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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间电子商务到制度建设

2015-01-30本刊编辑部

中国科技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配套措施时滞负面

本刊编辑部

经过10 余年的发展,个人间电子商务(C2C)模式基本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但是从政府角度对其进行管理和征税等方面,还没有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近年来出台了部分规定,但离真正可操作的法律制度还有一定的距离。从这里我们可以引申出两个问题。一是从创新到形成政府管理的“正面清单”需要多长时间,即时滞多久为宜?是否需要经过再一个十年才能制定出相关的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时滞过长,可能会使民众产生政府不作为的错误印象。二是仅将创新产生的负效应放入制度管理框架而没有后续的真正可操作的配套措施,其后果是怎样?有没有对其进行评估?没有配套措施的改革,犹如人被提在半空,完全不接地气。而与民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往往是后续的配套措施,这也是民众关注的重点。

其实对于这两个问题,也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理解。借用著名经济学家樊纲先生在《制度改变中国》一书中所说,我们要用“负面清单”管理市场,要用“正面清单”约束政府。法律制度于机构、于人,都是强制规范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其明确了社会各方行为的基本边界。对企业和市场来说,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企业或个人就可以发挥创造力,冲破思维和规定的框架,发挥创造力和形成创新力,促进经济发展。我们认为整个社会都在这种创新中不断发展。如C2C 商品交易、众筹等这些在信息技术条件下快速发展的商业模式,就是在这种“负面清单”管理下发展起来的。而对政府公权力来说,应将其限定在一定的范围,政府只能从事法律规定从事的事情。或者可以说,政府不能随便创新自己的行为,因此如果要形成新的制度或法律,也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社会验证后才能实施。但是法律制度形成的这种滞后性,特别是过长的时滞,往往无法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正义,即我们前面所说,政府不作为;而无具体可操作的法律制度有可能被认为仅仅是政府的安抚行为。

因此除了鼓励创新外,对于新生事物的负面社会效应,需要政府加快对其规范的速度,加强对其管理的力度;而从真正解决问题出发,还需要一系列可操作的配套措施,这些措施可能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也可能需要参与主体的支持。如在C2C 中,卖方不上税,但如果作为参与主体的买方坚决抵制无发票的产品,可能在改善卖方上缴利税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公民对发票认知程度的不同,此类方法只能是在理想状态下才会发生。这里我们只是提出一个思路,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制度形成的一般规律。但法律制度的完善或改革关系到我们每个行为个体或单元,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自主意识的增强,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使制度的形成跟上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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