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现状解析
2015-01-30张龙
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现状解析
张龙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体育部,广东 深圳 518055)
摘要:分析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现状,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技击为主要内容,以套路、搏斗、艺术反映为表现形式,融合中国传统哲学、医学、文学、美学等内容的一种身体文化,除具有体育文化的共有属性外,还具有文化融合性、民族凝聚性与和谐性;武术传承人的责任研究较少而政府对其帮扶的研究较多;“活态”传承及学校教育的传承作用已被认可,而相关法律的完善及实施的研究不足;未来跨学科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多途径的综合性保护的研究正被倡导并成为主流。
关键词:武术;融合;活态;跨学科;综合性
文章编号:1004-3624(2015)05-0107-05
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Analyzing the present research situation of Wushu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is paper thinks Wushu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a kind of body culture including mainly of attack, performing with routine, fighting and art reflection, integrating traditional Chinese philosophy, medicine, literature, aesthetics, etc, besides has the common characteristic of the sports culture, but also has the characteristic of cultural fusion, national cohesion and harmony. The studies focuses on the duty of Wushu inheritor are scarce but the strategy of the government support are redundant. The "Living condition" inheriting and the inheriting role of school education has been recognized. Yet the studies focused on the relevant laws’ perfecting and implementing are insufficient. Future, focusing on more multichannel and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will being advocated and become the mainstream.
Analysis Focused on the Research Actuality
of Wushu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
ZHANG Long
(PE Department, Shenzhen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Institute, Shenzhen 518055, China)
Key words:Wushu; integration; living condition; cross-discipline; comprehensiveness
1关于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特征研究
1.1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众或者某些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目前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权威、使用率最高的定义是在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该定义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三个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文化表现形式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所组成[1]。曾于久等[2]在2008年对武术概念及层次进行了分类研究,指出“武术是以攻防技击为主要内容,以体现人体格斗能力为核心,以套路演练、搏斗对抗、艺术反映为表现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民族传统体育和艺术项目”。该定义强调了武术以技击为本质特征,同时说明武术具有体育属性,还兼顾了武术存在的艺术表现形式。张志成[3]认为,传统武术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是人类口传心授、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发展于民间,是民族的活态文化基因和文明记忆,是人类创造力、生产活动和智慧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诠释和光辉展现。李吉远等[4]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大体涵盖的三个层面:非物质形态,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物质形态,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器具、实物、工艺品等;文化空间(或文化场所),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遗迹、传承人、传承制度、地域环境、人文环境等组成。
综上所述,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被定义为:以技击为主要内容,以套路、搏斗、艺术反映为表现形式,融合中国传统哲学、医学、文学、美学等内容的一种身体文化,主要表现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中,是人类口传心授、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
1.2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李军阳[5]指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依赖性、多样性、地域性、民族性、专属性、娱乐性7大特性。张文元[6]认为我国武术无形资产具有民族性、宽泛性与关联性、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和较弱的独占性4大特征。周嵩山等[7]论述了河北民间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元化、区域性、兼容性、辐射性的文化特征。陈永辉等[8]认为民间武术文化遗产民族信仰和社会和谐的代表,民间武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全息影像”,中国诸子百家的主张、主义精华,都体现在民间武术文化中;民间武术所追求的内外和一、形神兼修可培养人的身心和谐与全面发展,物我合一、师法自然对人类社会改造自然、维护生态平衡具有积极的意义,追道求理、德艺双修可规范、引导人生的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宁。笔者认为,相比于其他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而言,武术在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因广泛融合了传统哲学、医学、文学、美学等内容而更显博大精深,更具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性,也更能强化国民的身份认同感,因此,武术文化除了具有体育文化所具有的共同属性外,还具有广泛的文化融合性、民族凝聚性与和谐性。
2关于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现状的研究
2.1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研究现状
刘彩平[9]认为在保护武术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必须关注武术文化的核心载体——人。牛爱军[10]认为传承人是传统武术传承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保护传承人是保护传统武术的重要方法和手段,目前政府可以通过资助传承人以及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授予其荣誉称号等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与扶持。郭玉成[11]提出民间武术属于无形文化的观点,认为最有效的传承必须是以人为载体的活态、动态传承,主张政府通过开展全国民间武术普查工作确立各拳种流派传承人谱系来保护传承人,并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来资助传承人。胡继云[12]对传统武术拳种的传承人身份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拳种传承人的保护现状,明确指出建立传统武术拳种传承人保护机制十分必要。针对武术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浙江省推行了“以人为本”的拳种传承人保护制度,除资金扶持外,激励措施还包括对传承人的人性关怀等,实施了“三个必报”(突发事件、大病或逝世、有重要艺术成果)和“五个必访”(家庭困难、大病或逝世、收徒传艺、有重要艺术活动、有突发事件)的代表性传承人访问和报告制度[13],给其他武术非遗项目传承人的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王传方[14]则认为在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各拳种传承人是武术非遗永续传承的长远之策,可从民间师承、专门教育领域和普通学校武术教育机构三条路径予以实施。
从以上研究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传承人在传统武术传承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很多对传承人的保护和资助的建议,但是现有研究更多的关注的是政府的帮扶措施,而对民间组织作为传承主体的研究较少,对传承人的责任的研究也较少。要促进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必须同时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当保护主体所决定的内因与外界帮助所引起的外因共同发挥作用时,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能得到顺利推进。
2.2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现状的研究
关于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研究中,侧重于整体的概括性研究较多,如传承特征、传承困境、传承重点、传承措施等,但是具体到每一个领域而言研究都不够深入。比如李吉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下传统武术的传承与保护》中主要强调传统武术传承重要的是师徒传承制度及“口传心授”的方式等传承文化空间的保护。牛爱军等[15]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传统武术传承制度研究》主要强调传承要制度化、法律化,而且在传承制度中需要明确传承的主体、对象、途径、方式、评价方法等。朱清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对传统武术传承的思考》中探讨了传统武术传承的困境,并提出了对策建议。王传方[14]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偏差导致了“保护”与“活传”的背离;传统武术拳种的技术陈旧,理论体系亟待提炼升华;传承人老弱与后继乏人是困扰拳种传承的两大魔咒。以上学者从文化生态改变、传承方式、传承人状况、传承人的保护方式等方面分析了传统武术传承的困境,提出推广传承人的群体化、营造文化生态空间、开发多种传承途径、加强学校教育来维系与保护传统武术的传承。总体而言,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面临着保护意识不强、法制不够完善、保护措施不到位、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等问题。
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学界和业界对于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现状的研究还不够系统和深入,可以说仍然属于起步发展阶段,但是这些成果给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思路,也为武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
3关于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研究
3.1关于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牛爱军,虞定海(2007)[15]提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开辟出多种传承方式,学校教育对传统武术的保护与传承肩负着重要作用,只有通过学校教育一代又一代的延续,武术文化的根源才会源源不断地向前发展。王林,虞定海(2009)[16]调查后发现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困境包括:缺少总体性、前瞻性和长远规划,传承主体缺位,代表性传承人的遴选欠严谨,动态传承方式不足,保护传承效果缺少评估和反馈机制;建议改进营造传统武术传承的文化生态,引导和调动传承者的自觉、自为意识,开发传统武术动态传承的路径,制订远景规划与管理。朱清华[17]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对传统武术的传承与发展进行了研究,并从文化生态、传承人状况、传承人的保护方式三方面分析了传统武术传承的困境,提出的对策有:传承人的群体化、文化空间的营造、强化学校教育对传统武术的保护与延续。朱舰[18]调查后发现独特的“活态传承”方式的确立是传统武术能够传承到今天的主要原因。武术非物质文化应以非物质性传承为主,包含了传承内容、传承途径、传承人和传承方式四个方面;传承途径包括身体示范、口传心授、观念影响等;传承方式包括家庭(师徒形式)传承、社会传承、学校传承和群体传承;传承人则涉及到对传承人的管理、筛选、评价等诸多方面[19]。毛景宇等[20]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内容应是武术的练功方法、武术技法、技能、武术拳种套路等,其次是围绕武术文化本质行为的传承,以及与这些内容紧密相关的武术练功遗址、武术器械、武术服装、武术典籍、武术拳谱、文物遗迹、民俗武风等。高明等[21]认为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立法保护、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三种保护形式;动态保护包括对传承人的保护、对学校武术的传承以及对赛事文化活动开发;静态保护包括档案保护、数字化保护、博物馆保护;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立法保护为前提,动态保护为主,静态保护为辅,进行多途径多方法综合立体式保护,确保其整体性、原真性、活态性继承。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对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提出了建议,作者普遍认可活态传承的方式以及教育传承在武术文化传承中的重要作用,并认为有规划的多途径的综合性保护是整体性、原真性、活态性传承武术文化的保障。
3.2关于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保护与市场化开发的研究
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与市场化开发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部分学者认为市场化开发会导致武术文化失真,保护与开发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这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曾思麟等[22]指出“原生态”传承是以蔡李佛拳为代表的佛山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基石;汤立许等[23]对蔡李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倾向表示严重担忧,指出保护工作应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写实,建议政府部门摈弃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跑马圈地”、追求政绩工程的短视行为。
也有些学者认为纯粹的“原生态”传承并不存在,市场化与原真性并不矛盾,适度市场化是武术文化得以传承和保护的必要途径,市场开发有利于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而且可以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其中的观点有:王林等[24]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武术期许的“原生态”传承与当前现实形成了悖论:传统武术的“传统”界定与原生态相违背,以击技为原点的传统武术不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文化生态的变迁导致传统武术的原生态传承缺乏土壤,传统武术自身的不断变迁拒绝“原生态”;造成这一悖论的根源是对于“原生态”内涵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的传统武术传承需要的是变迁后的“原生态”文化,即原真的“次生态”文化。邢中有(2009)[25]指出:传统武术属于公共文化的范畴,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进行保护,政府必须认识到民间组织是传统武术保护的主体,因此要保护与资助传统武术民间组织和传承人,可以适当借助产业化推广对传统武术进行保护和传承,但需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对其过度开发。
学者们对于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走原真性保护还是市场化开发的道路似乎还未达成共识。究其原因,从学者们各自所处的行业背景和关注问题的角度不同有很大关系,文化方面的学者更多的关注武术文化的原真性保护,而经济和管理专业的学者则更关注其市场价值。针对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跨学科、跨领域研究预示了后续研究的方向,不同专业和学科之间只有打破壁垒、加强交流与合作,才能从整体上提升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质量。
3.3关于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研究
牛爱军,虞定海[26]认为传统武术在长期的流传中已经很难确定具体的创造者或保存者,并不排斥某些组织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可能性,或者可以采用商业秘密、专利权或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王卓[27]认为包括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整体性原则(兼顾“历史环境、传承载体、精神内质”三个内涵层次);法律保护模式分为公法保护、私法保护和公私法结合保护三类;作者呼吁尽快出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加强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钱加成[28]通过对传统武术法律保护要素的分析厘清了传统武术法律保护关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等,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众多对象构成了权利的客体,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了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精神权和人身财产权两个方面;传统武术的法律保护模式分别有公法领域的知识产权模式和私法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模式两种,构成了互补性的双重保护。
刘正[29]论证了法律保护我国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认为传统武术传承人应享有传承权、相关活动开展权和展示权、相关知识产权、获得国家帮助权、国家奖励权5种权利;然后从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两个层面对我国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行政保护制度提出建议:根据传统武术创作的新套路、技法和理论著述等,其作者及其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著作权保护;如果是仅表演而不外传的技艺,可用类似商业秘密的方法予以保护;传统武术的识别性标志可利用商标进行保护;地理标志如峨眉武术、梁山武术一般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不可转让,符合传统标示性标志相关权利基本属于特定集体的特点。
结合以上研究来看,目前学界更多的是从单个角度来研究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法律保护的原则、法律保护的模式、立法、建制等诸多方面,但各方面的研究尚不深入,以小范围的讨论居多,而且大部分作者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或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研究法律保护问题的作者主要来自体育人文社会学界,既有成果并没有就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上、下阶法律的完善、衔接以及具体的实施做出可行性分析或路径探索。
4小结
纵观近10年我国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研究,应该肯定已经取得的丰硕成果,尤其在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特征、价值及保护模式等基本问题上确实取得了较大进展并建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通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后发现,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仍有待深化和完善。首先,就研究内容而言,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较多的关注了武术作为体育项目的文化共性而较少的关注了其本质属性——技击性的身体运动,现有研究中缺少关于武术区别于其他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性研究,后续研究应重点围绕武术文化的个性而展开;其次,在研究视角上,单一视角和表层现象的研究较多而多角度深层挖掘性研究不足,今后应鼓励跨学科研究,将研究领域延伸到文化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外的相关学科;最后,在研究方法上,应更加注重科学性,在对理论问题展开定性分析的同时应注意结合问卷调查、深度访谈、长期跟踪调研等定量研究方式,通过案例收集第一手资料进行定量研究,变单一的定性研究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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