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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互联网+”时代版权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2015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国际研讨会综述

2015-01-30锁福涛

中国出版 2015年9期
关键词:版权法民间文学知识产权

□文|锁福涛

聚焦“互联网+”时代版权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2015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国际研讨会综述

□文|锁福涛

2015年4月18日至19日,第12届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际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来自美国、德国、英国、韩国、泰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家以及我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知识产权官员、专家学者,律师界、出版界、企业界的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等600余人齐聚一堂,共襄盛举,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建言献策,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布局谋篇。“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是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于2004年精心创办、重点培育和全力打造的一个品牌论坛。论坛立足社会现实,关注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是知识产权理论界一年一度的学术盛宴,也是知识产权实务界开展高峰对话的重要平台。

本次论坛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单位承办。本次论坛汇聚了学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企业界的优秀代表。在学界方面,既有境内知名的知识产权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明德教授以及北京大学张平教授,也有德国马普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德国慕尼黑大学名誉教授瑞托・赫尔提(Reto M. Hilty),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院士、国立大学知识产权管理与发展中心主任彼得・达沃豪斯(Peter Drahos)教授以及英国牛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资深成员、英国利兹大学格拉罕姆・杜菲尔德(Graham Dutfield)教授等国际知识产权学界的领军人物;在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方面,与会的专家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金克胜大法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段玉萍副司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张志成副司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薛丹副司长、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司刘菊芳副司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石必胜法官等;在企业方面,腾讯公司副总裁江波先生,以及中兴通讯、阿里巴巴、百度公司等国内知名企业的代表参加了论坛。

本届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主题,着眼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致力为加快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贡献智慧。研讨会围绕“文化繁荣与著作权制度”“品牌经济与商标制度”“创新发展与专利制度”“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以及“互联网前沿法律问题”等专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本文以“互联网+”时代的版权制度完善与版权产业发展为主题,将本次论坛中的相关内容综述如下。

一、“互联网+”时代版权法律制度修订的新内容

网络传播技术的进步对版权法律制度带来挑战,而“互联网+”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对版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正在进行中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现有问题做出了有力回应。学者们秉持“修法是法律工作者的使命”,纷纷发表了精彩观点。

1.“互联网+”时代版权法的修订原则与体系。

版权法律制度修订的前提在于要确立修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制度体系等基本问题,国内外知名学者围绕这一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韩国韩中知识产权学会会长朴荣吉(YoungGil PARK)以《韩国的版权创新和版权法律制度(Copyright Innovation and Copyright Act System in Korea)》为题,结合韩国的版权创新和版权法律制度体系,认为在互联网普及的当今社会对版权保护应该采用适中的保护程度,过高或过低的保护水平都不利于版权创新活动,从而难以发挥版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韩国江原大学教授郑镇根(JeongJin KEUN)认为可以援用侵权法对不可版权作品的侵权问题进行规制,但要对侵权理论进行调整,使之能够适用于知识产权法领域;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教授以《著作权法修改的体系探讨与文化发展》为题,认为立法者应以“事预则立、事以密成”的精神来完善版权的法律制度体系,尤其应密切关注国际上的重大发展,兼顾与平衡国际整合与国内需求。

2.“互联网+”时代版权法的修订热点。在“互联网+”时代,因网络传播技术发展,许多新型版权法律问题成为热点,诸如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与限制问题、新媒体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等。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简称CISAC)亚太区总裁助理张晶以《集体管理之模式》为题,介绍了CISAC的组织机构和发展历程,并运用数据对比了中国人均版权收入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认为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具有其正当性与重要性,其中涵盖的规则、决议和审查方式对当前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参考意义;韩国仁荷大学教授、韩国电影委员会委员洪圣基(SungKee HONG)以《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保护(Protection of TV Programme Formats)》为题,对韩国不同类型的电视节目版权保护制度予以详细介绍,这对解决我国电视节目的版权问题具有借鉴意义;美国Toledo大学法学院卢埃林・吉本斯(Llewellyn Joseph Gibbons)教授以《美国版权转让权的期限(Termination of Copyright Transfer Rights in the USA)》为题,结合具体案例,阐释了美国版权法上的“双项保护期限”与“单项保护期限”两种保护期限制,并指明两种期限对版权转让权的影响;华南理工大学教授谢惠加建议版权法修订中应体现自然人作为终端消费者在版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位,整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制度的内容,对作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系统规定;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刘友华以《美国新媒体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最新规则》为题,结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6月审结的“美国广播公司等诉艾如欧(Aereo)公司案”,认为新媒体传播改变了作品的传播过程和呈现形式,引发了传统电视媒体和新媒体传播之间的利益失衡,需要确立认定新媒体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类似有线电视”标准和“整体情形”标准,从而改变版权内容的分配模式,有效协调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副教授张丰艳以《数字音乐付费难以推进之原因探析》为题,结合问卷调查和《国际唱片业协会2015数字音乐报告》认为,中国数字音乐的下载和订阅产值十分低下,绝大部分中国数字音乐用户不为数字音乐付费,其主要原因是国民付费意识低下。

3.“互联网+”时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针对“互联网+”时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国内外与会嘉宾主要形成了两派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将阻碍作品创作与传播;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势在必行。具体而言,赞成民间文学艺术以版权法保护的观点有:韩国忠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春楠(ChulNam LEE)以《韩国传统文化表达的法律保护(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in Korea)》为题,介绍了韩国传统文化表达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指出当前韩国传统文化的重心开始从保护与传承转向振兴与运用,需要将传统文化的立法重点集中在如何利用方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瑞龙认为保护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对民族地区的尊重,以立法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有利于作品修改权、改编权的行使,这将对文化传播和繁荣大有裨益。反对民间文学艺术以版权法保护的观点有: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宋慧献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异议与建议》为题,认为以作者版权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甚至赋予权利人永久控制作品使用的权利,违背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与传播规律,阻碍文化多样性的目的,可以借助邻接权制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者赋予有限的经济性权利;北京电影学院教授赵玉忠在题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困境与对策》的论文中认为,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中,在理论上版权法的私法性质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公益性质难以相容,因此应该修改《著作权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出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配套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二、“互联网+”时代版权产业发展的新生态

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将会以更加直接和深入的方式来推动文化产业的升级改造和结构调整,催生泛娱乐化的版权产业新生态。与会嘉宾围绕版权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与微观举措展开了热烈讨论。

1.“互联网+”时代版权产业发展的宏观新政策。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王景川以《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思考》为主题,认为版权产业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要大力提高知识产权信息的汇集分析和利用能力,丰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有效引领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德国马普知识产权研究所(MPI)所长、慕尼黑大学(LMU)名誉教授瑞托・赫尔提(Reto M. Hilty)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Building a Powerful IPR Country)》为主题,认为当今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日趋完善,但在应对市场自由竞争、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方面还需努力,中国在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产业竞争方面应当成为先行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以《版权产业发展与强国战略》为主题,认为版权产业是指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产业,是国民经济中与版权相关的诸多产业部门的集合,版权产业的共同特点都是以版权制度为存在基础,版权产业对于转变生产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推进创新驱动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对版权产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支苏平以《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题,认为江苏知识产权强省的实质是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度,推动江苏经济由技术密集型向知识产权密集型转变,把江苏建成创新高地,这需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大政策支持,大力培育和发展版权产业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2.“互联网+”时代版权产业发展的微观新举措。腾讯公司副总裁江波在致辞中对“互联网+”时代版权产业如何发展进行了具体解读,认为“互联网+”版权产业的运营趋势在于构建泛娱乐的产业生态,发展保障在于用法律和自律来遏制盗版,核心竞争力在于形成精细化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韩国高丽大学教授、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委员、韩国个人信息委员会委员李德熙(DaeHee LEE)以《韩国版权法视野下的文献传递服务(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 Under The Korea's Copyright Act)》为题,在解释文献传递服务含义的基础上,对文献传递服务业的发展、类型、主题要求等进行了阐述,这将为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以《媒体融合背景下的版权资产运营与版权保护》为主题,认为媒体融合背景下传统媒体对自身版权资产缺乏有效重视、数字版权稀缺,应加强新闻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司法审判力度,制定网络转载的版权规范,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传统媒体行业协会的作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刘华以《价值共创视角下我国动漫产业政策优化研究》为题,认为价值共创理论将为动漫创作者、生产者、消费者所共同参与的价值共创实践提供更合理的政策优化思路,从而推动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

2015年是回顾和总结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辉煌历程、展望和规划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发展的重要一年。本次“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对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助推版权产业优化升级将产生积极作用和深远影响。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本文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30915013121)和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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