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音乐创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2015-01-30本刊评论员
| 本刊评论员 |
为音乐创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 本刊评论员 |
今年4月26日是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确定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以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是因为音乐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但是在音乐的传播过程中,特别是在数字时代环境下的音乐录制品侵权盗版现象还较为普遍,这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严重制约了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和其他文化产品一样,网络对传统音乐制品产生了巨大冲击。据统计,从2006年开始,全球音像产品销售额以每年30%的速度下滑。但是,在传统唱片行业遭受前所未有的重创的同时,数字音乐异军突起,迅速成长,苹果公司媒体播放器(iTunes)的下载排行榜成为新时代衡量歌手人气的重要指标,以声破天(Spotify)为代表的音乐试听软件的逐渐流行,直接减弱了人们去实体唱片店购买唱片的动力。
在我国,音乐产业正在实现从以实体唱片为主的传统模式向以网络音乐为主的数字模式转变,逐步形成以跨终端、跨媒体的平台为售卖渠道,以最终用户体验度为市场导向的新型文化经济业态。数字音乐产业已经在我国数字内容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批具有相当规模、拥有各自竞争优势的代表性企业相继涌现。虽然目前我国发展数字音乐产业的市场条件还不是十分完善,在市场规模上还不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但受益于现代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数字音乐与国际发展基本同步,我国潜在的巨大消费市场,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应用,与世界同步的移动通讯基础设施建设,都为数字音乐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然,我国蕴含的数字音乐市场潜力、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仅仅是数字音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要真正促进数字音乐发展,我们在若干方面还亟待提升。据测算,目前我国每年音乐版权市场总额超过400亿元,但实际收入只有8亿元左右,仅占应收额的2%,版权意识的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目前国内不少网站都存在侵权行为,如免费下载、在线试听等都对音乐行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在4月21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京联合举办的“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上,中外音乐界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当前行业的版权环境制约了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于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消费者的版权意识缺失,使得音乐作品的版权收入非常有限,进而挫伤音乐权利人创作热情,导致精品原创音乐作品匮乏,使音乐行业发展失去动力和活力。这充分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为音乐的创作、推广和发展发挥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是鼓励音乐创作、促进音乐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更是数字音乐未来不断成长的前提条件。在发达国家,数字音乐在短短几年内就迅速形成规模,形成了可持续的盈利模式,提振了整个音乐产业的发展,是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分不开的。例如苹果公司开发了具有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的数字版权音乐,这种受版权保护的歌曲,只能在苹果公司的专用播放器上播放,不能被复制到电脑或其他播放器上,也不能刻录成光盘。这种强有力的版权保护模式有效地控制了音乐的传播方向,使其业绩长期处于数字零售市场的垄断地位。据报道,截至2013年苹果iTunes就有超过5亿活跃用户,下载的音乐总量已突破250亿首,创造了非常可观的效益。如果没有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歌曲的复制传播不存在任何限制,苹果iTunes的成功则几乎是不可能的。
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音乐作品生命力的新律。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音乐也就失去了活力源泉。因此,为了推进数字音乐产业乃至整个音乐产业的发展,我们必须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创造良好的音乐版权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