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之婚姻伦理思想浅析
2015-01-30仇苏家
仇苏家
王夫之婚姻伦理思想浅析
仇苏家①
婚姻伦理是个人生活的基础,是规范人伦关系的根本。作为明清之际最重要的启蒙思想家之一,王夫之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阐发了对婚姻伦理的理解:“婚姻,人道之大者也。”他据此进一步具体说明了婚姻伦理的基本内容:“族类必辨”的民族性要求;“才质必堪”的相称性要求;“年齿必当”的婚龄要求。他的婚姻伦理思想对现代人的婚恋观、择偶观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王夫之;婚姻伦理;族类必辨;才质必堪;年齿必当
婚姻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婚姻会有不同的看法,婚姻伦理的要求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的婚恋观和择偶观受到强烈的冲击,婚姻形式也出现了变化,试婚、闪婚、婚外情等现象日益增多,婚姻伦理观念因此日益淡薄乃至陷入混乱。作为明清之际最重要的启蒙思想家之一,王夫之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表述自己对婚姻的看法,他的婚姻伦理思想对当代人的婚恋观和择偶观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婚姻,人道之大者
婚姻伦理是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婚姻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伦理价值。“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礼记·昏义》)婚姻首先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承担着延续家族血脉的社会功能,因此受到古人的重视。但更为重要的是,婚姻是人伦关系的起点,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中国文化传统认为:“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礼记·昏义》)婚姻的重要伦理价值在西方传统中也备受重视,婚姻在某些思想家看来实质上就是一种伦理关系。黑格尔明确指出了婚姻伦理的实质:“婚姻是以性爱为基础,排斥其他因素,它既不是一种纯粹性的关系,也不是一种契约关系。婚姻的实质是一种伦理关系。”①[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77页。因此,不难看出,婚姻伦理是个人生活的基础,是社会生活展开的重要结构性环节。
王夫之的婚姻伦理思想继承了传统文化关于婚姻的基本观点,强调婚姻是人伦关系的根本:“婚姻,人道之大者也。”②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六,《船山全书》第10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605页。这也就是说,婚姻在人伦关系的构建中居于基础地位。伦理秩序的建立以婚姻为前提,因为伦理秩序的原型在家庭中得以确立,而家庭产生的前提就是婚姻。婚姻伦理直接影响家庭的产生及其维系,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生活。婚姻伦理中的核心问题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怎样的两性结合是适宜的,会有利于家庭和社会。对于婚姻当事人而言,这个问题就演变成择偶问题,也就是选择什么样的家庭联姻,选择什么样的个人作为结婚对象。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更是两个家庭的事。婚姻伦理作为历史范畴,产生并发展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具有特定的内涵和要求。王夫之正是针对婚姻伦理这个核心问题,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阐述了婚姻伦理的基本要求:“族类必辨,年齿必当,才质必堪。”③同上,第605页。这些基本要求构成了王夫之婚姻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二、族类必辨——婚姻完善之民族性要求
马克思在《1844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曾经指出,根据作为家庭关系核心的男女两性关系,可以判断出人的整个文明发展的程度。他说:“人和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从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人的整个教养程度。”④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9页。他的这一论断表明规范两性的伦理,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最主要内容。“在自然的状态下,男女之交往往呈现无序性,体现文明形式的婚姻,使男女之间的交往由自然形态下的乱而无别走向了社会之序,日常生活本身也由此从一个方面超越自然而获得了人化(文明)的意义。”①杨国荣:《成己与成物:意义世界的生成》,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必要形式,同整个社会的伦理关系密切结合。
各个民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与其生存发展的客观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它们反映了各民族对其生存发展客观环境的适应性,因此不同民族的婚姻伦理也会呈现或多或少的差异。在历史上也曾出现过异族通婚的情形,如汉高祖刘邦把自己的亲侄女嫁给匈奴首领单于,又如历史上流传的昭君出塞,便是汉元帝将宫女王昭君嫁给匈奴呼韩邪单于的故事。唐朝极力推行和亲政策:文成公主嫁给吐蕃首领松赞干布,为吐蕃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流传千古的一段佳话。在这段时期,异族通婚成了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到了宋代,由于民族间矛盾激化,和亲政策遭到极力反对,族际通婚不再被允许。
王夫之也反对异族间通婚,但其理由并非是民族矛盾,而是民族差异,特别是文化差异。王夫之以文化为基点来谈论民族,认为夷狄之所以为夷狄,华夏之所以为华夏,并非种族(人种)的差异,而是因为文化的不同。文化即礼,他把礼当成判别华夏与夷狄的标准。王夫之指出:“中国之与夷狄,所生异地,其地异,其气异也;气异而习异,习异而所知所行蔑不异焉。乃于其中亦自有其贵贱焉,特地界分、天气殊,而不可乱;乱则人极毁,华夏之生民亦受其吞噬而憔悴。防之于早,所以定人极而保人之生,因乎天也。”②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四,《船山全书》第10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502页。在他看来,由于各个民族生活环境不同,从而各地的风俗习惯也相异,有着各自的特点。既然华夏与夷狄存在着差别,那么异族间理所当然就不应该通婚。王夫之强调,如果异族通婚,就会导致“风俗以蛊,婚姻以乱,服食以淫”③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六,《船山全书》第10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248页。。族性会因此陷入混乱,自己民族的特性逐步丧失,故而“古之圣王忧之切,故正其氏族,别其婚姻,域其都鄙,制其风俗,维持之使若其性”④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七,《船山全书》第10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272页。。任何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都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其产生和演变,都取决于社会历史条件。一成不变的民族特点、民族形式是没有的。因此,必须认识到那些民族差异也是由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并非一朝一夕而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形成的。民族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一经形成就具有很大的稳定性;同时,又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具有暂时性和相对性。承认民族之间存在差别无可置疑。①彭传华、朱春珠:《王船山民族差别论及其种族民族主义思想的萌芽片论》,《学理论》2010年第21期。尽管王夫之反对异族通婚的理论基础是民族差异,但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出于异族对汉族威胁的考虑。他强调说:“夷狄之有余者,猛悍也;其不足者,智巧也。”②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船山全书》第10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90页。在王夫之看来,夷狄愚蠢而彪悍,未经教化,不知礼义,会威胁到汉人的文化和生存。这种观点带有强烈的民族情感倾向,同时也难免有民族歧视的嫌疑。
不难看出,王夫之“族类必辨”的观点显然有其时代的局限性,现如今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已经成为平常之事,我们不应该对此持有偏见。尽管如此,由于地理环境和文化传统不同,各个民族形成不同的风俗习惯和民族特性,这对不同民族男女双方的交往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王夫之对不同民族文化差异性的强调对现代社会异族通婚,特别是跨国婚姻仍然具有借鉴意义。婚姻当事人应该重视、协调或避免这种差异性。
三、才质必堪——婚姻完善之相称性要求
为何男和女总是在相互找寻并试图结合在一起?柏拉图在《会饮篇》中给出了解释:很久以前,人都是双性人,身体像一个圆球,一半是男一半是女,宙斯害怕他们向神造反,就将他们剖成两半。剖开的两半都非常痛苦,每一半都迫切地扑向另一半,拼命拥抱在一起,渴望重新合为一体。③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等:《柏拉图的<会饮>》,刘小枫等译注,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48—49页。因此,男和女都竭力找回与自己相配的另一半,以求完善自身。
个人找寻另一半,不仅是为了获得情感上的完整性,更是为了获得人格上的完整性。情感上的完整性由爱来补充,因为爱是人类最原始也是最永恒的情感。人格上的完整性便需要我们通过另一半的道德品质来完善。因此,王夫之认为考察嫁娶的对象,必须以个人的品德为标准,“才质必堪”正是不断追求完善的体现。究竟什么是才?王夫之说:“耳聪、目明、言从、动善、心睿,所谓才也。”④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卷五,《船山全书》第6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717页。这里的“才”就是指人的能力,特别是道德能力。什么是质?王夫之说:“乃其为质,均为人之质也,则既异乎草木之质、犬羊之质矣。”⑤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卷七,《船山全书》第6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860页。这里的“质”可以理解为人的素质,特别是道德品质等。因此,“才质必堪”,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要在“才”和“质”两个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从而相互匹配。
为什么“才”和“质”这两个方面如此重要?王夫之认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突出地表现在这两个方面。王夫之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其本在性,而其灼然终始不相假借者,则才也。故恻隐、羞恶、恭敬、是非,唯人有之,而禽兽所无也。”①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卷十,《船山全书》第6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1072页。王夫之指出善恶的关键在于能否尽其才。能尽其才,情得其善而性得其理;不能尽其才,则情荡而行恶。在这里,他也充分肯定道德能力对于调控人的情感、指导人的行为的重要意义。②蔡志良、蔡应妹:《道德能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为了说明“质”这个概念,王夫之打了个比方:“以物喻之,质如笛之有笛身、有笛孔相似。”笛子的材料有好有坏,“如虽不得良笛,而吹之善,则抑可中律……故偶值乎其所不善,则虽以良质而不能有其善也”③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卷七,《船山全书》第6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858页。。不难看出,“质”或者说道德品质是人之为人的重要标志,有如笛身、笛孔之于笛本身。这里借助笛子的比喻来进行解释,意在说明道德品质是可以通过道德教育来培养的。
具体说来,“才质必堪”具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的道德能力和内在品性到达一定标准。“天与人以气,必无无理之气。阳则健,阴则顺也。一阴一阳则道也,错综则变化也。天无无理之气,而人以其才质之善,异于禽兽之但能承其知觉运动之气,尤异于草木之但能承其生长收藏之气。是以即在亡之余,能亡其已有之良心,而不能亡其方受之理气也。”④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卷十,《船山全书》第6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1076页。人的道德能力、道德品性主要取决于才质的发挥。既然人性是善的,人发挥其才质之善不就可以了吗?为何还需要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这就涉及“才质必堪”的第二层含义:婚姻当事人的道德教育背景(包括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要接近。因为人在不同的道德教育中,受不同环境的熏染,会渐渐形成不同的价值观。
古代的婚姻一般非常重视“门当户对”,这既包括双方财力相当,同时又要求双方的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道德能力也较接近。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实例也可以证明,当婚姻双方的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道德能力存在较大差异时,即使生活在一起,他们也很难和谐。悬殊的社会地位和巨大的经济差异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得到弥补,但“才质”方面的差异通常无法弥合。王夫之“才质必堪”观点的最大借鉴意义也在于此。
四、年齿必当——婚姻完善之婚龄要求
俗话说:男大当娶,女大当嫁。究竟男子多大当娶,女子何时当嫁?这就涉及婚龄的规定。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看法。《孔子家语》记载鲁哀公问孔子:“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而礼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岂不晚哉?”孔子回答:“夫礼言其极也,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而往,则自婚矣。”这里可以看出,古人认为,男子20岁左右,女子15岁左右,就到了可以结婚的年龄。中国各个朝代礼法婚龄,男子是15到20岁之间,以16岁居多;女子是13到17岁之间,以14岁居多。从现代观点看,这实际上是一种早婚观念。
中国古代都提倡早婚,究其原因,可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政治需要。有的是因为统治者扩充军备,为求人多势众,鼓励生育;有的是为强兵富国而推行早婚制。第二,小农经济思想根深蒂固,生产方法落后,耕种、收割皆以人口多为好。第三,宗族斗争影响。历代宗族斗争中,往往是人口少、壮男少的宗族吃亏,因此为了发展宗族势力,必须提倡和贯彻早婚。①吕红平、丁娟等:《中国性别文化概论》,中国人口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此外,结婚较晚在古代通常都是一些不利因素导致的,这些因素也可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家庭困苦,经济状况差。第二,社会的不稳定。如春秋战国连年的战乱,青壮年从军入伍。第三,品貌不端。如女子相貌丑陋,便会延误迎娶时间,又如男子人品不好,也无人愿意下嫁。选择晚婚常常会导致当事人和家庭背负一定的舆论压力,因此,古人通常会选择早婚。
王夫之的“年齿必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男女结婚年龄要适当;二是指夫妻年龄要相当,即婚龄差适当。男女结婚的年龄,从生理的角度看,过早结婚对身体是不利的。近代学者梁启超曾在《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一篇批评早婚的文章《禁早婚议》,他在文章中指出了早婚的危害:一害于养生;二害于传种;三害于养蒙;四害于修学;五害于国计。从优生学的角度看,梁启超的观点不无道理。适婚的年龄究竟该如何界定?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指出,女人最合适的结婚年龄是20岁到40岁,男人应当是从过了跑步速度最快的年龄到55岁。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97页。学者徐宝山综合西方各国的婚龄后认为,“结婚适当的年龄,须在男女双方心身俱达于成熟期,判断力和品性已经十分发达的时候。换句话说,就是在男女青春期以后四五年或七八年为最适宜。例如男性的青春期约在十七八岁的时候,女性的青春期约在十四岁的时候,那么男子二十三四岁到二十六七岁,女子二十岁到二十三四岁为正当的结婚年龄,过早和过迟,都是有损而无益的”①吕文浩:《中国近代婚龄话语的分析:从清末至1930年代》,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5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男女婚配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年龄差距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男女的婚龄差多少合适,中国古代并无定论,现代社会也观点不一。在王夫之看来,男女婚龄差距显然不宜过大,“年齿必当”正是强调这一点。
男女结婚为什么要“年齿必当”?首先,我们可以从王夫之的人性思想中获得部分解答。在王夫之看来,人在初生时,“人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犬之性”②王夫之:《周易外传》卷五,《船山全书》第1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1006页。,此时人性与动物之性并无太大差别,而人性是后天生成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日生日成的,故有“性日生日成之说”。“夫性者生理也,日生则日成也。则夫天命者,岂但初生之顷命之哉!”③王夫之:《尚书引义》卷三,《船山全书》第2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299页。随着人的成长,人性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因此,只有到了一定的年龄阶段,人性才能够相对成熟,男女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事时做出正确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也唯有如此,男女才能够结婚。其次,年龄要求意味着时间的考量。就社会而言,时间的意义首先体现于历史性,这是社会过程的历史展开。对个人而言,时间的意义同样通过现实的生活过程得到展示。按其实质,时间意义的前后相继,乃是以人类生活的连续性为其现实内容;生活的这种连续性既使个人自我认同及理解自己的统一性成为可能,又为他人把握其前后同一提供了前提。④杨国荣:《成己与成物:意义世界的生成》,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2页。因此,王夫之强调结婚的年龄要求,实际上也是强调男女双方在自我认同、把握自身统一性的基础上实现彼此认同、相互结合。
传统社会中,无论恋爱择偶还是夫妻关系,男性都主导女性,女性成为男权的附庸,处于被支配地位。现代婚姻关系中,男女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此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传统婚恋观的转变,婚姻主体对家庭责任感的弱化,婚姻主体利己主义观念的盛行,普遍非道德主义倾向,等等。审视王夫之婚姻伦理思想,其中虽然包含弊端,但也能够为解决这些困境,建构符合人性、人情和时代性的婚姻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①仇苏家,浙江财经大学2013级伦理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