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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银行建设中的自学考试发展探究

2015-01-30余海明

中国考试 2015年9期
关键词:终身教育学分自学

凌 波 余海明

学分银行建设中的自学考试发展探究

凌 波 余海明

在国家大力推进学分银行建设和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背景下,自学考试如何借助改革试验的东风,探寻内源发展与改革需求,对新时期的自学考试发展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分析学分银行的本质特征出发,采用SWOT分析法,分析自学考试在学分银行建设体系中优势和困惑,并基于问题导向,提出解决难点、适合自学考试发展转型的思路。

学分银行;自学考试;特征;衔接沟通;发展转型

1 前言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已成为我国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教育领域重要战略任务之一。但是由于历史客观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目前大部分各级各类教育仍以自行体系运行为主,缺乏横向纵向间的沟通交流,各种教育形式衔接性不强。然而,要建成终身教育体系、建成学习型社会,最重要也是必须要做的是,打通各级各类教育间的沟通瓶颈和关节,搭建它们之间的“立交桥”,实现它们之间的有效衔接。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与衔接”和“建立学分银行”。2010年,国务院把北京、上海、江苏、广东、云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作为摸索探究“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的试点。[1]有研究人员提出:“学分银行”实施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2];“探索学分银行制度建设,是我国新时期加快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一个全新改革方向和重要举措”[3]等论断。由此可见,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研究人员,普遍认为“学分银行”是目前实现各类教育沟通衔接的最佳途径和方法。

自学考试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创立至今的30多年中,始终承载着它的使命,发挥着它的功能,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为国民实现自我价值追求人生梦想提供了一个广阔舞台。现如今,在国家大力推进学分银行建设的背景下,借实施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改革“东风”,自学考试有效融入学分银行建设试点,积极推进与其他形式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与转换,不仅对自学考试在新时期的转型定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我国学分银行建设实施也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

2“学分银行”的本质特征

“学分银行”(Credit Bank)的概念是由韩国在1995年最先提出来的,“学分”(Credit)可以理解为计算学习效果或成果的一种度量单位,加上“银行”二字就是对“知识货币”形象化的一种表述,相当于是把学习者通过学习将学习成果(学分)存在一个类似于“银行”的平台,学习者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定、标准和方式进行存兑。“学分银行”就其核心理念而言,就是通过学分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兑换),从而评价学习者学习成果或效果的一种形式。虽然“学分银行”的概念产生在韩国,但其运用的核心理念却早已在欧美等国实行,如美国人在1892年就在探索从初级学院到高级学院之间的学分转移协议(credit transfer),欧洲在1989年开始实行欧洲学分转换与累计系统(Europe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ECTS),澳大利亚在1995开始实施的资格框架(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AQF)等。虽然各国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理念都是将不同形式间的教育学习成果进行认定、积累和转换,其目的就是打通这些教育间横向和纵向的沟通,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服务。

目前学术界对“学分银行”的属性界定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1)学分银行是一种学习管理制度,如杨晨、顾凤佳提出,学分银行的本质是学业管理制度[2];(2)学分银行是一种学习管理模式,如陈海、李高南、陈义群认为,学分银行是一种认可学习者在不同学习机构、不同时段所获得学习结果的学习成果管理模式[4];(3)学分银行具有多面属性,既是学习管理制度又是学习管理模式,甚至还是学习管理机构及其他一切因素的总和,如王立科认为学分银行是指专门管理机构、授证机构、学习成果认证机构与组织体系的总体及其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种标准、规范、规则或规定的总和[5]。研究人员对以上三种学分银行的属性界定主要侧重于不同的研究角度所得出的结论。同时,也有学者对学分银行的特征进行了归纳,指出学分银行具有开放性、公平性、终身性、服务性。[6]学分银行的宗旨是服务学习者,前提是尊重办学自主权,原则是遵循教学规律,基础是保证教育质量,必要条件是政策配套[2]等。笔者认为目前大可不必将学分银行定性为哪一种属性,理论研究指导实践工作,与此同时,实践工作也将影响理论研究,相信随着我国学分银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于学分银行的本质属性及其特征的认识将会越来越清晰。

不过为便于本文研究,笔者将“学分银行”的本质特征归纳为教育性、开放性、权威性、选择性、长效性和管理性,并将自学考试纳入这六种特征维度中进行比较。一切教育都具有教育性,教育性就是教育的本质属性,学分银行无论是作为一种学习制度、学习模式或是某一学习体制机制总和,归根结底,都具有教育性。开放性的指向主要为学分银行的面向对象,包括学习对象以及围绕学习对象所产生的学习类型和学习模式。权威性的指向主要为学习成果。选择性的指向主要为学习者的学习过程。开放性和权威性分别指向学分银行的“入口”和“出口”,选择性就指向“入口”和“出口”间的路径。当然也可以从教育三要素来看,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载体,分别对应教育者(举办者)的权威性、受教育者(学习者)的开放性和教育载体(学习形式)的选择性。最后从教育时间和教育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出长效性和管理性这两项特征。

3 自学考试与学分银行建设理念的契合度

3.1 教育性

自学考试的教育性体现在课程中,学习者通过学习课程(理论教材或实践环节),达到受教育的目的。以浙江省自学考试为例,将自学考试专业课程内的科目分为公共课、核心课和选修课,其中公共课和核心课为必选课程,剩余课程考生可以选择专业建议的选修课程进行学习,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同层次专业中的核心课和选修课中选择选修课程,只要考生选修自学考试课程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均可申请毕业。这一制度设计既保证了某门专业的核心主干学习科目,确保了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又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体发展需要,实现以人为本,促进学习者的全面发展。赋予自学考试课程学分,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衡量自学考试的教育性的多少。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角度来看,这种能衡量教育性的“学分”,就是将自学考试融入“学分银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总钥匙”和“灵魂”。

3.2 开放性

自学考试具有开放性,首先源自其对学习者的开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因此,自学考试被誉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开放入学条件和资格,只要学习者个体有主观学习意愿,都能报考。自学考试自1981年创立,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累计参加学历教育部分考生5 871万人,参加考试2.34亿人次,非学历教育考试累计参加人数7 500万人次[7],将拥有如此广泛群众基础的自学考试融入学分银行建设,既能符合学分银行的开放性属性,又能大大扩大学分银行的学习规模。其次,源自助学的开放。自学考试具有广泛的助学基础,因其广大的考生群体,使得各种教育机构特别是民办机构纷纷投入自考助学的工作。自学考试一头连着考生,一头连着助学机构,将自学考试融入学分银行体系建设,有利于更广泛地吸引各类助学机构,尤其能够引导各级各类助学机构投入到学分银行建设之中。再者,源自其对其他学习形式的衔接。非学历证书项目是近些年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的一大亮点,特别是部分与行业密切结合的自学考试专业,施行以行业资格证书顶替自学考试课程的作用,更是打通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转换壁垒,此外,从自学考试免考课程来看,如全日制大学期间学习合格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英语》等课程可以顶替自学考试相关课程的规定,更是将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课程兼容到了自学考试课程,在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与自学考试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

3.3 权威性

自学考试既是一种教育形式,也是一项国家考试制度。作为一项国家考试制度,就注定了考试结果的法理性和含金量,特别是因为自学考试实施“宽进严出”的政策,实行以学习者自学为主、国家考试检验的“教考分离”模式,且助考机构不能承办自学考试,因此,自学考试在各类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中,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社会口碑和品牌。我国不仅是个考试大国,同时也是考试古国,1 300多年科举文化使国人心中对考试产生一种敬畏感、严肃感和成败感。因此,只要是考试,对国人而言,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将自学考试融入学分银行建设,将有利于提高“学分银行”建设整体水平的权威性和含金量。

3.4 选择性

自学考试的选择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选择学习类型。学习者可以选择专科、专起本科、高中起本科等学历类教育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考试(CPLM)等非学历教育类型学习,即使在自学考试学历教育中,自学考试的专业和课程体系一共涵盖了12大学科门类,372个专科层次专业,395个本科专业供学习者学习。[7]二是可以选择学习方式。学习者也可以选择是自己学习、助学机构助学还是网络助学学习等形式,还是选择几种模式相结合进行学习。三是可以选择学习(考试)次数。目前全国各省市对自学考试的次数是不设限制的,只要课程开考,考生可以多次报考。这样可以让学习者结合自身的实际,选择学习或考试的次数,积累最佳学习的效果或考出最优异的考试成绩,这对于原先文化基础较差的学习者而言,为他们提供了获得提高的机会。选择性体现的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与“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学分银行”服务理念和设立初衷高度契合。

3.5 长效性

长效性体现在学习成果的认可上,主要有两方面的体现。第一,自学考试的成绩一次考出,较长期有效,如有些省市的自考成绩为长期有限,有些为8年有效期,但总体而言,自学考试成绩有效期限是比较宽松的。第二,自学考试制度已实施30多年,中间经历了历次专业课程调整,对于不同年份间的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也实行用老课程顶替新课程或用老课程的学分在选修课中进行使用的做法,更是延长了自学考试的时效性和长效性,体现了对学习成果的终身认可。自学考试的长效性与学分银行对学分认可的长效性是相一致的,符合终身教育理念。

3.6 管理性

管理性主要是指自学考试和学分银行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运行。自学考试成立30多年,无论是从其组织管理机构体系还是相关制度都已相当完善。从组织管理上看,自学考试已经形成了从国家、省、地市、县级四个层面管理体系,各级层面的自学考试行政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具体组织管理体制由各级考委(领导机构)、考办(管理机构)和主考院校(教育机构)组成。相对于目前处于试点阶段的学分银行,现有的自学考试与其说是融入学分银行建设中,不如说将带动学分银行建设发展,只要在明确职能和职责的情况下,将会大大降低学分银行建设的人力成本。

4 自学考试在学分银行建设的困惑

4.1 定位困惑

国家对于“学分银行”建设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国外部分国家虽然已进行了相关探索工作,但毕竟国情有所不同,学情也有不同。首先,是以“学分银行”核心理念指导自学考试开展工作,还是将自学考试纳入“学分银行”体系建设。其次,如果将自学考试纳入“学分银行”体系,作为总体框架的“学分银行”尚处摸索探究中,其中的“自学考试”又该如何定位?再次,自学考试是整体融入还是局部融入?是学历部分融入还是非学历部分融入?最后,自学考试目前定位已经很清晰且自成体系,贸然融入的“改革风险和代价”也是需要决策部门深思熟虑的。

4.2 标准困惑

以学分银行建设搭建的终身教育体系庞大复杂,单就继续教育类型而言,就可以分为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电大、函授、网络学院、夜大等多种形式,如何将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类型的成果互换和认定,建立一套怎样的标准机制,这既事关维护自学考试生命线的核心利益,也体现了其他教育形式的办学质量。

4.3 机制困惑

自学考试的管理性已经说明从国家、省、市、县四级都有一套自学考试运行机制,而目前建设学分银行,是另起炉灶、重新搭建运行机制,还是在自学考试或其他教育机制的基础上整合推进。多头管理容易分散管理执行力度,如果没有核心决策和执行机制,将难以推进各类教育相互衔接沟通融合。

5 自学考试融入学分银行建设的策略

5.1 顶层设计,科学系统

顶层设计主要解决的就是自学考试与学分银行的定位问题。在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满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2)是否符合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符合国家教育战略发展规划,体现终身教育思想;(3)是否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学习教育需求;(4)是否确保自学考试与各级各类学习类型之间既能保持相对独立又能相互沟通衔接;(5)是否能与国际主流教育类型接轨;(6)是否体现“学分银行”和自学考试的本质属性。

5.2 制度配套,人员到位

体制机制建设是推进自学考试融入学分银行建设的主体框架,首先,建议成立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领导机构,由国务院领导担任机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改委等国家部委、高校和行业的领导、专家担任,并在教育部设立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统筹自学考试与其他类型教育沟通衔接和学分银行建设具体事宜,同时,在各省、市、县也应配套建立相关机构,便于自上而下进行协调管理。其次,要在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制定学分银行法律规定,依法治学、依法治考,从法律层面给予学分银行建设的合法性。结合国家学分银行法律规定,配套制定国家学分银行管理制度、学分银行学分认证制度、学分银行积累和转换制度、学分银行运行制度等等相关制度,从制度规范引导学分银行建设,从制度层面确保各种学习类型学习形式之间能够进行衔接沟通。同时,应比较国际通用的学分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对“学分”的认定标准进行统一。最后,为落实制度配备相关人员。这个人员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由各类型学习管理机构人员中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执行,二是由学分银行机构人员担任。

5.3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学分银行建设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也不是照搬照抄就能符合我国实际,一定要选择有试点基础、有试点意愿的地方或机构开展试点工作,最好是在自学考试与其他学历教育衔接沟通比较好的地区进行试点,对于试点单位,国家要允许其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特别是在衔接形式、内容、方式、载体上的创新要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在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衔接沟通上,已经有较好衔接基础的,要予以扩大、增容。然后,国家在总结一定数量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再向全国推广。

5.4 加强合作,互相包容

加强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学分认定、积累、转换的先进、成熟的理念和经验,实现有效衔接。同时,也鼓励行业具有颁发证书资质的机构加入学分银行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教育学习交流层面,提升学分银行的建设能力。

6 结语

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无疑对学分银行建设还是自学考试发展来说都是一次发展转型的良好契机。学分银行和自学考试都是国家层面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两者之间有着太多的相似之处。自学考试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实现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翼齐飞的发展格局,同时也对各类教育衔接进行了有效尝试和探索,如今将自学考试融入学分银行试点建设,将进一步扩大其衔接的宽度和深度,树立自学考试在终身教育系统中的重要地位。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EB/OL]. http://www.scio.gov.cn/ztk/xwfb/92/9/201209/t1213730.htm.

[2]杨晨,顾凤佳.国外学分银行制度综述[J].中国远程教育,2014(8).

[3]王海东.自学考试改革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4]陈海,李高南,陈义群.“学分银行”理念下自学考试改革与创新的一些探索[J].高等继续教育学报,2013(5).

[5]王立科.从理念到实践:我国“学分银行”制度建设的模式与策略选择[J].中国高教研究,2013(11).

[6]高洁,付建军.“学分银行”服务于搭建中高职衔接“立交桥”研究[J].继续教育,2014(7).

[7]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报告[R].北京,2010.

Explor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Self-taught Examination during the Credit Bank Construction

LING Bo&YU Haim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that the state vigorously promotes the credit bank construction and the comprehensive reform experimental area of self-taught examination,exploration of the endogenous development and reform requirement of self-taught examination based on the advantageous opportunity provided by reform and experiment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the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of self-taught examination during the new era.By analyzing the intrinsic features of credit bank,this paper has adopted the SWOT analysis method to analyze the advantages and confusions of self-taught examin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system of credit bank,and being problem-orientated,the thinking suitable to the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of self-taught examination is proposed,which can be used to solve the difficult problems.

Credit Bank;Self-taught Examination;Features;Connection and Communication;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G405

A

1005-8427(2015)09-0049-6

本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2014至2015年度重点课题“自学考试与其他高等教育形式比较研究”(课题编号ZKFH2014004A)的研究成果之一。

凌 波,男,宁波市教育考试院,助理研究员(浙江宁波 315000)

余海明,男,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副研究员(杭州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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