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广东巡洋、会哨制度述论
2015-01-31陶道强
清代前期广东巡洋、会哨制度述论
陶道强
(枣庄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枣庄277160)
[摘要]清代前期,为加强广东海防,清廷制定了系统的巡洋、会哨制度。对各路水师巡防海域做了细致的划分,又规定了出洋巡防、会哨的严格期限及徇私舞弊的相应处罚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维护广东沿海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既有制度设计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导致清代前期广东沿海依然海患频仍。同时因为清代海防目标的局限,其巡哨制度不能因时做出调整,即便近代海防形势风云突变,其沿海防线仅能“备盗”而已。
[关键词]广东;巡洋;会哨
[收稿日期]2015-10-19
[基金项目]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资助项目:清代前期广东海防研究(项目编号:J13WE0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陶道强(1973-),男,山东微山人,枣庄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明清史、区域经济社会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清代前期,广东沿海构筑了严密的海防体系,形成了系统的巡洋、会哨制度。其海防力量按照布防的位置和实力划分为若干巡逻海域,设定界标,由辖内水师定期巡察。相邻辖区的两支巡洋水师要定期会哨,以防官兵退避不巡等舞弊行为。巡洋、会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广东沿海的稳定。但从整体上看,清代前期广东沿海地区海患依然频仍,这是其海防设计中诸多弊病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
清代前期为加强广东海防,继续实施了明代推行的巡洋、会哨制度。巡洋由统巡、总巡、分巡分级负责,统巡一般由总兵担任,负责“亲身出洋督率将备巡哨”,是巡洋活动主要的领导者,其下以副将、参将、游击为总巡,都司守备为分巡,是各级巡洋的具体责任者。[1]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清廷对广东辖内巡洋区域进行了明确划分,确定了承担巡防任务的水师。其中,由于南澳岛地处闽粤两省交界处,而琼州岛“孤悬海外”,设南澳总兵及琼州水师副将,负责带领各带、标员专巡本管洋面巡防事务;从南澳岛往西到平海营以东,为东路巡洋海域,命碣石总兵、澄海水师副将轮流为统巡官,其下协、镇标员及海门、达濠、平海等营员为分巡官;从大鹏营往西到广海寨以东为中路巡洋海域,命虎门、香山两协水师副将轮流为统巡官,其二协标员及大鹏广、海二营游守等军官为分巡官;从春江协往西至龙门协以东为西路巡防海域,命春江、龙门两协水师副将轮流担任统巡官,其二协标员及电白、吴川、海安、硇洲等营员为分巡官。各巡洋责任官全权负责本巡洋区域,每年分上下两班巡查。上班巡洋时间为二月初一日至五月底;下班为六月初一日至九月底。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六月,清廷又规定外海水师各镇、协、营等各路巡洋时间改为六个月为一班,全年分为上下两班[2](卷23,《方略十二·巡哨一》)更替循环,以保证巡洋活动的持久接续。
在清廷巡洋制度下,各巡洋水师所辖水域内如果出现海盗劫掠活动,其责任人必须尽速缉获,否则就要按律处罚。如到第一次被参劾之时仍没拿获,其专汛、兼辖分巡官“住俸”,并须在五年内缉获盗;如五年过后仍不能拿获,则降一级留任;若其后一年仍不能拿获,再降一级调用。其逶巡、随巡等官参照分巡官例逐级处分。同时还要追究领导责任,统巡、总巡等官初参时处罚俸一年,第二次被参劾则处降一级留任。此外,为加强对巡洋的领导和管理,清廷还要求总兵、副将等高级将官必须亲自出洋督率官兵巡哨。如不然,则总兵失职由总督题参,副将以下由总兵揭报,予革职处分。如有总督、提镇等不据实揭参等徇私舞弊现象,则按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1]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对失职军官的处罚机制,但难免有过轻之嫌,无法形成对各级军官的实际威慑。
此外,清廷还制定了代巡制度,以防各将官临时有事不能出洋督率时出现空档。代巡制度规定,上级将官只能由下一级代巡,不准越级代巡。具体而言,总兵有事只能由副将代为统巡;副将有事只能由参将代为总巡,以下逐级代巡,不得逾越。倘若出现违例乱行代替或更换情况,由督抚、提镇负责据实向朝廷参劾。凡发现违反禁例者,总兵官降二级调用。如果督抚、提督等官不能做到如实查参,处降一级调用。另外,如果发现巡洋官畏惧风浪,贪生怕死不肯亲自出巡外洋者,或托病私自转派所属将兵代替者,一律革职查办。[1]
为了增加海防实效,清廷还制定了与巡洋相配套的会哨制度。规定广东巡洋官兵与相邻省份海防区的巡洋官兵要定期会哨,交换令箭等作为信物,以使双方相互监督。会哨的具体办法是,在一面宽约二尺左右的蓝色旗上书写所在军营军令字样,并盖营印,会哨时由士兵携带作为交换信物,勘验无误后,再用长约一尺、宽约六七寸的照票写参巡营、汛弁兵姓名及会哨的时间、地点。由于巡洋海路遥远,这种照票须由所在营事先写好,该管营将备登记后盖营印,按一年使用量颁发,会哨时填上时间、地点及会哨营、汛将士姓名即可。各汛在会哨时相互对换所换邻省照票按期缴送本营,然后按季度汇总到上级统辖之镇协查验。会哨的时间也有具体规定,上班统巡会哨时间为三月初十日至五月初十日,下班为八月初十日至十月初十日。各统巡、分巡必须于上、下接界按期会哨、往来巡查,以达到相互“声援联络”[2](卷23,《方略十二·巡哨一》)的目的。
广东巡洋官兵既要与邻省巡洋水师会哨,省内不同海防区也要定期会哨。广东洋面习惯上划分为东上路、东下路,中路,西上路、西下路等五路。其中,西上路处东海地方,分为上下两路,由硇洲、吴川、东山三营官兵负责东海、硇洲、广州湾一带洋面专巡,不用与别处会哨。[3](P271)广东沿海由于与福建毗邻,且福建南澳镇与广东共辖。故南澳所属巡防右营除了与本省相邻水师会哨,还要与福建省海防水师会哨。雍正十二年(1734年),清政府规定南澳镇左营与金门镇铜山一带洋面由南澳镇负责巡察。并规定会哨各营,其中每年上班巡期由右营守备与广东镇协,左营游击与海壇、金门两镇会哨,总兵官不用出巡;下班巡期由右营游击率兵出巡,并由总兵官亲率兵船与两镇会哨,以左营游击留守负责弹压。此外,会哨制度还规定了会印通报制度,广东沿海各镇协营总巡会哨时间和地点:每年三月初十日,碣石镇巡至深澳与南澳镇会印通报,阳江镇与春江协副将会哨于广海大于澳,海安营游击与海口营参将会哨于白沙然后巡回本路龙门,与龙门副将会印通报,由于同属本路不用固定日期;每年五月初十日,碣石镇总兵须与阳江镇在平海大星澳会哨,春江协副将须与海安营游击在硇洲会哨;每年八月初十日,澄海协副将与香山协副将在平海大星澳会哨,硇洲营都司与吴川营都司于广州湾会哨;每年十月初十日,南澳镇与澄海协副将在莱芜会哨,香山协副将与吴川营都司在广海大澳会哨,龙门协副将与海口营参将在白沙会哨。[2](卷23,《方略十二·巡哨一》)
二
清代前期,清廷制定了严密的海防制度,在广东沿海部署了海防水师部队,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海盗和外夷的骚扰,抑制沿海治安的恶性发展,始终没有形成如明代倭患一样对政权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事件。广东海防部队在多次成功处置海防事件的基础上,对广东沿海的社会治安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如顺治七年(1650年)时,驻守台湾的郑成功率部骚扰潮阳,次年(1651年)正月入练江,攻破和平、溪头等营寨,十二月又有陈斌与郑氏勾结,据守潮阳县城胡作非为。但广东海防部队迅速反映,由总兵郭虎、巡道陆振芳从惠来发兵进剿,迅速镇压了这次骚乱,陈斌等出逃。又如康熙十九年(1680年)八月,清廷发兵进剿盘踞达濠之邱辉部,经牛田、磊口鏖战,清军迅速得胜,邱辉巢穴被毁,达濠“始收为内地矣”。[4]此外,经过长期打击,到嘉庆十五年(1810年)二月,在广东海域猖獗多年的“旗洋”海盗也基本被平定,广东沿海自此至鸦片战争爆发前基本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海盗活动。
不仅如此,在鸦片战争爆发前的历史时期,广东的海防部队在对会西方殖民势力的侵略和骚扰方面也基本能够发挥作用,在华外国人的活动基本处于政府的掌控之下。如道光十九年(1839年),林则徐被任命为钦差大臣负责广州鸦片查禁事宜,先后收缴鸦片20283箱,并会同广东督抚大臣于虎门销毁。但销烟运动招致以义律为首的侵略者的强烈反对,义律招募了2艘兵船来到广东,又派3艘货船赴九龙山借索食之机开炮射击海防水师船只。清廷水师参将赖恩爵毫不示弱,命令部队还击,敌方双桅船1只、杉板小船2只被击翻。随后,又于八月在潭仔击毁英国商人所雇吕宋鸦片趸船。次年(1840年)五月,英国加大了反击力度,增加兵船至12只、外加3只“火轮船”,先后开至广东,列兵金星门、老万山外。林则徐并不为之所动,派火轮10艘迎敌,并每2只船用铁索连在一起,并在命风潮起时发起攻击,焚毁英人2只杉板船,英国人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不敢再靠近出海口处。此外,林则徐为激励将士,还规定杀死义律和英国者给予200元至2万元不等的奖励;凡兵士缴获的战利品,除军用的兵船、火药、炮械外,其余一律归缴获者个人所有。这就大大刺激了广大将士的参战热情,军队战斗力大大增强,在广东构筑了一条严密的海上长城,使企图进犯的英国人“至粤旬日遂窜赴各省”。[5]在林则徐等的领导下,广东海防安全得以巩固,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广东海防部队尚具有捍卫海防安全的能力,也足以表明当时中国海防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但不可回避的是,其时清政府决策层的懦弱和腐败,军队管理体制的滞碍、装备的落后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必然导致海防军队战斗力的极度削弱。
清代前期,就广东海防看,虽然海防部队整体上基本能够维护沿海的社会稳定,但仍然“洋匪较多”,不仅沿海“陆地抢劫频仍”[6],且“海洋劫掠频闻”[7](卷1304,乾隆53年五月乙亥),海盗劫掠活动始终在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两广总督那彦成认为这是“粤东吏习因循,营伍废弛,经费不敷”造成的,而“营伍所以废弛之故,皆因兵丁等多与洋匪声气相通,每遇出洋巡缉,该兵丁等非但不能出动,并与洋匪相通消息”。[6]在既有军事体制下,海防将士不仅不能着力缉盗,还为谋一己私利与海盗私下交通,失职于海防就不足为奇了。
按清代兵制,士兵为终身制。在广东海防部队中,有不少士兵是为了躲避沉重差徭而厕身行伍,亦有部分犯罪分子参差其中。如南澳镇右营,“老弱参半,膏粱子弟厕身行伍,生事赌博逃避差徭”[8](《与荆璞家兄论镇守南澳事宜书》)。同时由于部队整体素质低下,部队中领兵将官多有不晓军事者,无所作为的情形并不罕见。嘉庆间的提督魏大斌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问其海洋大概情形,漫然不知,又问其现在办理何以不能得手,并如何方可获贼,应添兵多少,添船多少,将备何人出力,何人畏缩,东西路何路打仗出力之处,伊总模糊答应”。其治下部队则是“炮火器械大半子不合,堂药多渣末。其余刀枪长短不齐,不能快利。弓箭亦只虚名。至修造船只,文员多不能用足十分工料”,“各营员总以该船所紧要需用之炮火器械不知查问,……平日以多兵船坚为自固之计而炮火器械置之不问”[6]。如此军队,何堪海防?魏氏虽然被降职处分,但作为一省提督,对军队的情况却茫然无知,却可窥其时广东糟糕海防全貌之一斑。不仅如此,当时广东水师操演“则不过将演就陈法塞责了事”,其结果是“操舟破浪之法,官弁兵丁茫然不知”,“舵工水手其能熟练者亦属寥寥”[2](卷22,《方略十一·操练》),平时不能加紧训练,战时必不能得力,因而必然影响海防实效。
作为承担海防任务的主力部队,绿营水师的军饷却少得可怜,按规定马兵可以月支饷银二两,步兵月支饷银一两五钱,守兵月支饷银一两,各类士兵各月支饷米三斗。[9](卷71,《经政略二》)这样的收入仅够维持个人基本生活,倘若出现军官苛扣或罚饷,便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更谈不上维持家用,奉养亲老。其高级军官总兵的收入包括俸银、薪银、心红银、蔬炭银、养廉银等项,合计也就是2011两强[2](卷10,《财用一·俸饷》),对供养一个庞大而排场的家庭来说并不宽裕。且在事实上,极易被罚俸或“住俸”,以致入不敷出,这种情况在越低级的将士中就会越突出。
海防军队将士合法收入既然难以糊口,就只能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尤其是夹杂其中的素质较低的官兵更是借机生财,官兵靠鱼肉勒索百姓谋利的现象极其普遍,海防部队腐败丛生势在必然。由于广东粮食严重不足,清廷厉禁贩米出海,这却给海防官兵提供了谋利渠道,“藉此以作利薮”。为了解决粮食问题,沿海渔民不得不冒险走私。只要交给盘查官兵一定的银两便可顺利出海,水陆营汛既得“渔船陋规”,就不可能再厉行稽查,大量的私粮顺利出海,为海盗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粮食,以是成为“多盗之源”[9](卷64,《建置略一》)。更为甚者,一些海防官兵则明目张胆地在辖区内向商渔船只索取私利,甚至趁火打劫,性质十分恶劣。早在乾隆间就曾出现碣石镇总兵王陈荣,私索渔船银两至一千余元之事。[7](卷691,乾隆二十八年七月甲戌)但这种情况在广东海防部队中并不是个例,“不肖之弁兵等利欲熏心,贪图财物,每于商船失风之时,利其所有,乘机抢夺,而救之之事姑不问”[10]的现象十分普遍。史载,雍正六年(1728年)八月间,福建龙溪县人徐榜到西洋做生意,船只行至广东新宁县海域时,遭遇大风受损严重。广海寨守备邓成率兵丁巡哨至此,只顾上前捞取银钱分赃,却不对处于危困之中的徐榜等人施以救护。[11]海防官兵不仅不能实力缉捕海盗,保护商渔船民生命财产安全,反而进行抢掠,如此部队何谈海防?此外,有些海防官兵为谋取私利,还亲自参预到走私接济海盗的活动中去。在南澳一带接济海盗的情况十分严重,东陇港、南洋港、漳林港、澄海港、沙汕头、海山、柘林井洲各处,“哨船无一不接济者”,其获利非常丰厚,“每猪十只价近百金,米十石价五六十金,火药鸟枪藤处于军品价皆十倍”。在暴利的引诱下,负责防守的官兵不仅不予禁止,却直接参预接济,所谓“民船犯禁,官兵可缉,官船作弊,孰敢撄锋”[8](《与荆璞家兄论镇守南澳事宜书》)无疑助长了广东海匪的气焰,使社会治安每况愈下。
清廷巡哨制度规定了各汛水师的巡防责任区,并对失职者规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但考核监督却存在严重问题。由于“向来师船出海飘驶无定,往往信息不能相通”,其后果则是对官兵的巡哨“积年漫无稽考,因得隧其畏避之计”。[6]在茫无边际汪洋大海,政府对巡哨官兵的所谓监督多难以实现,所谓的惩罚只能是一纸空文,故而官兵愈益肆无忌惮。这就容易在清廷的海防部队中形成恶性循环,虽然政府大力禁止接济盗贼,却无法杜绝海防官兵为谋私利,大肆纵容走私接济,甚者直接参预走私或乘机抢夺。因此,海盗的活动只能越禁越猖獗,如此发展,广东沿海治安就可想而知了。
此外,广东海防部队巡洋责任区域的划分也存在严重问题,部分巡洋水师难以周及,难以达成预期的巡洋效果。以乾隆间自海安至龙门为西下路巡哨为例,每年下班,以龙门副将统巡,于七月初十日与吴川游击会于硇州洋面,九月初十日与琼州副将会于白沙洋面。但龙门协兼有水陆区域,该副将至硇州洋面会哨需往返3000余里,“实有顾此失彼之虞”。[7](卷496,乾隆二十年九月己卯)这就很容易给海盗留下活动的隙缝。在既定的布防体系下,广东海防各营协都有自己的专属巡防责任区,清廷的要求是平时不许出事故,战时不能打败仗,否则所部将士将受到严苛的惩罚。为逃避惩罚,避免在巡哨之时辖区内出现问题,巡哨官兵不去实力缉捕,而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规避。于是出现“巡哨实力者少,……不过奉行故事而已”,“每欲出巡,必预张声势,扬旆徐行,一二月未离江干,又于舟中旦暮鼓动乐,举炮作威,是何异呼贼船而使之避也”。由于官兵不能实力缉捕,使广东沿海海患频仍,“自潮州沿海而下,千有余里,半以攘夺为生涯,水力习熟,往来如飞,而广惠肇高深山聚处之民往往集众操戈载大纛以出剽掠,富商大贾地方官不敢过问”,“商船不能御敌,而哨船不能遇贼”[8](《论海洋弭捕盗贼书》)的情况十分严重。
三
可以看出,为加强广东海防,清廷制定了关于巡洋、会哨相当系统和严格的制度。既对各路水师巡防海域做了细致的划分,又规定了出洋巡防、会哨的严格期限及徇私舞弊的相应处罚措施。但这一系列规定中,只有对失职将官的处罚措施,却没有相应的奖励措施,以罚代管的倾向极其突出。倘若执行到位,还能大致发挥作用,但一旦出现漏洞,必致相应人员产生畏惧心理,进而出现舞弊的可能。从清代前期广东海防巡洋会哨的实践看,一纸禁令并没能真正阻止将官的作弊行为。据统计,有清一代就先后有十余位提督受到革职处分,作为广东省军队最高领兵长官,因失职被革而致变动频繁,既不利于军心的安定,也会影响该省海防事务的连贯性,必定会对整体海防产生负面影响。不可否认,适当的处罚是必不可少的,但若被长期“罚俸”或“住俸”,将士们将无法生活,也无法维持一家老小的生计,从而必然产生消极抵触情绪,或者玩乎职守、渎职甚至犯罪的现象。由于海防事故频发,政府便进一步加大对失职者的惩处力度,如此恶性循环,最终受影响的还是海防部队的战斗力。
每一支部队都担负有特定的军事责任,清政府赋予海防水师的基本使命是消灭海盗和国内敌对武装力量,查拿违禁的商渔船只,维持沿海地区的社会治安与海上的基本秩序及扶危济困。毫无疑问,海防部队还有防御外敌的入侵,但是当时的统治者认定,防御外敌不是部队的主要职责。“粤东之患不在外夷,而在内盗,炮台兵房之设所以防夷而尤不可不防盗也”。因为在清代统治者眼里,“夷之不足患者有三,道路不谙一也,水米不济二也,攻战不力三也,番舶非极大不能涉重洋。……炮子则用生铁,大者四十斤小者亦二十五斤火药之力较中国尤猛,炮火所轰击可及三四里,诚劲敌也,然其舶不敢深入,不过停泊外洋,肆其凶恶耳,飓风骤起则必遭倾覆,且炮火虽猛在船施放摇荡,必无定准,况炮可施于远不能施于近。”[2](卷12,《方略一·通论》)而且由于统治者一贯以天朝上国自居,为了显示高姿态,“向来营员驱逐夷船曾经降旨不准用炮轰击,原期于示威之中,仍寓怀柔之义”。由于官兵遵照旨意,“驱逐夷船不肯用火器轰击”,遂致洋人“心存藐玩”,“有不遵驱逐之事,转敢施放枪炮,肆行拒捕”。[12]因而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鸦片战争爆发前的洋人始终没有对清王朝构成太大的威胁,反而内盗因为熟悉沿海情形,而难以应付,是清政府海防的主要对象。所以有“国初海防,仅备盗而已……”[13]之说。“备盗”作为清廷的海防主旨,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整个海防事业的发展,其以巡洋、会哨为代表的海防制度只能以“备盗”为窠臼,在西方列强赤裸裸的军事威胁面前束手无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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