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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抵押中一定要保障农民的利益

2015-01-30李录堂

中国合作经济 2015年12期
关键词:公有制集体土地农地

李录堂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

全国农业企业经营管理教学研究会副理事长

两权抵押中一定要保障农民的利益

李录堂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

全国农业企业经营管理教学研究会副理事长

农民利益:必须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化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一段时间之后,有的农民可能会面临还不上贷款的问题,他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或住房财产权可能被出售。这时,农民该向何处去呢?关于这种情况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还得给农民一定的安置。但是,真正维护好农民利益的战略办法,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及房地产市场化。

如何才能做到既清楚界定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土地产权数量关系,又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化呢?现在人们一谈到集体土地市场化,就要否定土地集体所有制;一谈到坚持土地集体公有制,土地似乎就无法市场化。那么,有没有既能坚持土地集体公有制,又能实现集体土地市场化的路径呢?我的答案是肯定的,即依据《宪法》实行“土地以集体公有为主,非集体(农民)土地所有为辅”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新形式,然后让集体土地产权比例化自由买卖。

那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宪法》原则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上如何体现?“土地集体全额(100%)公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是否是实现上述原则的最佳途径?“土地集体全额(100%)公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土地集体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到底是什么?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是指土地家庭承包实物关系长久不变,还是指土地家庭承包货币关系长久不变或者二者兼有等。

现行农地制度没有明确回答这些问题。现行土地制度只解决了农民的集体土地实物性使用权问题,而没有解决“土地交易权问题”。允许集体和农民共同所有的土地按51:49比例化自由买卖,既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又实现了集体土地市场化。一句话,无论土地怎么买卖,土地集体所制永远不变。

流转机制:双重保障型农地市场

这个机制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农地的三项要求(即土地集体公有制性质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土地用途不变)和农民对农地的三项要求(即农民对土地在国家和集体层面的货币化社会保障要求、农民利用土地实现生存就业和发展就业的要求、农民利用土地作为商品实现其财产收入的要求)而提出的。

该机制突出的特点是“农民既有土地衍生的生存保障和就业保障,同时还有非土地社会保障”,即双重保障。按该土地市场机制逻辑沙盘推演的极端结果,一极为有双重保障的无地或少地农民;另一极为拥有较多土地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主等。因此,不会出现封建社会和解放前旧中国那样的社会动荡。

农地产权按集体占51%、农民占49%的比例自由买卖,有人担心这样会使土地变相私有化。我认为不会。因为静态地看,农地产权在集体和农民之间按集体占51%、农民占49%的比例进行数量分配,显然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无需赘述;从动态交易过程看,转出或卖出土地的农民获得了49%的土地货币收入,集体得到了51%的可用于农民将来生存保障和就业保障的货币收入,这部分收入农民会因永远离开农村而转移接续至城镇社保基金或退休最终拿走,也许有人会据此怀疑这部分正是土地变相私有化所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是把土地货币化的社会保障理解成私有化了。最后从转入或买进实物性土地者的角度可以清晰地看到,他所买入的土地产权,只能占该实物土地产权的49%,集体仍然占该实物性土地产权的51%,也就是说该土地以集体公有为主的格局没有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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