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讯角色论
2015-01-31陈闻高
陈闻高
内容摘要:侦讯角色是一种法律身份,也是双方社会地位的外在表现。犯罪嫌疑人很难有角色认同感。对策角色是一种心理角色,具有不确定性,需随侦讯态势调整。侦查员的角色塑造,除了常规角色,重要的是对策角色。侦讯角色的情境性,在特定的案侦背景和话题情景中形成。侦讯角色的互动性,表现出话语主动权,体现在话题情境的动态中。它们都需用讯问记录固定之。侦讯对抗性,会造成角色的冲突、偏移,甚至在刑讯逼供中转化。侦讯对策需要一些小伎俩,但更需要大真诚。如何对待嫌疑人,侦查员能否守住自己的职业操守,侦讯活动便是一块试金石。
关键词:侦讯;侦讯角色;犯罪嫌疑人;侦查员
角色,指演员扮演的剧中人物和戏曲演员专业分工的类别,也比喻社会生活中的某类人 ,即“社会角色”。这里,就指社会角色,它构成了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在社会关系中,角色是与人们身份地位相一致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是公众对具有特定身份者的行为期待。在社会心理上,角色又是人们在其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认同感。人们须经社会化,才能使外在的行为准则内化为心理标准,这是社会交往的基础。侦讯活动中的角色,与被害人、证人等法律角色具有广泛的联系性,但最主要的是侦讯双方——侦查员和犯罪嫌疑人。他们的角色定位,涉及社会的教化过程,也涉及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互动过程。
在侦讯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和侦查员都是特定的社会角色。大家对侦查员的期望是神速破案,实现法律公正;对嫌疑人的期待是积极配合警方查清其涉嫌的案情,澄清罪案事实。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定社会地位的人,他们都在扮演着多种角色。侦查员与同事之间,会有上级、下级、平级等角色定位;与家人还有父亲、丈夫、儿子等角色扮演,他们会集多种角色于一身。犯罪嫌疑人,当然也是这样。侦查员和犯罪嫌疑人,都承担着生活和工作中的许多角色,他们都是集多种角色于一身的角色丛。这里,主要论及他们在侦讯活动中体现出来的角色问题。
一、侦讯角色的概念
侦讯法律活动,规定了双方特定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侦讯角色,主要表现为一种法律身份,它是侦讯双方社会地位的外在表现。在涉及犯罪案件的法律性对话中,侦查员和犯罪嫌疑人都具有相应的一整套权利义务,双方都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一定的行为模式。侦查员群体是司法组织的一个基础,一般地,他们会按照社会的期望,运用其公权力来履行其社会职责,表现出公众对他们行为的期待。
侦讯活动的谋略性,还需要侦查员根据讯问情势,扮演各种各样的对策角色。侦讯中的侦查员就是生活中真实的性格演员。对策角色不能仅是侦查员单方面的一厢情愿,关键是要能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认同。犯罪人的角色,则相对更复杂,主流社会没有去教化他们成为犯罪人,也没有人甘愿自领罪名。但犯罪嫌疑人并非就是被动的角色,其角色认同,是在与侦查员的冲突中形成的。如果侦查员的讯问失当,还不一定能够让其认同他们的嫌疑人角色。这使侦讯对策角色具有动态性,在特殊情况下,还具有不确定性。
侦讯是一种能够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法律性对话。侦查员占有把握讯问环境的上风,嫌疑人处于不得不配合调查的下风,其讯问态势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侦查员的执法地位是一种常态,他们有相对固定的角色意识,其角色扮演也就具有职业的惯性。但侦查员不可能随时抱着法律本本办案,法律也不可能规范千变万化的每一个情境,侦查破案需要跟随案情的变化运作对策。侦讯活动中的对策角色,随着讯问情势而变化着;这种心理角色,需随时调整。这就要侦查员随机应变地塑造多种心理角色,哪怕这种角色是短暂的、临时的。侦讯中的犯罪嫌疑人,则更具有复杂性。强制措施是暂时的侦查手段,犯罪嫌疑人是一种临时角色,他们的心理认同度往往很低。在他们之中,还可能有无辜的嫌疑人,他们更不会认同其角色地位。侦查员及其讯问活动,在强烈的进攻态势中,则试图要把他们变成长久的,甚至是固定的罪犯角色。在侦讯互动中,这使其角色的相互关系,产生的内心认同,变得十分复杂和微妙。
二、犯罪嫌疑人的角色认同感
侦讯是一种刑事法律对话,侦查员的角色定位,自然是执法者、司法者 。犯罪嫌疑人,不管他们此前的社会角色是什么,都是被刑事调查的对象。在警方掌握其涉嫌刑案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他们必须配合调查,没有价钱可讲。如不配合,警方便有对其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强制其到案接受调查和讯问。但是,这只是法律层面迫不得已的角色,而在他们内心,却有长期生活环境形成的角色认同感。除了惯犯累犯等犯罪恶性深的人,他们多不甘愿认同其犯罪人的角色定位。犯罪恶性不深的人或过失犯罪人,多不认同自己就是罪犯,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只是犯了点错,而谁又不犯一点错呢?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则更不承认自己就是罪犯。面对无助无依的困局,他们会有许多心理挣扎。就象浙江二张叔侄案中,张高平从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侄子张辉从死刑改死缓,他们就完全不服。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期间,张高平会干活,但一直不认罪,不承认自己是罪犯。在监狱里,他不报告,不唱歌,不作思想汇报,甚至拒绝申请减刑 。在他们内心,就一直没有认同其“罪犯”的角色定位。哪怕这已经既成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角色,他们也拒不认同。
侦讯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轻易认同其法律地位。他们或是不懂法,或是觉得自己有冤情,或有种种憋屈的难言之隐,需要情感宣泄。他们认为,这是警方或侦查员强加于自己的角色,他们不承认,哪怕它们已经是客观事实。这就象性别认同,有些人内心始终不认同自己的生理性别,而老想着要做变性手术,哪怕生理是自然存在的。这种心理认同,也是一种社会角色的认同。就是真正的作案人,他们往往会产生许多心理防御机制,为之找出种种不得不如此的“客观理由”,自觉不自觉地在为其减轻罪恶感,甚至美化其犯罪行为。在侦讯中,要他们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是非常困难的。
侦讯中的犯罪嫌疑人,在顾忌社会名誉的时候,他们会自觉不自觉地想到自己在同事、朋友、邻居等中的形象;在考虑利弊、选择供认与否的时候,他们又会情不自禁地想到自己在家庭中作为儿女、夫妻、父母的疑虑……他们在自己的多种社会角色中转换与思考,而不仅是法律所标示的嫌疑人身份。他们会自我安慰,眼前的不利处境会很快过去,而在努力地将自己的内心角色“正常化”。这种心理调整,会使他们免于心理崩溃。
三、侦查员的角色塑造
每个人都是一个角色丛,他应该注意其各种角色的扮演,这才合于社会规范。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员说话要注意自己执法者的身份和形象,这种“注意”就是角色塑造。否则,就会让人觉得“不象话”,不适合其职业规范,甚至违反其职业道德。
(一)侦查员的常规角色及其偏离
面对案件侦办,侦查员需要冷静客观的视角,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于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应该扮演青天角色,能够在案侦中明察秋毫,解救无辜者;而对于确实负有罪责的犯罪嫌疑人,侦查员应该扮演迷途者的导师,能够为他们指点迷津,挽救罪人 。侦查员在这里既是法律的捍卫者,又是心灵的救赎人。这种常规角色的扮演,是本职工作的要求。对于一个职业化的人,这应该是一种本色行为。
侦查活动的职业要求,既是一种法律标准,又是职业道德标准。但现实的侦查员,很难完全进入这样的职业状态,而有不同程度的角色偏离。他们的素质,并没有达到职业角色的要求。甚至有些人具有特权意识,以权谋私,办人情案,权力寻租,滥用警察权,搞刑讯逼供,等等。这些低素质人员,时常是一些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在他们心里,未必就认同主流社会要求其的角色定位。他们有些人,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要搞。在他们心里,认同的是亚文化的潜规则,表现出来的却是角色伪装。以“为了工作、为了破案”等正当的借口进行心理防御,以抵消知法犯法所引起的惶恐不安。
(二)侦查员对策角色的扮演
侦查员仅有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角色,还是不够的。侦讯是一种活体对抗,只是依法操作讯问程序,是难于突破口供的,谋略的运作也就势不可免。侦讯的谋略性,使讯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暴露案侦情况,更不能让其摸到警方掌握证据的底细。这就需要侦查员精心谋划侦讯环境,布置好审讯室,设计讯问技巧,承担编导者角色。而且,侦查员自己还需要亲临讯问现场,实践其设想和谋划,他们又具有表演者的角色 。
侦讯中的有利条件是:警方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用强制措施,阻断嫌疑人获得外部信息的通道,操控讯问环境,创造彼暗己明的态势。侦查员虽然不完全清楚整个案情,但侦查的隐蔽性,使他们成为案侦的知密者。许多情况下,他们掌握了一些知情面非常小的案件细节,甚至是只有作案人才可能知晓的细节。另一方面,嫌疑人最清楚自己与案件的真实关系。如果他们是无辜的,他们就不会知道这些细节。讯问双方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是侦讯和戏剧表演不同、也同模拟审讯相区别的地方。它们成为侦讯双方知密与守密的焦点,也是侦讯对策成败的内核。如果侦查员不乱抛证据,也不用之于指供、引供,也就容易据此判明嫌疑人对案情的知情度。这就既有利于甄别无辜,也有利于向案犯传递警方掌握其案件证据的信息。侦讯也就可以隐己露彼,演出一台有声有色的大戏。
这种自编自导自演的侦讯活动,使侦查员承担了双重角色。侦讯活动的编导者,需有对策科学性与对话艺术性相结合的创造才能;审讯室里的演员,需有真实生动、富有激情的表演。这两种角色的素质要求,有一定差异。编导者需要足够的理性和思辨能力,他们需要客观冷静地分析案侦情况,谋划和确定讯问的方向和重点,使侦讯具有计划性和超前性。表演者需要丰富的感知经验与直觉顿悟,娴熟地控制其表情达意的动作和非言语情态,具有临场发挥、随机应变的行为能力。
在侦讯舞台上,侦查员除了本色的表演,还可根据对策的需要,临机扮演各种心理角色。这就需要他们像演员塑造角色一样来塑造自我形象,在真实的心理沟通中,与嫌疑人进行有效交流。这种对策角色,崭露于具体的现实情境中。情境真实了,角色演啥像啥,才会产生心理认同,成为嫌疑人认可的性格演员。
四、侦讯角色的情境性
(一)角色与情景
侦讯角色的心理认同,与他们所处的情景直接相关。情景指感情与景色,也指情形和情况 。侦讯情景中的“景色”,可以是审讯室的实体环境,也可以是视频中虚拟的布景和双方头脑中的心象。无论是侦查员或者犯罪嫌疑人,其侦讯情景角色,都是与案侦和案件相联系的。他们的认知和情感与眼前的景象交融在一起,形成了特定的具像的侦讯情景。在这种情景中,他们会感受到自己是什么样的角色。
(二)情景与背景
侦讯情景和其案情联系,也就具有了案件背景。背景是衬托主体事物的景物,也指对事态的发生、发展、变化起重要作用的客观情况 。这里的案件背景,指对案侦和侦讯双方起制约作用的法治状况和现实环境。眼前感知的侦讯情景后面,具有法治的历史大环境和案侦的现实小环境。侦讯法律对话,就是在这样的背景和情景中展开的。除了具体的案情追踪,会使侦讯背景具有个性;新《刑诉法》确立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律师辩护取证、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制度,也会让侦讯背景具有时代共性。双方在具体权利义务中感知的情景,也就一定要打上时代烙印。侦讯中的小情景,折射出法治的大背景。
(三)背景与话题
侦讯对策的展开和侦讯背景的利用,都需要寻找适当的话题。话题指谈话的题目,谈论的主题,它们是谈话的中心 。侦讯中的话题,可能没有明显的题目,但却有谈话的中心。它们一般有程序性的过场话,也有实体性的事实陈述,多涉及案件的法律问题。案件与案侦的状况,都是侦讯对话中的话题背景,尤其是取证情况,构成了侦讯重要的具体背景,它们使侦查员的问话有其法律趋势。当然,侦讯对话也不限于以案件法律内容为中心的话题,它们还可能有服从于谋略需要的多种多样的话题。这些话题与案情的广泛联系性,需要以双方的个性和知识沉淀为心理背景。有些话题表面上比较凌乱,没有什么中心,但在侦查员心里则是应该有中心、有思路的。否则,就不具有谋略性。双方的计谋和算计,也构成对策性话题的心理背景。它们需要侦查员根据千变万化的侦讯情势,随物附形,如行云流水,不留痕迹。关键是要找准嫌疑人的心理疼点和情感刺激点,适时切入案情,使嫌疑人吐露真情。这是侦讯的难点和重点。
(四)话题与情境
侦讯话题的设计和捕捉是情境性的。侃房价,可能摸到嫌疑人赃款的去向;聊小孩上学难,可能触动嫌疑人脆弱的爱子情结;说人生遭遇,可能产生情感共鸣,等等。这个时候的一个眼色、一点暗示,就是一种情景。与案情相关的话题,能够制造出一定的有利于讯问的情景,这是侦讯对策的重要功能。而侦讯对策,就在运作与案件背景相关的环境,比如审讯室的布置和使用等。它们同特定的案件相关联,就构成一定的侦讯情境。
在一定时间内,情境是各种情况相结合的境况。它包括情景、境地、环境等情况 。在逻辑上,情境包含了情景。情景是情境的一部分,偏重于主观感受的那一部分,情境则是主客观环境的产物。在侦讯对话中,与案件相关的情境构成了潜在的语境;而审讯室里的场景,则构成了具体语境。它们既是产生对策性话题的背景因素,又是运作对策的环境要素。侦讯对策,需要凭借案侦形成的客观条件和侦讯的心理环境,去捕捉沟通双方情感的话题。这种沟通的桥梁就是智谋。侦查员运用侦讯谋略,就可以架起形成特定语境的桥梁。侦讯的现实情境,产生内外语境,形成双方沟通的平台。凭借这一平台,侦查员就可延伸一定的话题,去达到其对策目的。
(五)情境与角色
侦讯情境是在侦讯活动中形成的,情境的客观制约和主观创造,也在塑造着侦讯角色。同时,侦讯角色们,也都在有意无意地创造侦讯的气氛和情景。侦讯角色不是抽象的概念,一定是具体境况中的个体,具有相当的情境性。侦查员的角色塑造,一定要在具体的情境中进行,才能使嫌疑人信服,也才能使讯问成功。在侦讯中,没有不同一定境况相关联的角色,也没有脱离具体角色的情境。
个案都是情境性的,犯罪过程总与一定的情境相关联。尤其是激情犯罪,情景气氛就是巨大的行为推手。犯罪现场的一支鲜花、一个暖瓶、一份礼品、一瓶好酒,都可能因特定的情境给作案人留下深刻印象,形成特定的案侦线索。侦查员若能发现它们,并在侦讯中使用它们,唤起和开掘作案人的情境性心理痕迹,就能有效地扩大他们的心理现场。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形成内在的心理证据,成功地将嫌疑人置于供述角色的位置,使之意志动摇。这时候,缓和气氛,就有了心理接触的条件。适时地缓和紧张气氛,可在心理上让嫌疑人搭梯下楼。面对嫌疑人的心理挣扎,侦查员给其倒一杯水、点一支烟,都是一种缓和紧张气氛的情境设计。有了符合侦讯情境的角色设计,侦查员也就把握了对策性话语权,能够逐渐完成其引导供述的角色塑造。
五、侦讯角色的互动性
法律对话的强制性,使侦讯双方的角色定位是相对固定的。侦查员除了其法律捍卫者的本色定位,最关键的是其对策角色的心理塑造,哪怕其是临时角色。除了“是青天还是酷吏”之类的法律角色,双方在对方的心理角色是什么,是缺乏同情心的陌生人,还是长者、兄弟、友人,这需要在对话情境的互动中实现。对话的互动性,使双方的话题与角色也呈现动态性。侦讯对策角色的扮演,会随着话题内容的情景而变化。
(一)侦讯对话的动态性与主动权
侦讯的情景是动态的,它源于侦讯对话的互动性。这种互动性的话题,体现了一定的话语权。在侦讯对话中,侦查员与嫌疑人的话语权当然是不对等的。在法律角色的表层,侦查员具有绝对的话语权,他可以掌控对话环境,设计对策情境,嫌疑人则是在被动地接受调查和讯问。但实际上,如果侦查员一点都不了解案情真相,没有扎实的证据作为秘密武器,他们的话语权就会大打折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侦讯工作尤其是这样。侦讯随着对话的逐渐深入,双方都可能言多有失。侦查员也可能暴露了不掌握证据的弱点,而丧失主动权。当然,如果侦查员对策恰当,也可能隐其弱点,占据主动。同理,犯罪嫌疑人如果言多有失,就会更加被动。无辜嫌疑人也许并不忌讳这个,他们没必要撒谎,一般也就不怕言多。有罪嫌疑人出于逃罪心理,则会用谎言进行防卫。然而,一句谎话,则需要用十个谎话去圆它。这就会言多必失。因而,心怀鬼胎的犯罪人必然会管着自己的嘴,言语谨慎,少说为佳,或用沉默来加强戒备。
嫌疑人的沉默无语,会使侦讯气氛沉闷凝滞。这是他们在进行心理防御,以守为攻,争取主动。如果侦讯在沉默中僵持下去,侦查员也就被打败,丧失了其讯问主动权。侦讯对策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设计适应这类情势的有效话题,使对话能够真正地互动起来。互动起来,才有希望发现讯问战机,找到出击之点。
(二)话题情境与侦讯角色的互动
侦讯的成功互动,需要不同程度的角色转变。比如,嫌疑人缺乏父爱母爱,年长的侦查员就可运用生活关照等来进行长辈角色的扮演;嫌疑人年轻气盛,年轻的侦查员就可从情感理解等来寻找共同话题,进行哥们角色的扮演,等等。总之,对话中的角色创造,需要一定的亲和力。侦查员要善于利用亲近效应、共同效应等心理技巧,缩短与嫌疑人间的心理距离。让他们产生角色认同感,才能一定程度地缓解其抵触情绪,转变他们的态度,以形成便于交流的气氛。
在侦讯活动中,案件的背景及其情境信息,都会在角色话题的互动中或明或暗地表现出来。在一起妻子离奇失踪案中,警方勘验其家,没有找到任何痕迹,只发现妻子准备出差的包还留在家里。而先前,其丈夫却说她已拿包出差了,显然说了谎,具有重大嫌疑。但警方苦于没有其他证据,案件一时无法调查下去。不久,妻子尸体在离家不远的街面下水道里被发现。当警方再次讯问丈夫时,他还是以被害人家属身份辩解,但却说漏了话:“我要是害她,也背不动她呀!”这与警方掌握的案情十分吻合。抛尸现场十分狭窄,在里面爬行十分吃力。侦查员开始发现的,是无头的上躯干;搜索到前头,才又找到头和腿。丈夫下意识的辩词,暗合了抛尸的现场情境和碎尸方式的案情背景。这个高度保密的情况,只有警方和案犯才知晓。嫌疑人辩解唤起的联想和情境,形成了侦讯双方共同的感受和领悟。在情景互动中,侦查员确认了丈夫就是杀妻的凶手,由此撕开了这起失踪案的缺口。
在侦讯互动中,侦查员时常要站在作案人角度换位思考,在头脑中还原案件事实。有时,还要将自己幻化成作案人,与嫌疑人进行暗合案情的对话,以唤起其有关犯罪过程的联想。在角色互动中,激活他们的犯罪心理痕迹,捕捉隐含在其心理现场中与案件信息有关的蛛丝马迹。这就需要侦查员掌握知密度较高的案情,在侦讯对话中去感受和探寻嫌疑人内心的秘密。
(三)对策角色情境的固定
对策角色的互动,构成了侦讯情景的一个内容。在特定案侦情况和讯问条件的背景下,供述就具有相当的情境性。嫌疑人在这种情境下痛快地供认了,换了一个环境,他们可能就会犹豫,甚至否认和翻供。在角色互动的情景中,侦查员就应将固定口供作为重要的对策内容。
固定口供情境的技巧:一是利用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当时当地的具体情景。给公诉留下诉诸感官和直觉的“情态证据”,以便检察官和法官的“内心确证”。二是利用过细讯问,问明案情细节。细节越具体、越具有个性,其证据价值越高,越难于推翻。尤其是那些只有作案人才可能知道的关键性案情,其细节的知密度越高、守密性越强,越能证明他就是作案人。三是利用其他的人证物证去印证供词,尤其是痕迹物品的佐证。有了同伙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他人证言的印证,就能补强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有了作案手段、作案工具、现场痕迹等物证及其科学鉴定的佐证,嫌疑人就很难翻供。这一切的前提,就是要做好侦讯记录,利用多种先进的记录手段,有效地固定口供及其对策情景。记录使角色互动具有真实性,才能提高侦讯证据的可信度。
六、侦讯中的角色转化
面对社会,侦查员和犯罪嫌疑人都是一种公众形象,而侦讯的事实角色却是具体的形象。公众形象是外在的角色印象,它们往往是抽象的概念化的。事实角色的具像性,则使其形象大于概念。事实角色具有其内在逻辑,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侦讯的直接对抗性,使讯问活动面临巨大的职业风险。许多时候,真相大白于天下,事实往往会令人大吃一惊。案侦事实是客观存在,侦讯双方内心角色的认可度,却是一种主观存在。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由于侦讯的冲突性,对话的难度具有普遍性。对话难度对侦查员的心理压力,会使非法讯问时常游走其间,直至发生刑讯逼供。如果嫌疑人是无辜的,他们的角色就会出人意外地相互转化。
一旦出现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变成了无辜的被害人,侦查员就成了掩盖事实真相、制造冤假错案的推手,他们的职业角色就会被颠覆。我国《刑诉法》第50条,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不得强迫其认罪的条款。《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处罚。侦查员的公众形象,本来是追溯案件事实真相、追究犯罪人的执法者与护法者的角色,而他们也往往以此名义将一些非法引供、骗供合理化。这种“合理化”,还可能使一些侦查员知法犯法,沦为犯罪人。不依法办案的结果,侦查员很可能把自己也办进监狱去了。所有的冤假错案中,都有刑讯逼供。不同程度的逼供行为,在侦讯中也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严峻形势形成的职业风险,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客观地说,公事公办,侦查员都不愿为了工作犯错误,更不用说触犯刑律。但职责所在,他们得千方百计地侦破案件。这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也是为了急于证明其“侦办能力”。这点成就感是无可厚非的,许多人也不同程度地实现了自己的愿望。但是,他们的角色定位并不因此固定不变,侦讯中的一些瑕疵,会使之发生角色偏移。侦讯环境是封闭的,这使嫌疑人无力自保的同时,也促使侦讯行为放肆。对于非法讯问,一些侦查员抱有侥幸心理,直至胆大妄为,为所欲为。从法律定位的角度看,侦讯角色的互动性,可能从量变到质变,使侦讯双方的角色位置发生变化,或者完全转变。有些侦查员是因业务素质低,应该避免而没有避免导致过失;有些侦查员是违法引供诱供成习惯,其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他们心知肚明,却做得较为隐蔽。法律一时半会处理不了他们,其行为还在行业自律范围的容忍度内。一句话,他们还是人民内部矛盾。
有些侦查员则用刑讯逼供对付犯罪嫌疑人,他们明知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还是要去触犯刑律。这就是用犯罪行为对付罪犯,或者用犯罪行为对付无辜,侦查员这时的角色都是犯罪者角色。“佘祥林杀妻案”中的一位主办副局长,在5天5夜的刑讯逼供中,就当着数名干警的面公然说:“老子知道你没有杀人,不置你于死地,你出去了又要告老子!”同时,将佘所写的日记、上诉、申诉底稿全部搜走 。这种践踏法律的公然性,说明刑讯逼供在行业内是一种公开的秘密,几乎有其潜规则。这种明知故犯,是将一己私利置于公正执法之上。其故意犯罪的动机,与他们的公众形象大相径庭。这种事实真相一旦被揭露、被曝光,对公安司法人员的杀伤力就很大,对其公众形象就是一种致命的损害。同时,它也极大地损伤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公众的同情,也就全部在犯罪嫌疑人一边了。这种角色转变,也就发生了惊人的大逆转。
七、结语
侦讯要达到突破口供的目的,就要在对策铺垫中使犯罪嫌疑人产生角色认同。在这个过程中,侦查员有自己的本职角色。同时,他们也要注意塑造各种对策角色,才能与嫌疑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在有效的心理接触中,达到获得真实供述之目的。侦讯对策是对付犯罪嫌疑人的,但侦查员首先要提高自己的相关素质,对付自己各种各样的私心杂念。不管临时的心理角色如何演变,侦查员对付了自己的杂念,才能最后地忠实于其本职的角色位置。
侦讯角色是互动的,侦讯对策需要一些小伎俩,但更需要大真诚。侦讯谋略的界限,就在侦查员本职角色的自我认同度;在努力修炼业务能力中,坚守其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如果他们将法律当儿戏,没有敬畏之心,而将自己放在以暴制暴、以黑控黑、以罪治罪的位置,其执法者的角色,也就迟早会变质会变味。如何对待嫌疑人,侦查员能否守住自己的职业操守,侦讯活动突破口供的过程,便是一块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