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评估
2015-01-31苏贵民蔡其勇
苏贵民,蔡其勇
(1.西南大学统筹城乡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重庆 北碚400715;2.长江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重庆 涪陵408100)
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教育部、财政部决定从2010年起全面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简称“国培计划”),“国培计划”以示范引领、“雪中送炭”和促进改革为宗旨,以农村教师为重点,通过大规模专项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4年来,共培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493万人次,到2014年底,完成对640多万名中西部农村教师的新一轮培训。“国培计划”教师培训中的利益相关方,诸如政策制定者、教育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以及纳税人都关心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即各级政府的巨额投入是否产生了预期的效果,培训机构是否真的承担起了政府所赋予的责任;是否有助于为农村教育提供师资保障,提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平;是否有利于缩小不同地区的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差距。[1]
一、绩效责任的涵义
绩效责任是培训机构对自己所承担的角色和任务负起完全责任,并在其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无法令其负责的对象满意时,承担起应有的后果。这一概念属评价的范畴,其实质是按照契约来行事,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契约精神所蕴含的平等、自愿、合意、互利和诚信等思想,不仅在各国的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而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人们交往中的重要行为或道德准则。实施绩效责任评估可以让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机构更加有契约精神,在培训中对政府、社会和培训对象充分负责;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实施绩效考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机构的优胜劣汰,促使培训机构自身不断改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进行考核评估还可以充分保障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让其了解国家财政资金在教师培训中的使用状况以及产生的效益,让教师培训机构强化对培训工作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以及培训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效益。
二、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
绩效责任的前提是明确培训机构必须负责的对象。围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教师培训产生的利益相关主体,主要包括培训机构、培训对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机构和一般公民等。理论上讲,教师培训机构应该对所有这些主体负责,但实际运行的情况却没有这么简单。培训机构如果只对培训项目主管方负责,培训过程以及绩效责任的考核就有可能成为暗箱操作,外人根本无从知晓;我们认为,要想让教师培训机构对所有的利益主体负责也不现实,因为教师培训机构没有那么充足的精力与时间去与所有的主体逐一进行沟通,更何况很多主体还是法律和社会意义上抽象的主体,最后的可能结果就是教师培训机构根本就没有可以直接负责的对象。[2]
绩效责任概念是契约精神的产物。教师培训机构只需要对培训合同上的甲方彻底负责即可,只需要努力证明自己达到事先约定的培训目标就可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合同约定的过程,以及评估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时必须向上述除培训机构之外的利益主体开放,这样才有可能间接保证教师培训机构也能向所有主体负责。
三、培训机构绩效责任评估
对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评估,核心在于由谁评估、用什么方式评估,不同的人和不同的评估方式会形成不同的绩效责任描述。一旦评估的主体和评估的方式选择不恰当,就无法准确评估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更无法实现绩效责任的重要价值和评估意义。[3]
(一)评估方式
1.同行评价
同行评价在实践中经常表现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征召一些教师教育研究和实践方面的专家,通过现场访问和调阅档案等方式来对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做出科学的判断。同行评价的方式尊重教师教育专家的专业自主权,但由于评估绩效责任的主体比较单一,缺乏广泛的代表性和开放性。
2.学员评价
接受培训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对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作出判断,在这过程中培训对象的体验、意见对于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评估至关重要。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就采用这种方式来评价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他们会采取随机电话访谈或者当面焦点访谈的方式来询问培训对象的满意度和主观感受,并据此对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做出终结性评定。我们认为,重视培训对象的权利和声音确实有可取之处,但是仅仅凭借他们的一面之词就对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绩效做出判定,则无法准确全面反映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状况。
3.标准化测验
标准化测验是按照事先设定的绩效标准,运用经过标准化处理的测量工具对教师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的表现进行测量,然后根据量化的结果来评定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这种方式的优势是定量而且简单易行,便于比较;其不足之处在于,无法提供关于教师培训机构绩效责任的过程细节。
由于标准化测验导向中绩效评价工具研制具有比较大的难度,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同行评价和学员评价相结合,辅之以对培训对象在培训前后进行测验的方式来评价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比较稳妥可行。
(二)评估内容
准确评价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除了选择评估的方式之外,还需要从培训的性质入手来构建绩效责任的核心内容体系。目前,有地方出台的教师培训机构绩效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中所涉及的指标大多属于绩效责任外围的内容,诸如培训方案设计、学员满意度等等,并未触及绩效责任的核心内容。我们认为,绩效评估核心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培训实效
当前,教师培训项目基本是围绕教师专业发展的特定主题或者某方面专业能力展开的,相应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责任就必须突出体现在是否促进了培训对象在特定方面品质的提升,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为此可以运用问卷、访谈、测验以及培训学员的学习档案来评定培训对象围绕培训目标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变化的性质与程度等,以确定教师培训机构在绩效责任方面的表现。
2.实施过程
教育部对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工作出台了相应的课程标准和规范意见,承担培训项目的机构在课程设计方面差异不是非常大,但是课程本身能否转化为培训对象的现实经验,则更取决于课程的实施过程与水平。
教师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课程,评估者不仅要看其是否有健全的制度和组织,更要看其实施课程的策略与提供的课程经验的质量,即提供的是否为有针对性的、专业的、系统的且有发展性的课程经验。在现实的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设计的课程有三个特点:一是碎片化,就是课程分裂为一个个独立的单元和主题,无法被学习者有效统整;二是授课专家和课程内容内在的价值与逻辑的冲突;三是教与学的方式依然是集体讲授。我们认为,按照这样的课程实施培训,很难带来较高的绩效表现。
3.特色创新
教师培训机构自身如何理解与认识培训对象、如何基于自身的研究和经验去不断改进和调整培训课程与实施策略,实现自我在专业和能力上的提升,从而实现培训工作的创新,办出特色和水平。绩效责任概念的意义之一就是促进培训机构自身的改变。培训机构可以定期公布自我评价报告,向公众呈现自身的改进和变革,从而给公众传达自己在绩效方面的努力和潜力。
4.资金效益
培训资金的使用是教师培训机构绩效责任评估的重要内容,而且也与培训对象在特定方面的提升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直接用于培训对象的比例,资金用于学员学习方面的比例,培训机构的管理成本,培训机构的利润及其占资金的比例,成本控制以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等。这方面的评价一般要借助专门的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来进行。培训项目资金应投向培训对象的学习与专业发展,而不是让培训机构得到更多的利益。
教师培训机构绩效责任的评估尚处于探索和初创时期,依然面临诸多的挑战,需要努力建构开放科学的绩效责任评估体系,通过来自外部的绩效责任评估来促进培训机构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教师培训质量,促进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成长,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取得更好的培训实效。▲
[1] 薛海平,陈向明.我国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调查研究[J].教育科学,2012(6):55-57.
[2] 张雪梅,张进宝,宋媛.我国中小学教师培训评估研究[J].中小学教师培训,2006(12):13-14.
[3] 庄榕霞,王铟.提高农远教师培训有效性若干问题的绩效分析[J].现代教育技术,2008(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