平类评价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任何不科学的设置,就会扰乱了人才评价。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国家将修订职业分类大典,完善职业资格标准,健全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职业资格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入类职业资格,一类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准入了职业资格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国家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另一类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是面向社会提供的人才评价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中提出了进一步规范人才评价的指导意见:要根据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构建面向全社会、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要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技能劳动者的多元评价机制。这实际上指出,未来的职业资格,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健全职务(职称)评审制度;对于技能型人才,随着评价主体的转移,将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各行业或管理部门制定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合二为一,真正建立起由行业主导的、有利于人才流动的国家权威性职业资格标准。
(三)技能人才评价主体逐渐由劳动部门向行业组织转移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人才评价逐步缩小准入类的职业资格,规范发展水平类评价职业资格,评价主体从以前由政府职能部门评价逐步转移到依托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来评价,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学会开展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制度。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尽快拟订移交办法,改革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方式,研究拟订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移交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移交的基本原则、条件、组织实施方式和监督管理措施。当然,这一过程也并非一蹴即就。目前,我国行业组织发展很不平衡,有的行业组织在近期内有能力承接;有的行业组织自身发展不健全,还不具有承接的能力。同时,需要对原劳动部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进行修订,重新明确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实施机构的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逐步建立新的鉴定工作运行体制。当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移交给各行业组织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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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扬军
曹晔(1963-),男,内蒙古丰镇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职业教育教师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与经济;盛子强(1969-),男,河北卢龙县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职业教育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10YJA880006),主持人:曹晔;秦皇岛市社科联委托课题“送教下乡与新型职业农民培养问题研究”(编号:2014W T005),主持人:盛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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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158(2015)01-00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