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形态的划分标准与演替过程辨析
2015-01-30赵纪河
赵纪河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北京 100091)
社会形态的划分标准与演替过程辨析
赵纪河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北京 100091)
社会形态;划分标准;基本规律;一般进程;具体道路
社会形态问题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内容,又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但也产生了不少争议和分歧。笔者将针对其中的一些争议和分歧,论证社会形态的科学划分标准,社会形态演替是一个由基本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一般进程与具体道路的辩证统一。
社会形态问题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内容,又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但也产生了不少争议和分歧。笔者将针对其中的一些争议和分歧,从社会形态的划分标准及其演替过程作一些探讨。
一、社会形态的划分标准与阶段划分
一直以来,学界对于究竟该怎么区分社会形态,即社会形态划分的标准问题争议较大。这个问题进一步引发出社会形态演替的阶段划分问题。社会形态划分的标准问题是从静态的,即共时态意义上讲的把社会形态区分开来的尺度;社会形态演替的阶段划分问题是从动态的,即历时态意义上讲的社会形态经历的阶段。二者既相互区别,又密切相关。显然,造成争议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有些学者混淆了社会形态的划分标准和发展阶段划分的关系。
关于社会形态划分标准问题,国内外学者大都从社会形态的组成要素和内部结构来确定划分标准。作为我国第一部权威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由艾思奇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把社会形态解释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这一解释为后来的教科书普遍采用。李秀林等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五版)认为:“社会形态标志着社会结构的类型,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的统一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形态就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其中,作为基础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社会形态的性质,从而使不同的社会形态从根本上区别开来。”[1]赵家祥等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程》认为:“社会形态作为揭示社会生活整体性特征,研究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类型及社会结构的社会历史观范畴,通常有两种划分方式:一种是以生产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社会形态,称之为经济社会形态;一种是以生产力和技术发展水平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产业结构为标准划分的社会形态,称之为技术社会形态。”[2]贾高建教授采用从社会形态内部结构和从社会形态总体把握相结合的划分方法。“社会形态的内部结构是包括一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其他各方面社会要素的完整的社会体系,这些基本的结构层次从自身规定性上说分别表现为社会技术形态、社会经济形态、社会政治形态、社会文化形态。而若从广义社会形态的意义上说,社会形态结构还应该包括主体结构,如阶级结构、分层结构等”。“至于社会形态的总体把握和区分,则可以从不同的侧面、从多维视角去进行,除了经济社会形态这个基本视角外,还可以有技术社会形态、政治社会形态、文化社会形态等其他视角。而若就广义社会形态而言,还可以有社会形态的主体视角。”[3]
从以上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学界关于社会形态理论,尤其是社会形态划分标准上争议较大。社会形态是标志着人类社会不同质态的范畴,它被用来表征社会有机系统的特定发展阶段的存在,以便能够更为具体地把握社会有机系统演进发展的规律。究竟应该如何划分,采用什么样的标准,这需要从社会形态的构成要素、内部的层次结构和外部的整体侧面等不同视角进行分析。按照结构层次来划分的社会形态体现了其构成要素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在社会形态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社会形态的总体把握和区分,则可以从不同的侧面、从多维视角去进行划分,是以社会形态各个层次的自身状况及其对整个社会形态体系的影响为依据的,而各个层次对社会形态体系的影响,又是按照它们在社会形态体系中的不同地位而各有不同的。按结构层次划分和按整体侧面划分,都体现了各自在社会形态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不能相互取代。在理论上,我们应该从不同层次和多维视角来认识和评价社会形态,避免片面地孤立地看问题的形而上学的倾向。只承认从某一个或几个视角来划分的社会形态,而否认从其他视角划分的社会形态,就是形而上学的表现,应该加以反对。我们承认从不同视角划分的社会形态彼此不能相互取代,同时必须明确它们的地位和作用不是绝对相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和经济社会形态无疑是我们认识和把握社会形态的最基本的视角。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4]
与社会形态划分标准问题相关的是社会形态演替的阶段划分问题。学界对这个问题的争议也是较多的,而且往往和社会形态划分标准问题混同在一起。我们把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梳理如下:韩庆祥教授将“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可概括为三大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五种社会制度的相继更替、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的先后出现”。[5]郭强教授在否定“二形态说”、“四形态说”、“五形态说”、“六形态说”的基础上,以所有制形式为依据,主张“三形态说”,并认为这种“三形态说”有四种:“即直接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人的依赖性社会形态—物的依赖性社会形态—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社会—产品经济社会;无阶级的原始社会—有阶级的阶级社会—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6]赵学清教授认为:“马克思在不同时期的著作中对生产关系的总和从所有制、物质生活生产的社会形态等不同侧面进行过研究,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些不同论述不仅相互联系,而且内在地统一于决定于生产关系总和的五种社会形态”。[7]于金富教授认为:“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只是马克思依据某些国家(主要是西方国家)的具体情况而提出的关于社会形态与社会发展阶段划分的具体结论,而不是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基本原理”。[8]进而“根据马克思确立的生产方式标准,即在一定劳动方式基础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人类社会形态划分为三大形态”。[9]吴元梁教授认为“五形态说”和“三形态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他说:“‘五形态说’中的前三个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属于‘三形态说’中的最初的第一大社会形态;‘五形态说’中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则是‘三形态说’中的第二大形态,即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形态;‘五形态说’中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就是‘三形态说’中的第三大形态,即自由个性的社会形态”。[10]赵家祥教授在分析资本逻辑的基础上,提出“我们在看到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在本质上的一致性、统一性时,也不要忽视二者之间的差别,不能把二者看做是完全相同的,二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11]等等。以上观点真可谓是众说纷纭,而且每一种观点都能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找到或多或少的证明材料。其中,有的观点缺乏整体视野,有的观点比较模糊,把社会形态的划分标准和分阶段划分混交在了一起。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从社会形态内部的结构层次来划分,还是从其外部的整体侧面来划分,以及对社会形态演替阶段的划分都是就社会有机体本身展开的,只是把社会形态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各个要素提取出来加以分析的。所以,不同视角之间不可避免会出现某些重叠,但重叠不等于重复。不同的划分视角不是完全割裂,甚至彼此对立的,而是相互融通,甚至形成某种程度的“对照”。比如吴元梁教授认为“五形态说”和“三形态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赵家祥教授认为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统一性。但类似于吴元梁教授把“五形态说”中的前三个形态等同于“三形态说”中的第一大社会形态;“五形态说”中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等同于“三形态说”中的第二大社会形态;“五形态说”中的共产本主义社会形态等同于“三形态说”中的第三大社会形态这种机械地分割而一一对应的做法是我们应该避免的。另外,社会形态不同划分视角之间的相互重叠、融通,提醒我们,如果采用复合视角来分析社会形态,往往能够发现一些单一视角所看不到的内容。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社会形态复合视角下的一个伟大创造。有的学者从技术社会形态与经济社会形态复合视角下提出信息资本主义和信息社会主义,也属于这类有益的探索。
二、社会形态演替是一个由基本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
作为“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或者“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12]社会形态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中的。唯物史观认为,人类社会发展不是“观念的逐渐实现”或“例证和插图的汇集”。马克思“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过程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13]即认为人类社会形态和自然界一样,其发展过程都具有客观的规律性,都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列宁指出:“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水平,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做自然历史过程”。[14]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就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这一基本规律同样适用于“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的社会形态。当然,这一基本规律是在各个具体社会形态中存在和运动的,都有其特定的具体内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人们在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进行的生产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产物。二者的统一构成社会的生产方式。在生产方式这个统一体内,作为内容的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直接决定着作为社会形式的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生产关系的产生、性质和变革。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又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生产力是在继承中不断发展,世代相传,构成了每一代人与前一代人的根本关系,形成了人类历史的连续性。然而,生产力在其一定发展阶段上有特定的质,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也具有特定的质,并且在一定历史时期中保持这一质的相对稳定性。当人们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变革生产关系时,就使得社会形态之间显示出明显的质的差别,使人类历史又具有间断性。人类历史整体上就是这种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一定的生产关系总和构成特定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也存在类似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决定作用与反作用。其中,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规律,在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各个阶段都毫无例外地发挥作用,是不以任何人、任何阶级以至整个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的。
关于卡尔·波普以“地球上的生命进化或者人类社会的进化,只是一个单独的历史过程”为理由提出所谓的“历史进程无规律”论,以及福山在前苏联解体后提出的“历史终结论”等否认社会形态发展基本规律的观点,学界已有比较充分的批判,此处不再赘述。对于社会形态的演替、发展是在社会基本规律支配下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一观点,学界普遍能够认同,争议不大。而对于到底什么是社会形态发展的规律,学界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比如丰子义教授在《从全球化看社会形态的演进》文章中,赵学清教授在《马克思演进社会形态的不同视角及其统一》文章中,认为五种社会形态的演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杨圣文博士说:“纵观历史,社会形态的过渡总是首先从原来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开始,这可视为一条规律”;[15]郭强教授将“直接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人的发展状态”、“经济运行机制”和“阶级对抗”等三形态发展过程认为是社会形态发展规律。[16]贾高建教授分析了社会形态的两个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不同问题,即社会形态发展的基本规律与社会形态历史演替的一般过程,并认为:“前者主要是就社会形态运动发展的内部动力或生长机制的意义而言,而后者有时虽也被称为‘规律’,如‘五种形态论’或‘三种形态论’等等,但却是就社会形态运动发展的具体过程或演替过程而言,是过程本身的规律。对于这两种规律,我们都需要认真探讨,但首先应该在把它们相对区别的基础上分别加以研究。从它们的相互联系来看,过程本身的规律是受作为动力机制或生长机制的规律所规定的,要把握社会形态演替的历史过程,就必须把握其内部的动力机制或生长机制”。[17]本文的社会形态基本规律指的就是社会形态运动发展的内部动力或生长机制,而社会形态运动发展的具体过程本身的规律则被规定为社会形态的一般进程。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当代科技革命的影响下,特别是以“大数据”为标志的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个国家的生产方式、交换方式、社会分层结构和组织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现实的社会形态较之马克思当年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于是,有人开始提出质疑,社会形态发展的基本规律,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是否还能起到决定作用,还有没有普遍的意义?我们认为,无论科技如何进步,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如何变化,生存状态怎样改善,我们始终要面对和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整个社会有机体就是由“骨骼”加上“血肉”构成的。列宁在评价马克思的《资本论》时,就说:“虽然他完全用生产关系来说明该社会形态的构成和发展,但又随时随地探究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使骨骼有血有肉”。[18]这一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揭示了各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必然沿着一定的方向,按照特定的次序,不断由低到高的演替的过程。同时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终将为未来的新的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取代的历史必然性,因而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
客观地讲,我们过去对社会形态这一基本规律的理解出现过简单化和教条主义的倾向。有的人只是抽象地谈论“一般规律”而陷入机械决定论的困境;有的人则否认这一基本规律的普遍决定作用,倒向了非决定论的立场。我们认为,作为社会形态演替、发展的基本规律,其决定作用既有绝对性的一面,又有相对性的一面,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社会形态基本规律的绝对性决定了社会形态演替过程的统一性,社会形态基本规律的相对性则使得社会形态演替的具体道路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
三、社会形态演替过程是一般进程和具体道路的辩证统一
社会形态的基本规律决定社会形态发展的一般进程,即社会形态整体的演替次序和最终的发展方向。这种决定作用集中表现在社会形态基本规律的绝对性方面。所谓社会形态基本规律的绝对性,就是指它的客观强制性和不可违逆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这一绝对性首先为社会形态的存在和运动限定了一个大致的范围,规定了可能与不可能的基本界限。其次,这一绝对性为社会形态运动规定了一个总的发展趋势,指出了一个根本方向,使社会形态运动不能背离这一趋势和方向。
在社会形态基本规律的决定作用下,社会形态的一般进程表现为两个方面。从纵向上来看,人类社会形态的运动是在整体上沿着确定的方向,由低级到高级依次更替的过程;从横向上来看,人类社会形态的运动表现为各个民族、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人类历史由局部的民族历史逐渐扩展为整体的世界历史。关于纵向上人类社会形态发展的一般进程,学界争议较大,关于人类社会形态在横向上的扩展,目前学界研究尚不充分。
人类社会形态的演替是一个历史过程,其一般进程具有一维性。各种社会形态的划分不是不同的社会形态演替过程或者多次演替过程,而是属于同一历史过程。对社会形态一般进程的正确把握,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
首先,要正确运用抽象方法。对历史现象和人类社会的研究不可能像自然现象那样,走进实验室,通过人为制造的理想环境来进行。但我们可以运用抽象方法,在头脑中营造一个“理想环境”,即通过纷繁芜杂的各种社会现象和具体历史事件,把握其背后的一般的普遍性的东西。作为这种普遍性的联系,社会形态的一般进程“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19]这便是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方法,即“必须经过思考作用,将丰富的感性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功夫”,[20]进而达到对社会形态一般进程的正确认识和把握。
其次,要正确运用整体性方法,特别是马克思关于“世界历史”的思想。所谓整体性方法,就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尽可能地把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民族、国家的具体历史进程相互“参照”,通过比较得到的共性的东西。越是具有共性的东西,便越接近于社会形态的一般进程。马克思早年注重研究西欧社会,晚年重点转向对早期人类社会和东方社会的研究,就是要从整体上全面地把握和研究人类社会进程。“世界历史”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马克思的重要思想。所谓“世界历史”就是在世界范围内各个民族、国家之间的交往达到相当紧密的程度,从而各个民族、国家之间有着极为深入而广泛的相互影响,使得任何一个民族和国家都不能脱离国际社会而独自孤立地存在和发展。马克思认为:“世界史不是过去一直存在的;作为世界史的历史是结果”。[21]世界历史是以近代地理大发现为契机、以工业革命为动力而逐渐形成的。现代大工业引起了分工的扩大,随之交往和交换也发展起来。现代大工业“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它使每一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为它消灭了各国以往自然形成的闭关自守的状态”。[22]社会形态的一般进程不是以一种纯粹形态出现的,“而是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波动中得出的,但永远不能确定的平均情况来发生作用”。[23]因此,要概括和揭示社会形态的一般进程,必须从世界历史的整体高度来把握。
如果根据不同的侧面,社会形态的一般进程呈现出“横看成岭侧成峰”的特点的话,那么,世界上各个地区、民族、国家社会形态演进的具体道路真可谓是“远近高低各不同”了。社会形态基本规律的相对性决定了社会形态运动具体道路的多样性。社会形态基本规律的相对性,就是在社会形态运动中,这一规律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宽容性和非强制性。这一规律的相对性首先是在绝对性所限定的范围内,允许社会形态运动显示出多种具体可能性;其次,社会形态按照这一规律规定的总的趋势和根本方向演进过程中又表现出一定的“弹性”或伸缩性,使得社会形态的演进出现或快或慢、或迟或早的差异,甚至容忍暂时的倒退和反复。同时,它还允许各种不同的具体演进风格,这使得社会形态的运动生长出各种特殊的历史传统。
社会形态发展道路的多样性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纵向的,表现为同一个地区、民族、国家在社会形态演替过程中的“跨越”现象;二是横向的,表现为不同地区、民族、国家在社会形态演替过程中的“同质异形”现象。
所谓纵向上的“跨越”,指的是某个地区、民族、国家在社会形态的实际演替过程中,可以跳过一个甚至几个正常的发展阶段,从而直接进入较高的发展阶段。“跨越”现象的确是人类历史的事实,而且绝非个案。例如,古代日耳曼人跨越了奴隶社会阶段;美国由原始社会直接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由奴隶社会甚至原始社会阶段直接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阶段,等等。马克思就认为,资本主义的产生有三条道路:(1)从封建制度的“衰亡”中产生;(2)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3)从原始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24]这种“跨越”是不是对社会形态基本规律和一般进程的否定呢?不是的。我们发现,社会形态演替进程中的这类“跨越”是有条件的,而不是任意的。这类“跨越”首先以世界不同地区、民族、国家社会形态演进的不平衡为前提,进而在它们的交往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先进地区、民族、国家的发展成果向落后地区、民族、国家转移,实现落后者经历跨越,赶上先进者的过程。而处于世界社会形态演进领先地位的地区、民族、国家是不可能发生“跨越”的。所以说,这类“跨越”绝不是什么对社会形态基本规律和一般进程的否定,而恰恰表明在社会形态基本规律决定下的一般进程怎样把各个不同地区、民族、国家的社会形态演替这样那样地纳入自己的轨道。
所谓横向上的“同质异形”,指的是相同性质的社会形态在不同的地区、民族、国家那里有自己特殊的表现形式,各有自己的特点。马克思考察后发现,同质的原始社会形态就表现为亚细亚的公社所有制、古代的(罗马的)公社所有制和日耳曼的公社所有制三种不同形式。同样是封建社会,在经济方面,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国家所有制,西欧实行的是领主“采邑”制;在意识形态方面,中国的封建社会也不像西欧的封建社会那样由宗教统治一切。当今世界,同样是资本主义社会,英国不同于法国,日本也不同于美国。“所以,我们不能把社会形态实际演替进程中的某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直接认定为社会形态演替的一般进程本身,并以此衡量其他各种具体形式,结果把其他这些不同的具体形式看作是不符合一般进程的另外的进程。这种做法,实际上便是抹杀社会形态演替的一般进程与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之间的区别。我们只有既看到一般进程与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之间的联系,又看到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真正全面地把握二者的辩证关系”。[25]社会形态运动的具体道路表现为丰富生动的多样性。造成这种多样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社会形态基本规律的根本决定性作用之外,社会形态的演替还要受到地理环境、气候、人口因素等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此外,一个民族的整体利益诉求,该民族与其他民族的交往情况,以及该民族对历史发展的自觉程度等,都使得该民族、国家的具体道路表现为多样性。这种具体道路的多样性较少地体现在经济生活领域,而从政治上层建筑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方面,多样性表现得越来越突出。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所研究的领域越是远离经济,越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我们就越是发现它在自己的发展中表现为偶然的现象,它的曲线就越是曲折”。[26]进而,马克思认为“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27]
社会形态并不等同于每一个具体的社会共同体,或者说,并不是现实中存在的或过去存在过的社会共同体。我们不能把英国、法国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把印度、日本作为一种社会形态。这些国家本质上属于同一种社会形态,即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同样的,社会形态的一般进程并不等同于某一地区、民族、国家社会的具体演进过程,即美国道路或者西欧道路,而是对世界上各个地区、民族、国家社会具体进程的抽象和概括,以期找出它们之间共同的、基础的东西,从而探寻社会发展的规律。正如列宁所说:“一分析物质的社会关系……立刻就可能看出重复性和常规性,把各国社会制度概括为社会形态这个基本概念。”[28]
在社会形态基本规律的决定作用下,社会形态的一般进程和具体道路之间呈现出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一般进程规定了具体道路的总体方向和活动范围。大体说来,一般进程相当于各个地区、民族、国家社会形态具体道路的理想状态和“平均值”。犹如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关系一样,在一般进程规定的方向上和所允许的范围内,具体道路与一般进程的“重合”是偶然的,二者的“偏离”是常态的。这既是社会历史复杂性的一种表现,又是唯心主义历史观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历史演进无规律”论的重要依据。对一般进程的经常性“偏离”使得社会形态的具体道路表现为丰富的多样性。可以说,世界上有多少个民族、国家,社会形态的演替就有多少个不同的具体道路。
社会形态的一般进程和具体道路之间的这种辩证关系告诉我们,一方面,要着眼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致力于构建和谐世界,避免狭隘的民族主义的错误倾向;另一方面,还要着眼于民族、国家的具体利益和诉求,注重培养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认同意识,避免民族虚无主义的错误倾向。
结 语
总之,社会形态包含着划分标准、基本规律和演替过程等方面的内容。社会形态的划分标准是从社会形态内部结构和社会形态整体视角对其本质属性的规定,属于静态的分析;从动态上看,社会形态可以由不同阶段的划分。二者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社会形态的基本规律提供社会形态演替的根据和动力。社会形态的一般进程指定社会形态演替的方向和范围;社会形态的具体道路呈现社会形态演替的生动面貌和真实过程。二者的统一构成社会形态的演替过程。社会形态的基本规律是一般进程的现实性的基础,并通过一般进程间接地为具体道路提供可能性的“区间”。一般进程是基本规律和具体道路的中介和桥梁。一般进程是社会形态基本规律的直接表现,是人们认识基本规律的必要手段和依据;一般进程直接地限制着具体道路可能性的实现。任何社会形态的具体道路都包含着基本规律和一般进程,它以丰富生动的形式反映着社会形态的一般进程,并以隐蔽的方式体现着社会形态的基本规律。
在坚持社会形态科学划分标准的前提下,正确处理社会形态一般进程和具体道路的辩证关系,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首先,科学的划分标准有助于我们全面、准确地认识社会形态的内部结构和不同属性,进而更好地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其次,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社会形态的基本规律和一般进程,在此基础上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绝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29]如果我们否认社会形态的基本规律,违背一般进程,那么,我们的任何实践活动最终必然遭到失败。再次,我们要正确认识社会形态运动具体道路的多样性,在尊重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社会形态一般进程提供的可能性范围,充分发挥自觉能动性,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的伟大实践不断推向前进。
[1]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23-224.
[2]赵家祥等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36.
[3][17][25]贾高建.当代社会形态问题导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 80. 82-83.164.
[4][23][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42.181.236.
[5]韩庆祥,戚书平.社会形态演变规律的历史探索及当代阐释[J].社会科学辑刊,2000(5). 4.
[6]郭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发展规律思想新探[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1).39.
[7]赵学清.马克思研究社会形态的不同视角及其统一[J].学习论坛,2014(6).32.
[8][9]于金富.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科学继承和发展创新[J].社会科学战线,2014(3).60. 59.
[10]吴元梁.当代科技革命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J]河北学刊,2004(1).24.
[11]赵家祥.资本逻辑与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J]学习与探索,2013(3).19.
[12][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04. 14.
[13][21][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101.28. 3.
[14][18][28]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8-9. 9.110.
[15]杨圣文.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J].理论探索,2012,(5). 32.
[16]郭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发展规律思想新探[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1).33.
[19]列宁全集:第38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98.
[20]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91.
[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4.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33.
(责任编辑:白 林)
2015-05-15
赵纪河(1978-),男,汉族,河南新乡人,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博士研究生。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方向:社会发展理论与发展战略。
B03
A
1008-5955(2015)02-0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