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职工民主管理刍议*
2015-01-30杨冬梅
杨冬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工会学院,北京 100048)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问题做过多次论述。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了全面部署,《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最近下发。如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协商民主的意见精神,从协商民主的高度认识和理解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工会在职工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是当前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如何深入学习理解协商民主的精神实质,如何认识职工民主协商与协商民主的关系,如何以协商民主促进职工民主管理,这些都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协商民主的概念和特征
(一)协商民主的提出
在国外,“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是20世纪80年代由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中提出的。20世纪末期,这种新的理论范式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其主要内涵是指:立法、决策的正当性由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而赋予,同时,通过协商民主实现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
在我国,协商民主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三三制”民主政权就已具备了协商民主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协商建国”标志着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初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协商民主制度日益丰富和完善。从2006年开始,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就逐步出现在中央的各类文件中,如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首次确认“协商民主”这一概念,2011年《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将“协商民主”写进了中办文件。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写入了“协商民主”,并要求通过政府、政协、党派、群团等,就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问题进行协商,以达到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的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协商民主作了明确界定。2014年9月,在庆祝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了全面阐述。2015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论述,对于新形势下健全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意义非常重大。
(二)协商民主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它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政党、政府、政协、人大、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就形成决策和决策实施开展广泛协商,形成共识。
协商民主具有以下特征:以平等性为前提;以公开性为基础;以规范性为保障;以责任性为动因;以包容性为目标。中国协商民主的特点包括:一是不以投票表决为主要方法,而以民主协商为主要方法;二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三是民主协商方法与民主决策、民主治理的制度是有机统一的。综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与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把握正确方向,确保协商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确保协商民主的效果。
其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继承了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以协商为特征的政治文化传统,同时也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改革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第三,坚持结果与过程的统一。协商民主既关注决策的结果,又关注决策的过程,既关注多数人的意见,又关注少数人的意见。
二、协商民主与职工民主管理的关系
《意见》要求,各人民团体要“发挥人民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推进企事业单位的协商中,要“健全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指的是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三方协商机制在内的各种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意见》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些制度。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职工民主管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一些企业主秉持资本至上的观念,否认职工拥有民主管理的权利,认为实行职工民主管理会妨碍生产经营,导致职工民主管理受到忽视,职工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劳动关系紧张,职工利益受损,劳动纠纷不断,甚至酿成职工群体性事件,不仅给职工造成伤害,同时也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对于完善职工民主管理理论,认清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展方向,明确定位,进一步推动职工民主管理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为新形势下职工民主理论创新提供了理论指导
传统职工民主管理理论认为,所有制是决定职工是否拥有民主权利的重要原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的主人,因此他们不仅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因而有了“主人翁”地位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资格和权利,不仅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有权参与劳动成果的分配。这一理论用于解释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没有问题,但是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因而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理论依据不足。《意见》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对协商民主的本质作了全新的阐述,为我们理解和认识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对于职工而言,无论在何种所有制企业里工作,只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其民主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障,都需要理直气壮地开展民主管理。
(二)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当前,随着计划体制向市场化转型,我国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工民主管理向何处去,是工会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时代课题。是最终放弃我国传统的职工民主管理模式,采用西方的职工参与模式?还是在继承传统的同时实现制度创新?这是有关职工民主管理争论的实质所在。从中国目前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实际出发,考虑中国经济体制、社会体制和工会体制等特殊性,中国职工民主管理的未来模式既不可能停留在过去单纯强调职工是主人翁的阶段,也不可能完全采用西方的工业民主形式,而必须是要创建一个能够应对当前体制转型的中国实践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中国式的民主是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持续参与权利的民主,是保证人民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未来发展,应当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基础之上的制度创新。
(三)进一步明确了职工民主管理的定位
社会主义民主协商是一个包括多主体、多层次、多领域的系统工程,包括政党、政府、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基层、社会组织等多种协商形式。工会群众性各协商主体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和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在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必须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找准定位,明确任务,从而在民主管理中发挥更大更切实的作用。如为完善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江苏省总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加强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仅是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劳动关系持续和谐和职工利益持续改善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为了建立健全职工与企业利益、事业和命运共同体。加强企业协商民主,有助于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进程,实现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这些意见有助于人们加深对加强企业协商民主重要性的认识。
(四)进一步丰富了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全面性和系统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考虑职工民主管理问题时,不仅要关注企业层面的基础民主管理,也要关注产业层面的民主管理,同时还要关注国家层面的民主管理,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视角,全面研究职工民主管理问题,并考虑三者之间的关联和影响。此外,还要综合研究职工民主管理与其他人民团体以及各层次、各类型协商民主的相互关系,这样才能把职工民主管理推进到新的高度和境界。
三、以协商民主促进职工民主管理的思考
在深入领会协商民主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需要认真思考如何运用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职工民主管理问题,以便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力求有新的突破。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工民主管理的认识
在职工参与的模式上,国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定参与,一种是持股参与。前者以德国的“共决制”为代表,后者以美国的职工持股制度为代表。我国的职工民主管理属于法定参与,但是与国外的这两种职工参与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从本质上来看,我国的职工民主管理本质上是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从范围上看,我国的职工民主管理不仅限于企业层面的参与,而且包括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 《工会法》规定,工会不仅需要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而且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参与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可见,我国的职工民主管理无论从深度和广度上都是国外职工参与所不能比拟的。因此,需要从协商民主的高度上,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发展职工民主管理理论,从而增强自信,推动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进一步拓展和深化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在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起了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推动企业发展和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新的形势,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仍然需要继续改革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有关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讲话中,对工会工作创新作了重要指示,《意见》也强调要鼓励探索创新,提出了召开会议,提出议案提案,举办座谈会、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公开咨询,公示,进行民意调查、网络调查等多种形式。这些协商形式对于进一步丰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内容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当前,工会应积极探索更多的协商形式,以丰富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如全总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就对完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作了全面部署,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种具体表现。而江苏省总《关于加强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也对丰富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作了积极探索,将企业协商民主总结为健全会议式协商、完善投票式协商、强化团体式协商、开展专题式协商、丰富个体式协商、探索群体式协商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同时在信箱、问卷、座谈、访谈等传统方式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利用OA管理系统、电子邮箱、微博、微信、飞信、QQ好友群等现代手段进行空中沟通和网上协商,不断丰富职工个体与企业的协商民主实践。工会应当以协商民主为指导,积极探索更多的职工民主管理的方式,以适应新形势对职工民主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其保障职工权益的作用。
(三)进一步提高职工民主管理的协商水平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强调,群团组织应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政策的研究,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也强调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高质量的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变的情况,要提高职工民主管理的水平,需要工会深入调查研究,把职工群众最关心最忧虑的问题作为重点调研课题,深入基层工会、企业和职工中,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提出有理有力有据的有可行性的建议,使得民主管理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法制建设
当前,尽管职工民主管理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尽管职工民主管理的立法已经不少,各地的地方性立法也相继出台,但迄今还没有形成有关专门的职工民主管理法律;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还有待进一步细化;第三,现有的法律规定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第四,地方立法发展迅速,却又不够协调和统一,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论述和中央关于协商民主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立法提供了新的机遇,工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立法建设,促进职工民主管理立法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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