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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刑犯出监教育对策研究与思考

2015-08-11黄振东浙江省乔司监狱第六分监狱监狱长徐一超浙江省乔司监狱第六分监狱

中国司法 2015年8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犯罪

黄振东(浙江省乔司监狱第六分监狱监狱长)徐一超 罗 聪(浙江省乔司监狱第六分监狱)



短刑犯出监教育对策研究与思考

黄振东(浙江省乔司监狱第六分监狱监狱长)
徐一超罗聪(浙江省乔司监狱第六分监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对于监狱机关来讲是一个崭新的时代命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的全部改由监狱执行。此举扩大了监狱收押罪犯的范围,增加了监狱短刑犯人数。短刑犯因其身份意识淡薄、缺乏自我改造动力,对刑事奖励和物质奖励期望不高,行为散漫态度消极,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出新的挑战①湖北省监狱局课题组:《减刑制度完善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4期。。因此,加强对短刑犯相关问题的研究,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监狱管理社会化创新的一个现实性课题。本文以乔司监狱押犯结构变化的调查为样本,通过数据调查和实证分析等方法,提出增强出监教育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对出监教育创新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一、近三年出监教育罪犯构成情况的新变化

本文选取乔司监狱2012年~2014年收押的临释犯人进行统计分析,选取每个月中的一期临释犯为对比样本,得出短刑犯的结构比例呈现如下变化情况。

从(表一)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在近三年临释犯收押中,对比样本人数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两年以下的短刑犯所占比例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特别是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临释罪犯人数从无到有,成倍递增。参加出监教育人员结构的变化,对出监教育提出新要求,提高短刑临释罪犯出监教育改造质量成为当务之急。

二、短刑犯在出监教育阶段的特征分析

以2014年为例,参加调查的1190名罪犯中,短刑犯549人,占接受调查总人数的46.13%。通过对这些短刑犯的调查,发现这一群体具有以下特征。

(1)前科次数多。通过三个年份的对比,可以看出有前科人数比例明显增多。549 名短刑犯中,有前科的203 人,占短刑犯总人数37%。其中,一年以下刑期短刑犯有前科人数为105人,占短刑犯总人数19%(见表二)。短刑犯表现出的高再犯罪率值得深思。

(表二)前科情况

(二)年龄普遍偏低。在549 名短刑犯中,年龄在21~40 周岁之间的403 人,占73.4%,其中20 ~30 岁之间的254人,占46.3%; 31~40 岁之间149 人,占27.1%(见表三)。短刑犯的年龄层主要集中在20 ~30 岁之间,表明短刑犯中青少年比例在不断增加。

(表三)年龄构成情况

(三)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从文化程度上看,文盲占5.8%;小学文化占36.6%;初中文化占48.5%;高中或中专文化占7.3%;大专以上文化占1.8%(见表四)。从表中数据分析可以看出,短刑犯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数占到了90.9%,这一群体因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对法律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且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因此,走上重新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增加。

(表四)文化程度构成情况

(四) 财产型、暴力型犯罪的居多。从犯罪类型上看,属财产型犯罪的336人, 占61.2%;属暴力型犯罪的126人, 占23%;属性犯罪型的21人, 占3.8%;属毒品犯罪类型的36人, 占6.6%;属其他犯罪类型的30人, 占5.4%。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短刑犯的犯罪类型以财产型和暴力型居多, 两者占短刑犯总数的80%以上,而财产型中尤以盗窃罪、诈骗罪居多,暴力型中则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居多, 它们构成短刑罪犯的主体部分;而性犯罪、毒品犯罪和其他类型(交通肇事罪为主)的犯罪所占比例较小, 不及总数的16%(见表五)。

(表五)犯罪类型构成情况

通过多方调查分析,结合上述表格数据显示,年轻化、低学历、有前科、流动人员偏多等成为了近几年短刑期罪犯群体所呈现出的最鲜明特点。另外,多数短刑犯耐挫折力低、行为自控能力差、法治伦理观念差,也成为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短刑犯的年龄层主要集中在20~30 岁之间,近几年还有年轻化发展的趋向。在这些年轻人当中,他们大多只有较低文化水平且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再加上年轻易冲动性质,在其定力与判断力较弱的情况下,面对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自身较低的学历且又不具备一技之长,在面临找工作时遇到挫折与生活不如意的双重打击下,往往难以抵挡住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对于背井离乡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人生地不熟的陌生城市,面对生活的窘迫,急于走出生活困苦等不如意时,往往在一念之差的情况下走上犯罪之路;或者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因为缺少法律知识而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违法行为,而构成一些罪行较轻的犯罪。由此,可以得出短刑犯的行为特征:一是年轻化趋势明显,尚未形成牢固“三观”;二是低学历趋势明显,缺乏对是非客观的分辨能力;三是耐挫折力低,容易丧失对人生和前途的信心;四是行为自控能力差,容易被各种诱惑所吸引;五是法治伦理观念差,容易做出不符合常理的事情。

三、短刑犯激增对出监教育模式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乔司监狱坚持以“从服刑人员到合格社会人”理念,立足中度戒备监狱所构建的以“模拟社会实训”、“回归就业指导”和“社会有效对接”为主要内容,通过为期一个月的从“常规式”—“过渡式”—“社区式”的三段式出监教育模式,对于较长时间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来讲,起到了较好的巩固中期教育成果,提前适应社会的效果,促进了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进程。但是,临释罪犯押犯比例的变化特别是短刑犯的增加,对现有的出监教育模式带来不小的冲击和影响。

1.管理难度增大。短刑犯原就对减刑、假释希望渺茫,没有改造动力,导致他们容易养成消极改造的不良习惯。还有一小部分短刑罪犯监规纪律意识淡薄,行为养成差,对民警阳奉阴违,有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给监狱管理工作带来难题。

2.教育改造难度增大。目前出监教育内容是以促进罪犯成功重返社会为目的而设计的。短刑临释罪犯脱离社会不久,且盗窃犯多、文化程度低、累犯多、对法律不畏惧,对监狱不害怕,再对这类罪犯开展社会适应性教学基本失去了原本的初衷及意义。而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短刑临释罪犯的教学安排,导致出监教育针对性不强。

3.个性化需求增加。在短刑犯日益增多的新情况下,原有的模块化教育矫正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采取更多针对性强的个性化矫正方案,采用“小班化”教学方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教育内容的可选择性和直观性,从而使这些短刑犯在“短、平、快”的教育矫正环境中接受心理、行为的矫治,降低他们走上社会后再犯罪可能性。而目前面对押犯结构的变化,在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在针对性地加强对短刑临释罪犯考核、管理的应对措施不足。

四、法治中国新形势下优化出监教育模式的思考

(一)以细化“三分”为立足点,增强对短刑犯出监教育的针对性

面对出监教育的新态势,可以在常规化出监教育模式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深化,立足不断巩固前期、中期教育成果,针对短刑犯“犯罪情节轻、量刑轻、服刑时间短”等特点,通过教学分层、课程分类、教师分组的形式开展“小班化”教育。

1.教学对象分层。监狱可将参加出监教育的罪犯根据刑期长短“分层”。两年以下(含两年)临释罪犯独立收押、单独编组,对其单独开展侧重于道德、公德、社会近年出现的新事物等方面的出监教育;其他临释罪犯开展以“回归社会适应性”为主题的出监教育。旨在通过分类的针对性教学,不断增强短刑犯自省自律意识,强化行为养成,树立法纪观念,培养感恩情怀,传递积极向上的精神正能量。

2.教学课程分类。在短刑犯出监教学内容中,应该增加重温和巩固“监禁式”教育课程的比重。依托“队列比武”、“折叠衣被比武”“监规纪律应知应会比武”以及每日撰写主题教育心得体会等教学载体,使短刑临释犯能反思犯罪原因。同时,通过各类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以直观有效的形式表达罪犯自己对“囹圄”的感悟和教训,增强洗心革面做新人的自觉性,为迎接新生打下坚实“行为养成”基础。

3.民警教师分组。针对短刑期临释罪犯参加出监教育,监狱可成立短刑期罪犯教研小组。该小组由优秀民警教师组合而成,每月开展一次教研研讨会,针对短刑期临释罪犯“犯罪情节轻、量刑轻、服刑时间短”等特点,重点对开展普法教育、“情景模式”、情绪管理、励志经典等课程的教学进行探讨,查漏补缺前期教育,丰富监狱教育改造内容,制定出监教育标准。

(二)以“宽严相济”为出发点,增强对短刑犯出监教育的有效性

短刑临释罪犯抱着“混日子”思想导致他们出现“小错不断”的现象,小的违规违纪虽说不痛不痒,但是安全稳定的意识和“量变质变”的道理警示我们,在开展出监教育工作时绝不能掉以轻心。切实消除短刑临释罪犯成为威胁监狱安全稳定的隐患。

1.内紧外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加快监狱民警出监教育专业化建设的步伐,对监狱民警实施分类培训,形成明确的分工体系,提高管理民警出监教育教学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做到业务精通、训练有素,成为胜任出监教育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时,要紧扣出监教育宗旨即努力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因此,必须适当强化以巩固前期、中期教育成果为要求,加强对短刑犯行为养成教育管理,建立奖励性娱乐活动、小组从严管理以及个人推迟释放等处罚措施,力求短刑期临释罪犯从自觉履行义务、承担一定责任开始,除了能够体验“社会生活”,也能逐步从依赖民警管理向自我约束过渡,由强制逐渐转为自觉,由他律逐渐转为自律,逐步提高他们“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增强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②王平、王 帅:《关于短刑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2.宽严相济,强化尊规守规意识。坚持“宽不过囚,严不过人”理念,深化出监教育模式必须从“方便管理者”向“方便临释罪犯”转变,从短刑犯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行为方式出发,设计一套宽严相济的管理对策,适当改变以往对其通信、服饰、发型、用餐、娱乐等方面的硬性处遇规定,进行适度放宽,采用每日“争取奖励”的形式,逐步兑现各类适当放宽的相应奖励,鼓励短刑临释罪犯积极参加出监教学活动,形成警囚良性互动③李红军:《短刑犯改造的思考与对策》,《科学导报》2014年第5期。。

3.以文化育人,营造良好新生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艺术矫治”的积极作用,根据短刑期临释罪犯“年纪不大、文化不高、恶习不深”的特点,积极运用中国传统文化元素,结合当代青年人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新生文化教育活动。新生文化不仅在监区改造环境等硬件条件上有所体现,更应该在文化活动等软件条件上有鲜明的反映。可以通过建立“动漫文化”、“墨香文化”、“花香文化”等特色鲜明、操作性强的新生文化,帮助短刑期临释罪犯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巩固出监教育成果。

(三)以“监地对接”为落脚点,不断巩固出监教育成果

1.积极引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增强延伸教育功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在行刑社会化的大背景下,针对短刑犯的教育矫治,迫切需要有一支社会志愿者队伍主动参与到教育矫治工作中来。他们来自各行各业,他们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帮教能力都要符合对短刑犯的教育帮扶。因此,在出监教育工作中,通过与地方司法部门的合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志愿者队伍参与到对短刑犯的教育帮扶工作中来具有现实意义。在具体方式上,可以依托与监狱有长期监地衔接工作协议的地方司法局,按照自愿和选拔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招录。选择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较高文化水平和政治素养、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有责任心、奉献心的离退休人员、在职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志愿帮教团队。采取“一对一、多对一”的结对互助方式,提前介入到出监教育阶段对短刑犯进行矫正帮教,从而最大程度地提高短刑犯对社会形势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促使他们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2.建立常态化监地衔接工作机制,确保实现“零缝隙”对接。针对短刑犯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高于其他类型罪犯的实际情况,需要监狱和地方司法部门之间建立常态化的监地衔接工作机制,对“三无”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高的短刑犯通过监地双方的提前信息反馈、沟通合作、人员对接,确保重点帮教对象有人接、有人管、有人教,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短刑犯回归社会后的“茫然期”,尽快从不适应状态中走出来,以良好的状态重新融入社会。在这方面,乔司监狱积极运用司法部统一的刑释人员信息平台的基础上,立足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建设,率先开通运行了浙江省内与各地市司法局的监地视频帮教系统,通过点对点、面对面的视频对话,可以达到监狱与地方、地方与罪犯、监狱与犯属三者之间的即时对话沟通,从而使监地衔接工作的效果最大化。但是,目前由于缺乏顶层设计,仅靠监狱一方难以推动对外省籍罪犯的视频帮教系统的运用,存在外省籍短刑犯数量不少、办法不多的现象。需要上级层面予以重视,加以妥善解决。

3.构建动态化的再犯罪社会调查机制,及时优化调整教育对策。要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依托,积极与地方司法部门和社会团体联系,积极主动地把短刑犯的重新违法犯罪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开展对短刑犯重新犯罪跟踪和就业率跟踪调查④刘新克:《关于对短刑犯心理行为特征及矫治改造对策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以便监狱方面及时调整教育对策,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以安置帮教社会化为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企业的支持,积极探索建立短刑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帮教基地,真正使之成为服刑人员从监狱走向社会、走向新生的“中途之家”。此外,可以充分运用榜样的正面激励作用,适时邀请刑释人员中的创业成功者、见义勇为的典型等到监狱开展正能量的宣讲活动,消除短刑犯对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各种思想疑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增强他们走向社会后自立创业、奉献社会的信心。

(责任编辑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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