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与法律监管
2015-01-30□文│党颖
□文│党 颖
微博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与法律监管
□文│党 颖
微博作为新媒体的典型代表,在经过了快速发展之后,已经明显加快了社会信息之间的流通。但是,当人们在享受着新媒体带来快捷、便利生活的时候,自身和他人的权利却因各种因素而受到侵害,这就是微博侵权。文章对导致微博侵权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微博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法律监管对策:明确微博服务商的责任;及时履行审查义务;净化网络环境,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网络侵权法律,明确各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微博侵权 网络侵权 法律监管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不断兴起,对社会生活和人际交流起到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但是,在微博场域中,当人们在享受着新媒体带来快捷、便利生活的过程中,自身和他人的权利也会因各种因素而受到侵害,微博侵权就是其中的典型行为。微博法律问题作为网络法律问题的缩影,自微博出现之日起就备受关注,由此而来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胜枚举。[1]而要想使微博被规范、合理地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媒介作用,还需对微博侵权行为予以明确的责任认定,以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文章以此为视角,对微博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与法律监管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得出了一些结论,认为应该强化适用于微博维权的法律规范,对微博侵权采取积极应对措施,通过全过程法律监管,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
一、微博侵权的内容与归责主体
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微博侵权属于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过错”是其最重要的构成要件,这也是一般侵权行为最明显的特征。但是,微博发表与信息传播都具有匿名性,加之信息的快速传播,责任主体认定常常遭遇瓶颈,这也是微博侵权的特殊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在微博平台上,侵权的内容更为直接和具体。
1.微博侵权的内容
侵犯名誉权。名誉指的是公众对特定人之人格价值做出的社会评价,无优劣之分,只关乎个人人格。侵害名誉权则指向了行为人有意或无意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的行为,导致他人人格价值受到了社会公众的负面评价(即名誉受到损害)。在微博平台上,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同样源于行为人对特定人进行的侮辱和诽谤,致使社会公众(尤其网络用户)对其给予了不客观的评价。比如,一些微博作者的原创作品因内容失实而引起社会公众对特定人曲解,或者由于转发或者转播而扩大了对特定人的负面影响,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2]当然,造成这一行为的基本前提还是未经他人同意而向公众公布了被曲解的他人的名誉。
侵犯著作权。微博作为一种虚拟信息载体,在该平台上发表言论的行为属于创作的范畴,无论在内容、形式还是在创作主体、受众等方面,这种行为都符合作品的特点,需要得到著作权保护。但是,出于多种原因,微博侵犯著作权的实例不胜枚举,一些反响强烈的纠纷得到了人们的关注,但是大部分侵权事件最终都不了了之。在微博平台上,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主观的和客观的),一些微博网站和微博作者会侵犯微博著作权,即在原创微博作品中也经常出现引用他人作品而不注明出处的情况,一些微博用户在转发时也不征得他人同意(有些需要支付报酬)。所有这些都表明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在法理中都能找到依据。
侵犯隐私权。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矛盾都未能得到完美解决,两者之间的彼此妥协和相互避让并未使其中任何一种权力得到充分释放。在我国,虽然在实务与学说上都承认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在民法中并未对此做出专条规定。在有些学者看来,隐私权是在人格权分化过程中形成的“新的人格权”,这种权力的存在保护个人独处不受干扰,私密不受侵害。对隐私权的侵犯也就涉及了公开揭露他人秘密、对他人的存在状态实施了主动干扰。[3]在微博平台中,信息内容具有公开性,而这恰好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提供给了可能。当然,微博侵犯隐私权行为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发生,一种是因当事人的过失行为揭露了他人隐私;另一种则存在主观故意,当事人明知会触犯他人隐私而继续故意曝光他人秘密而吸引注意(比如对自己微博的关注、提高点击率等)。但无论如何,只要微博写作者、转发者的无意或有意行为涉及了他人信息,微博平台都会变成泄露他人隐私的介质。
2.微博侵权的归责主体
微博写作者。在微博平台中存在的侵权事实,微博写作者的责任虽难以认定,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无异议。但是,微博写作者的侵权行为要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比如,当其通过微博发表了足以构成侵权行为的不当言论时,只要有他人的浏览记录,就要对其进行追责,如果相关信息并未因他人的浏览而被作者删除,法律就要对侵权行为做出判定,如果浏览记录较多、达到了一定数量,要进一步明确侵权事实和侵权的严重程度。此外,微博传播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匿名性,权益受到侵害的客体难以发现微博写作者的真实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寻求事实真相的行为指向网络提供商——微博侵权责任承担的唯一主体。
微博转发者。从法律上讲,如果构成直接侵权的事实清楚,侵权主体应承担的首要责任就是停止侵害,通过删除含有侵权内容的微博、赔礼道歉、提供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形式,消除对受害人的负面影响。当然,用户在转发含有侵权内容的微博时,要根据转发的内容和转发数量予以区别对待。如果用户对转发的微博内容具有明显意识,但还是通过转发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行为明显和诚心善意之人相背,就应该因主观过错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相反,对于那些无法知晓其是否存在法律瑕疵的微博进行转发、不具备主观过错时,微博转发者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所有发生在微博平台上的侵权事件中,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要保证“作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利益。但是,当微博侵权事件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已经发现微博内容存在侵权嫌疑或者已经接到受害人救济请求之后,并未对其进行适当的、必要的合理性审查,也未对已经发生的侵权事实进行网络管制,导致当事人的名誉、言论、隐私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4]实际上,无论是何种状态下的微博用户,只能在服务商提供的微博载体上发表言论,都要经过网络服务者的审查之后才能使其言论呈现在公众视野。这样一来,网络服务商就需要履行其义务,并将该义务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一旦出现了不作适当措施时,网络服务商就成为微博侵权的主体。
二、微博侵权行为的成因分析
在前文的分析中可知,微博侵权责任具有特殊性,无论侵权主体还是侵权形式都多种多样,在微博发布、转载和评论的过程中都可能出现侵权行为,难以寻找到适用于所有侵权责任的规则,只有对所有责任主体和所有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认定责任归属。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更应该引起人们注意的是探求微博侵权行为的成因,以便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法律监管提供必要信息。
1.网民素质有待提高,谨言慎行习惯缺位
微博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征,加之对用户进行审核时几乎不设任何限制,较低的门槛和较少的约束使得微博用户群体规模庞大,也使该群体的整体素质有待提升,谨言慎行的习惯缺位。比如,一些用户为了提高点击率,追求轰动效应,让更多用户关注自己账户,会经常发布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这样一来,一些用户由于对微博侵权认识较浅、法律意识淡薄,在发布和转发微博的过程中未能考虑他人利益,加之对著作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以及商业秘密等认识不足,使得一些微博用户因此受害。
2.微博用户的隐秘性使微博侵权成为可能
当前,虽然主流微博平台都在实行微博实名制,可是就实名制本身而言,还是存在诸多漏洞,为微博侵权创造了条件。比如,一些用户的个人信息在实名制推行伊始,就被他人自动注册,即便当事人并未提交任何有关个人的认证信息,这种“抢注”行为本身就隐藏着“犯罪心理”。[5]再如,一些中国用户把账号设置为“海外”,在国内就可以以匿名的身份看、写、转微博。同样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即时通讯工具+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作为移动通讯终端的手机成为微博重要的物理载体,一些用户在实名制实施之前购买未实名制的SIM卡,借助手机客户端在微博平台上匿名出现。
3.监管的滞后性使微博侵权难以及时发现
在微博平台上,部分用户明知某些信息、言论会侵害他人权利,但在法不责众心态的驱使下,去罪化成为这些用户的挡箭牌,认为即便通过大肆转发或者评论也不会因侵权而受到惩罚。这样一来,在“合法”外衣的掩护下,“围观心态”就不断出现,甚至通过微博宣泄个人情绪和情感,在侵犯他人权利之后依然肆无忌惮。[6]此外,微博用户因网络管理制度的宽泛性,能够随意搜寻、转发自己感兴趣的信息,随意发表个人观点(比如对公共事件加以评价等)。也正因为如此,微博用户能够借助手机或者电脑客户端向其他用户推送信息。但是,信息发布具有即时性特征,因信息碎片化而增加了信息把关难度,使微博侵权信息的传播更为快速,微博侵权现象频发。
三、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监管对策
微博作为新媒体的典型代表,在经过了快速发展之后,已经明显加快了社会信息之间的流通,对公共领域的构建和公共关系的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微博因其受众广泛和监管缺位,出现了大量违背法律和道德的非理性诉求,由此而来的信息沟通障碍和交流隔阂使得部分用户的权利受到损害。[7]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公民、运营商、社会、国家的参与和协作,通过强化法律监管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为社会发展创造更多福祉。而为了实现这一点,本文认为,除了要完善相关网络侵权法律,明确各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外,还应及时履行审查义务,净化网络环境,健全管理机制。
1.明确微博服务商的责任
微博运营商是微博侵权的重要关联者,需要通过立法为其设定防止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最低标准。同时,要强化和完善信息传播方面的立法工作,通过技术措施对微博内容进行检查和过滤,对不当言论或者已经发生的侵权举报及时发现和及时处理。此外,要求微博(网络)服务商履行认真、仔细、合理、尽职的注意义务,无论是否发现微博内容存在侵权迹象都应明确微博服务商的责任归属。倘若微博服务商在接到侵权举报或者投诉之后未能作出必要回应,应有上一级监管部门对其施以压力,通过采取必要措施,在规制微博侵权行为的同时,提高网络使用者的道德水准,保护他人权利的行使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及时履行审查义务
无论是微博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实际参与者(用户),网站都应借助设立举报与自我检查等方式,对利用微博侵权的行为加以制止,允许所有用户都能对存在违法嫌疑的微博内容加以举报,相关责任方要及时履行审查义务,在对举报内容予以及时审核与处理的过程中,将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专职网管和咨询律师等纳入到微博维权的体系之中,在自我检查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处理微博中的侵权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处理。
3.净化网络环境,健全管理机制
对微博上纷繁复杂的海量信息要加大实时监控力度,无论是明显的还是不明显的侵权行为,都要在用户举报和网络监管的同时作用下,对其进行事前和事后审查。同时还应对用户的账号加以管理,对“单用户-多账号”的乱象加以治理,要求门户网站及时对这些现象进行清理和整顿,对那些被禁言、被封号的用户要加强管理,防止其换个账号接着发布侵权信息。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运营商角色,按照《侵权责任法》,对那些通过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要给予被侵权人更多的权利,使之有权借助网络服务上将侵权信息进行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4.完善相关网络侵权法律,明确各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由于微博信息传播的特殊性,在消除微博侵权发生概率、降低侵权伤害的过程中,要针对侵权的法律法规,不断明确和规范微博用户的言行,使之行为更加符合网络规范。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对微博运营商的经营管理行为加以约束。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要求网络服务商要在事前知晓网络用户借助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当然,这要求微博网络服务商和微博用户以及社会公众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社会道德,唯有如此,才能对微博用户的言论进行侵权判定,使得各个行为主体都能有法可依。
四、结束语
微博侵权作为因微博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一般而言,微博用户在借助语言、图片、音频、视频等文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描述和评论时,这些信息的接收方就有可能在名誉、荣誉、隐私权等方面受到侵害,如果不对其进行处理和预警,由此而造成的社会危害会更加明显。文章以此为视角,对微博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与法律监管进行了系统分析,得出了一些结论。当然这些结论还是初步的,还需要在后续的研究与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 )
[1]靖鸣,祁丽婷.我国微博侵权现象、特性及其对策[J].现代传播,2013(2)
[2]倪佳丽.论微博侵权行为[J].法制博览,2013(10)
[3]靖鸣,祁丽婷.微博侵权现象的特征及其成因[J].新闻与写作,2012(11)
[4]裴心雅.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J]. 浙江学刊,2013(2)
[5]陈法彬.微博侵权形式、原因与立法规范[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6]杨冬冬.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J].出版发行研究,2012(3)
[7]杨俊伟,唐向东,陈劼,钟民.论移动微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 政法学刊,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