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协同推进现代学徒制的认识与思考
2015-01-31欧阳丽罗金彪
□欧阳丽 罗金彪
校企协同推进现代学徒制的认识与思考
□欧阳丽 罗金彪
现代学徒制是一种在国家制度和法律保障前提下,将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学校教育有机结合,由学校与企业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制度设计。现代学徒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校企合作,两者在范围、层次、目标向度和作用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须以紧密的校企合作关系为基础。发展现代学徒制,需进一步推动国家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建设、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多方参与的利益机制,实施政府引导与自主探索相结合的发展策略。
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政府引导
职业教育作为直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教育类型,培养能够胜任真实生产岗位的技术技能人才是其内在要求:如要求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及生产实际的能力变更等,及时调整人才培养规模、明晰人才培养定位、更新教育教学内容,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与生产实际要求一致等等。事实上,职业教育的现代学校制度作为一种以学校为主体的教育制度设计,弱化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职业教育与生产实际的相脱离。职业教育界在反思学校职业教育与工作世界的脱离以及职业教育课程的 “学问化”等根本性问题的过程中认识到,为了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须继续加强职业教育的现代学校制度发展,另一方面需注重学校、行业企业的多方合作,建立一种包括政府、行业、企业、学校乃至家长和学生等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的职业教育形式,实现职业教育在规模、质量上满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1]。当前,世界各国均从不同的角度探索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其中较为典型的包括以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为典型代表的现代学徒制(也称“新学徒计划”)。
一、对现代学徒制的基本认识
(一)现代学徒制的内涵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发展经验,西欧及澳大利亚等国通过推行新的职业教育法律及实施模式,全面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并将其纳入国家人力资源开发战略。虽然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国家在形式、内容和领域上均各有特点,但都强调通过校企的紧密合作,使职业教育主动适应经济与社会的现代化需求。传统的“师带徒”学徒模式转变为与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相结合的一种全新的职业教育制度安排,上升到一个国家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层面,并从职业教育制度和法律上予以保障。
综合现有相关现代学徒的文献资料,笔者认为,现代学徒制是一种在国家制度和法律保障前提下,将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学校教育有机结合,由学校与企业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制度设计或职业教育形式。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现代学徒制是建立在国家制度和法律保障基础之上的,其制度化表现在国家立法的保障、国家资金的保障和国家宏观的管理等方面[2],是从一种私法或行会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定,并受其保护。其二,现代学徒制是传统学徒制与现代学校制度的有机结合,它将传统学徒制与规模化的现代学校教育制度有效结合,以更好满足现代经济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大批量需求。其三,现代学徒制是一种职业教育的整体设计,亦即是一种教育制度或教育形式,不能简单理解为一种人才培养模式。诚然,在现代学徒制的实施层面,它强调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紧密合作,包括了校企共同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及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和考核、共同开发资源和学习环境等等,但从其本质而言,现代学徒制的设立主体是国家,是国家对职业教育运行的规范、规则和规定的综合,是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战略的具体体现。
(二)现代学徒制的主要类型
现代学徒制作为国家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设计与实施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密切相关。近年来,推行现代学徒制的国家均特别注重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出发,结合本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历史渊源与特点,形成各具特色的现代学徒制体系,并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Hilary steedman基于雇主主动参与现代学徒制的责任感和热情角度,将其分为需求引导型和供给引导型两种类型[3],需求引导型主要集中在具有重视职业教育与培训传统的北欧国家,这些国家在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立法上均较为完善,企业和学校的职责分工明确,企业主动性和热情均较高,并在现代学徒制的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代表形式是德国的双元制,具体包括德国、丹麦、奥地利和瑞士等国。供给引导型主要集中在传统上重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地位相对较低的西方国家,包括英国、爱尔兰、澳大利亚等国。在这些国家中,企业传统上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意愿相对较低,其现代学徒制的形成与发展主要源自国家的大力推动和改革,如英国的现代学徒制改革主要是由教育部下属的学习与技能委员会通过一系列的改革项目逐渐建立、发展起来的。我国的研究者也从现代学徒制的主导者角度将其分为政府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全日制学校主导型三种类型[4]。无论从何种视角进行分类,现代学徒制均是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使职业教育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势导利、共同开展的一项职业教育重大变革。
(三)现代学徒制的特征
统观西方现代学徒制以及我国开展的一系列现代学徒制试点,笔者认为,现代学徒制在宏观的制度和法律层面、微观的组织实施运作层面,均具有区别于传统学徒制的明显特征。在宏观层面,现代学徒制是一种上升到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设计,它具有政策和立法保障,具有职业教育的国家组织、法律保障等特征。许多国家均通过立法形式来推动现代学徒制的改革,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双元制的法律地位,英国通过制定《工业训练法》明确了其教育主体、对象、组织实施、资金等内容,加拿大阿尔伯塔省通过了《学徒制与产业培训法》等等。我国在2014年出台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17)》、《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划和政策,均在积极推动现代学徒制的试点改革。在微观的组织实施层面,现代学徒制有机结合来自公共部门的职业院校和来自生产部门的企业,力求突破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知识与能力相割裂的问题,培养能够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实际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与传统学徒制相比较,它呈现出四个“双重”的典型特征,即: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现校企双重主体、受教育对象的学徒与学生双重身份、学校环境和企业环境的双重受教育环境、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的双重教育实施主体等。
二、现代学徒制与校企合作的关系
我国职业教育界对现代学徒制的深入认识与实践,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研究与实践领域一些相关概念的认识。其一是现代学徒制与校企合作的关系,其二是现代学徒制与工学结合的关系。
(一)现代学徒制与校企合作的关系
1.现代学徒制与校企合作的区别。校企合作,从字面看即学校和企业间形成的一种合作模式。在国内职业教育领域,一般被认为是职业院校的一种基本办学模式,这种模式强调以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间就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践教学及其他相关领域开展合作。它与现代学徒制存在着合作范围、合作层次、作用等方面的区别。首先,在合作范围上,校企合作所涉及的领域较之现代学徒制要广泛,校企合作可包括学校的办学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与服务、教育培训,乃至文化传承,同时也可包括企业的经营生产、技术革新和产品研发等涉及学校办学及企业发展的各个领域。而现代学徒制则更多关注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和继续教育领域。其次,在合作层次上,现代学徒制可视为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按照双方参与的强度、广度和持续度等因素,可将校企合作分为浅层次、深层次等不同的层次。浅层次的校企合作一般涉及到人才培养的某个环节或者表面形式的参与;深层次的校企合作则强调围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核心任务,校企全程参与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校企双方具有较高的利益相关度。现代学徒制在组织和实施过程中,要求从受教育者对象的确定开始,校企双方就需要在各个环节共同开展工作,包括共同确定受教育者、共同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组织实施教学、共同开展教育教学评价等,这就意味着现代学徒制须在紧密型校企合作的关系基础上才能够实施。再次,在合作的目标向度和产生的作用方面,校企合作具有发散性,而现代学徒制具有聚合特征。这与校企合作的领域相对广泛,而现代学徒制的目标聚焦于职业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领域有关。校企合作涉及到技术服务、生产经营等领域,对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等产生全方位的影响,而现代学徒制更多的是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储备。
2.现代学徒制与校企合作联系。校企合作与现代学徒制之间又存在密切的联系,表现在如下几方面:首先,宗旨的一致性。在职业教育领域,无论是校企合作、抑或是现代学徒制,其宗旨均在于通过校企合作,从根本上解决现代学校职业教育与生产实际需求的脱节问题,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参与者的一致性。现代学徒制和校企合作都是以职业教育机构与(行业)企业为主要参与对象,同时,从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视角来看,两者的应然参与者还可以包括政府部门、行业中介组织等利益相关者。但在侧重点上,现代学徒制更为强调企业主体作用的发挥,而中国语境下的校企合作仍然是以职业学校为主体。再次,校企合作是现代学徒制得以出现和实施的前提,现代学徒制应以紧密的校企合作为基础。在某种程度上说,现代学徒制是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形态,这种形态可视为校企合作的高级形态,它一方面体现了现代国家在统筹人力资源开发、推动职业教育中的不可替代性作用;另一方面体现了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培养满足生产实际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的本质要求。在校企紧密合作的基础上推动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能够实现企业有效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对接企业需求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二)现代学徒制与工学结合
在目前的辞典等相关工具书中,“工学结合”一词较难找到。最早在国内的教育政策文件中出现是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一文,文中指出“职业技术教育要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强调了两点,其一是对工学结合本质的认识,即:“工学结合的本质是教育通过企业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其二是认为工学结合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即“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界一般认为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的一种办学模式,而工学结合则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是将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它的主体是学生,它以职业为导向,充分利用学校内外不同的教育环境与资源,把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学校教育和直接获取实际经验的校外工作有机结合,贯穿于学生的培养过程之中[5]。工学结合在具体的组织实施上包括半工半读、工学交替等形态。
比较工学结合与现代学徒制,可以发现,两者既存在以培养符合生产实际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目的的宗旨、内容等方面的一致性,也存在概念指向、主体、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差异。首先,现代学徒制作为现代国家层面因应人力资源开发战略而对职业教育进行的一种整体性制度设计,它从法律、制度层面对现代学徒制实施的目标、内容、方式和保障等,均予以相应明确,它的概念指向更多侧重在教育制度设计上,而工学结合更多是通过对职业教育规律的研究与实践,形成职业教育如何培养人、怎么样培养人的实施组织方式,它的概念指向更多侧重在微观的人才培养活动组织与实施上。其次,现代学徒制的主体包括职业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而工学结合的主体是学生。再次,在组织实施上,现代学徒制须以企业学徒合同为前提,具有学徒和学生身份合一等典型特征;工学结合不一定要以企业学徒合同为前提,可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与合作企业进行相关内容的合作。概而言之,工学结合更多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侧重人才培养实施的微观操作层面;现代学徒制是一种整体的职业教育制度设计,侧重融合学校教育与传统学徒培训制度的优点以有效发展职业教育,使之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才培养模式。
三、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途径
近几年,现代学徒制作为我国职业教育研究和改革实践的热点之一,自2011年起连续被列为教育部职教工作重点,在院校层面也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试点,较之已经全面实施现代学徒制改革的西方国家,我国无论在国家职业教育法规、社会文化传统等方面,还是作为一个人力资源大国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方面,均具有自身的特点。在中国国情下,如何推动现代学徒制的发展,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入手:
(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职能
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人力资源大国现状出发,相对类似北欧国家的需求引导型现代学徒制,我国建立供给引导型的现代学徒制更具可行性。这就要求我国的现代学徒制改革需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以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为前提,以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保障,引导企业、职业教育机构参与到现代学徒制改革项目中,发挥政府的重要引导功能。具体的内容包括:建立完善的现代学徒制制度体系,内容包括现代学徒制的经费投入、实施指导、督导评价等;加强现代学徒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这涉及到生产领域、人力资源领域和教育领域的多个制度建设,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学徒培训合同制度、职业资格标准体系、认证制度,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税费减免和津贴补助制度等;注重政府引导与鼓励自主探索相结合。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组织开展现代学徒制的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实施路径,另一方面,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鼓励各地市、院校和(行业)企业开展微观层面的探索,发挥多方力量,共同推动现代学徒制的发展。
(二)建立多元参与的利益相关者机制
现代学徒制涉及到政府、企业(雇主)、学校、学生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各方的目标、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不尽一致,要求在充分了解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以多元参与、多方协商为基本原则,建立起多元参与的利益相关者利益保障机制,激发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和兴趣,促进现代学徒制的实施。
1.要重视参与企业(雇主)的利益诉求和回报。笔者认为,其一是可建立多方分担的现代学徒制项目费用承担体系,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可考虑由政府和学生(雇员)承担大部分的培训费用,企业的费用承担应结合所处行业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面体现。其二是凸显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价值和回报,政府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从提高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质量入手,切入雇主实际需求,培养企业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其三要凸显企业(雇主)在利益相关者的核心地位。
2.重视现代学徒制学员权益的保护。这包括在法律上建立学员培训合同制度,保障学员在参与现代学徒制培训期间获得相应教育培训和薪酬的权力,以及相应的工伤责任保险制度,阻止雇主将学徒变成廉价劳动力,使之变相剥削学徒工。
3.形成多方参与的利益相关方协商机制。建立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的协商机制,共同商议现代学徒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明确各方的职责,保障各方的权益,形成合力使现代学徒制真正成为各方受益的一种教育制度。
[1]徐国庆.实践导向的职业教育课程研究:技术学范式[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90-116.
[2]李玉珠.教育现代化视野下的现代学徒制研究[J].职教论坛,2014(8):15.
[3]Hilary Steedman.Apprenticeship in Europe:Fading,or Flourishing,[R].London:Centre for Economic Performance,2005(12).
[4]胡秀锦.“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3):97-102.
[5]陈解放.“产学研结合”与“工学结合”解读[J].中国高教研究,2006(12):36.
G717
A
1001-7518(2015)35-0074-04
欧阳丽(1974-),女,湖南邵阳人,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博士在读,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职业教育;罗金彪(1974-),男,湖南邵阳人,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文化素质教育。
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协同创新视域下构建现代学徒制长效运行机制的研究与实践”(编号:DJA140249),主持人:陈爽;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面上重点课题“广州市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对策研究”(编号:09A182),主持人:欧阳丽。
责任编辑 秦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