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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朗荧屏呵护孩子成长
——浅析完善儿童电视节目的法制化途径

2015-01-30龚宏

中国地市报人 2015年8期
关键词:法制化电视节目暴力

□龚宏

(秦皇岛广播电视台,河北秦皇岛066000)

用清朗荧屏呵护孩子成长
——浅析完善儿童电视节目的法制化途径

□龚宏

(秦皇岛广播电视台,河北秦皇岛066000)

儿童缺少独立生活经验,与成人相比更容易模仿,模仿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电视作为现代大众传播工具,为儿童提供一定的模仿对象,对儿童成长有重要影响。

儿童会对电视内容中产生记忆,当与电视中相似的现实场景出现,他们会下意识地复制电视节目中的行为,形成行为习惯,所以,以儿童为主要受众的儿童电视节目,在他们的成长和社会化进程承担着一定教化功能。

因此,对儿童节目的监管关系着到对儿童的媒介权利保护,建立和完善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在有关法规政策中加入专门条款十分必要。

国外儿童电视节目的法制化现状

近年来,国外有关媒介暴力的案件不时出现,如芬兰南部城镇的一个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持枪血洗校园的恶性事件。警方调查发现,肇事学生在某网站上的个人主页里共收藏了89段有关暴力的电视画面,其中就包括美国科伦拜恩校园枪击案的内容。

这说明,青少年儿童尚不完全具备分辨和处理媒介信息的能力,因此,国际上通常采取对儿童节目进行立法的方式,保证他们不受负面干扰。

这些法律中,一般会规定儿童节目数量、内容和时间。如美国于1990年颁布的《儿童电视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儿童电视的专门法律。它规定商业电视台必须播出一定数量的教育类儿童节目,减少广告的播出时间,同时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儿童电视节目发展。继美国之后,英国、德国、瑞士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分别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1995年,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召开了世界儿童电视高峰会,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视机构代表经过深度探讨,共同制定出了《世界儿童电视宪章》。

我国儿童电视节目的法制化现状

但是,目前我国对于依法保护儿童媒介权利的意识还显得淡薄,这往往显示着整个社会对儿童节目法制保护的关注程度不够,专门法律的出台已经显得迫在眉睫。

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下发通知,“全国所有电视台在收视的黄金时段,不得播放渲染凶杀暴力的涉案题材影视剧,而代之以适合青少年观看的优秀影视剧。”国家广电总局还要求在克服影视片中的低俗风、奢华风等不良倾向上下功夫,要求所有电台、电视台让荧幕能够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一个纯净的文化空间。

作为电视媒介的监管机构,这样的做法从加强电视内容审查入手,首先可以从根源上减少暴力内容对儿童的影响,也净化了荧幕,但我国儿童电视节目的法制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完善儿童节目的法制化途径分析

要制定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儿童实际情况的儿童电视法规,要考虑到以下的问题:

量化规定儿童节目数量。儿童同其他类别受众一样,其知情权、媒介接近权和参与权也应该得到保障。而若使三项权利都得到满足,首先必须对节目数量、内容和时间进行量化。对于此规范,可以参考澳大利亚1956年制定的儿童节目播出标准。澳大利亚的每个电视台都有一定的任务量,不能达标就有可能被吊销经营执照。例如,对儿童节目的播出时间作出专门的要求:“每年不得低于390小时。”

其次,在儿童节目题材方面,可以多规定开设一些以教育引导,智力开发为主的节目。对于节目内容方面,首先应该注意细分儿童年龄段,因为儿童期的跨度大,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收视需求,要根据不同年龄制作相对的节目。

此外,要注意在儿童节目出现严重的城市化现象,应及时对此问题给予缓解,多制作反映农村儿童生活题材的节目。

保护儿童的媒介权利。媒介有义务和责任在电视节目制作中保障儿童的权利不受到侵害。

要注意对儿童的隐私保护。在国外,类似的法律法规早有出现,如英国1933年和1969年的《儿童少年条例》规定,“公布17岁或17岁以下牵涉法院程序的人的姓名和地址是犯罪行为。”我国没有类似的针对儿童的媒介隐私的单独立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的资料。”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有针对媒介规定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不过,在儿童越来越多的参与媒介活动的时代,我国的立法还应注意到儿童的媒介接触方式,防止歧视儿童和丑化儿童的行为,这不仅是对涉及儿童隐私的保护,也是防止儿童形成互相伤害的保证。

要限制暴力内容。全面禁止暴力内容在儿童节目中播出方面,很多国家都立法做出了规定。韩国广播电视委员会在《关于广播电视播出的审议规则》中规定:“广播电视不应涉及过分的暴力。”我国限制暴力内容传播的法律也比较多。广播电视电影部、文化部发布的《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规定:“在整体上宣扬淫秽内容,具有强烈感官刺激,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诱发未成年人堕落的内容禁止出版、复制、进口、发行。”虽然一些法律法规禁止了媒介向儿童传播暴力信息,但目前没有专门法律界定暴力内容范围,需要多参考国际普遍采用的暴力指数进行量化研究,界定好电视暴力的程度。

加强电视内容分等级渗透。电视分级是指根据一定标准监管电视节目低俗化,并进行程度标识的制度,以此来提醒观众对节目进行选择,提出电视分级最初就是为了预防电视暴力对儿童形成负面影响,可见完善电视分级制度的法律法规,对杜绝儿童受暴力内容的影响之大。虽然不能根除,但分级制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保护儿童的作用,同时又能满足儿童收视需要。

目前,国际上对于电视分级制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技术实施上也有一定难度。澳大利亚最早实施这一办法,在1993年采用了电视分级制。1996年,美国正式出台了旨在帮助父母指导子女收看电视的节目分级办法,并且规定除新闻和体育节目外,所有电视屏幕的左上角都要显示正在播放的节目的级别。”巴西也在2002年开始对节目分级播出,规定电视台要发出节目分级信号。以上的各国分级制度法规,对我国有关儿童节目的法制保护,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实行电视分级制度,相关法规也在讨论之中。但是电视分级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2001年7月,在北京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上审议通过的《关于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的建议案》中明确提出:“为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对影视作品应逐步实行分级管理。”而政府及相关部门能联合起来,对立法电视分级制度,以保护儿童免受暴力内容侵害至关重要。■

(本栏编辑:高秉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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