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法中的推定
2015-01-30陈瑞华
文◎陈瑞华
论刑事法中的推定
文◎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1]
作为一种替代司法证明的事实认定方法,推定被用来解决特定刑事案件司法证明的困难。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巨额财产来源的非法性、明知要素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构建了推定规范。这一规范对于解决司法证明的困难、贯彻特定刑事政策以及提高认定事实的效率,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具体说来,推定是一种根据所证明的基础事实来认定推定事实成立的方法。与之相关的概念“推论”、“推断”或者“推理”,都是司法证明过程的组成部分,是证据裁判原则的有益补充。但是,“推定”则属于一种替代司法证明的方法。与“法律拟制”相比,“法律拟制”不存在事实认定问题,而基本上属于实体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而推定则属于一种事实认定的方法,不直接涉及实体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确立了三大类推定规则,包括巨额财产来源非法性的推定、明知要素的推定与犯罪目的要素的推定。推定的功能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解决特定事实的证明困难。推定规范在刑法中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检察机关的证明困难。第二,贯彻特定的刑事政策。为了实现对某一类犯罪的严厉惩罚,刑法确立了推定规范,使得法院不经过司法证明就可以完成对此类犯罪的认定。第三,提高认定事实的效率。通过运用推定方法,检察机关只需要证明基础事实就大体上完成了司法证明活动。
推定与司法证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基础事实的证明,即意味着推定事实的自动成立。被告人因此承担证明推定事实不成立的证明责任,否则即承担罪名成立的“败诉风险”。而在其证明推定事实不成立并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况下,举证方需要证明对方所提出的事由不能成立,并且要达到法定最高的证明标准。因此,在推定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证明责任的分配、转移以及再转移问题。并且,推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作用,其是否继续存在取决于刑事法律体系是否严密,以及国家法律是否具备解决特定犯罪案件司法证明困难的能力。
(摘自《法学》,2015年第5期,第105-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