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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正当性与对策研究

2015-01-30

知识产权 2015年11期
关键词:市场化知识产权改革

郭 亮

知识产权具有与生俱来的市场气息。作为一项财产权,它“包括两个方面,即排除他人的权利和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权利。”①[美]兰德斯·波斯纳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日渐从一种静态的排他性权利演变为动态的生产投资要素资源,成为继货币资本、实物资本、人力资本之后重要的资本形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这将知识产权资本流转和价值增值提高到一个新高度。如何改革和完善阻碍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的体制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从法权化向市场化的转变,日渐成为企业家和理论研究者的追求与探索。②知识产权市场化指 “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将知识产权转变为各种要素或商品市场的过程”。王吉法等著:《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本文尝试从法治这一宏观视角探讨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的动因、困境、内容、路径,并提出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的正当性

要跨过我国经济“三期叠加”这个坎,创新驱动发展是关键,这个创新不仅是科技创新,还包括制度创新。恰如吴汉东教授所言,“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功能是: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意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交易机制;为创造性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③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97页。质言之,创新驱动的本质就是知识产权驱动。创新成果只有充分的知识产权化,才能在法律保护伞下顺利投放到市场中流通,才能从资源变成资产。尴尬的是,当前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市场化效率不高,知识产权泡沫现象屡见不鲜,知识产权尚未成为解决科技、经济、教育三张皮的关键。只有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才能找到破解知识产权发展瓶颈的“钥匙”。

(一)市场化改革与经济体制转型

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离不开中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30多年来,中国市场化改革走了一条由体制外到体制内、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的渐进式变迁之路,但这一进程中的路径依赖是不言而喻的。正如诺思指出,与技术变迁相类似,制度变迁同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其将沿袭既定的路径和方向,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④[美]诺思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虽然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布了旨在保护智力成果、调控知识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为权利人提供了必要的创新激励机制和产权保护机制,但是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子仍然在起作用。在不少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并非为了应用,而是基于科研考核、政府奖励、税收优惠等目的,从而导致大量科技发明成果闲置。据统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科学进步对专利法实施的目标任务与保障体系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为51.7%,虽高于发展中国家33%的平均水平,但与发达国家80%的贡献率有很大差距。”⑤吴汉东:《专利法实施的目标任务与保障体系》,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4期,第4-5页。无独有偶,企业因“生产性动力不足”引发的创新停滞时有发生,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明显不强。不少国企并不是把心思放在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实现价值增值,而是不辞辛劳地争取对体制和权力的利用,通过设租实现垄断利润。有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主要依赖数量和价格优势,产品附加价值低,单就衡量专利运用与市场化水平关键指标的专利维持时间而言,“中国主体的国内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为5.7年,外国的专利平均维持年限是8.9年,在有效发明专利中,维持年限10年以上的,中国主体仅占8.5%,而外国权利人达到26.1%”。⑥同注释⑤ ,第5页。还有个别企业甚至公然采取拿来主义,导致部分领域或地区成为侵权盗版、制售假冒的重灾区。

(二)市场化改革与知识产权强国

追溯历史,世界上大国先后崛起,无不与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息息相关。晚清洋务大臣陈炽就将西洋各国“富甲寰瀛,风行海外”⑦[清]刘锦藻著:《清朝续文献统考》。归因于专利制度实施,这一论断在当时可谓振聋发聩。100多年过去了,西方国家建立起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产权化的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美国长期保持全球领先地位,一定程度上是知识产权推动经济稳定发展的结果。在国内,美国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立国之基,除多次修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外,还颁布了《发明人保护法》、《政府资助研发成果商品化法》、《技术转让商品化法》等法律,扶持“半导体芯片、计算机、通信、生物制药”等朝阳产业,发展“软件、唱片、电影”等文化产业。在国际上,美国将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捆绑,把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从WIPO体制转换到WTO体制,保持其在世界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领导地位,建立起符合自身国家利益的法秩序。日本索尼、东芝、日立曾是美国“337调查”的常客,历经缺席诉讼、积极应诉、规避风险等阶段后,日企主动在海外加强专利布局和市场化运营,冲破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封锁制裁。2013年,日本发布《知识产权政策展望》,提出扶助知识产权运用主体、改善知识产权运用环境、优化知识产权运用手段,引领提升产业竞争力。作为后发国家崛起的典型代表,韩国通过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修改现行法律制度,鼓励扶持大学、公共研究机构成立技术股份公司,同时推动成立由国内企业主导的200亿韩元(约1亿元人民币)的“发明基金”,用于购买和运用韩国大学实验室、研究机构和小企业研发的技术和创意方面的知识产权。我国若想在国际竞争中完成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华丽转身,就必须尽快弥补知识产权市场化的短板,依靠知识产权运营从“旧资源红利”走向“新资源红利”,依靠市场化改革从“旧改革红利”走向“新改革红利”⑧厉以宁:《发展优势和“红利”的创造》,载《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4-40页。。

(三)市场化改革与法律制度完善

按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产权明确,就可以达致帕累托效率意义下的资源优化配置。知识产权法是以个人利益为激励手段的促进知识生产的制度设计,其实质功能是“确认、分配知识的市场化所产生的利益”⑨李琛著:《著作权基本理论批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5页。。因为免费的午餐谁都想要,产权不清将导致知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但由于法律文件的起草者、立法时间和初衷不同,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现行法律制度对创新成果之确权规定存在不统一乃至抵牾之处,亟待规范和协调。集中表现在“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两个法律术语的界定上。《民法通则》第97条明确将科技成果纳入知识产权专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技术成果定义为:“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但之后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却多处使用“科技成果”这一计划经济时代的术语(国外无此一说),相反对其内涵外延并未明确界定。实践中,各地一般根据科技部1994年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对创新成果进行界定并登记,时常出现要么被登记的成果涉嫌侵权,要么在甲地成功登记却在乙地以创新性不足为由被拒等怪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新成果的转化和流通。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必须规制产权交易关系,促进知识、技术的广泛利用。因为“知识产权运用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落脚点,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⑩刘春霖著:《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这一点从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苹果与三星专利纠纷、奇虎与腾讯“3Q大战”等案中可见端倪。遗憾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确权、保护,轻流转、运用”的倾向,知识产权市场化方面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1)就法律文本而言,确权、保护在现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占了大部分篇幅。这些法律仅对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就保险、信托、证券化、担保、出资入股等市场化方式均未涉及,而其他单行法律,如《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更是鲜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以质押为例。目前各地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立法层级上本末倒置,加之缺少知识产权融资信息服务,风险价值评估、担保,风险防控等与之配套的具体实施制度,导致质押融资操作程序繁简不一,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比率五花八门。不仅如此,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情况时,银行如何能像处理有形资产抵押贷款一样,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及时收回资金,这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调整。(2)就法律依据而言,在知识产权市场化领域要么存在立法“空白”,要么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么与其他法律法规不够协调。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定不明,知识产权市场化将困难重重。例如,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且取消了出资比例70%的限制,但对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具体实现条件、方式、途径、程序、责任等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出现争议或纠纷,仍可能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最大的亮点是科技成果处置、审批权下放和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比例提高,悬在高校院所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落下,但其中关于信贷支持、风险基金、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仍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

二、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的路径选择与对策建议

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选择适当的改革路径尤为重要。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从国家层面系统谋划好改革,明确改革的方向、重点、时间表和路线图,也要鼓励北京、上海、广东、重庆[11]2013年至今,重庆在全国率先探索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并将其作为加快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一方面完善产权保护、员工持股、股权转化、分红激励等政策,强化知识产权市场培育、监管和执法协调,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引进、联合研发、投资并购、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重庆搭建了两江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着力推进知识产权资本化。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融入政府的政策、融入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融入政府部门的工作计划;突出聚焦产业园区、聚焦龙头企业的主导产品、聚焦主导产业;重点转化一批关系产业优化升级的专利技术,突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瓶颈问题,化解一批产业发展面临的知识产权危机。这些措施为探索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素材。等市场化基础较好的地方因地制宜推进改革试点,大胆探索,努力取得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制度设计上,既突出全国改革政策的规范性和指导性,又激发地方实践的创造型和主动性;既注重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相衔接,又强调区域特色差异化发展,从而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联动协调,促进中央与地方良性互动。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市场化改革

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必须放到法治中国大框架下统筹规划,以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行为,以法治降低改革的成本和风险,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1.完善立法

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必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立法重点放在“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一是注重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加快推进相关领域立法。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知识产权基本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效力层级。对于商业模式、数据信息等新形态,要加强前瞻性研究,做好立法储备;对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要根据市场化需求适时做好立法工作。推进《职务发明条例》等法规尽快出台。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办法,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注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切实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增补工作。推动专利法、著作权法及配套法规修订工作,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化保护长效机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修订《公司法》,允许高技术企业全面实施管理层与职工股票期权计划,允许投资各方按照自愿原则决定技术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资本构成比例。修订《合伙企业法》,为发展有限合伙制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提供法律依据。修订《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保险、信托提供法律依据。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科技、国防等领域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规定,适应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运用的新变化。第三,注重知识产权立法的开放性,解决对外贸易中遇到的各种知识产权难题。既要借助改革之契机,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市场化立法的经验,确保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主流变革趋势,也要追踪各类贸易区知识产权谈判进程,积极参与有利于公平贸易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发出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声音。第四,注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绩效性,增强法律执行的预期性。对不适应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要及时废止。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质押融资担保、私募基金等规定中语意含糊的地方,应加大立法司法解释力度。国家层面也要及时把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改革政策上升为规章、法规或法律,地方人大、政府可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台本地区知识产权市场化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2.规范执法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3](明)张居正:张文忠公全集·《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呈现出隐蔽性、反复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尤其存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不再依赖传统物理载体,取证更难,耗时更长,而侵权成本变得更低。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行政执法部门既要加强执法协作、侵权判定咨询与纠纷快速调解工作,严厉打击涉及民生、重大项目和优势产业等领域的侵权行为,也要适应新形势发展,加强对网络侵权盗版和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监管,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完善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另一方面,诚如习近平强调的,“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进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14]《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页。我们也要推动从“管理”向“治理”转变,关注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人格,保障人的权利。要推进知识产权纠纷社会预防与调解工作,鼓励当事人通过仲裁、调解等多元方式处理纠纷;要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用标准,将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切实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教育引导功能。

3.公正司法

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产业化、资本化的案件层出不穷,有的是规模性侵权纠纷,有的涉及知识产权垄断争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争议、网络知识产权竞争争议等国际前沿问题,但都面临审理周期长、审判流程复杂、权利人举证难、赔偿数额低、生效判决执行难、损害赔偿标准模糊以及权力干预严重等共同难题。例如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我国法院通常采用法定赔偿标准而非市场占有率标准,从而导致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不良后果。要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让权利人在每个个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在宏观层面,按照三中全会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设立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知识产权巡回上诉法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在微观层面,“注重以适当的大额损害赔偿裁判增强威慑力、权威性和影响力”,“实现赔偿与市场的良性互动”。[15]孔祥俊:《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期,第12页。赋予司法机关针对被告颁发提出证据的命令的权力,并探索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探索建立商业秘密诉前保护制度。依法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剥夺侵权人再犯罪能力和条件等。

(二)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市场化改革意味着政府对经济放松管制,通过体制改革让各类市场参数自由运转,由此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治理模式。但正如有学者指出:“市场化并不是政府责任的‘卸载’,[16]周志忍:《认识市场化改革的新视角》,载《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3期,第15页。政府成为精明买主的能力对我国同等重要”。 政府在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绝不只是裁判员,也是重要的引导和保障力量。政府应该更多关注知识产权市场失灵环节,“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监管,转化知识产权社会治理方式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弱化知识产权微观管理,进一步缩减行政审批”,[17]陈明媛:《论市场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期,第72页。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结合大部制改革背景,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

体制改革任务之艰巨,难度之大可想而知。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并自成体系。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不仅权力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合力,而且也会因部门利益作祟,导致“利益丰厚的地方政府就‘越位’,利益纠结的地方政府就‘错位’,利益挂单的地方政府就‘缺位’”。[18]张凤阳:《激励机制再造:政府治理改革的着力点》,载《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第6页。对于权利人滥用许可权、知识产权转化不足、知识创造者与传播者利益不平衡等棘手问题,往往出现制度供给不足的窘况。2014年,浦东新区实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顺应了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性的特性,对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率意义重大。本文建议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为切入点,优化知识产权管理统筹协调机制,逐步建立职能科学、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2.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市场监管

如前所述,确权是知识产权要素自由流动的前提,形成市场主体明确的权属界定和权利保护范围,是知识产权政府部门的首要职能职责。通过完善申请制度、加强审查管理、优化审查方式,提高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审查质量和效率,着力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通过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探索科技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和各参与单位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会计准则、价值分析标准和评估方法,推动企业在技术引进、联合研发、投资并购、股权流转等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通过加大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帮助企业在当地及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3.加强和优化政府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市场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大政府,小社会”,政府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社会自治能力较弱。尽管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已开启“政务、事务、服务”相分离的改革,但该放下去的事务、该放开由社会承担的服务还没有与政务完全脱离,导致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发展空间不大,社会治理环境总体不佳。构建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要旨,并不是让政府去帮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而是通过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创建有利于知识产权市场化的条件,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三元互动。主要内容有三:一是改善公共服务。政府提供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数据库,免费或低成本向社会开放。鼓励中介机构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深加工,提供专业化、市场化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风险预警和评议服务,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二是发展社会服务。发挥非政府公益组织、行业协会作用,承接政府向社会转移的宣传培训、人才培养、维权服务等职能。三是做好国际服务。及时收集发布主要贸易目的地、对外投资目的地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巩固和发展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为企业知识产权走出去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

(三)构建知识产权市场化政策体系,找准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美国斯坦福大学John Barton教授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并非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而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19]转引自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61页。这一经验的累积,自然离不开知识产权市场化公共政策体系提供的制度支撑、协助和保障。概括起来,知识产权市场化公共政策体系包括两方面:一是关联政策,涉及创新成果产权化的保障政策,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资本化的促进政策,解决的是知识产权运用和价值实现问题。二是支持政策,涉及金融、财政、税收政策,投资政策,人才政策,文化政策,贸易政策等。[20]吴汉东:《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常态》,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年7月3日,第8版。

1.完善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政策措施

刘春田认为,“知识已经取代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成为含金量最高的资本”。[2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通过质押、融资担保、债券、保险、信托、证券化、股权化等形式,知识产权完成了从法权到知识资本的蜕变。[22]参见杨延超著:《知识产权资本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资本化根植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知识产权“财产利益与社会价值的实现,并非表现为权利人对知识产品的支配,而是一个‘个人创造—他人传播—社会利用’的过程”[23]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体现了知识产权与金融、产业的联姻,是知识产权市场化的高级形态。将知识产权资本化作为市场化改革的切入点,突出了如何实现价值流转的问题导向。鉴于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途径甚多,结合我国实际,本文建议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和股权化作为推进资本化的突破口,通过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合力攻坚。国家层面应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查询、信息披露、评估、质物流转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产品。增加知识产权保险品种,扩大知识产权保险试点范围,加快培育并规范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出台《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指引》,促进法权化的科技成果股权化和分红激励。完善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的政策体系,组建以专利技术价值投资为核心的科技金融集团。

2.完善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政策措施

通过自行实施、转让、许可、联盟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是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化的另一途径,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引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两方面。就前者而言,面向产业集聚区、行业和企业,实施专利导航试点项目,在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专利组合,构建支撑产业发展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专利储备;加强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运用,促进农业向技术装备先进、综合效益明显的产业化方向发展。就后者而言,以市场对技术的需求为导向,以知识产权为载体,培育专门孵化和运营知识产权的公司,有效吸引和整合各类创新要素和生产要素。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通过知识、技术、资本和产业转移,带动周边知识产权相关产业的发展。建立一批版权交易平台,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新型、高端产业发展;促进传统知识、遗产资源在与产业和市场结合中实现传承以及可持续发展。

3.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的配套政策

一是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做大做强。建设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流转大市场,实现知识产权资源整合、信息开放共享互动、技术成果交易以及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无缝对接。二是完善财税政策,为创新成果产权化、产权资本化、产业化提供引导和支持。建议国家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在知识产权种子期、创业期、成果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和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收购、订购制度。三是营造知识产权市场化的文化环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4][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权威源于人们的价值预期和心理认同。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属性、价值属性、工具属性的认识,为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提供广泛而坚实的思想基础。

结 语

总之,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的对象并非“知识产权市场化”,而是改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改阻碍知识产权市场化进程的体制机制,以及不利于知识产权市场化的配套环境和深层次矛盾。改革的目标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释放知识产权制度活力,提高市场配置知识产权资源的效率和效益。概括起来,即把握一个基本原则——法治先行;用好两只手——看不见的手“市场”和看得见的手“政府”;找准一个切入点——资本化,三个突破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和股权化。通过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社会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资本化运营政策体系,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产业的对接,增强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能否走出一条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之路,关键还在于我们能否抓住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机遇期,适应新形势,谋划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如孔祥俊法官所说,“我们恰逢伟大的变革时代,我们当然应有强烈的时代感和担当意识,要责无旁贷和不负时代的重任,积极做好参与者、开拓者和推动者”。[25]孔祥俊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和升级》,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前言第2页。我们要通过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积极适应新常态,支撑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为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打通路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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