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广角
2015-01-30本刊评论员
言论广角
江必新:法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观体现在: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第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从人民利益出发启动的一项系统工程。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如是说,《学习时报》,2015年6月15日)
高鸿钧:法治建设需要文化底盘
中国法治建设需要自己的“文化底盘”,当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应加以区分和鉴别,而不应照单全收。我们可将具有现代适应性的文化价值作为法律价值的“底盘”,然后构建中国的现代法律文化,并通过法律文化的中介,把中国文化与现代法律制度联结起来。这样,传统的文化价值会获得新的生命力,而建立在这种法律文化基础上的法律制度不仅具有现代功能,而且会成为中国文化的价值载体。同时需要考虑到,法律制度不是抽象符号,法律制度运行效果对于法律文化具有重要影响。如果法律制度的运行效果不佳甚至与法律制度的目标和初衷相违,那么,就会扭曲和消解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进而影响公众的法律信念。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奉公守法和严格执法,会对现代法律文化的形成、确立和发展产生良好示范作用;反之,执法者胡作非为,会严重妨碍和颠覆现代法律文化。与此同时,司法机构的形象对于法律文化也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确保司法公正是促进现代法律文化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如是说,《人民日报》,2015年7月13日)
潘 波:把对法治的尊崇转化成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包含理性思维、契约思维、制度思维、敬畏思维四个核心元素,是一套综合性、系统化的思维模式,没有也不可能有时间、空间、数量、质量方面的衡量指标。法治思维的养成需要理论学习与实践经历结合,但实践经历更重要。法治思维的养成需要外部说教与内心自觉相结合,但内心自觉更重要。只有真正把对某种思维的认识理解通过内心的揣摩升华,成为自己所认同的价值体系中的一部分,才能引导自己的具体行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避免“台上说一套、台下做一套”的矛盾做法。廉政思维如此,法治思维也是如此。法治思维的养成需要柔性指导与刚性约束相结合,但刚性约束更重要。法治思维的形成,需要来自理论、实践等多方面的柔性指导,但真正能让人们自觉遵法守法、不敢任性乱作为的,还是法律的刚性约束。有效的举报渠道、明确的法律责任、严肃的惩戒措施,无论对于公务人员,还是社会公众,都是养成法治思维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潘波如是说,《学习时报》,2015年7月9日)
谌 林: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有机统一
从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它们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共同指向一个生机勃勃的现代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平等与自由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张,人人生而平等,没有人天生高人一等,这既是原则,更要使之成为现实。社会主义公正与自由有机统一。公正就是公平与正义,社会公正必然不断促进社会主义自由。这是因为“平等的自由”原则已经内在承诺公正。实现最高位阶的公正,不仅离不开自由与平等,而且只能是社会主义自由与平等发展的结果。同时,实现最高位阶的公正,才能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与自由有机统一。法治是自由的“保护神”,离开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自由可言。法治的首要功能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必须通过法治明确人们行使自由权利的边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治的又一个重要功能,是让合法行为的结果可以预期并得到保障,避免非法干涉损害人们的行动自由。如果没有法治作保障,自由、平等、公正就会“烟波浩渺信难求”。因此,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有机统一的系统思维全面理解社会主义自由,才能更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自由的深刻内涵。
(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谌林如是说,《人民日报》,2015年7月8日)
张誉琳:公民法治思维的培育路径
法治思维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为基础,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诠释着重要价值。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民法治思维形塑和养成,事关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成败。公民法治思维终究是属于文化层面,需要依赖个体行为的带动、社会价值的引导、法治环境的完善等形式来培育。第一,立足法治实践强化思维。法治实践与法治思维相互为用,公民的法治思维支配法治实践行为,法治实践又会促成和强化公民法治思维的形成,从而成为一种思维习惯。第二,借力宣传教育涵养思维。宣传教育的方式应当注意官方机构宣传与院校教育相结合,内容应当注重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治精神培育的结合,通过宣传教育,在社会公民之间营造认同规则、尊重规则、遵守规则、信赖规则、实践规则的浓厚氛围。第三,营造良好环境培育思维。要引导公民尊重法律、依法监督权力运作、理性表达诉求,培育社会的民主、权利意识,推动社会理性的形成。人人护法的环境中,每个公民都具有法治的感染力,会将法治思维外化为捍卫规则、捍卫公平、捍卫正义的自觉行动。
(张誉琳如是说,《法制日报》,2015年7月15日)
蒋传光:司法的价值引领功能
司法的价值引领功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引领惩恶扬善的正义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仅表明实现法治的程度,而且也有助于社会民众对法治的信任,通过司法的这种价值引领,实现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更加崇尚法治。第二,树立司法权威性,让民众崇尚司法,用鲜活的实例对民众的法治观念进行引导,使民众了解司法,增进民众对司法的认可,接受司法的判决结果。第三,激励民众的积极行为。司法通过对正面的价值观的引领,引导民众的积极行为,进而形成一种社会风尚。第四,引领社会道德。司法工作者在司法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靠机械地运用法条解决问题,而是应该站在社会的角度,透过民众的道德观正义观来审视案件,结合法律原则,弥补法条的不足,通过法条与法律原则的结合实现司法判决。由此得来的判决,既有法律的威慑力,又有法律原则的合理性,间接影响社会民众的道德水准。
(蒋传光如是说,《法制日报》,201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