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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终身教育法为何难以制定——论国家终身教育法的立法思想与框架

2015-01-31本刊编辑部

职教论坛 2015年7期
关键词:专职人员终身教育职称

中国终身教育法为何难以制定
——论国家终身教育法的立法思想与框架

黄欣、吴遵民在《开放教育研究》2014年第6期中撰文,梳理了国内终身教育的立法背景,追溯与解读了终身教育的国际立法理念,深入分析了具体立法涉及的重要条款,探讨了正在酝酿讨论的国家终身教育法的立法思想与法律框架,为国家终身教育法的制订提供了参考。

中国自“文革”结束后引进终身教育的思想,经过三十多年的大力发展,终身教育现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而在政策层面予以广泛推进。终身教育立法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明晰发展终身教育的价值取向。一是立足于使全体公民树立终身学习的自主意识并养成终身学习的自觉行为,二是最终建立国际社会所以一致倡导的学习型社会。2.明确举办终身教育的责任主体。一是明确终身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机制,二是明确政府发展终身教育的职责。3.确立公民学习权保障的基本理念。一是打破阶级阶层对人受教育的限制与屏障,使所有人享有受教的育权利,二是通过终身教育体现人的生命尊严和实现人性的完善。

终身教育立法框架与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总则部分:1.第一条立法目的,“权利”思想及与已有上位法之间的关系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2.第二条适用范围,到底是否应将学校教育包含在内;3.第三条立法任务,立这个法究竟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4.第四条方针与原则,涉及举办终身教育的责任主体、秉承的基本原则及今后的发展方向;5.第五、第六与第七条分别涉及国家终身教育法的参与对象、政府职责和管理体制等问题;6.最后一条涉及管理体制的建设,其又指向终身教育管理部门的设立以及管理体制的归属问题。其他重要条款部分:1.关于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问题;2.关于终身教育专职人员的专门岗位、职称定位与培养问题;3.关于终身教育专职人员的专门岗位、职称定位与培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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