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禁止烟毒运动的历史考察
2015-01-31莫宏伟
莫宏伟
(广东海洋大学思政部,广东湛江524088)
新中国成立初期禁止烟毒运动的历史考察
莫宏伟
(广东海洋大学思政部,广东湛江524088)
新中国成立初期,历史上遗留的鸦片烟毒泛滥成灾。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对烟毒采取坚决禁止的方针政策,发动城乡人们参与禁烟禁毒斗争,使肆虐多年的种植、贩运、销售、吸食毒品的活动基本禁绝。禁止烟毒斗争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教育和改造运动,对制造、贩运、销售、吸食毒品的犯罪活动给予沉重打击,净化了社会环境,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新政权。
建国初期;烟毒危害;禁烟禁毒;影响
一
新中国成立时,面临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鸦片烟毒祸患。鸦片烟毒对中国的危害,始于晚清。从清朝政权崩溃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陷于了内战外战不断的混乱之中,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均无法实现国家的真正统一,使得鸦片烟毒的泛滥程度超过晚清。建国初期,烟毒泛滥的情势非常严峻,种植、贩运、吸食烟毒的活动有蔓延之势。
第一,种烟面积非常广阔,在一些有种烟历史的地区,烟地面积在总耕地面积中占相当大的比例。解放前夕,全国种植罂粟面积高达100万公顷。[1]贵州省的安顺几乎家家户户均种烟,云南省的烟地占总耕地面积的20%到30%,西康省的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48%以上。西南全区包括云南、贵州、重庆、四川、西康等省市种烟土地曾达到1545万余亩。[2]广东在解放前40余县种植罂粟,面积达到15万亩左右,占全省总耕地面积的0.38%。[3]
第二,贩卖、制造毒品的活动相当猖獗,几乎遍及全国城市和乡村。据统计,建国之初,全国约有鸦片毒贩300000人。[1]华东区的上海、苏南、福建、苏北、皖南、皖北等地,有毒贩3000多人。东北区铁路沿线的55个县城和沈阳、长春、哈尔滨等大城市,从事制造、贩运毒品者达10000人左右。华北区的河北、察哈尔、山西、绥远4省及北京、天津两市,有毒贩10000多人。华中的武汉市,是旧中国三大烟毒贩运和销售中心之―,有毒贩近4000人,其犯罪活动的区域十分广阔,遍及上海、广州、兰州、西安、重庆、昆明、长沙等各大城市。西安等城市的客栈旅社、药房诊所、手工百货等,儿乎行行都有贩毒行为。[2]制造烟毒的工厂或作坊,川东有60余家,川西有367家,西康有20多家,重庆有400余家。上述各家,有的是手工作坊式的小批量生产,也有雇请技师使用机器大规模生产的。西北烟毒集散地西安,不但有为数众多的中小毒贩,还有许多使用火车、汽车走私的大毒贩。[1]到1952年8月,安徽尚有制毒、贩毒集团138个,单独从事贩毒活动的3373人,烟毒主犯255人,次犯934人。[4]
第三,烟馆和烟民遍布全国城乡,为数甚多。昆明、成都、重庆、贵阳、广州等不少地区,解放以后依然是烟馆林立,昆明有1187家.成都714家,重庆270家,贵阳1015家。[1]广州有烟馆1300多家。[3]安徽烟馆有745家。[4]建国初,吸食鸦片等毒品的烟民,全国有2000万人左右,占当时中国大陆总人口的4.4%。[2]华东地区的烟民有16万人。[5]武汉市烟民6693人。[6]热河省吸食毒品的烟民达18000人。[7]
鸦片烟毒肆虐蔓延,给国家和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一是伤害人们身体。鸦片为麻醉剂,毒性强烈,一旦吸嗜成瘾,则为废人,丧失生产生活能力。其他毒品也同样损害人们的身体。二是消耗社会财富,破坏社会生产。比如,西南地区由于大量的耕地用于种植罂粟,导致粮食大量减少,给人民生活带来很大困难。1950年春,西康和川南部分地区就因种烟过多而闹粮荒。[2]三是败坏社会道德风俗,影响社会治安。多数毒犯出身地痞、流氓、恶霸、盗匪,为非作歹,不务正业,是社会的寄生虫和害虫。众多烟民终年不事生产,以至于因吸毒倾家荡产,卖儿鬻女,家破人亡。一切败坏风俗道德的事情,卑鄙肮脏的活动,往往由此而生。四是烟毒的泛滥,腐化了党政干部队伍和国家公职人员。解放初期,一些党政干部不能抵制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以致于触犯党纪国法。在这些人违法乱纪的事实中,有相当部分与烟毒有关。比如,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在进城后染上了烟毒,以致于坠入了贪污侵吞国家巨款的犯罪深渊。[2]
二
中共中央十分重视禁毒工作,新中国一成立,就把禁绝烟毒作为当时社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禁绝烟毒进行了周密的规划和部署。
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对禁烟的办法、禁烟的领导机构以及禁种、禁止贩运和销售、对现存烟毒品的处理等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1)关于禁烟的方法。由于禁烟禁毒不是简单的事情,不仅是政府出个布告就够了,而且还要做广泛的宣传,不仅是政府做,还要动员多方面的力量来做。因此,《通令》就规定各级政府协同各人们团体进行广泛宣传。在烟毒严重地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应专题讨论禁毒禁烟工作,制定出禁绝的办法和期限。(2)关于禁烟的领导机构。《通令》规定:为了使禁毒禁烟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应该设立禁烟禁毒委员会。民政和公安部门在禁止烟毒中应负主要责任。(3)关于禁种的问题。《通令》规定:自1950年春季,在已经没有战争的地区开始禁种;战争还未完全结束的战区,待战争结束,立即禁种。在少数民族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稳妥的措施,有步骤地禁种。禁种比禁运禁吸要难,因为一些地方的农民把种烟当作生产的事情,种惯了,要立即改变十分困难。如果轻率从事禁种,可能引起农民反对,甚至会为匪特所乘。所以必须在其地区战争和军事活动已完全结束,连土匪都没有了,才有工夫来做禁烟禁毒的广泛宣传,来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议定出禁绝办法和期限。另外,要在播种前,认真说服种烟的人,帮助他们解决改种其它作物的困难,如种子、肥料等,还要替他们算账,让他们明白种烟如何不利(将来卖不出去),改种其它作物如何有利等。禁令着重是要人民不种,而不是让他们花费肥料人工种子之后,下令去铲除。至于少数民族地区,因为情况特殊,即使在战争和其他军事活动已完全结束,也要认真等时机之后再做决定。(4)关于禁止贩运和销售问题。《通令》规定全国各地自禁令颁布时起,要坚决消除一切制造、贩运及销售烟土毒品的活动,凡违令者,从严惩罚。禁运禁制禁售是禁止烟毒斗争的一大关键。种的卖不出,不但无利,还要赔本,自然就没有人想再种了。吸的买不到,不愿戒也不得不戒。(5)关于现存烟毒品的处理问题。《通令》规定:散布在民间的烟土毒品,应命令其限期缴出,但为照顾其生活,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偿。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缴出,除查出没收外,还要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禁种禁售禁吸以后,民间还存有的烟土毒品,在地主、官僚、烟贩手里的,应勒令他们交出,予以没收;在农民或平民手里的,他们把它当作财产,没收将影响其生活,所以应该酌情予以补偿。(6)关于烟民的登记和戒烟问题。《通令》规定烟民应限期登记和戒除。凡违令者,一经查出,予以惩罚。禁种禁售了,政府应该管理吃惯了烟毒的烟民,要他们自行登记,自己认定戒除的时间。《通令》还要求各级政府及卫生机关配置戒毒药方,对贫困烟民降低或免除治疗的费用。烟毒严重的城镇,要设立戒烟戒毒所。[8]
1950年9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了《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对禁种、禁运、禁售、禁吸等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1)禁种和烟土的处理方面。《指示》认为1950年春季禁种工作迟了一步,给群众造成了很大损失。在接近秋季播种的时期,播种前应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人民认识政府禁烟的决心。鸦片种植较多的地区,可通过农代会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方式,形成轰轰烈烈的群众性的禁烟禁毒运动。应该将1950年已收割的烟土冻结。种烟户因种烟过多,无法维持生活,应令其交出烟土,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粮食救济。交出的烟土,全部烧毁;(2)禁运、禁售方面。《指示》强调,严厉禁止运烟、售烟,违者给以严厉惩处。城市中的烟馆立即封闭,并追缴其烟毒烟具,将开设烟馆的罪犯交法院惩办;(3)禁吸方面。《指示》指出,禁吸工作采取逐步禁绝的方针。一般烟民暂不强迫进戒烟所,可制定公立医院或由其亲邻具保监视戒除。对于玩忽禁令,屡劝不戒者,可予以适当处罚。[9]
在“三反”运动中,不少地区的税务、邮政、司法、公安、航运、铁路等部门,暴露出大量的党政干部、公职人员及一些部队工作人员包庇或勾结流氓、毒贩、奸商贩运销售毒品的罪恶活动,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群众性的禁止烟毒运动,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因此,中共中央于1952年4月15日发出了《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指示》强调:(1)首先集中解决贩毒问题。毒品流行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害,因此应集中力量杜绝毒品的贩运活动;(2)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斗争的积极性来根绝各种与毒品有关的犯罪现象;(3)应以司法、公安、边防、铁道、公路、河运、海运、海关、邮政、税务等部门为重点,开展禁毒禁烟运动,一定要将一切烟毒犯肃清;(4)对烟毒犯应采取改造教育与严厉惩办相结合,多数改造,少数惩办;(5)对内地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种毒问题分别处理。内地的种毒必须立即检查禁止。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种毒,应稳步解决。[10]
1952年5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严禁烟毒的通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三反”、“五反”的有利形势下大张旗鼓地有重点地开展禁烟禁毒运动,根除烟毒的恶劣影响。[11]1952年10月,政务院通过了《惩治毒犯条例》,详细规定了对各类毒犯的处理条款,使禁烟禁毒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三
1950年到1952年间,党和政府将禁毒工作同反霸、清匪、退押、减租,以及土改等各项运动结合起来,广泛宣传,收到较大成效。全国不少地区除作了一般宣传外,还通过各种类型的人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有的利用农民协会、妇女协会、青年团员会进行宣传。在宣传动员比较深入的地区,群众均自动订立禁烟公约,相互监督执行。西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曾在种烟的季节,组织检查组,深入乡村宣传禁烟。有的省市奖励禁烟有功的干部和群众,批评和处分贯彻禁烟令不力的干部。一些地方在政府劝戒与群众的监督相结合下,造成烟民自觉的戒烟运动。绥远省归绥市除公立戒烟所外,还发动群众组织了民办的小型戒烟所。云南丽江、剑川等县由妇联、街民会、青年团等群众团体代表组织禁烟禁毒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群众说:“现在的政府就是你要变坏也不让你变坏。”[7]
在中央人民政府禁烟通令发布后,西南和西北产烟地区抓紧在烟苗出芽的春耕时期展开铲种工作。1950年3月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发布了《关于1950年春耕及农业生产指示》,强调必须坚决铲除已经种植的烟苗。各省、市、行署也分别向本地区发布类似的布告,同时派出工作队赴各地烟区检查铲除烟苗的情况。[12]
除了禁种,各级人民政府还掌握禁运、禁售的重要环节,对贩运、销售烟毒的罪犯严惩不贷,使种的卖不了,吸的买不着,销路断绝,烟价大跌。农民说:“烟不值钱,那个还种呀!弄点粮食还可饱肚子。”这就帮助了禁种工作的进行。[7]
在1950年至1951年,禁烟禁毒运动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在1950年春季期间,经过大量铲除,西南烟地由原来的1545万亩减少至集中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600多万亩。[12]西南全区在1950年共破获烟毒案1000余起,查获制造、贩运、销售烟毒的罪犯10000余人。其中对37名主犯处以死刑,1000余人判处有期徒刑。缴获烟毒948000余两,制毒原料1700余两,又5400余瓶,烟具220000余件。查封烟馆5400余家,没收运毒汽车13辆。西安、成都、重庆、贵阳、遵义、昆明等地都召集了几千甚至几万人的群众公审大会,惩处毒犯和焚烧烟土,群众表示:“杀得好,烧得好,不然这要害死多少人!”[7]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严禁烟毒的通令后,上海市民政局于1950年6月1日设立了禁烟禁毒科,拟定了《上海市禁烟禁毒委员会组织章程》、《上海市禁烟禁毒工作计划》、《上海市禁烟禁毒登记规则》等文件。上海市公安局在1950年1月至5月破获烟毒案共968件,1893人。1950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处理了烟毒案件2122件,3816人。1951年处理累吸不戒和贩运、销售烟毒的案件达2424件。[13]
1951年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广州市禁烟禁毒实施暂行办法》,1951年6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了13000多人的群众大会,将广州解放以来缴获的鸦片烟土烟膏19528两,“红丸”80多两,罂粟壳27806两,烟枪12000多支,烟灯具13000多盏,烟秤1244把,当众销毁。到1951年12月,广州公安机关共查破制造、贩运、销售、开馆的烟毒案3857件,捕获烟毒犯2113人,缴获鸦片21948两。[3]
1950年3―4月间,武汉市政府公布了《关于禁止烟毒的公告》、《奖励自报检举查缉烟毒办法》、《烟民登记办法》和《处理烟毒案件暂行办法》等。到1951年12月,武汉市法院部门受理的烟毒案件有891起,处理了1243人,武汉市公安部门共处理烟毒案件1396人。这段时期,武汉市共查出吗啡1723两,鸦片229205两,烟膏283两。[6]
1950年2月,政务院颁布禁烟禁毒令后,毒品流行已大为减少。但时至1952年,仍残存着大批的烟毒犯,继续从事制毒、运毒、贩毒的活动。因此,必须采取坚决的手段予以彻底肃清。在1952年开展的“三反”、“五反”运动中,很多国家机关内部人员包庇或勾结奸商、毒贩,非法贩运毒品的罪恶活动被暴露。为此,中共中央于1952年4月发出《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之后,各地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查禁烟毒运动。
1952年6月,中共上海市委发出了《关于开展肃清毒品运动的准备工作的指示》,7月,制定和通过了《关于肃清毒品运动计划》,上海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上海市焚毁烟毒暂行办法草案》。上海市的整个禁烟禁毒运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主要是侦查破案。这一阶段又分三期进行:第一期从1952年8月1日到8月5日,主要是进行秘密侦查,采取突击行动。第二期从8月6日到20日,主要是大批侦破专案,广泛发动群众,号召检举坦白,形成运动高潮。第三期从8月21日到31日,一面审查处理机关内部的毒犯,一面对仍拒不坦白登记的制毒和贩毒犯、漏网犯、有现行活动的历史惯犯,再捕一批。第二个阶段主要是办理登记及确定处理。各区成立了办理登记的烟毒犯登记处,并结合侦查审讯工作,确定处理意见。[14]上海市在1952年7-8两个月的禁烟禁毒宣传中,全市共召开大小会议约30000次,受教育的民众达250万人以上,宣传活动遍及城乡各个角落、各个阶层。到1952年12月,群众检举毒犯达21000人。[15]
在1952年群众性的禁烟禁毒运动中,广州市先后召开大小各类会议11922次,两次全市性的宣判大会,公开判处196名烟犯,其中5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952年8月至10月,广州市共逮捕烟毒犯1104人,其中交群众管制烟毒犯474人。缴获海洛因123两,吗啡1182两,鸦片烟土4636两,鸦片烟膏268两,毒具4179件。广州市郊种植的罂粟全部被铲除,制造、贩运烟毒的活动被禁绝。[3]
1952年5月30日,武汉市长李先念主持会议,确定了武汉市开展禁烟禁毒运动的方针政策,并确定重新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禁毒委员会制定和颁布了《武汉市烟毒瘾民登记办法》、《武汉市处理烟毒案件暂行办法》、《武汉市禁烟禁毒委员会奖励自报检举查缉办法》。1952年8月至10月,武汉市共逮捕毒犯1322人,缴获吗啡525.4两,鸦片1051.8两,其它毒品制成品700多两,药针290余支,药水190余瓶。16名毒犯被判处死刑,1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782人有期徒刑,133人交群众监督。[6]
1952年8月至9月,安徽在禁毒运动中共逮捕毒犯1505人,其中判处死刑22人,有期徒刑930人,劳役144人,释放交群众监督409人。缴获烟土34460两,烟具6589件。全省所有烟行、烟馆全部被摧毁,烟毒在安徽省基本禁绝。[4]
1952年的禁烟禁毒运动中,全国各地召开了各种宣传会765428次,受教育的群众达74595181人,重点地区已做到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西南各重点区一般每人受到二次到三次教育。各地在受教育后,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各种制毒贩毒行为。据统计,全国各地收到群众检举信达130多万件,检举毒犯220 806人。河南省在运动中收到妻子检举丈夫、儿子检举父亲的信件860余件。[16]
在1952年的规模空前的禁烟禁毒运动中,在全国1202个禁毒重点地区,共发现制造、运送、贩卖毒品的毒犯36万9千余人,逮捕8万2千余人,共收缴毒品折合鸦片近400万两,贩卖、运送、藏匿毒品的工具26万余件,毒品制造机器235部,还缴获了大量走私毒品的发报机和枪炮弹药。经过两个月的审查处理.到1952年12月,在正式逮捕的8万多名毒贩中.共处理了5l 627名.判处各种徒刑的33786人,其中死刑880人。[17]1952年底,肆虐多年的种植、贩运、吸食毒品的活动在全国基本禁绝。
建国初期的禁止烟毒斗争是一场影响深远的社会教育和社会改造运动,它通过发动全社会广大民众参与禁烟禁毒的方式,实现了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禁绝烟毒的愿望。禁烟禁毒运动给予各类涉及烟毒的违法犯罪活动以致命的一击,使社会秩序稳定下来,社会风气逐渐改善,人民的精神状态普遍得到提升,也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
[1]任建新.牢记历史经验,运用现行法律,为彻底扫除社会丑恶现象而斗争[J].党的文献,1996,(4):3-6.
[2]郑谦.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第1卷)[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3.148.
[3]马文元,任克勤.广州禁毒简史研究[J].政法学刊,1999,(2):1-6.
[4]王枫林.建国初期安徽的禁毒运动[J].党史纵览,1995,(6):39-40.
[5]华东局.关于戒吸烟毒工作的指示[J].档案与史学,1999,(4):32.
[6]魏年生.建国初期武汉市禁烟禁毒简述[J].武汉文史资料, 2000,(8):31-34.
[7]谢觉哉.1950年的禁烟禁毒工作[J].中央政法公报,1951,(37):18-19.
[8]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211-212.
[9]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J].中央政法公报,1950,(16):12-13.
[10]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52-154.
[1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严禁烟毒的通令[J].中央政法公报, 1952,(19):3-4.
[12]西南区禁烟禁毒委员会.西南区1950年禁烟禁毒工作总结[N].新华日报,1951-3-15.
[13]上海市档案馆.上海解放初期的禁毒运动(上)[J].档案与史学,1999,(3):23-28.
[14]上海市肃清毒品委员会.关于逮捕毒犯的通报[J].档案与史学,1999,(4):30-31.
[15]中共上海市委.关于上海禁毒运动宣传工作总结报告[J].档案与史学,1999,(4):31-32.
[16]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综合卷[M].北京: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548.
[17]罗瑞卿.关于全国禁毒运动的总结报告[J].党的文献, 1996,(4):15-17.
(责任编辑:魏登云)
A Historical Study of Opium abolition Movement in the Early period of PRC
MO Hong-wei
(The Teaching Department for Ideology and politics,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Zhanjiang 524088,China)
In the early period of New China,opium and its negative influence left over by history were rampant.Chinese government at that time took a severe measure to forbid this behavior,viz.,the government launched a campaign against the opium activity,thus almost putting an end to this activity.And this campaign,a kind of social education and transformative movement,is a heavy blow to this kind of criminal activity,not only purifying the social environment,but keeping the society in good order,which,in turn,consolidates the new regime.
the early period of New China;the danger of opium;opium abolition;influence
K27
A
1009-3583(2015)-0040-05
2014-10-15
莫宏伟,男,湖南怀化人,广东海洋大学思政部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现当代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