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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时事新闻”的新定义

2015-01-30□文│袁

中国出版 2015年8期
关键词:松香时事新闻独创性

□文│袁 博

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时事新闻”的新定义

□文│袁 博

2012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原来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时事新闻”修改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表明了草案起草者对时事新闻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按照是否具有独创性成分,时事新闻可以分为单纯的事实消息和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在满足独创性等作品构成要件时可以构成作品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单纯的事实消息虽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时事新闻 单纯事实消息 作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然而,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却将“时事新闻”替换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显然,立法条文上的表述变化,从反面说明不属于这个定义范围的其他“时事新闻”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时事新闻的含义和种类

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时事”为近期国内外的大事;据《辞海》的解释,“新闻”是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即不保护单纯的事实消息。而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一般表现为中性的语气、平直的叙述和简洁的语言,即对特定的事实仅仅说明何时、何地、何人因何故发生了何事,是一种不具有个性化、原创性的平实表达;与之相对的,则为附加了描写、评论和感情的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时事新闻。例如,关于一起“无良商贩用工业松香拔鸭毛”的社会新闻,出现了下面两种形式。

1.(中国新闻网)湖南省长沙市杨家山禽兽批发市场,摊贩用工业松香给鸭子拔毛,一分钟搞定。

2.(京华时报)工业松香拔鸭毛似乎已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记者暗拍湖南长沙一家禽兽市场,给鸭子拔毛的过程触目惊心。

在湖南长沙一家禽兽市场,记者看到这里的鸭子只要一分钟就可以变得皮毛干净,而一般手工拔毛通常需要二三十分钟的时间。这些看上去白净的鸭子到底使用了什么快速拔毛的方法呢?

记者在与摊贩的交谈中终于发现了隐藏在其中的秘密。摊贩将鸭子扔进熬煮有工业松香的锅里,然后再投入水缸中,清洗干净,拔毛过程就完成了。

经过工业松香拔毛的鸭子看上去白白净净,可是这种鸭子是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松香经过高温熬制之后会产生致癌物,而经过工业松香拔毛的鸭子体内会渗透进这些致癌物,长期服用会损伤肝肾甚至致癌。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工业松香是不允许用于食品的。

商贩为了图经济利益而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良心何在?

很明显,上述两条新闻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时相同的,然而在表达形式上确有云泥之别。第一条新闻属于仅由五个新闻要素(when,who,where,what,why)组成的典型的“一句话新闻”,没有任何附加的感情倾向、思想流露或者评论内容,属于典型的单纯事实消息;相对而言,第二条新闻夹叙夹议,有很多作者发挥的内容,体现了个性化的表达和智力性的创造,明显区别于第一条消息简洁至极的文风,而单纯的事实素材如果得到了独创性、多样化的表达,就不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随着现代化新闻媒体事业的发展和行业竞争的日趋白热化,纯粹的事实报道已呈凤毛麟角之态,而构思独特、表达新颖的新闻报道终将成为大势所趋和新闻媒体立足市场的关键。

二、单纯事实消息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

将单纯事实消息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如下三个方面。

1.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

时事新闻是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公众实现知情权的重要形式。从本质上说,时事新闻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传播,直接关涉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重大政治、经济和文化社会生活的信息(如国家大政方针、市场行情、股市涨落、银根松紧、疫病流行、天气变化、灾难事故等)必须迅速传递给公众,才能改变公众和信息源掌握者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如果对这些时事新闻的简单状态都要赋予著作权,会极大侵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时事新闻关系着公众的福利,需要获得广泛、快速地传播,[1]而著作权具有强烈的垄断性,对单纯事实消息予以保护将会给新闻信息的自由流通带来限制。在公共利益的需求之下,单纯的事实消息必须在权利上作出让步。

2.不符合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虽然单纯事实消息的报道同样需要新闻工作者付出心血和汗水,却因为缺乏个性化内容而被著作权法拒之于作品的门外。在早期的著作权法理论中,“额头流汗”原则是判定作品构成的主要考虑因素,作品的完成只需作者的诚实劳动和独立完成即可。随着著作权法理论的发展和成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作品独创性的内涵中增加了创作性的要求。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也秉持了相似的态度,即构成作品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由作者独立完成;第二,作品需要达到足够的独创性。例如在1994年的广西电视节目预告表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电视节目预告表的完成需要耗费工作人员大量的辛勤劳动,但是节目表仅仅是由播出时间与节目标题组成,并不包含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3.违反著作权法上的合并原则

所谓合并原则,是指当某一具体思想只有一种或者少数几种表达形式时,思想与表达会紧密结合而合为一体,此时因为思想(如数学概念、物理原理、操作方法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相应的有限表达也不应受到保护。例如,对于力学三大定律的描述形式有限并趋于相同,在此条件下,作者的思想创作空间极其狭窄,他人想要表达相同思想也只能采取与作者雷同的形式。为了防止这种思想被作者垄断,就不能将与之合二为一的有限表达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基于这个原因,“表达方式是否有限”成为判断作品构成的重要标准。而对于“普京称今年俄罗斯资本流出1200亿至1300亿美元”这样的单纯事实消息,没有任何再创作的空间,因为客观真实不容编辑。

正因为上述原因,世界各国对时事新闻大多不予著作权的保护。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只是传播事实的杂闻和时事新闻均不属于著作物,而英国和美国的版权法均规定事实新闻无财产权。

三、单纯的事实消息之外的时事新闻可能构成作品

与现行的《著作权法》不同,《草案》没有从类型上就将“时事新闻”排除出作品的范围之外,这就为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时事新闻预留了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空间。

《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可见,在我国,构成作品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具有独创性;第二,能够有形复制。显然,时事新闻的有形复制是毫无障碍的,关键在于独创性的判断。关于独创性,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独立创作。独创性不同于新颖性,不要求作品具有前所未有的唯一性和强烈的排他性,作品并不因为仅与他人创作在前的作品有本质上的类似且不具备新颖性而被拒绝。[2]第二,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即必须有最少程度的创作性。例如1995年北京市的“出版发行目录案”中,法院认为出版发行名录中所收集的邮政编码、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单项要素均不具有版权性,其排列的顺序和形式也是有限和可以穷尽的,虽然原告付出了资金、劳动和时间,但是并非具有创作性的智力创作,因此不构成作品。[3]

对于非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而言,由于经过了新闻工作者的悉心编辑和加工,使用了个性化的语言进行描述,加入了深度分析和评判拓展,从而使得这种报道融合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元素,发生了质的飞跃而成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事实上,由于对单纯的事实消息和时事新闻概念的认识混乱,加上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时事新闻作品的权利长期被人漠视,原始新闻的采编者的劳动成果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如新华社、《人民日报》《解放军报》的时事新闻,经常被“改头换面”后就成为其他媒体的报道,甚至是“本报讯”,[4]时事新闻模糊的版权地位成为新闻行业侵权行为的“避风港”。

四、国外对于时事新闻的法律保护经验

国外对于时事新闻的保护已经趋于成熟,不但注意到单纯事实消息与非单纯事实消息的区分,而且采取了包括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多元法律保护模式,具体包括三点。

第一,将无著作权的单纯事实消息限制到最小范围。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单纯事实消息包括人事往来、讣告、火警、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而一般的报道、通讯、新闻照片则应作为作品加以保护。

第二,规定了优先权。意大利规定,在注明出处和不违背行业惯例的情况下,可以复制新闻报道,但是在通讯社对其新闻公报著名确切发布日期和时间的情况下,他人必须给原始获得新闻者16小时的优先传播权。[5]美国在类似情形下也规定了20个小时的优先权。[6]

第三,对无著作权的时事新闻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这一模式在美国通过案例法得以确立。1994年,美国一家电台因为将当地一家报纸的新闻作为自己新闻收集的成果予以广播而被后者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电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判令电台赔偿报社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是通过比较双方新闻是否相似来判断,而是调查当事人是否对自己的新闻有过独立调查。

五、区分两种情形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新闻成果

首先,对于单纯的事实消息,要凭借反不正竞争法保障原发者的传播优先权。随着我国的新闻产业从计划经济时代跨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时代,新闻媒体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围绕新闻的采集和传播展开,在此背景下,一些需要凭借自身资源和努力才能获得的新闻资源需要获得法律的特别保护,例如独家采访。尽管纯粹的事实消息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不能放任他人恶意窃取新闻从业者花费了大量汗水制作的新闻产品。

当下,新闻界“空壳媒体”现象突出,侵权者花样翻新,“空手套白狼”,恶性竞争层出不穷,类似“今日头条”的纠纷事件绝非少数。对独家新闻而言,往往是新闻工作者花费了巨大心血或代价才得以完成,其时效性非常重要,而一旦发布后其价值就会迅速递减,因此,要重点保护其首发权利。借鉴国外的做法,可以考虑凭借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确立单纯事实消息尤其是独家新闻的传播优先权。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那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合理地侵害同行业竞争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规制,例如,对于他人首发的独家新闻,可以转载,但必须给予原始发布者合理的时间以保障其优先传播。

其次,对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可以依法合理引用,但不得违反“合理使用”条款的规定。对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而言,我国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关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制度设计可以发挥平衡新闻作品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的作用。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合理使用,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有附加适用条件,当原作者有不得转载、转播等例外声明时,就不适用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即使构成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也决不意味着该新闻作品的权利领域就变成“不设防的城市”,转载该新闻作品时不得侵犯作者其他的著作权利,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还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此外,对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也要严格掌握,例如,前文提到的京华时报“松香拔鸭毛”的新闻,如果仅仅转发“湖南省长沙市杨家山禽兽批发市场无良摊贩用工业松香给鸭子拔毛一分钟搞定”这个单纯事实消息,是合理的引用和转述,但是如果是全文或者大部分一字不改地转发,就不构成合理使用,虽然依据法定许可可以使用,但是必须要向作者支付报酬。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4]李祖明.时事新闻的法律保护问题[J].知识产权,2003(5)

[2][3]李伟文.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J].法学评论,2000(1)

[5]郑丽艳,程艳.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及完善[J].法律适用,2011(11)

[6]曹丹.论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J].新闻与法治,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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