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亲情责任的田野研究
——以宁夏固原市三营镇为例
2015-01-30马学骄宁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
马学骄(宁夏大学 ,宁夏 银川 750021)
农村亲情责任的田野研究
——以宁夏固原市三营镇为例
马学骄
(宁夏大学 ,宁夏 银川 750021)
本文依据笔者在三营镇各村落搜集的田野资料对“亲情责任”概念进行了解读。分析论述了三营镇农村社会好家庭中存在的亲情责任类型,主要有一:上下代之间的责任类型,包括:祖孙亲密无间型的责任关系、公婆与儿媳妇间责任义务型的代际关系、父母与子女亲密有间型的责任关系及岳父母与女婿责任义务型的代际关系。二:夫妻之间紧密型的责任关系。三:邻里之间社交型的责任关系。在此基础上,针对农村家庭中亲情责任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探讨提出了代际之间亲情责任意识如何塑造的问题。
亲情;责任;好家庭;田野研究
一、引言
中国的传统家庭观念中比较看重亲情,亲情行为是人们自觉的行为。责任则不同,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情,处于各种不同社会位置的人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有亲情的存在,责任会退而次之。但在当今这个生活压力紧迫的社会,亲情和责任是分不开的。比如,我们疼爱妻子儿女,孝敬父母老人,既表现了我们之间的亲情,也履行着我们的责任,所以调整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最基础的还是将亲情和责任联系在一起。当下普遍比较贫困的农村,出现了责任承担层剥离,造成老人生活孤独,小孩生活无助等诸多层面的留守问题。在亲情责任结构断裂的核心指向下,笔者所做的田野点也存在这样问题,不过同时也不乏亲情责任履行到位的家庭“好榜样”。
二、好家庭中亲情责任的类型
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指出:“家庭是指一个包括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生育单位。中国人所说的家,基本上也是一个家庭,但它包括的子女有时甚至是成年或已婚子女。有时,它还包括一些远方的父系亲属。”笔者是比较赞同对家庭给出的这个概念的,不过认为对这个概念更应该细化地补充道:好的家庭,同时包括步入老年甚至暮年的祖父辈,好的家庭关系,必须加进去子辈、孙辈与老辈之间的亲情责任关系。
(一)上下代之间的责任类型
狭义的代际关系是就单个家庭内部而言,指家庭中因血缘关系的延续而产生的关系,即亲代与子代的关系。代际关系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是权力与义务对等的体现,是相互的保障关系。在中国,赡养父母则是子女义不容辞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即“责任”。在中国社会子代对长辈的赡养与长辈对子代的抚养共存,即甲代抚养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体现了父代与子代的平衡性。
1.祖孙亲密无间型的责任关系
中国传统的代际关系是亲代抚养子代成长,待子代成年之后反过来赡养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力的亲代。从质上来说是一种双向平衡的“哺育”与“反哺”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提高和生活压力的增大,这种平衡关系被打破,并生成了第三种关系,即亲代抚养子代成人,即使年老体弱,也需要再一次去哺育抚养亲代的子代。若干年之后,老代享受子代和子代的子代(孙代)共同的“反哺”。抚养子代的子代,即孙代,对老年人来说,一方面是不小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精神上“天伦之乐”需求的满足。
2.公婆与儿媳妇间责任义务型的代际关系
公婆与儿媳妇间之所以被笔者定义为责任义务型(obligatory)的代际关系,是因为虽然法律没有对婆媳关系作出定义,也没有明确指出婆婆与媳妇间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婆媳关系属于家庭中父辈与晚辈的关系,在和自己的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子女享有同等的义务和法律权利。又如: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指出:“家庭纠纷更经常地发生在媳妇与婆婆之间。人们理所应当地认为婆婆是媳妇的潜在对手。她们之间发生摩擦是司空见惯的,因而关系和睦就会得到特殊的赞扬。”婆媳之间无血缘纽带的维系,天生非母女般同心亲近。因而,在三营的各个村落,家庭内纠纷少,婆媳关系与公婆关系处理好也总是被人称赞和羡慕。
3.父母与子女亲密有间型的责任关系
亲子关系,是人际交往中基本的情感因素,父母与孩子之间有天生的亲切性。笔者认为他们之间是一种亲密有间型的责任关系,彼此因血缘关系的基础连接天生亲密,同时又因孩子们长大成人,自己有了小家庭后,追求个人权利与幸福而变得彼此间产生一定的距离。
在三营农村家庭成员关系中,占第一位的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非学者们普遍提出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居于第二位的。我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封建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孝道为本,不孝被列为十恶之一。伊斯兰教对孝敬父母也给予了特别的重视,有古兰经文提到崇拜真主之后,紧接着就提到孝敬父母。现在婚姻法也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有广泛深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子关系是随着母子关系的建立而建立的一种血缘人际关系,后来伴随着父子关系的形成,“儿子与父亲”的角色概念就出现了,父子之间的义务与责任也就随之出现。在笔者的理解范围内,责任产生于社会关系之中对互相承诺。父亲对儿子承担抚养、教育等社会化职责,儿子在父亲老了的时候有赡养、精神慰藉等义务,这过程中的责任也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提倡的“孝”。
4.岳父母与女婿责任义务型的代际关系
在笔者的认知范围内,岳父母与女婿间的关系同婆媳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同为责任义务型的代际关系。女婿是女儿的丈夫,在中华文化中,女婿为半个儿子,有时直接称呼为儿子。有人被“招了女婿”,俗称“倒插门”、“入赘”,就是男方到女方家做上门女婿,婚后属于女方家的成员。按封建传统习俗的话,所生子女随女方家的姓。
(二)夫妻之间紧密型的责任关系
夫妻是在存续中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称呼,又称配偶。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指男女结婚后,夫妻合为一体)。但实质上是采用夫权主义,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的权利由丈夫行使等。现在夫妻间彼此平等,在三营农村家庭成员关系中,自1980年以后,多为媳妇当家,家庭主妇说了算,较大的家政抉择,夫妻共同商议,家务劳动遵从“男主外,女主内”。从法律上讲,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和夫妻财产的权力义务关系。男女结合后是一个整体,不分彼此,是私人整体关系。夫妻关系自古被认为是家庭中最重要的关系,笔者认为现在夫妻彼此间是一种紧密型的责任关系。在笔者的认识里,夫妻关系除了是财产和人身的依附关系外,更是一种相亲相爱、相濡以沫的亲情依恋关系和双方在建设幸福家庭目标下勤勤恳恳工作和生活的建设性合作关系。
(三)邻里之间社交型的责任关系
代际间的责任关系既可发生于家庭中,也可以是社会范围之内的。社交范围内,人与人之间各种各样的关系,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邻里之间的关系,也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里,每个人与生俱来要和生活在周围的他人形成一个大的人情网络,所以邻里间的关系被笔者定义为社交型的责任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据笔者观察,三营镇农村社会邻里关系大概有三种类型:第一,关系冷漠,互不关心的大概占有20%,见面只是偶尔招呼,不互帮互助,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搬迁移民村,由于接触时间短,彼此不了解。第二,斤斤计较,遇事互不礼让,矛盾不断,有小事就大吵大闹的,大约占4%-5%。第三,亲密相处,关系甚好,甚至彼此过度关注的,大概占75%左右。
三、理论总结与思考
对亲情责任的加强,表面上看是社会小单元家庭内部的代际关系维系,引申来看,这种善念的“孝敬”为指导思想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现在社会亲情责任的加强带给我们的正是以人为本,和谐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对现代社会道德建设的有益启发。
依据三营社会实况,同时为了顺应时代的变迁,这里农村家庭中的代际关系和传统文化中“孝”的观念以及伊斯兰教“孝”的解读,对解决家庭中养老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让代际之间的“亲情责任”意识植入普通民众心理,以及从孩子着手加强培养“亲情责任”的自觉意识,将会对改善和解决三营镇家庭养老问题产生持久的影响。
第一,作为亲情责任塑造的出发点,必须破除“代际间不平等互惠”的观念,要有超越“价值创造”的思维,并不存在谁对家庭付出多的问题。这其实也是代际之间的“亲情责任”得以存在的一个基础,它当然也是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
第二,在子女“亲情责任”的塑造中,已为人父母的中间一代,要始终坚持用中华民族的优秀“孝”文化道德去教育下一代,塑造下一代。这也是他们应该承担的传承优秀文化传统的责任。
第三,在关心和保障老一代物质生活的同时,更应该关心老年人的精神世界。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对子女给予的物质生活的要求逐步弱化,很大程度上都希望子女提供家庭养老所必需的精神关怀。在三营镇农村环境里,子女给予老一代的亲情关怀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秉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的家庭“孝亲”文化传统,中国老年人在精神养老所必需的亲情环境上要求理应是比较高的。因此,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家庭伦理的优秀文化传统是已为人父母的子女们必须承担的“亲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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